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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昌理工学院章程(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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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昌理工学院章程(共12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武昌理工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名称:武昌理工学院。第三条 学院地址: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18号。第四条 学院性质: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广信科教集团有限公司。第六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第七条 学院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坚持教育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一切为了学生,一切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一切为了学校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八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本专科16000人左右,其中本科生达到12000人左右。学院董事会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相应调整办学规模。第九条 学院主要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兼顾专科层次教育。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学生修业期满,学业及操行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本科生依法授予相应学位。学院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研究生教育。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首届董事会成员由投资方代表4人、武汉科技大学代表2人、学院行政管理层2人、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1人共九人组成,其中武汉科技大学推荐的董事一名担任副董事长;首届董事会成员投资方代表和武汉科技大学代表各自推荐产生,学院行政管理层代表由校长指定。过渡期结束,学院董事会由7人组成,投资方推荐董事4人,学院行政管理层协商产生2人,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1人。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人,董事5人。董事长由投资方代表担任,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确定后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十一条 董事会董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董事会职权:(一)审定、修改学院章程;(二)聘任或解聘院长;(三)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院级其他领导;(四)审批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五)审批学院的预算决算,筹措办学经费;(六)审批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业设置;(七)决定学院教职工编制方案及工资标准和薪酬制度;(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九)审议院长提出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经董事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联名书面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四条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第三人为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要表明其意愿及授权范围。董事如未出席又未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弃权。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十五条 学院董事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学院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的副董事长主持。第十七条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声称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委托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第十八条 董事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三)审定、签署董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十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院长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任命,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根据工作需要设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在院长领导下分管部分工作。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财务负责人由院长提名,董事会任命,任期四年。转设过渡期,武汉科技大学应选派不少于一人进入学院管理层,负责扶持学院平稳、安全过渡,确保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水平以及学院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条 院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负责并主持学院的各项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第二十一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拟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提名聘任或解聘中层正职管理人员;聘任和解聘学院中层副职以下工作人员和拟定学院各级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实施奖惩;(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财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七)开展国际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八)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 学院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各二级学院院长、各职能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院长负责。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一切学术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落实学术权力,实现真理至上、学术自由和教授治学,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第二十五条 学院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接受督导专员依法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学院设立相应的教学督导机构,对教学质量实行督导。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依法治校,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第三章 党、团、工会组织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领导学院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并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保证作用;在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中起监督作用;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院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保证和监督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十八条 建立院党委与董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以及与学院院长办公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委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参与决策。第二十九条 学院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群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学院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实现学校的科学发展。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审议学院拟定的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学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作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吸收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工会代行其职责。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据相关规定,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素质导师(辅导员),每个班配备一名班主任,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专兼职结合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维护校园安全的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制,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构建全方位的安全稳定工作体系,以确保学院的安全稳定。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大教学观,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第三十四条 学院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并严格执行。第三十五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第三十六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导师制和素质学分制,着力从观念、品格、能力、知识、方法提高学生的成功素质。第三十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经审批机关备案后予以公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与备案内容相一致,学校法人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八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第五章 人事管理第三十九条 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聘用教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全员聘任制。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第四十二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实行“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对所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目标责任制,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院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六章 学生管理第四十七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生依法享有申诉权利。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学业证书,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第五十条 学院的学生会及其他社团组织,在学院党、团组织领导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第五十一条 学院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生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创建稳定和谐校园。第七章 财务管理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第五十三条 按基准日2010年11月30日,学院净资产共计42603.58万元,原始投资2426.52万元;学院办学经费来源为广信科教集团有限公司投入或提供担保贷款以及学费收入。第五十四条 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高校后的经费来源:(一)举办者投入;(二)依法收取的学费;(三)政府资助;(四)接受社会捐赠;(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节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院主要领导、财务负责人离职、离任应接受审计。第五十八条 财务部门定期向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依法编报财务报表。第五十九条 学院财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第六十条 学院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上年度亏损;(二)提取学院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教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上述基金的比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无明文规定的由董事会决定;(三)偿还本学院的负债。第六十一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八章 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力和义务第六十二条 举办者的权利(一)参加学院董事会,依法推选首届董事会,推选历届董事长和部分董事会成员;(二)对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人选有提名和建议权;(三)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其他授权。第六十三条 举办者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二)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三)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第六十四条 学院变更举办者、分设或者合并等变更事宜,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院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五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一)根据学院董事会提出,经举办者同意;(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学院终止,应报审批机关审批。第六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 学院举办者抽逃、挪用办学资金造成学院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须提供在校学生的后续教育经费。第六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回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四)清偿上述债务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学院举办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分配剩余财产。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学院董事会。本章程的修改,由董事长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合提议,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和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有效。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备案。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院董事会。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新学院设立之日起生效。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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