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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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共4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高等院校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落实沪教委办200857号文“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规范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使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特修订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合于全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继续教育、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及其他培训、考前辅导、自考助学等。第二条 校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发展方向、方针政策以及协调处理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有关重要事项。第三条 遵照国家教育部和市教委关于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由学校成人教育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的要求,我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对外文化教育交流中心)归口国际交流处;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归口继续教育学院。第四条 各学院(部、中心)要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应有一位院(部、中心)领导分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各类培训办班应明确教学方向,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注重社会效果,维护学校声誉。第五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应有别于学历教育和科研“四技服务”项目,要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原则,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尤其不能以损害学生正当权益来开展办学活动。第六条 各学院(部、中心)等教学部门需与国(境)外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非学历中外合作办学的,应按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法规进行申报,申报工作归口国际交流处。申报通过并获办学许可证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协同有关学院(部、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第七条 各学院(部、中心)等教学部门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必须按规定事前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报审表,并附招生简章(含培训退款条款)、培训教学大纲、委托办班协议书等。常规培训由主管校长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批;新开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审批。第八条 各学院(部、中心)等教学部门凡举办以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为对象的各类培训班,必须事前报告校教务处,由教务处提出审核意见。第九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收费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原来无收费标准的要递交收费申请报告,阐明收费理由,由校财务处负责报批。非学历教育收费必须使用校财务处盖有收费章的票据,凭批准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报审表到校财务处领取学校统一的学费发票。第十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费必须上交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学校收取学费总额的20%作为管理费;其余80%作为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学经费使用,结余经费归学院(部、中心)自主支配。第十一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需发布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的,要严格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成人教育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发布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规范非学历教育培训招生工作,要严格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成人教育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执行。严禁各学院(部、中心)及教职工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以学校或学院(部、中心)的名义自行招生办班。严禁擅自将学校或学院(部、中心)名义转借给其他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使用。凡事前未经批准而擅自收费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中心)等教学部门不得举办以在校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各类文化补习和复习辅导班。第十四条 培训部门要负责所办培训班的安全治安管理,对学员进行相关校纪校规的宣传教育。在开班前应将办班的时间、地点、人数、负责人等情况报校保卫处备案,并根据需要到校保卫处办理学员“临时出入证”,作为学员进入校门的证件。第十五条 在校外举办各类面向社会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与其他办学机构或单位的合作办学),须经学校批准,并向办学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第十六条 学校的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编号登记。各办学部门在办学结束后两周内,须将培训情况汇总表、财务处确认的收费入账单等材料交到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相关数据统计和办学材料的归档工作。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负责对各部门非学历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应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纠正。对于严重违规的行为,由校监察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查处。第十八条 上述各条款在执行中的解释权归校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