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和压力容器的安监管理(共22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压力容器和压力容器的安监管理1.0 前言上世纪70年代末,国民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与此同时,锅炉和压力容器所出现的事故也屡屡发生,制约了生产的发展。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促进生产发展,针对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性文件。依据这些法规文件,各有关部门严格地执行或监察管理。由于坚持科学的管理,20多年来出现在锅炉和压力容器方面的事故已经大大地减少。对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与管理必须常抓不懈。为使大家对压力容器及压力容器的安监有所了解,特整理了此篇科普知识,供九三学社社员们学习参考。2.0 什么是压力容器?大家都知道,1个标准大气压力为760毫米汞柱,也就是海拔高度为0米时,大气压力约为0.1MPa。海拔高度越高,大气压力越低。所以各地区大气压力其实低于0.1MPa。当盛有介质容器的压力值等于或高于0.1MPa时,该容器就已经是带正压的容器了。对于这些带正压的容器,按2000年1月1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并正式实施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容规,以下同)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属于容规的监察范围,即: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下同);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m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我们通常所说的压力容器指的就是容规管辖的容器。什么是压力容器?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并接受容规管辖的容器为压力容器。3.0 压力容器分成几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将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即: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压力容器、第三类压力容器。4.0 压力容器的分类管理当前我国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检验都是实行分类管理,所以应该了解容器的划类与企业的定级规定。压力容器的划类主要依据是容规,所以以下先介绍容规的管理范围及对压力容器的划类。4.1 容规的管辖范围4.1.1受容规管辖的容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Di0.15m,且容积V0.025m3 ; 盛装的介质为气体或者是液化气体,如果装的是液体,则该液体的最高工作温度必须高于或等于该液体的标准沸点。4.1.2只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和修理改造受容规管辖的容器有: 与移动式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或等于0.15 m3的贮藏,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容积小于0.025m3 的高压容器;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螺旋板换热器;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4.1.3 不适用于容规管辖的的压力容器有: 超高压容器; 各类气瓶; 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正常运用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汽)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4.2容规对压力容器的划类规定对于适用于容规管辖的压力容器,可以划分为一、二、三类,在设计图样上必须正确标注所设计容器的类别,这是因为压力容器在设计、制造和检验上有不同的规定和技术要求。容器类别的划分主要考虑四个方面的问题,分述如下。 4.2.1 压力容器按压力等级的划分 低压(代号L)0.1 MPaP1.6MPa; 中压(代号M)1.6 MPaP10MPa; 高压(代号H)10 MPaP100MPa; 超高压(代号U)P100 MPa;划分容器类别时,首先要考虑容器的设计压力,例如低压的划为一类,中压的划为二类、高压的划为三类(超高压容器不属容规管理)。但是,如果将容器的设计压力作为划类的唯一依据是不妥的,因为同属低压容器,但盛装介质可以不同,容器的用途可以不同,容器在工作时蓄积的能量也可以不同,所以这些不同之处,都会影响容器的划类。所以同是低压容器,还有一类低压,二类低压和三类低压的区别。 4.2.2 压力容器中介质的易燃程度与毒性程度的划分。 介质有易燃和非易燃之分,易燃介质是指在其与空气混合物中的含量小于10%就会引起爆炸的气体,这个含量的数值称为气体的爆炸下限。譬如某种介质的爆炸下限是4%,则该种气体属易燃气体。此外,如果气体的爆炸下限虽然超过10%,但其爆炸上限与下限的差值大于20%,也属于易燃气体。属于易燃介质的化学名称及它们的爆炸极限见表421。 表421 压力容器中易燃介质的爆炸极限(HG 206602000)序号名称爆炸极限/%下限上限1一氧化碳12.574.22乙炔2.5823乙苯16.74乙烯2.7365乙烷3166乙腈4167醋酸5.4168乙醇3.3199乙醛45710乙醚1.8536.511二氧化碳1.35012丁胺1.79.813丁烯-2(顺)1.79.014丁烯-2(反)1.89.715丁腈1.65 16丁酸2.01017丁醚1.57.618三氯乙烯12.59019天燃气41620水煤气6.27221丙烯211.122丙烷2.39.523丙酮2.51324丙醛2.917序号名称爆炸极限/%下限上限25石油醚1.15.926甲乙醚2.010.127甲苯1.277.028甲烷5.31529甲酸185730甲醇5.54431甲醛7.07332亚硝酸乙酯3.05033汽油17.634苯1.28.035苯乙烯1.16.136氢4.174.237液化石油气21538硝基苯1.8 39硫化氢 44440氰6.642.641氰化氢 5.644042氯乙烯3.63343氯丁烯2.29.344氯丁烷1.910.145氯丙烯2.911.246氯戊烷1.48.647焦炉煤气5.630.448溴正丁烷2.6(100)6.6(100)介质的毒性程度分为四级,其最高容许浓度分别为: 极度危害(级)0.1mg/ m3; 高度危害(级)0.11.0mg/ m3; 中度危害(级)1.010mg/ m3; 轻度危害(级)10mg/ m3;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分类可从表422查知。 表422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分类(HG 206602000)序号名称定级1一氧化碳中2醋酸中3二氧化硫中4二氧化氮中5二氧化碳中6五氯化磷高7四乙基铅极8四氯乙烷中9甲醛高10乐果中11光气极12汞极13苯中14苯酚中15苯乙烯中16速灭威高17臭氧高18敌百虫高 4.2.3 压力容器按品种的划分根据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可将容器分为四种: 反应容器(代号R)用于完成介质化学反应的压力容器。如反应釜、聚合釜、合成塔、变换炉、蒸煮锅、分解塔、硫化罐、蒸压釜等。 换热容器(代号E)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如管壳式换热器、冷凝器、蒸发器、硫化锅、加热器、消毒锅、染色器等。 分离容器(代号S)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的压力容器。如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缓冲器、吸收塔、干燥塔、汽提塔等。 贮存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用于盛装生产用的原料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如各种形式的贮罐。表4-2-4(A) 压力容器分类压力容器类别低压(L)0.1P1.6 Mpa中压(M)1.6P10 Mpa高压(M)10P100 Mpa一类容器 非易燃或级毒性或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 易燃或级毒性介质的低压分离容器和低压换热容器 二类容器 易燃或级毒性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贮存容器 PV0.2 Mpa·m3,级和级毒性介质的低压容器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非烟道式) 搪玻璃压力容器 非易燃级毒性或无毒介质中压容器 易燃或级毒性介质的中压分离容器和中压换热容器 PV0.5Mpa·m3,易燃或级毒性介质的中压反应容器 PV10Mpa·m3,易燃或级毒性介质的中压贮存容器三类容器PV0.2 Mpa·m3,级和级毒性介质的低压容器 PV0.5Mpa·m3,易燃或级毒性介质的中压反应容器 PV10Mpa·m3,易燃或级毒性介质的中压贮存容器 级和级毒性介质的中压容器 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非烟道式) 搪玻璃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 高压管壳式余热锅炉(非烟道式) 使用ob的下限值540 Mpa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盛装介质为液化气体或低温液体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 容积50 m3的球形储罐 容积5 m3的低温液体储存容器 表424(B) 压力容器类别的简易判断介质性质非易燃,无毒、轻毒性易燃,中度毒性高度毒性,极度毒性PV值 (MPa·m) 0.510 0.2低压0.1P1.6MPa换热容器一类容器 分离容器储存容器 反应容器管壳式余热锅炉二类容器 搪玻璃压力容器 中压1.6P10 MPa换热容器 分离容器储存容器 反应容器 管壳式余热锅炉 搪玻璃压力容器高压10P100 MPa换热容器分离容器三类容器储存容器反应容器 管壳式余热锅炉使用级别较高的强度限大于540 MPa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 m3)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 m3)注:符合PV栏中0.5,10,0.2者均属三类容器。 5.0 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与管理5.1 监察管理的部门及所依据的法规文件5.1.1 实施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部门及职责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谓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下仅就压力容器作一介绍。 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察的单位包括以下三类。(1) 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从事压力容器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单位。这些单位一律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不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从事上述设备或零、部件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属非法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2) 从事对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检验、形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设立的检测机构,这类单位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才能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3)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对这类单位实施的是登记制度,即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须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的登记标志应置于压力容器的显著位置处。 5.1.2 安全监察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三类单位实施许可、核准、登记所依据的法规主要有以下七个文件。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于2003年3月发布的,它从2003年6月1日起取代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执行。条例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如何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作出了全面的和原则性的规定。包括压力容器设计与生产资格许可得申请与批准条件;使用单位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与实施定期检查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及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人员的要求等。同时条例也对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与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压力容器被监管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实施监管的部门双方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2)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容规),这是一份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执行的侧重于安全技术方面的管理文件,它对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选材用材、结构设计、制造组焊、无损探伤、压力试验、安装使用、修理改造、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等方面均从技术监察和管理的角度,提出了要求或做出了规定。它是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等单位必须遵照执行的技术法规,这些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应熟悉它。 (3) 钢制压力容器钢制压力容器(GB 150-1998),这是由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制的、涉及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与验收的国家标准。它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内容上互为补充。容规是从安全监察的角度提出技术要求,而GB 150-1998则是依据有关专业理论、参照生产使用经验以及国外资料制定的技术标准。容规是技术监察部门的工作依据,而GB150-1998则是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法规。 与GB 150-1998配套的容器设计标准还有两个:一个是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JB 47321995),另一个是钢制焊接常压容器(JB/T 47351997)。 (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5)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以上两个文件都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其目的是为了具体落实条例中规定的许可证制度,并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以及如何监督、检验和保证这些要求的实现。 (6)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这个文件制定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以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并使运行中的容器得到有效的监控。 (7)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这个文件是贯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的主要依据,它规定了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年限,检验种类和内容,检验的方法和要求以及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确定。 以上7个文件都有专册出版。 7个文件还涉及了许多行政执法的要求和程序,这里不作进一步的详细介绍。 5.2 设计、制造、使用压力容器的几点规定5.2.1 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只能由取得相应许可级别(见表53)的设计部门和生产厂承担,所设计和生产的压力容器不允许超越所批准的许可级别。5.2.2 压力容器的设计与生产都必须按所制定的质保体系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并有相应的见证。制造厂还必需有由监检部门签署。 5.2.3 设计单位提供给生产厂的设计图样,属一、二类容器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三级签字,属三类容器应有设计、校核、审核、审定四级签字。在设计总图上还必须盖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单位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印章中应注明设计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姓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编号和批准日期。印章有效期四年,盖有过期印章的图样以及加盖有“竣工图”章的图样均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5.2.4 制造厂提供给用户的图样应有竣工图章。竣工图必须反映制成后压力容器的真实状况,如果在制造过程中对原设计图样有任何变更,均应在竣工图上注明。对于必须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必须有原设计单位提供的变更证明。对用于主要受压元件的钢板(指Q235B、20R、16MnR)和锻件、钢管(指16Mn、20、10) 的材料代用,如果制造企业有相应的设计资格,这类材料的代用(变更)可由其设计部门批准代用,但须承担相应责任。 5.2.5 在设计、制造、使用压力容器单位之间需要提供或收取的设计文件包括:1)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2)用户需要时,压力容器设计或制造单位还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3)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4)按JB4732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应力分析报告。5)装设安全阀、爆破片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 5.2.6 压力容器的安装,在用压力容器的检期检验、压力容器的维修(指修理改造)以及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各项工作,都必须由取得相应安装、维修、检验资格的单位承担,并要保存好各种记录。 5.2.7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以前,应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的号码要喷涂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在压力容器使用期间,如果改变压力容器的用途或使用条件;如果经过了重大的维修和改造;如果经过定期检验,改变了压力容器所有权发生转移;所有上述情况均需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证的“变更”手续。如果压力容器拟暂定使用一年以上;或者准备报废,应交回使用登记证,由登记机关保存或注销。 5.3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对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从对压力容器制造分级管理的需要、将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为表53所显示的A、B、C、D 4个级别。表5-3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产品应有的说明AA1级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2级第三类中低压容器A3级球形储罐现场组焊A4级非金属压力容器A5级医用氧舱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A4指玻璃钢和石墨容器BB1级无缝气瓶B2级焊接气瓶B3级特种气瓶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CC1级铁路罐车C2级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3级罐式集装箱 DD1级第一类压力容器D2级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注:按分析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54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5.4.1定期检验的目的和依据一、定期检验的目的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必须执行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在容器的使用过程中,每隔一定的期限,即采用各种适当而且有效的方法,对容器的各个承压部件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和必要的试验,以便能够早期发现缺陷,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消除,或对容器实行特殊监护,防止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压力容器投入运行以后必须进行定期检验的主要原因是:(1) 由于工作介质的长期作用,容器与接管的壁厚会因腐蚀而减薄,或因发生了晶间腐蚀、应力腐蚀导致材料力学性能下降。(2) 有些容器是在频繁地加压和卸压或是在周期性地温压变化条件下操作,这就需要对容器可能存在微观缺陷(如焊缝)和应力集中的部位进行有无疲劳裂纹的检查。(3) 有些容器的结构设计可能不尽合理,或材料的选用不当,或焊接质量存在问题,这些不足之处,经实际运行情况如何,原有缺陷有无发展或如何发展。(4) 有些容器在高温下长期工作,因而发生蠕变难于避免,主要受压件出现多大的变形,需要实际检测。(5) 带有衬里或防护层的容器,在介质的长期侵蚀、温、压波动的条件下有无凸起、开裂、剥落。以上种种均需借助定期检验作出结论。二、定期检验的依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要依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6月颁布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简称容检规)(TSGR70012004)执行。该规则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5.4.2 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没有纳入定期检验的概念中,其技术难度低于全面检验,而且工作量大,周期频繁,所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5.4.2.1 年度检查的内容一、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包括:(1)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真实、查阅压力容器台帐(或者帐册)与实际是否相符;(2) 压力容器图样、使用登记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书、历年检验报告以及维修、改造资料等建档资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要求;(3)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4) 上次检验、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 二、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包括:(1) 压力容器的铭牌、漆色、标志及喷涂的使用证号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 压力容器的个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接头等是否有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损伤等;(3) 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4) 保湿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5) 捡漏孔、信号孔有无漏液、漏气,捡漏孔是否畅通;(6) 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摩擦;(7) 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是否齐全、完好;(8) 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否完好;(9) 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等现象;(10)罐体有接地装置的,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11)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的监控措施执行情况和有无异常情况;(12)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三、安全附件的检验首要说明两点:(1) 由于安全附件的某些性能只有在运行状态下才能判断工作是否正常,因此,对安全附件的检验是压力容器年度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2) 安全附件并非压力容器的本体。因此,安全附件的合格与否不构成评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依据,但是,安全附件是否合格将对正常生产乃至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保障作用。安全附件本身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之分。合格的安全附件将对容器的安全运行发挥保障作用;反之,则不能发挥保障作用。有鉴于此,在年度检查中凡发现安全附件不合格时,均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的,应当暂停该压力容器使用。关于暂停运行的含义是“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问题解决并经确认后,允许恢复运行”。安全附件包括压力表、液位汁、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和安全阀等五件。 5.4.2.2 年度检查结果的认定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出具有检查、审批两级签字的检查报告,做出下述结论: 允许运行,系指未发现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 监督运行,系指发现一般缺陷,经过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结论中应当注明监督运行需解决的问题及完成期限; 暂停运行,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问题解决并且经过确认后,允许恢复运行; 停止运行,系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情况,应当停止运行或者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做进一步检验。年度检查一般不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进行评定,但如果发现严重问题,应当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按评级标准规定(见5.4.5)进行评定,适当降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 5.4.3 压力容器的全面检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现介绍全面检验有关规定。 5. 4.3.1 全面检验周期规定 (一) 一般规定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属于监控使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检验机构确定其检验周期时,应根据其缺陷性质、严重程度、部位;容器的安全要求及事故风险;监控措施的完善性、落实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加以严格限定。一般来说在不超过3年的累积控制时限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检验。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这里所说的“对缺陷进行处理”的含义是进行维修或按容规规定进行安全评定,以消除(或评估)将容器定为4级的影响因素。 新投入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使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二)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1.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25mm,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2.材料表面质量差或者内部有缺陷的;3.使用条件恶劣或者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4.使用超过20年,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由检验人员确认按正常检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5.停止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6.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7.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 8.检验中对其它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9.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10.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11.球形储罐(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o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入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 12.搪玻璃设备。(三)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全面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 非金属衬里层完好,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9年; 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每年低于0.1mm(实测数据)、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复合钢板)或者热喷涂金属(铝粉或者不锈钢粉)涂层,通过12次全面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者衬里完好的,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12年; 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检验机构协商确定,报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备案。(四)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5.4.3.2检验的内容与程序 检验内容与程序应按图5-4-3-2进行。 资料审查方案制定清洗置换安全防护清理打磨全面检验 结 构 几何尺寸保湿层隔热层衬里 壁 厚 表面缺陷 埋藏缺陷 材 质 坚固件 强 度 安全附件 气密性 其他项目 图5-4-3-2检验内容与程序 5.4.4 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耐压试验是采用短时超载的办法对容器的强度进行全面的考核,它对判断容器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定期检查中的在用容器耐压试验与新制造的压力容器出厂前的压力试验没有原则性区别,都必须遵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什么样的在用容器必须进行耐压试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用焊接方法更换受压元件的; 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 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 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应当于更换衬里前进行); 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 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 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5.4.5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在用压力容器根据全面检验的结果划分安全等级。影响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的三要素为:材料、应力、缺陷。 相应的,主要根据材质家宴、结构检验、缺陷检验三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划分压力容器的安全等级。 对于各项检验的结果均划分为5级,其中1级最高、5级最低。 从失效的角度,可以将压力容器视为串联系统,其失效总是由最薄弱的环节引起的,其他环节无法对最薄弱环节进行补偿。因此,必须以各检验结果中的最低等级作为压力容器的安全等级。 安全状况被定为4级的压力容器属于被监控使用的容器;定为5级的应停止使用。对于缺陷作了安全评定的容器、按评定结论确定能否在一定期限内监控使用。 对于经过维修改造后的容器,由于原先决定其安全等级的因素已经被改变,应该按维修改造后的复检结果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安全附件并非压力容器的本体。因此,安全附件的合格与否不构成评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依据;但是,安全附件是否合格将对正常生产乃至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有鉴于此,在全面检验中凡发现安全附件不合格时,压力容器不允许投入使用。 5.4.6 缺陷的安全评定 经过检验,有时会发现大量难于修复的超标缺陷存在于大型关键性的容器上。使用单位又因生产急需不能立即停止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缺陷进行安全评定,这种评定是根据断裂力学的理论,采用更先进的测量手段进行的。通过这种评定来判定该大型容器能否在严格监控的条件下使用以及使用到什么时候,以便给使用单位一定的更新设备时间。 对缺陷的安全判定要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办理:(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原因,同时递交该设备的检验报告。所提申请首先要经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同意。(2)在用压力容器缺陷安全评定采用国家安全监察机构逐项批准的方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与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评定单位鉴定在用压力容器缺陷安全评定合同。(3)承担在用压力容器缺陷安全评定的单位,必须根据缺陷的性质、缺陷产生的原因以及缺陷的发展预测给出明确的评定结论,说明对安全使用的影响。包括:使用条件、监控使用措施和使用期限,使用期限不应超过一个检验周期。(4)承担在用压力容器安全评定的单位必须对缺陷的检验结果、缺陷评定结论和压力容器继续使用的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评定的报告和结论,须经评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和法人代表批准,主送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同时报送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国家及省、市安全监察机构。(5)使用单位持评定报告和结论,提出监控使用措施和限定使用条件,按规定到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监控使用手续。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