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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水北调验收培训材料(共2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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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水北调验收培训材料(共28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工程建设验收与质量评定若干问题探讨唐涛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蚌埠市0552- tyty第一部分 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验收的法规和规章验收是政府依法设立的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核心内容之一,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有效发挥工程效益的重要环节,其工作内容涉及行政性规定、程序性规定及技术性规定,是一项集行政管理与技术管理紧密结合于一体的工作。我国一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和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和验收工作,只是在一些综合性的法律、法规中对此有些规定。如:(一)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三十七条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十一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中(五)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十一)规定: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6月国务院批准)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另外,其他部门和专业也都制定了一些验收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程,如:1、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215号)2、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2000年第78号令)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2000142号)5、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附录6、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2003年第11号令)7、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2001年第18号令)8、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CCAR168CA-II) 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第13号令)10、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2002年第16号令) 1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12、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13、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补充通知(财建2002150号)14、关于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水电站建设竣工验收管理和原国家电力公司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归属问题的意见(中央编办函200461号)15、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水监2002370号)16、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17、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03545号)1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1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二部分 水利部制定和修改验收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原则(一)工作背景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普遍存在四个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一是验收主体不清,程序临时议定。由于验收主体确定原则不协调,确定时间与方式缺乏明确规定,往往是工程建设基本完成后、验收前研究确定,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乏对项目的监管;验收组织与程序也缺乏规范;二是行政任务过重,相关责任不明。验收工作事物性强,责任重,行政部门需主持、参与的验收工作过多,既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也影响其他工作。三是工作深度不足,验收质量不高。水利工程政府或部门组织的验收中,专业评估作为重要的基础技术工作,主要靠以专家个人身份参加组建的专家组工作为主,普遍存在评估工作时间短、范围不全、深度不足问题。四是验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验收责任不够明确,参验各方相关责任缺乏明确规定;验收出现问题时难以真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制定规章和修订规程的原则工作原则是:分类验收、明确职责、调整地位、验评分离、过程控制、加强监管、强化检测。1、分类验收 验收管理规定对验收类型进行了重新划分,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划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大类。法人验收是指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的成果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是对施工质量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环节。不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验收,一般都属于法人验收范围。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中的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 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验收分类的变化: (1)法人验收A 分部工程验收:没变。 B 单位工程验收:主要是验收主持单位的变化。原规程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新规程中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C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新增。便于合同管理。(2)政府验收1)阶段验收: 新规程: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老规程:截流前验收。 新规程:枢纽工程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老规程:蓄引水验收。 新规程: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老规程:没变。 新规程增加: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另外新规程规定,对于其他可能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类别,如重要工程的基础处理验收。 2)专项验收:新增。 验收管理规定中提出了专项验收的概念,明确了专项验收的种类和验收要求。原规程中没有对其他部门或专业的项目或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验收管理规定根据有关部门或专业的规章要求,增加了专项验收工作,包括:移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程档案,以及消防安全及劳动安全等。规定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该工程项目所有的专项验收。(30号令第21条)3)竣工验收 取消了原由项目法人主持的竣工初步验收,改为“竣工验收自查”,不再属于“验收”;增设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增加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的“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增加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进行的竣工技术预验收。保留“竣工验收”。 2、明确职责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修订后的施工验收法规、标准中应体现这一精神。新验收法规、标准中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和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的程序、责任主体、参加单位及参加人员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各方职责,特别了突出项目法人的责任。这不仅有利于完善现行水利工程验收与质量管理体系,也有利于参建各方质量责任的落实。3、调整地位突出工程验收与质量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作用,明确质量评定标准是工程参建各方都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是工程质量合格的判定标准。只要按质量评定标准验收合格,就可以认为工程施工质量满足了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方面的要求,是合格工程,否则为不合格工程,不能验收。4、验评分离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176-2007)中: 5.1 合格标准 5.1.1 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 不合格工程必须进行处理且达到合格标准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 5.2 优良标准 5.2.1 优良等级是为工程项目质量创优而设置。 其评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是为鼓励工程项目质量创优或执行合同约定而设置。施工质量评定就是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按规定进行检验,对工程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合格或优良进行确认。在政府验收时,只有一个标准,就是合格,不再评定优良等级。故:新规程规定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时,应“评定”施工质量,其他验收时,应“鉴定”工程质量。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过程控制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因此,必须加强对施工过程的控制。新验收标准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材料(包括半成品、构配件等)的质量、重要工序等的控制,上一程序验收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按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验收也是过程控制的体现。另外,在每一类验收中,也明确规定了验收过程中各项工作及其时间要求,包括提交验收申请、审核申请、组织验收、验收结论备案、意见反馈、发送验收鉴定书等。6、加强监管验收管理规定中增加了加强对验收工作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在各类验收中的工作内容和作用;增加第2章“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0.1 是泛指所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对政府验收和法人验收;2.0.2 是针对法人验收,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单位和职责。7、强化检测质量检测是确定工程是否满足质量标准规定、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的重要手段,是质量管理的具体量化。新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应从三个方面强调质量检测:一是规定检测频度;二是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三是对工程实体质量的见证取样(检测)。制定必要条件下第三方检测规定。第三部分 国调办建管【2006】13号与水利部令第30号的主要区别 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和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等。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七条 验收中发现的不影响验收结论的问题,其处理意见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必要时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十条 施工合同验收是指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订立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各种验收。 第十一条 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适当增加阶段验收以及其他类型的验收并在合同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验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其中分部工程验收可由监理单位主持。项目建设管理委托或代建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管理单位有关验收职责。 经南水北调办确定的特别重要工程项目的蓄水、通水、机组启动等阶段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主持。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必要时可邀请工程参建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第十五条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主持的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应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鉴定书报送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设计单元工程的划分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第十九条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应对其提交的验收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于验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导致有关验收结论有误的,由资料提供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三十三条 工程移交包括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移交以及项目管理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移交的内容包括工程实体和其它固定资产以及应移交的工程建设档案。 通过合同验收的项目原则上应移交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并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施委托或代建的项目,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将工程项目移交项目法人管理。工程参建单位应完善工程移交手续。工程移交时,交接双方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代表签字。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关责任单位应完成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后进行工程移交。对不影响工程使用的遗留问题,经交接双方同意,可在工程移交后由有关责任单位继续完成遗留问题处理,直到满足设计要求。 有关专项验收或工程完工验收等验收成果性文件中对验收遗留问题以及处理责任单位应有明确的记载。第四十条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第三十五条 工程移交后,如发生由于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等方面原因造成的重大质量问题,应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处理。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四部分 国调办建管【2007】149号与SL223-2008的主要区别1.0.1为使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化,明确验收责任,保证验收工作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特制定本导则。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1.0.4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的目的是通过检查已经完成的工程以及核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按照有关验收依据,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鉴定并做出是否符合有关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结论。(第一次如此明确)1.0.6按照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在验收前应完成的专项鉴定、评估、检测等,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完成,且作为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1.0.8验收工作应在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的有关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及有关工程实施过程如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有关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应执行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应提交真实的验收资料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1.0.10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1.0.11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1.0.12工程实行委托或代建时,项目法人应明确需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行使的有关验收职责,并在相关合同中载明。1.0.14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制备的验收资料内容与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与规定,纸张规格统一为国际标准A4,单本厚度不超过50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公章且不得采用复制件。1.0.13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应采用复印件。2.1.4实行委托或代建的工程项目,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其他施工合同验收原则上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2.1.5施工合同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工程验收所需要的资格条件和相关的专业知识。除特邀专家外,验收工作组成员是代表所在单位参加工程验收,应持有所在单位的书面确认。3.0.1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3.0.2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2.1.2施工合同验收的内容、应具备的主要条件、程序、执行的标准应在合同中明确。特殊情况,也应在验收前确定。2.2.10验收工作组成员分别提出本单位对工程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的评价意见。2.5.2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工作组由监理、勘测(需要时)、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委托管理的项目应通知项目法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5.0.2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3.2.1泵站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在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试运行验收。3.2.2根据需要,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工作组可下设机组试运行小组,试运行小组由施工单位主持。试运行小组负责编制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组织进行机组设备的启动试运行和检修工作,最终提出机组试运行工作报告。6.5.3 机组启动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成立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开展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首(末)台机组启动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将试运行工作安排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必要时,验收主持单位可派专家到现场收集有关资料,指导项目法人进行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4.0.8项目安全评估工作执行南水北调办发布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验收安全评估导则。5.1.1设计单元工程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全部完成且通过所有施工合同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申请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即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中的“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4.0.6南水北调办确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工程项目,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进行项目安全评估。申请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同时递交项目安全评估报告。5.1.5完工(竣工)验收可分两阶段进行,即先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再进行完工(竣工)验收。技术复杂的工程应组织技术性初步验收。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是否组织技术性初步验收。8.1.5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8.1.6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5.4.1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前以及验收过程中,当发现工程实物质量与验收资料明显不相符合、工程质量有争议、工程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需要通过必要的检测才可以确定时,验收主持单位可以要求项目法人对工程做进一步必要的抽检。抽检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不合格工程发生的抽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5.4.2根据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的,应由南水北调办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8.3.1 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8.3.2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应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第五部分 SL176-2007的主要修改内容一、修改的主要内容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程更名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分为5章,共 条,7个附录。与SL1761996相比,修订、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扩大了本规程适用范围修订了质量术语、增加了新的术语修订了项目划分原则及项目划分程序,新增引水工程、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划分原则。纳入了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的有关条款增加了工程主要参建方的质量职责条款增加了见证取样条款增加了工程检验不合格时的处理条款以及水利水电工程中涉及其他行业的建筑物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办法的条款增加了委托水利水电行业质量检测机构抽样检测的条款修订了质量事故检查的条款增加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条款增加了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修订了质量评定标准修订了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增加了附录A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附录B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附录C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附录D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附录E砂浆 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附录F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附录G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登记签证表。将原规程附录A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表、附录B渠道及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修定补充后列入条文3.1.1说明中,作为项目划分示例。删去原规程附录C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格式在附录后增加了“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二、总则解读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1 坝高30m以上(含30m,下同)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2 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3 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4 过水流量5m3/s以上的水闸工程。1.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1.0.4 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以下同)、监理、勘测、设计、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并按本规程的要求进行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1.0.5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委托的水利行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1.0.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解读2.0.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quality of hydraulic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指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在安全、使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2.0.2 质量检验quality inspection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对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2.0.3 质量评定quality assessment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以及合同 规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比较的活动。2.0.4 单位工程unit project指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2.0.5 分部工程separated part project指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使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2.0.6 单元工程separated item project指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2.0.7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separated item project of critical position指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使用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2.0.8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separated item project of crucial concealment指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使用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2.0.9 主要建筑物及主要单位工程main structure main unit porject 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2.0.10 中间产品intermediate product指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2.0.11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资料inspecting data of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unit project在工程建设中,按单位工程填写、收集、统计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及启闭机、机电设备、工程施工和安装等有关方面的质量资料。2.0.12 见证取样evidential testing在监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2.0.13 外观质量quality of appearance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2.0.14 质量事故accident due to poor quality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2.0.15 质量缺陷defect of constructional quality指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问题一:工程为何要进行验收?问题二:国调办建管【2006】13号与水利部令第30号有关验收依据的主要区别?问题三:在质量评定中,国调办建管【2007】149号与SL223-2008相比,质量监督机构作用主要区别在哪里?问题四:工程建设中,项目划分的核心原则是什么? 唐涛2011,3,21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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