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坊区电碳家属区棚改项目补偿方案(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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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电碳家属区棚改项目补偿方案(共4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香坊区电碳家属区棚改项目补偿方案 因电碳家属区棚户区改造公益项目建设,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对香坊区电碳家属区棚户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范围 东起哈尔滨金融学院南侧围墙(不含);西至电碳路东侧道路红线;南起铁路线北侧;北至黑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南侧围墙(不含)(具体详见拆迁范围图)。二、公示期限 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11年7月3日止。三、房屋征收政策、补偿标准和奖励办法 (一)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计算补偿款。 被征收房屋有室内自行装修的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估价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建筑面积“征一补一”,就近上靠安置户型方式执行。上靠安置户型与原房建筑面积差额部分,被征收人可以按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a.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设计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根据实际需要,安置户型设计80、90、100、110、120平方米相应的户型。同时设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的保障户型。 b.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价格交纳购房款,房屋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被征收人要求超过上靠安置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上靠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房屋产权性质为商品房产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最大标准安置户型面积(建筑面积70)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规划建筑设计要求就近上靠相应面积的户型,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优惠价格购买。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户型安置,多余的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c.被征收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面积的部分,待被征收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d.本项目安置用房位于本小区,为18层以上(不含18层)高层及多层住宅,建筑系数按1.5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多层建安成本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80元,综合建设成本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10元,18层以上(不含18层)建安成本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80元,综合建设成本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90元,安置用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商品房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00元,建筑面积90至120平方米以内商品房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00元,暂按18层以上(不含18层)建安成本和综合建设成本价格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待公开自选房号后,按照选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多层或高层结算差价。 e.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中原房建筑面积部分及上靠标准户型部分免收楼层差价。购买商品房部分交纳楼层差价,标准为从第七层(含第七层)开始每上升一层按建筑面积20元/ 收取,18层以上(含18层)按18层差价收取,顶层不加价。 3.有关补偿规定 a.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按前述标准两次补助。 b.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为标准。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间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元为标准发放。 c.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的补偿费按实际发生的迁移费标准计算。 d.煤气安装费按每户2500元予以补助(以票据为凭证)。 e.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给予2万元照顾;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再给予1万元照顾。 f.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哈尔滨市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资格,选择与其他被征收人同地点产权调换的,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标准直接上靠相应户型安置,原房建筑面积不足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 1.对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计算补偿款。 2.实行货币补偿的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元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偿。 3.电视、电话、互联网业务接入迁移费以及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按当年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及货物运输、设备拆卸、安装价格计算,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征收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能够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的,按照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以及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6个月损失补偿。对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间内按月给予损失补偿。(三)住宅房屋作为经营用房的征收补偿标准 用作经营使用住宅房屋的认定,应当符合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条件。 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增加10平方米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也可以按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执行,并结算住宅房屋和住改非房屋评估价值差价。(四)搬家奖励 对在奖励期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下列奖励: a.住宅房屋以一个合法产权证照为一户,每户奖励12000元; b.经被征收人自愿申请可在安置房屋标准户型的基础上按商品房优惠价格增购商品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商品房优惠价格为 3500元/建筑平方米; c.对受益面积不足建筑面积10的楼房被征收人,经被征收人自愿申请可按商品房优惠价格再增购商品房建筑面积10,商品房优惠价格为 3500元/建筑平方米; d.楼房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该地段18层以上(不含18层)高层综合建设成本价2890元每平方米再上靠建筑面积10平方米。(五)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四、关于公开选房定号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公开选房顺序号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安置房屋,公开选房顺序号以被征收人搬迁顺序号、缴纳购房款的交款顺序号加和平均数进行排序,不需缴纳购房款的,交款顺序号为“0”。选房顺序号相同的以产权调换顺序号靠前的优先。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