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CPA经济法讲义-第十二章(共3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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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CPA经济法讲义-第十二章(共31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本章主要内容有:票据法律关系;填写票据的规定;票据签章;票据变造的界定;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权利的取得和消灭;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票据抗辩;汇票记载事项;背书的形式;禁止背书;质押背书;票据追索;票据的付款提示;支票的授权补记;支票的记载事项;本票的付款;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本章的知识点可以以各种题型进行考查,出现综合题的可能性较大。本章的一些基本概念有一定的理解难度,有些知识点比较复杂,如背书转让、票据抗辩等。本章历年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题 型2011年2010年2009年考 点单选题2题2分3题3分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保全;附条件背书;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的质押背书多选题3题4.5分票据的签章;票据的记载事项;支票的提示付款案例题1题7分1题7分公示催告;票据抗辩合 计1题7分3题9分6题7.5分票据抗辩权的限制;追索对象;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伪造票据签章重点与难点讲解第一节 票据法的一般理论一、我国票据立法票据法规定:本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二、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1.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1)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等等。【举例】A和B签订了10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B向A发货,A向B付款,此时A可以向B开出一张10万元的汇票。该票据开出后,A和B的票据关系形成。(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则是指由票据法所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如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因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等。【例题·多选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甲是出票人B.乙是收款人,也是背书人C.丙是被背书人D.银行是承兑人,也是付款人答疑编号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时的当事人。3.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1)票据的基础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债权关系,民法上的债权关系包括票据的基础关系。民法上的债权关系不一定必然发生票据关系,但票据关系一定是基于票据的基础关系。【举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发货,甲方支付货款,甲方向乙方开出了100万元的汇票,这种情况下,民事关系是票据关系形成的基础。(2)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的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3)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但是,如果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可进行抗辩。【举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发货,甲方支付货款,甲方向乙方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如果乙未按期交付货物,甲可以拒绝乙的付款请求。因为,持票人(乙)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甲)可对其进行抗辩。如果乙将票据转让给C,C又转让给D,D又转让给E的,此时E是票据的实际持票人,票据的原因关系对票据的效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即被切断。【考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该合同。下列关于甲的权利主张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2008年试题)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汇票B.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汇票C.甲有权请求付款银行停止支付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万元预付款答疑编号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本题中,甲可以要求乙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预付款。 【例题·单选题】A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得B公司与之订立合同,B公司因而签发一张汇票给A公司,随后A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汇票到期前,B公司发现受骗,即向法院申请撤销与A公司的合同。如果合同撤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汇票效力随之撤销B.汇票效力不受影响C.汇票无效D.A公司不享有汇票权利,C也不能享有答疑编号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法律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不影响汇票的效力。(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该等当事人有出票人(亦称发票人)、持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受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三)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四)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不是某种物品。三、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1.票据行为是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行为。2.票据行为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的行为。3.票据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在票据行为中,在票据上签章的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否则,该签章不具有任何效力,签章者并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举例】老张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签发一张支票给A公司,之后也没有背书转让的话,该票据无效。如果该票据被背书转让了,有了其他真实签章人或票据义务人,此时老张的签章无效,票据有效。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必须合法。【相关考点】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这里的形式是指票据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1)关于签章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无该项内容,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签章既包括签名,也包含盖章。行为人在票据上签章,可以采用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其中之一。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人也不相同。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等等。票据法和司法解释对票据的签章有详细的规定。票据法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公民)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该本名是指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司法解释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举例】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但是乙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因为背书人(丙公司)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乙公司)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考题·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2009年试题·新)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答疑编号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签章。根据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本题中,出票人甲公司加盖的是“合同专用章”,即签章不符合规定,则票据无效,所以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向甲乙追索。 (2)关于票据的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等。绝对记载事项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各类票据共同绝对记载的内容有4项:票据种类的记载;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收款人的记载;年月日的记载。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确属记载错误或需要重新记载,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相对记载事项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注意:上述4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各类票据“通用”的记载事项,各类票据还有其他具体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考题·多选题】根据有关规定,单位在填写票据时,下列选项中,应当遵守的有()。(2001年试题)A.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并一致B.收款人名称必须清楚并不得更改C.签章应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D.标明签发票据的原因答疑编号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签章和记载事项。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由此判断A正确。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由此判断B正确。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由此判断C正确。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1.代理概述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民法中的代理亦适用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相关考点】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这一规定,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该种授权委托一般以书面形式。(2)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作签章;否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3)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即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该票据行为的代理即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关考点】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2.无权代理票据上的无权代理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相关考点】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3.越权代理越权代理是行为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注意:票据的越权代理与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不一致。民法规定:“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四、票据权利与抗辩(一)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举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先支付货款,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甲方发货,如果乙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发货的,甲与乙形成了债的关系,此时债权人是甲,债务人是乙,债权人甲有权请求债务人乙发货。票据法律关系中,请求权是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A公司向B公司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A公司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付款,B公司取得该汇票后,可以对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即消灭。如果B公司请求付款后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此时B公司可以向A公司进行追索,行使追索权。2.票据权利的内容票据权利是以获得一定金钱为目的的债权。票据权利体现为二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第二次请求权为追索权,是指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3.票据权利的取得(1)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2)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从出票人处取得;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3)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是,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4)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举例1】A签发一张10万元的汇票给B,C从B处盗取了该张汇票并以B的名义背书给善意的D公司,且D公司支付了对价,D公司可以享有票据权利。【举例2】A在B的胁迫之下签发了一张10万元的汇票给B,则B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后B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税务局)作为缴纳的税款,则C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考题·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2008年试题)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答疑编号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权利。(1)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所以A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2)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B选项正确。(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丙的前手乙没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 【考题·单选题】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0年试题)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答疑编号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权利的取得。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有:第一,从出票人处取得;第二,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即背书);第三,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本题中,因为企业合并获得票据,不需要背书。4.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1)上述时效的规定都适用民法上有关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有关规定。(2)上述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考题·单选题】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2009年试题·新)A.2007年6月15日B.2007年12月5日C.2008年6月5日D.2009年6月5日答疑编号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权利的消灭。根据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本题中,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持票人丙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时间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即2009年6月5日。 5.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如请求承兑、提示票据请求定期付款、行使追索权等。(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的行为,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请求作成拒绝证明的行为等。(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考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经票据权利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有()。(2003年试题)A.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B.应付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C.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D.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答疑编号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保全。 6.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三种形式,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无论是采取哪一种补救措施,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第二,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第三,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1)挂失止付。即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 。(2)公示催告。即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3)普通诉讼。即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考题·单选题】在票据权利补救的普通诉讼中,丧失的票据在判决前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式是()。(2007年试题)A.终结诉讼程序B.中止诉讼程序C.判决付款人付款,其他争议另案审理D.追加持票人作为第三人,诉讼程序继续进行答疑编号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根据规定,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考题·单选题】甲所持有的一张支票遗失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告期间内,乙持一张支票到法院申报权利,甲确认该支票就是其所遗失的支票,但是乙主张自己已经善意取得该支票上的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09年试题·新)A.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甲的申请B.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C.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判决乙胜诉D.法院应当直接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答疑编号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示催告。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判断乙的主张是否成立,应当在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之后)。 (二)票据抗辩1.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2.票据抗辩的种类根据抗辩原因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1)对物抗辩。这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考题·多选题】票据的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下列情形中,属于对物抗辩的理由有()。(2007年试题)A.背书不连续B.票据被伪造C.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D.直接后手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答疑编号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对物抗辩的规定。选项D属于对人抗辩的范围。 (2)对人抗辩。这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3.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举例】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用于购买货物。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用于支付劳务费。如果乙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甲不能以此为理由向丙主张抗辩。因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三)票据的伪造和变造1.票据的伪造(1)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2)票据的伪造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这就是说,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按票据法的规定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考题·单选题】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08年试题)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答疑编号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票据伪造行为中,对伪造人(甲)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本题中,乙公司作为被伪造人由于没有以自己的真实意思在票据上签章,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和丁公司的签章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应该承担票据责任。 2.票据的变造(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例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2)构成票据的变造,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二是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三是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3)有些行为与票据的变造相似,但不属票据的变造:有变更权限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的变更,这属有效变更,不属票据的变造;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由于该空白票据欠缺有效成立的条件,此等补记只是使票据符合有效票据的条件,不属票据的变造;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而不属票据的变造。(4)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考题·单选题】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8年试题)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答疑编号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根据规定,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本题中,甲和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对2万元负责;丙和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对5万元负责。 第二节汇票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1.汇票的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汇票一经签发,就存在这三个基本当事人。随着票据行为的实施,还会出现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非基本当事人。2.汇票的种类我国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票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1)出票人。指“签发行”。(2)受款人。指收款人,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也可以是其他人。(3)付款人。指汇票中的兑付行。商业汇票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1)出票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或者交易中的付款人,即买方。(2)承兑人,出票人如是卖方,承兑人为买方,出票人如是买方,本人为承兑人。(3)付款人,是买方的开户银行。(4)受款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银行承兑汇票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1)出票人是承兑申请人。(2)付款人和承兑人是承兑行,即承兑申请人的开户银行。(3)受款人是与出票人签订购销合同的收款人,即卖方。【考题·多选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7年试题)A.甲是出票人B.乙是收款人C.甲是承兑申请人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答疑编号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当事人。以上的说法均正确。注意:只有银行汇票有“实际结算金额”栏目。二、出票(一)出票的概念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即出票实际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2.汇票的出票人在为票据行为时,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汇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考题·判断题】汇票的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与付款人之间没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的,出票行为无效。()。(2009年试题·旧)答疑编号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的出票。根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票据具有无因性,即使出票人签发没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出票人仍应按照汇票上记载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出票行为有效。 (二)汇票的格式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3)确定的金额;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此规定不是票据法而是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此规定只针对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无关。)(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考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2007年试题)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答疑编号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无效的情形。根据规定,确定的金额是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汇票将无效。 【考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2009年试题·新)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B.票据不得转让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D.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答疑编号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无效的情形。根据规定,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是“附条件的支付委托”,则票据无效。票据出票人与背书人均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所以选项AC当选。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也是汇票上必须应记载的内容,但是,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该等未记载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来补充确定。付款日期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未在此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付款地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为付款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根据我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