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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税指引(共7页).doc

    • 资源ID:17105751       资源大小:19KB        全文页数:7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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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税指引(共7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税指引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二、征收范围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三、税率(一)根椐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四)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一)条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五)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四、计税依据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五、应纳税额契税应纳税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六、减免规定和审批权限(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3.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4.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由契税纳税人所在区(市)地税局或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契税办”)契税征收点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逐级上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参照广州市财政局转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农20043120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减免,南沙、开发、花都、番禺区以及从化、增城市的契税纳税人由所在区、县级市地税局办理契税减免手续;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的契税纳税人由市契税办契税征收点受理契税减免申请,其中,计税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契税办按审批权限办理减免税审批,计税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契税办审核后,上报市地税局审批。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经办地税部门应在办结之日起15天内同时报省地税局和市地税局备案。契税的减免税操作流程参照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减免税费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穗地税发2009198号)的规定施行。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八、征收点业务办理范围、办公地址和咨询电话 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契税各征收点业务受理范围、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如下:(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管办公室契税征收点1.业务办理范围:办理位于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的一手房交易、赠与缴纳契税和一手房夫妻赠与、离婚析产不征契税确认;办理位于越秀区的二手房交易、赠与缴纳契税,征用补偿房屋缴纳契税和二手房夫妻赠与、离婚析产不征契税确认;办理位于市内六区土地缴纳契税;办理位于市内六区的土地房屋减免契税、不征收契税确认、退契税和历史遗留房产证缴纳契税等涉税事项;办理位于番禺、花都区的土地(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受理的业务)的契税涉税事项。2.办公地址: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二楼5462号窗口;咨询电话:、。(二)海珠、荔湾、天河、黄埔、白云区契税征收地点1.业务办理范围:分别办理位于对应行政区域内的一手房交易、二手房交易、二手房赠与、征用补偿房屋和历史遗留房产证缴纳契税以及二手房夫妻赠与、离婚析产不征契税确认涉税事项。2.办公地址和咨询电话:海珠区契税征收点(海珠区宝岗路65号二楼、);荔湾区契税征收点(荔湾区浣花路浣南街5号、-203);天河区契税征收点(天河区东方三路29号、);黄埔区契税征收点(黄埔区泰景中街105号二楼、);白云区契税征收点(白云区机场路561号二楼、)。(三)番禺、花都区契税征收地点1.业务办理范围:分别办理位于对应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契税缴纳、减免、不征税确认、退税和历史遗留房地产证涉税事项;位于对应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区国土房管部门受理的业务)的契税涉税事项。2. 办公地址和咨询电话:花都区契税征收点(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19号、);番禺区契税征收点(番禺区市桥街广场西路83号、)。(四)南沙区、开发区、增城市、从化市契税征收点1.业务办理范围:分别办理位于对应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契税缴纳、减免、不征税确认、退税和历史遗留房地产证涉税事项。2. 办公地址和咨询电话:南沙区契税征收点(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E栋三楼、);开发区契税征收点(萝岗区萝岗公路街53号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萝岗税务分局内、);增城市契税征收点(增城市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二楼、);从化市契税征收点(从化市街口街凤仪西路一巷10幢从化市地方税务局内、)。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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