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教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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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教学ppt课件.ppt
(本科)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教学ppt课件第一节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节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节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1.了解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概况了解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概况2.重点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重点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 资企业三者的区别资企业三者的区别3.理解理解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项目的限定和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项目的限定和 经营模式等方面的规定经营模式等方面的规定本章重点:本章重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 者的区别者的区别本章难点:本章难点: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案例导入:案例导入: 我国某企业与一家日本企业经平等协商,拟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我国某企业与一家日本企业经平等协商,拟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A。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企业名称为好食来食品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企业名称为好食来食品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投资总额为。公司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中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其中,中方出资400万元人民币,日方出资万元人民币,日方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公司董事会由万元人民币。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中方派员名董事组成,中方派员4名,日方派员名,日方派员3名,董名,董事任期事任期5年,可以连任。由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方担任副董事长。双方按照合年,可以连任。由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方担任副董事长。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前三年利润全部归日方所有,作为其投资回收,同约定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前三年利润全部归日方所有,作为其投资回收,企业解散时全部财产归中方所有。本合同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选择向中企业解散时全部财产归中方所有。本合同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选择向中国或者日本的法院起诉。请指出该合同中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部分。国或者日本的法院起诉。请指出该合同中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部分。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三、外商投资企业法三、外商投资企业法n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投资或者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的企业。 n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u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经过中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的股权式经营企业。u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经过中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的契约式经营企业。u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n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n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利用外资的同时发展民族工业的原则 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三、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和组织机构四、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五、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解散六、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争议的解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争议的解决(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n 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不予批准: 有损中国主权的有损中国主权的 违反中国法律的违反中国法律的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造成环境污染的造成环境污染的 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u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u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u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u 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u 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n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n 审批机关自接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在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n 合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30天内,持批准证书、合同、章程、场地使用证等文件,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n 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股东姓名或名称等。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n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它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n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而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n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2.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n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n 如果合营各方的出资额之和达不到投资总额,可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进行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u 货币u 实物u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u 场地使用权n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n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n 合营各方未能在合营合同规定的上述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n 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3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未按上述通知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一)(一)合营企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的组织形式n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n 合资企业的合资企业的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最高权力机构。n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n 合营企业有权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有权依法自主从事经营管理活动。n 合营企业享有物资采购自主权,有权自主决定在中国市场或在国际市场购买其所需的各类物资。n 企业产品可出口,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需要进口的,可在国内市场销售为主。n 合营企业税后利润首先应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扣除三项基金后的利润,可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分配。(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n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性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n 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合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解散: 合营期限届满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合营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n 合营企业各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合营各方可根据事前或事后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无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中国的人民法院起诉。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和管理形式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和亏损分担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回收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回收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散和清算(一)国家鼓励兴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国家鼓励兴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n 国家鼓励兴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二)(二)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和审批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和审批n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n 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一)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一)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n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n 注册资本可以用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换的外币表示。表示。n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n 合作各方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合作各方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货币,也可以是,也可以是实物实物或者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等财产权利。n 合作各方以自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合作条件不得设立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n 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合作企业据此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n 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方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n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商务部确定。n 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n 合作各方未按期缴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限期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一)(一)合作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n 中外双方可以申请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n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n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合伙关系。合作企业的管理形式有以下三种:u 董事会制董事会制u 联合管理制联合管理制u 委托管理制委托管理制n 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是由合作双方通过合同的形式予以约定的。n 合作企业在分配方式上,可以实行利润分成,也可以实行产品分成,后者一般是在资源开发项目中采用的。n 在实践中,通常约定合作企业在合作期满时,其在实践中,通常约定合作企业在合作期满时,其全部固定资产全部固定资产归归中国中国合作者合作者所有所有。为平衡中外各方的利益,一般允许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为平衡中外各方的利益,一般允许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其投资。内先行回收其投资。n 回收投资的办法一般有三种:回收投资的办法一般有三种: 合作前期从企业税后利润中给外方多分配,以后逐年递减,即优先保合作前期从企业税后利润中给外方多分配,以后逐年递减,即优先保证外方实现利润证外方实现利润 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税前分配,即外方合营者在合作企业交纳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税前分配,即外方合营者在合作企业交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税前回收投资 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办法,用折旧金偿还外方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办法,用折旧金偿还外方的投资的投资(一)(一)合作合作企业的期限企业的期限n 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n 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期间权利、义务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n 合作企业中,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并且已经收回完毕的,不再延长合作期限。n 合作企业解散的原因有: 合作期限届满 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中外合作者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合作企业因违反法律而被依法责令关闭n 合作企业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一、外资企业的设立一、外资企业的设立二、外资企业的投资二、外资企业的投资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四、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四、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一)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一)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n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外资企业。出口或者技术先进外资企业。n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不予批准: 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n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n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n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n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n 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报批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n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n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n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一)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一)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n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n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n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n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n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n 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n 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n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或个人独资的形式。n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n 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n 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n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一)外资企业的期限(一)外资企业的期限n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n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180日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n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n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经营期限届满 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破产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n 外资企业如果是由于前述第(1)、(2)、(3)、(6)项所列的情形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n 清算委员会应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n 清算委员会的职权包括:召集债权人会议;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分配剩余财产;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