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奖惩办法(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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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奖惩办法(共6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奖惩办法(试行)(二六年九月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和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政府纠风办、广东省民政厅2006年广东省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开展自律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广东省食品行业自律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奖惩,加强全省食品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我省食品产业科学、健康、持续发展。第三条 实施行业奖惩,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奖励与鼓励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及全省食品、餐饮、供应、生产、经营等单位。第五条 对非会员单位的行业内有关企业,若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定的,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及处理意见上报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 协会的奖励为:(一)建议其所在单位和主管单位表彰奖励;(二)通报表扬;(三)授予荣誉称号;(四)向政府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推荐记功、表彰。第七条 奖励条件(一)模范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与食品原辅料供应商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观念和制度,企业领导班子廉洁团结,企业行为规范;(二)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积极推进食品行业自律管理六大体系建设,坚决禁止行业不正之风;(三)企业或产品及有关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处领先地位。在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四)关心支持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及时反映行业和企业情况,为行业自律献计献策,为行业争得荣誉;(五)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六)为企业和行业做出很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业绩特别突出和贡献大的会员,向国家、省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或党、团、工、妇等组织推荐。有关政府部门技改创新、名牌战略、资金投放等项目的行业推荐以受上述奖励的会员单位为主进行。第八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秘书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职员激励和保障机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协会工作人员,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第九条 按广东省食品行业自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建立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质量效益体系、食品放心工程体系、公平竞争体系、自律保障体系、行业自律管理评价体系等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体系,组织对单个项目或综合项目实行年度评价,作为推荐企业和产品评先授奖的考核条件。第十条 评价实行百分制。得分在85分以上为优秀,7584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不含60分)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价为良好以上的单位方有资格参加评奖;合格经整改后达到良好以上的可再申报参加评奖。第十一条 广东省食品行业自律评价奖励的主要项目有:广东省食品安全著名企业、餐饮名店、广东省食品行业先进企业、广东省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示范基地、广东省食品行业优秀龙头企业、广东省食品行业诚信兴商先进企业、广东省食品行业质量效益型先进单位、广东省食品行业技术改造先进单位、广东省食品行业科技创新先进单位和相应个人奖励项目以及广东省食品行业名牌产品、广东省食品行业优秀新产品等。为企业出示推荐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及有关项目的行业证明和行业评价。第三章 惩处的种类和适用第十二条 协会对不履行行业自律规定,影响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的的惩处为: (一)内部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公开曝光;(四)取消会员资格;(五)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或移交政府司法部门处理。非会员企业依据违规情况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二)违反国家和政府部门有关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范),生产、经营场地不符合有关卫生规定的; (四)违反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细则,企业不按规定生产的;(五)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产品不按有关标准生产的;(六)未按规定建立质量体系和检验机构,检验检测人员不具备上岗证违规操作的;(七)商标侵权或以不实广告误导消费者的;(八)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九)弄虚作假,偷税漏税,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十)违反社会公德,利用不正当手段打击别人、抬高自已、欺行霸市,损害行业形象和声誉的; (十一)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不反映行业和企业情况,对行业发展漠不关心的;(十二)拒不执行食品行业协会关于行业自律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十三)企业负责人不懂得有关食品法律法规,又拒不参加食品企业负责人法律法规培训的;(十四)行业评价低于40分的;(十五)其他应受惩处的违规行为。第十四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从重惩处: (一)企业和产品一再出现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很坏影响的;(二)企业或产品出现问题,拒不接受协会或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监督,不配合调查处理的;拒不执行整改、整顿,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出现问题,隐瞒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十五条 协会对于评价不合格(但高于40分)的单位,由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办公室会同协会有关部室和专家委员会,针对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第十六条 惩处违规会员,其投诉调查、听证和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通报以上(包括通报)的惩处决定应记入会员档案,其他处理情况应做工作记载。第四章 实施程序第十八条 奖惩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奖惩意见由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办公室提出,报请协会决定。必要时可召集协会或有关专业委员会(分会)同行评议会议。重大自律奖惩由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二)会员单位对行业自律奖惩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协会反映或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提出仲裁。(三)奖惩决定由常务理事会监督执行。(四)奖惩事项可在“南方食品医药网”、营养与食品卫生杂志上公告并设立奖惩投诉及监督电话。(五)协会有责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影响行业和企业发展的问题,可通过反映、沟通、解释、行业发布等形式予以澄清和解决。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九月十一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