襄阳市工商行政管局(共6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襄阳市工商行政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工商处字201543号 当事人:蚌埠博瑞金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8日成立。住所:蚌埠市天地花园c号楼一层27-29轴;法定代表人:钱辉;注册资本:伍拾万圆整;实收资本:伍拾万圆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经营范围:金属材料、五金工具、电线电缆、电器仪表、管件阀门、橡胶制品、润滑油的销售、机电成套设备的制造、销售。注册号:1310。经查明,第号注册商标是鄂城钢铁厂于1983年2月15日取得注册,商标图形为上下结构,上E、下G,字母外侧有“鄂钢”字样;第号注册商标是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1月14日取得注册,商标图形为上下结构,上图形、下EISGO字母字样。使用商品:第6类各种钢铁、线材、生铁,国际分类第6类;2006年10月14日,该商标转让给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4月23日,我队执法人员来到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沿江大道的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项目经理部工地进行检查, 桩基工程已基本完工, 土建工程正在施工, 武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部对襄阳项目实施全程监理, 桩基工程由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施工, 专门成立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襄阳项目部,对施工现场钢材及己提交入档备案的钢筋质量证明书进行检查取证。发现标有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公司质量证明书5份分别是:(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证书编号为XK05-001-00040,规格25 mm,牌号:HRB400,炉号为: ; (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证书编号为XK05-001-00040,规格22 mm,牌号:HRB400,炉号分别为:、;(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证书编号为XK05-001-00040,规格12mm,牌号:HRB400,炉号分别为:、;(4)、低碳钢热轧圆盘条,证书编号无, 规格6.5 mm,牌号:HPB300,炉号分别为:41-7289、41-7290;(5)、低碳钢热轧圆盘条,证书编号XK05-001-00071,规格6.5 mm,牌号:HPB300,炉号为: 44-9526 ;钢筋质量证明书上标注生产商为武汉钢铁集团鄂钢公司、鄂钢公司的注册商标和生产许可证图标。我队执法人员对现场钢筋质量证明书进行复印取证,武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部在复印取证的5份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公司质量证明书上盖章确认。执法人员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项目经理部、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襄阳项目部提供该批钢筋的进货发票、入库单等相关材料。2015年5月13日经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鉴别并出具书证:我公司根据贵局2015年5月11日提供的委托鉴别书要求,对贵局送来的5份产品质量证明书进行鉴别,经内查鉴别有3份质量证明书分别是: (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证书编号为XK05-001-00040,规格22 mm,牌号:HRB400,炉号分别为:、;(2)、低碳钢热轧圆盘条,证书编号无, 规格6.5 mm,牌号:HPB300,炉号分别为:41-7289、41-7290;(3)、低碳钢热轧圆盘条,证书编号XK05-001-00071,规格6.5 mm,牌号:HPB300,炉号为: 44-9526 内容与我公司开具的质量证明书原始记录对比不符。根据武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部提供的钢筋原材料进场检测记录表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查实,当事人于2014年8月25日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襄阳项目部签订了襄阳项目桩基工程产品购销合同, 根据需方要求供货,销售的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钢筋共二批:第一批入场的鄂钢钢筋6.5 mm6.071吨、12mm1.742吨、22 mm90.662吨、25 mm3.465吨是2014年8月28日是从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汉阳销售分公司购进,销售数量为101.94吨,销售金额为.76元,当事人提供了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汉阳销售分公司提货单和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批入场的鄂钢钢筋6.5 mm 6.189吨高线圆盘条销售价每吨3360元,销售金额为20795.04元, 并出具送货单(单号),该批鄂钢钢筋是当事人业务员孙2014年10月11日从襄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进加价销给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襄阳项目部桩基工地, 襄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并出具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线材6.5, 重量:7.536吨, 每吨销售价:3240元,金额:24416.64元。襄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情况说明中证实, 是线材6.5, 并未提供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钢筋质量证明书。2015年5月26日,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委托公司业务经理常同志来我队说明情况接受调查, 代表公司向调查人员提供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书、进销货单据等相关证据。调查人员将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鉴别书证给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常看, 常看后未提出异议并在鉴别书证上签字,并说明5份质量证明书是当事人业务员现场签字并加盖钢铁成都有限公司材质专用章随货交给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襄阳项目部桩基工地入档备案的。2015年4月23日,武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部提供的襄阳汉江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报告中证实:该样品经检验, 所检参数均符合GB1499.1-2008 HPB300、GB1499.1-2007 HRB400的要求,已使用于项目桩基工程的钻孔桩、基础部位。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依法设立及其登记事项情况;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货款金额情况;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证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关系; 证据四、对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销鄂钢钢材的事实情况;证据五、襄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情况说明, 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货款金额的具体情况;证据六、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书证,证明当事人提供的三份鄂钢质量证明书不是鄂钢公司的事实情况; 证据七、武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部提供的钢筋原材料进场检测记录表, 证明当事人销货时间、品牌和数量; 证据八、武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部提供的襄阳汉江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六份, 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鄂钢钢材符合工程要求, 已使用在项目桩基工程的钻孔桩、基础部位; 证据九、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项目经理部提供的襄阳项目桩基工程产品购销合同和结算凭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和结算的事实。综上所述,当事人于2008年11月28日成立至今长期从事钢材经营,应该知道钢材质量证明书与钢材应是一致的,提供不真实鄂钢的质量证明书并加盖钢铁成都有限公司材质专用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明显有主观故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处理。当事人销售钢材的同时提供不真实的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质量证明书,其非法经营额应为己销售侵权商品合计金额为20795.04元。2015年7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襄工商处听告字(2015)第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商标监督管理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裁量情节的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非法经营额二倍以下的罚款即3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襄阳市樊城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农行襄阳市樊城支行;帐号:)。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7月27日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