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纳税遵从风险(共27页).doc

    • 资源ID:17109994       资源大小:204KB        全文页数:27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2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纳税遵从风险(共27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纳税遵从风险提示服务指南(1)类别:税务登记涉税事项设立登记事项描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风险点提示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类别:税务登记涉税事项变更登记事项描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风险点提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类别:税务登记涉税事项注销登记事项描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风险点提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类别:税务登记涉税事项停业登记事项描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政策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风险点提示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税务机关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批准的停业户在停业期间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及时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2、税务机关巡查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提请实施行政处罚。类别:税务登记涉税事项复业登记事项描述办理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政策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风险点提示1、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主动实施复业处理,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并将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交纳税人。2、税务机关巡查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提请实施行政处罚。类别: 税务登记涉税事项税务登记验(换)证事项描述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风险点提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遵从风险提示类别:税务登记涉税事项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事项描述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风险点提示1、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2、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类别:税务登记涉税事项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事项描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政策依据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风险点提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不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的,被不法分子利用遗失的证件从事不法活动,会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带来一定的法律纠纷问题。类别:税务登记涉税事项纳税人跨区(市)县迁出事项描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十六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风险点提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类别:税务登记涉税事项外出经营活动登记事项描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风险点提示未办理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的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无证经营相关条款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类别:税务登记涉税事项重新税务登记事项描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对其进行重新税务登记。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风险点提示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类别: 纳税申报涉税事项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事项描述1、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白酒生产企业应自行申报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白酒生产企业应重新申报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报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09380号)风险点提示白酒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类别: 纳税申报涉税事项增值税纳税申报(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事项描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业务。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风险点提示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类别: 纳税申报涉税事项增值税纳税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事项描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业务。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风险点提示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类别: 纳税申报涉税事项消费税纳税申报(成品油)事项描述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的业务。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风险点提示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类别: 纳税申报涉税事项消费税纳税申报(酒及酒精)事项描述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的业务。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风险点提示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类别: 纳税申报涉税事项消费税纳税申报(小汽车)事项描述小汽车消费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的业务。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风险点提示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类别: 纳税申报涉税事项消费税纳税申报(烟)事项描述烟类(含卷烟、雪茄烟、烟丝)消费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的业务。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风险点提示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类别:纳税申报涉税事项消费税纳税申报(其他)事项描述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业务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的业务。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风险点提示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类别: 纳税申报涉税事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事项描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适用于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按月(季)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实行核定征收(定率、定额)的纳税人按月(季)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风险点提示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类别: 纳税申报涉税事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事项描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于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按年度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按年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风险点提示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类别: 纳税申报涉税事项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事项描述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风险点提示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类别: 纳税申报涉税事项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结束后XX税纳税申报事项描述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风险点提示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类别:发票管理涉税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保管事项描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保管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风险点提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类别:发票管理涉税事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事项描述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发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后,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风险点提示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5、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IC卡。类别:发票管理涉税事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事项描述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专用发票:(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风险点提示1、对不符要求填开的专用发票,赎买方有权拒收。2、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类别:发票管理涉税事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事项描述1、作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3、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风险点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的作废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由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类别:发票管理涉税事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事项描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风险点提示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携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若提供资料不完整,填写内容不准确,各项手续不齐全,税务机关将不予代开。2、纳税申报时,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不得小于税务机关为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3、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类别:发票管理涉税事项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事项描述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风险点提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类别:发票管理涉税事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会计核算健全,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事项描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健全、完善会计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政策依据1、

    注意事项

    本文(纳税遵从风险(共27页).doc)为本站会员(飞****2)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