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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消费税法(2012注会税法)(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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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消费税法(2012注会税法)(共5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三章 消费税法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二、征税范围(即纳税环节: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纳税环节要 点单一环节生产(主要环节)直接对外销售:销售时纳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进口由海关代征零售范 围仅限于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税率5%)。【解释】镀金银、包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在生产销售环节纳税(税率10%)。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销售额全额连同包装物销售(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带料加工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组价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解释】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应分别核算销售额生产环节销售:一律从高适用税率(10%);零售环节销售,一律按金银首饰(5%)。批发(加征)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解释】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税额计算销售额(不含增值税)×5%【解释】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一并征收消费税;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由总机构申报纳税)第二节 税目与税率税 目税 率注 解1.烟卷烟甲类(70元/条)56%0.003元/支0.6元/条150元/箱回购卷烟(不征收消费税)的条件:回购企业提供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回购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回购企业将回购卷烟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并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乙类(70元/条)36%批发环节(加征)5%雪茄烟36%烟丝30%2.酒及酒精白酒20%0.5元/500克包括果啤,但不含调味料酒。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征收消费税(250元/吨)。【解释】乙类啤酒3000元/吨(出厂价)甲类啤酒。黄酒240元/吨啤酒甲类250元/吨乙类220元/吨其他酒10%酒精5%税 目税 率注 解3.化妆品30%包括:美容、修饰类、高档护肤类和成套化妆品。不包括:各类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环节)10%其他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生产环节)5.鞭炮、焰火15%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6.成品油定额税率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含润滑产品<润滑脂>)、燃料油7个子目。7.汽车轮胎3%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免征);翻新轮胎(停征)。8.小汽车比例税率包括: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车身长度7米,且座位1023<含>座以下的商用客车除外)。不包括: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9.摩托车3%气缸容量250毫升10%气缸容量250毫升10.高尔夫球及球具10%包括:高尔夫球/球杆(杆头、杆身、握把)/球包(袋)11.高档手表20%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10000元/只12.游艇10%(机动艇)艇身长度:8(含)90(含)米13.木制一次性筷子5%以木材为原料;制成后一次性使用。14.实木地板(以木材为原料)5%包括:实木指接(/复合/装饰)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解释】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第三节 计税依据一、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一)销售额的确定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解释】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2.包装物。(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应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酒类产品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不应并入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或超过12个月)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的,不逾期不缴税,逾期换算缴税。(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包装物押金收取时(未逾期)逾期时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消费税一般应税消费品××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啤酒、黄酒×××(从量征收)【解释】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选择结算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1年内不得变更。(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17%>或征收率<3%>)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一)销售数量的确定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二)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卷烟、白酒)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相当于生产环节对外销售)。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抵偿债务、投资入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增值税为平均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带有一定的惩罚性)。3.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关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解释】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4.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的两种情况:(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2)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要从高适用税率)。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正常情况)(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自产自用情况应税消费品其他方面(移送使用时纳税)非应税消费品其他举 例烟丝(×)卷烟()香水精()普通护肤品(×)(移送使用时)【解释】“其他”即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组成计税价格(自产自用<其他>,按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组价)计税方法组价公式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从量定额(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增值税>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图示)消:组价 1.直接出售:消(×<已缴>);增(<扣税>)(代收代缴<个人除外>)受托方 委托方 2.自用:支付:加工费、增值税、消费税 (1)连续生产应税:消(<扣税>);增(<扣税>)增:加工费×17% (2)其他方面:消(×)、增()(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解释】不包括以下情况(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解释】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补缴税款;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三)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组价)计税方法组价公式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解释】“材料成本”: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核定。“加工费”: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纳税人、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与进口货物增值税的规定相同)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税方法组价公式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须在同一税目内<石脑油除外>)1.扣除范围(列举扣税<酒及酒精、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4个税目不能扣税>)。(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7)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8)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跨税目扣除);(11)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3.扣税环节。(1)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2)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中间产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3)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加价部分未缴纳过消费税)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与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税范围、扣税方法相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允许抵扣的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数量×收率×单位税额×30%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成品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解释】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第五节 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二、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相同)三、纳税地点具体情况纳税地点1.销售以及自产自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国家另有规定除外)2.委托加工受托方(委托个人加工委托方)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3.进口报关地海关4.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销售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5.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各自机构所在地;经批准,总机构所在地(由总机构汇总)。【解释】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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