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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共16页).doc

    • 资源ID:17103041       资源大小:53.50KB        全文页数: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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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共16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国家局2000年第11号令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5月15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      二000年月十五日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本规定不适用壁挂式热水器。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      (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的锅炉);      (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      (三) 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符号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兆帕的蒸汽锅炉);      (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帐,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小时的锅炉)。      第四条 本规定所述的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第五条 小型锅炉应当以本规定的技术要求为准,本规定未明确有其它技术要求应当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图样,强度计算书等)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 生产小型锅炉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E级以上(含E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常压热水锅炉的生产衽制造许可证制度,锅炉制造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其有效期为五年。      具备E级以上(含E级)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同时具备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资格。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销售和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或者常压热水锅炉。      第十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单位必须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生产的锅炉。      第十一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必须携带有关资料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广柑呆安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锅炉。      第十二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锅炉方面的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完毕后,由锅炉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经安装验收合格后,由锅炉使用单位持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机构输锅炉登记手续,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存在危及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      第十六条积压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锅炉的制造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检验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小型才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受热面必须得到可靠冷却。选用的燃烧设备应当安全可靠,且应当与炉型相匹配。      第二十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应当按照GB/T 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者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锅炉主焊缝不得采用搭接和角接接头。锅炉的成排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且不得采用十字焊缝。      第二十二条 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小型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当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并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的规定对受压元件之间的对接接头和受压元件之间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才能用于生产。      第二十三条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0.1兆帕的小型锅炉,在制造厂保证焊缝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免做无损检测。      第二十四条 小型锅炉至少应当装设一只压力表。压力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验。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小型蒸汽锅炉和小型铝制锅炉至少还应当装设一只水位表。      第二十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出厂前应当进行1.5倍额定工作压力且不小于0.2兆帕的水压试验,保压时间20分钟,合格标准应当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0九条规定。      第三章 小型锅炉特殊技术要求      第一节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      第二十六条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应当为镇静钢,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不锈钢材料。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      第二十七条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第二十八条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不得采用弹簧式安全阀,应当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装置:      (一)水封管的直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容量和压力确定,且内径不得小于25毫米;      (二)水封装置安装时,其有效水柱高度不得超过4米且只允许负偏差;      (三)水封管上不得装设任何阀门,同时应当有防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每两年应当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第二节 小型热水锅炉      第三十条 小型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应当为镇静钢。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      第三十一条 小型热水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第三十二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热水锅炉,其安装、检验、使用环节暂不纳入强制管理,但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锅炉制造资格:      (一) 仅随自来水压力,无给水泵;      (二) 额定出口水温不超过85,装有可靠的超温保护装置;      (三) 采用燃油(气)或者电进行加热。      第三十三条 除第三十二条以外的其它小型热水锅炉,每两年应当进行      一次水压试验,水村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第三节 小型蒸汽锅炉      第三十四条 小型蒸汽锅炉的设计图样应当标明锅炉设计水容量。小型蒸汽锅炉的材料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规定选取。锅炉焊缝减弱系数取=0.8,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      采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材料,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 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      第三十五条 小型蒸汽锅炉主焊缝不得采用T形接头。      第三十六条 焊工、焊接工艺评定、焊缝外观检查、返修应当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锅炉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板。      第三十七条 产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无损检测:      (一)按锅炉焊缝数量或焊缝总长度的10%(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包括在内)进行射线检测;      (二)对接接头的射线探伤应当按GB3323钢熔化焊接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得低于AB级;      (三)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4兆帕的小型蒸汽锅炉,对接接头质量不低于级为合格;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4兆帕的锅炉,对接接头质量不低于级为合格。      第三十八条 小型蒸汽锅炉本体上应当至少装设一只弹簧式安全阀。      水位表与锅筒(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可以不装阀门。      第三十九条 小型蒸汽锅炉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小型蒸汽锅炉使用期限应当不超过8年,超过8年的予以报废。      第四节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      第四十一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材料应当符合GB3193铝及铝合金热轧板和GB/T3190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的规定。铝材的许用应力按照国家标准提供的力学性能选取,其安全系数: 。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4毫米。      第四十二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第四十三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封头应当用整块铝板制造,需拼接时不得超过两块,拼接焊缝应当采用全焊缝透结构,并保证焊透。      第四十四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必须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装置:      (一)水封管的直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容量和压力确定,且内径不得小于25毫米;      (二)水封装置安装时,其有效水柱高度最大不得超过4米且只允许负偏差;      (三) 水封管上不得装设任何阀门,同时应当有防冻措施。      第四十五条 小型铝 制承压锅炉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      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第四十六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不得采用酸、碱进行清洗。      第五章 常压热水锅炉      第四十七条 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确保在运行中不承受压力。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及出厂技术文件等应当满足JB/T7985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常压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2.8兆瓦。      第四十九条 常压热水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 1576低压锅炉水质的规定。      第五十条 常压热水锅炉安装竣工后,验收时应当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参加,确认所安装锅炉的非承压性后,方能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五十一条 常压热水锅炉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的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常压热水锅炉严禁改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的,责令其停止制造,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非法生产锅炉予以没收。      第五十四条 有本规定禁止的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一)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采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的锅炉设计文件的;      (二)销售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      (三)未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的;      (四)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单位,安装无资格单位制造的锅炉的;      (五) 将常压热水锅炉安装或者改造成承压锅炉的。      第五十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改      正,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锅炉的;      (二) 未按规定履行锅炉安装报批手续的;      (三) 未按规定组织安装竣工验收的;      (四) 未按规定输锅炉使用登记的;      (五)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六) 擅自超压使用锅炉的;      (七) 对发生锅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      属本条第一项情况的,除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外,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      锅炉应当责令其做报废处理。      第五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纠正;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输程序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真空相变锅炉的管理按照常压热水锅炉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铝及铝合金热轧板      UDC 669.71+.715-41      GB3193-82      本标准适用于铝及铝合金热轧板。      1 品种      1.1 牌号、状态、规格      1.1.1 产品供应的牌号和状态应符合表1的规定。      1.1.2 板材供应的规格范围如下。      厚度:5150mm;      宽度:1 0002 500mm;      长度:2 00010 000mm。      1.2 包覆层      1.2.1 LF6、LD10、LY6、LY11、LY12、LY16、LC4、LC9合金板材,可带工艺包覆层供应,每面包覆层厚度不应大于板材总厚度的1.5%。经供需双方协商,对LY12和LY16合金,可供应不带工艺包覆层的板材。      1.2.2 工艺包铝的LC4、LC9合金采用LB1合金包覆;LF6、LD10、LY6、LY11、LY12合金采用LB2合金包覆。      1.3 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      1.3.1 板材厚、宽度和长度的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3194-82铝及铝合金板材的尺寸及允许偏差的规定。      1.3.2 板材的不平度(即将板材自由放在平台上,板面与平台的间隙)应符合表2的规定。      1.4 标记示例      用12号硬铝制造的热轧状态,厚度为20mm,宽度为1200mm,长度为4000mm的板材标记为:      板 LY12R20×1200×4000 GB3193-82       2 技术要求      2.1 化学成分      板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3190-82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的化学成分的规定。      2.2 机械性能      2.2.1 板材的中心层室温横向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2.2.2 合金板材的室温高向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2.3 内部质量      板材内部不允许有中心裂纹和分层。      2.4 表面质量      2.4.1 板材表面应清洁,不应有裂纹和氧化夹杂物。      2.4.2 板材表面允许有压陷、碰伤、擦伤、轧辊压痕,但其深度应不超过板材厚度允许负偏差,并保证最小厚度。      2.4.3 工艺包铝厚板允许有包覆层的脱落部分和包覆层下的气泡。      2.4.4 板材表面允许修除在厚度偏差范围内的缺陷。      3 试验方法      3.1 化学成分的仲裁分析方法按YB788-75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3.2 室温机械性能试验方法:      板材的室温机械性能的试验方法按GB228-76金属拉力试验法进行。      板材厚度大于12mm时,采用圆长试样;厚度小于12mm时,采用扁长试样。      3.3 内部组织试验方法:      板材内部组织试验方法按GB3247-82铝及铝合金加工制口低倍组织检验方法进行。      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和验收      板材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      4.2 组批      板材应成批担交验收,每批由同一合金、状态和同一规格板材组成。批重不限。      4.3 检验项目      每批板材均应进行外形尺寸、表面质量和室温机械性能检验。      4.4 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      4.4.1 每批应取10%的板材(不少于二张),每张取一个样品做拉力试验。对于LF3、LF5、LF6、LF11、LY6、LY11、LY12、LY16、LC9、LD10合金,每批按受检板材的10%(不少于二张)测试屈服强度。      4.4.2 内部组织检验根据生产情况进行抽样。      4.5 重复试验      机械性能试验有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应从该不合格试样的板材上,重新切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试验。重复试验伤脑筋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该板材应予报废。供方可对不合格试样所代表的板材区间逐张进行检验,合格者交货,不合格都报废。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板材的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3199-82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贮存的规定。      在已验收的板材上,应逐张打上如下标志:      a. 供方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印;      b. 合金牌号;      c. 供应状态;      d. 厚度;      e. 批号;      f. 板材顺序号。      5.2 包装、运输、贮存      板材包装时,一律不涂油,不垫纸装箱,厚度大于30mm的板材,一律裸件交货。其他要求应符合GB3199-82的规定。      5.3 质量证明书      每批板材应附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其中注明:      a. 供方名称;      b. 合金牌号;      c. 供应状态;      d. 批号;      e. 规格;      f. 重或张数;      g. 机械性能试验结果;      h. 技术监督部门检印;      i. 本标准编号;      j. 包装日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东北轻合金加工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柱林。      本标准自1983年6月1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治金工业部部标准YB608-66铝及铝合金热轧板作废。            附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T3190-1996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新制定的GB/T6474-1996变形铝及铝合金牌号表示方法和近十多年来国内变形铝合金生产、例用方面的发展,对GB3190-82进行修订的。      本标准改变了原标准的牌号表示方法,丹是化学成分与变形铝及铝合金国际牌号注册协议组织(简称国际牌号注册组织)命名的合金相同的所有合金,其牌号直接采用国际四位数字体牌号;除上述合金以外的其他合金 ,采用GB/T16474-1996规定的四位字符体系牌号。这样,我国变形铝及铝合金的牌号表示方法,与国际上较通用的方法基本一致。      本标准包括143个牌号,保留了GB3390-82中的62个牌号(包括被成分相近似的牌号代替的L1、L2、L3、L4、L5和L5-1等六个工业纯铝在内),L地区性并入LF5,钎接用的LQ1和LQ2系双金属,直接列入钎接板标准中,不再列入本标准。新增加的牌号中,有一部分在国内已经过研制并定型生产,如国家军用标准中的LY20、LY19、LF15、LF16、LC15、LC19和LC52等;绝大部分牌号是直接引入国际牌号注册组织命名的合金,这类合金作重要用途时,须经过研制和鉴定才能正式生产使用。      下列三个标准是密切相关的,应同时使用:      GB/T3190-1996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T16474-1996 变形铝及铝合金牌号表示方法      GB?T16475-1996 变形铝及铝合金状态代号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代替GB3190-82。本标准表1"备注"栏中所列的牌号,在过渡期间仍可继续使用,但新编制的技术文件应使用新牌号。自然过渡,暂不限定过滤时间。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讲师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东北轻合金加工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振楚、肖亚庆、黄永青、吴欣凤、刘援朝、葛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T3190-1996      代替GB3190-82                  1 范围      标准规定了变形铝及铝合金的化学成分。      本标准适用于以压力加工方法生产的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板、带、箔、棒、型、线和锻件)及其所用的铸锭和板坯。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控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6987-8 6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8005-87 铝及铝合金术语      GB/T8170-87 数值修约规则       GB/T16474-1996 变形铝及铝合金牌号表示方法      3 要求      3.1 化学成分      变形铝及铝合金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 取样      3.2.1 生产厂应按熔次,在熔体中取化学成分分析试样;对于边疆铸造,每班应至少取一次试样。      3.2.2 使用厂在加工产品上取化学成分分析试样。采样时,应尽量使样品具有代表性。采取的样品应清洗平均奖,去掉氧化皮、包覆层、脏物、油污及润滑油等,并应避免因腐蚀、氧化或污染改变样品的成分。      3.2.3 试样应取双份,一份分析,一份备查。备查试样的保存期限为:纯铝不少于半年,铝合金不少于1年。      3.3 成分分析      3.3.1 常规分析时只分析表1中有数值规定的元素,铝不作分析,另有规定者除外。如怀疑有其他元素超过了规定值,应作进一眇分析。      3.3.2 常规分析可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也可用其他准确可靠的方法。有争议时,必须采用GB/T6987或双方另行商定的方法作仲裁分析。      3.3.3 第一次分析结果不合格,允许进行第二次分析,并以第二次分析结果作为生产厂出厂、验收的判定依据。      4 其他      4.1 铝含量大于等99.00%时,应由计算确定,即由100.00%减去所有含量不小于0.010%的元素总和的差值而得,求和前各元素数值要表示到0.0×%。      4.2 铝含量大于等于99.90%但小于等于99.99%时,应由计算确定,即由100.00%的元素总和的差值而得,求和前各元素数值要表示到0.0××%,求和后将总和修约到0.0×%。      4.3 表1中,含水量量有上下限者为合金元素;含水量量为单个数值者,铝为最低限,其他杂质元素为最高限。"其他"一栏。                  附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物件      JB/T7985-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式常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常压锅炉)的型号编制方法、参数系列、技术要求、试验、检验、验收、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表压力为零的固定式常压热水锅炉,不适用于仅供水的茶炉。      2 引用标准      GB700 碳素结构钢      GB8163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5117 碳钢焊条      GB1300 焊接用钢丝      JB/T1620 锅炉钢结构制造技术条件      JB/T1621 工业锅炉烟箱烟箱烟囱制造技术条件      JB3271 链条炉排技术条件      ZBJ98010 往复炉排技术条件      JB/T1651 锅炉油漆和包装技术条件      ZBJ98011 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GB/T2888 风机和罗茨鼓风机噪声测量方法      GB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0180 工业锅炉热工试验规范      GB1576 低压锅炉水质      GB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3 术语      常压锅炉:锅炉本体开孔与大气相通。在任何工况下,锅炉水位线处表压力都为零的锅炉。      4 常压锅炉参数系列      常压锅炉的参数一般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      5 型号编制方法      常压锅炉产品型号由三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短横线相连。      5.1 型号的第一部分由常压锅炉代号、锅型 代号、燃烧设备代号、客定热功率四段组成。      5.1.1 常压锅炉代号用"C"表示。      5.1.2 常驻压锅炉锅型代号见表2。      5.1.3 常压锅炉燃烧设备代号见表3。      5.1.4 额定热功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单们为MW。      5.1.5 第一部分应连续书写,互相衔接。      5.2 型号的第二部分表示介质参数,共分二段,中间以余线相连。      第一段表示额定出口水温度,第二段表示额定进口水温度,单位为oC。      5.3 型号的第三部分由燃料种类和设计次序二段组成,须连续书写。      5.3.1 第一段燃料种类代号见表4。      5.3.2 化 第二段以阿拉伯数字表示设计次序,与第一段连续顺序书写,原型设计无第二段。      5.4 型号编制举例      CLSG0.35-95/70-W12      表示常压锅炉立式水管固定炉排,额定热功率为0.35MW,额定出口水温度95oC,额定进口水温度为70oC,燃用I类无烟煤,第二次设计的锅炉。      6 技术要求      6.1 基本要求      常压锅炉产品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6.2 性能      6.2.1常压锅炉热交率应符合ZBJ98011表1的规定。      6.2.2 常驻压锅炉烟尘排放应符合GB13271表1的规定。      6.2.3 常压锅炉燃烧设备、传动装置及辅机的A级噪声应符合环保有关规定。      6.3 结构      6.3.1 基本要求      6.3.1.1 常压锅炉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防腐性。      6.3.1.2 各部分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防止汽化及过冷沸腾。      6.3.1.3 常压锅炉的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      6.3.1.4 常压锅炉结构应全球安装、检修和清洗内部。      6.3.2 锅筒厚度不得小于4mm,炉胆厚度不得小于6mm。      6.3.3 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mm。      6.3.4 常压锅炉的进、出水口应装设温度计、锅炉本体水位线处应装设水位计并便于观察操作。上述仪表的安装、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      6.3.5 常压锅炉本体最高处应开孔。并确保直通大气。开孔当量直径不得小于下式计算值(含锅炉本体连接开口水箱连接管的直径)      Dd=20+88       式中:Dd-开孔当量直径,mm;      Q-常压锅炉额定热功率,MW。      6.3.6 常压锅炉最高水位处应设置超水位溢流管,锅筒及每个回路下集箱的最低位置应装排污阀。      6.3.7 燃用气、油的名胜古迹,需装设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      6.4 制造      6.4.1 材料要求      6.4.1.1 常压锅炉所用受热面材料和焊条、焊丝,应有质量证明书。      6.4.1.2 常压锅所用钢材应符合GB700中不低于Q235的规定和GB8163的规定。      6.4.1.3 常压锅炉焊接材料采用的焊条应符合GB5117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的规定。      6.4.2 锅筒、炉胆制造      6.4.2.1 锅筒 、炉胆拼接时最短长度不小于300mm;每节锅筒纵向焊缝不多于两条,且两条焊缝中心线间的外圆弧长应不小于300mm。      6.4.2.2 对接焊缝边缘偏差不得大于名义板厚的30%;且不超过2mm。      6.4.2.3 封头宜用整块钢板制造,需拼接时一般不超过两块。      6.4.2.4 筒体与平管板连接可采用填角焊缝。      6.4.2.5 成排管孔不应开在焊缝上。      6.4.2.6 锅炉筒体、封头、炉胆的制造几何尺寸偏差见表5。      6.4.3 受热面管子制造      6.4.3.1 管子对接边缘偏差不超过管子名义厚度的10%加1mm。      6.4.3.2 管子弯曲半径大于管子外径1.5倍,弯曲角度偏差不超过±1.5°。      6.4.3.3 受热面管子长度允许对接,长度大于2000mm时可由两根管子对接。      6.4.4 集箱制造      集箱长度小于2000mm时不得对接,长度大于2000mm时,可由两要管子对接,且最短一节长度应不小于500mm,对接焊缝边缘偏听偏信差不大于10%厚度加1mm。      6.4.5 烟囱、烟箱的制造应符合JB/T1621的要求。      6.4.6 常压锅炉钢结构制造应符合JB/T1620的要求。      6.4.7 焊接      6.4.7.1 焊工应进行培训。焊缝尺寸应符合图样及工艺文件的要求。      6.4.7.2 环境温度低于0°C,在下雨、下雪及大雾、露天等情况下,不得进行焊接;施焊前,焊件表面应进行清理,焊缝处的油污、铁犭等影响焊接质量的杂物应清除。      6.4.7.3 焊缝质量标焊缝高度不得低于母材。且与母材圆滑过渡,焊缝表面及热影响区表面不得有裂纹、弧坑及超过0.5mm深的咬边。      6.4.8 常压锅炉总装      6.4.8.1 管板管端伸出长度:当烟温>600°C时,其伸出长度不大于1.5mm。管子伸入集箱内壁的最大长度不大于10mm。      6.4.8.2 本体总装后管板平历度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      6.4.8.3 筒体、封头、集箱上各种管接头的倾斜度、偏移量及法兰盘斜度均不超过2mm。      6.4.8.4 常压锅炉总装完成后,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0.2Mpa。试压时,周围空气温度不低于5°C,水温不低于露点温度。稳压时间为5分钟。试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且未发现残余变形为水压试验合格。      6.4.9 常压锅炉油漆、包装应符合JB/T1615的规定。      7 鉴定      7.1 新产口必须经过鉴定。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产品, 不得生产。外厂引进产品如不改变其结构,且具有齐全的鉴定资料只需作工艺鉴定,可不做产品鉴定。      7.2 鉴定内容包括产品结构设计、工艺性能、热工性能、安全性能、环保性能、配套辅机、技术资料、产品标准化、经济技术分析等。      7.3 新产品鉴定应提供下列资料;      a、 鉴定大纲;      b、 锅炉总图、主要部件图、主要工艺文件;      c、 设计任务书;      d、 热力计算书;      e、 烟风阴力计算书;      f、 开口当量直径计算书;      g、 水动力计算书;      h、 热工试验报告;      i、 烟尘排放、噪声测试报告;      j、 主要零部件质检报告;      k、 工艺审查报告;      l、 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m、 试制总结报告;      n、 标准化审查报告;      o、 安装使用说明书;      p、 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q、 以上图样文件目录。      7.4 鉴定应由省、市机械部门主持。      8 试验、检验、验收      8.1 对新设计或有重大改进的产品必须进行产品试验。      8.2 产品试验应包括:常压锅炉额定热功率和热效率的测定;烟尘排队放浓度和黑度的测定;噪声的测定。      8.3 试验方法      8.3.1 锅炉额定热功率及热交率按GB10180进行热工试验。      8.3.2 锅炉烟尘排队放与黑度测定按GB5468进行;噪声测定按GB/T2888进行。      8.4 检验      8.4.1 常压锅炉的制造质量应按有关标准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8.4.2 焊接质量用目测法和焊缝隙检验尺检查。      8.4.3 常压锅炉严宇航局性用水压试验检查。      8.5 每台常压锅炉须由制造单位的质量检查部门按设计图样和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书方可出厂。      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常压锅炉名称、型号、主要技术规范;      b、 锅微、炉胆、受热面管子子、集箱的材质证明;      c、 焊接材料的材质证明;      d、 水压试验报告。      8.6 合格产品条件      产品关键检查项目见表6,合格率100%。      8,7 锅炉配套供应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常压锅炉本体;      b、 配套辅机;      c、 常压锅炉附件;      d、 出厂技术资料。      8,8 常压锅炉制造厂应对产品质量负责,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常压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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