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第5章 定期租船合同教学ppt课件.ppt
(本科)第5章定期租船合同教学ppt课件第第5 5章章 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 5.1合同当事人5.2船舶描述5.3租期与转租5.4交船与还船5.5货物条款5.6航区与安全港5.7出租人的船舶维持义务5.8承租人支付营运费用义务5.9租金起算及支付5.10停租条款5.11船舶使用与赔偿5.12货物装卸5.13提单的签发5.14免责条款5.15留置权条款5.16仲裁条款5.17保护性条款5.18追加条款5.1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1. 定期租船合同中应订明合同双方的名称,主营业地或居所。 2. 定期租船中选择好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更为重要。 1) 对于承租人来说,如果出租人信誉太差,或提供的船舶技术状况太差, 都可导致租船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会继而导致承租人转租合同下,或者买卖合同下的严重违约。 2) 对于出租人来说,找一个信誉良好的承租人同样重要。 5.25.2船舶描述船舶描述5.2.1船舶描述的主要内容5.2.2船舶描述的法律地位5.2.3船舶主要规范的描述5.2.4船速和燃油索赔5.2.1船舶描述的主要内容船舶描述的主要内容1. “NYPE64”的规定:船舶的种类、船长、航宽、吃水、船籍、船级、登记吨位、载重吨位、货舱舱容、航速、油料等进行描述。 2. 其它应当规定的项目:船舶的建造厂及建造年份、苏伊士运河吨位及巴拿马运河吨位、主机的燃油消耗量,特别是降低转速后的实际消耗量,减载后的实际载重量,在航时和在港作业时发电机的柴油不同实际消耗量、燃油舱的容积、压载水舱容积、舱口个数、舱盖类型、各舱的尺寸、淡水造水机造水量、吊货机的类型及安全负荷、各层甲板的实际负荷、船舱的结构等。 5.2.2船舶描述的法律地位船舶描述的法律地位1. 两类性质的描述 船舶各项指标在租船合同中的描述,构成了船舶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保证。有些描述至关重要,错误的描述可能导致承租人无法实现租船合同目的,这类描述可视为合同重要条款,或称条件条款。有些描述则可归类于保证条款。2. 构成条件条款的描述 1) 误述非常严重,以致于动摇了合同的根基 。 2) 出租人在误述后拒绝采取或没能采取措施使船舶符合描述 。 3) 出租人误述导致出租人无法在解约日前备妥交船 。5.2.3船舶主要规范的描述船舶主要规范的描述1. 船名 1) 替代问题:以合同约定为准,不许投机取巧。 2) 租期中船舶转卖,遵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2. 船旗(Flag) 租期中转换船旗,须征得租船人同意。3. 船舶适航保证 1) 限于交船时。 2) 租期中发生不适航事件,出租人应当履行及时修理义务。4. 船级(classification) 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转换船级。5. 载重量和舱容:违反最低约定,可以扣减租金。6. 船速和油耗(speed and fuel consumption)5.2.45.2.4船速和燃油索赔船速和燃油索赔1. 船速索赔计算原则 1) 何时应履行保证:交船时(英国普通法);整个租期内(合同规定) 2) 船速索赔计算原则:应区别船速与航速;应区别满载与空载;扣除风速和海浪影响。2. 船速索赔的计算方法3. 计算结果的修正:洋流的修正;污底的修正。4. 燃油索赔的含义5. 燃油消耗增加的原因: (1) 对燃油消耗量及燃油等级的误述。(2)低劣的油质。(3)不正常的航行速度。(4)船舶机动航行。6. 燃油索赔的计算方法 7. 计算结果的修正:出租人误述;承租人添加劣质油;承租人指令不正常航速;机动航行。 (合同船速实际平均船速)X 总航行时间 时间损失(小时)= - 合同船速索赔额 = (航次实际消耗总量 航次应耗总量)X 燃油单价5.35.3租期与转租租期与转租5.3.1租期 (period of charter)转租(sublet)5.3.1租期租期(period of charter)1. 租期的规定方法:固定租期;选择租期(最低/最多;选择追加)。2. 最后航次的延长 1) 合法延长及租金的支付标准 合法延长:指租期届满时,允许承做租人在合同规定的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延长租期,以便其完成最后航次。 支付标准:合同租金率。 2) 非法延长及出租人的权利: 非法延长:指最后航次超过合同规定的或法律允许的合理延长期。 后果:有权取消租约;市场租金率上涨时,按市场水平支付,反之,仍须合同支付。 3) 非法延长期的租金计算标准 按“类同”(alike)原则计算(船型、货种、行区等)。3. 关于提前还船 1) 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 2) 不合理提前还船属违约行为,违约者须补偿出租人合同利益损失。 3) 出租人的义务:尽快另行安排,减少损失。4. 出租人提前撤船 1) 出租人强行撤船:属严重违约行为,须继续履行合同,或补偿损失。 2) 租期中船舶所有权变更:可以变更,但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5.3.2转租转租(sublet)1. 船舶转租后的复杂合同关系 原出租人(head owner); 二出租人(disponent owner);转租承租人或第二承租人(sub-charterer)。 2. 如提单以原出租人名义签发,提单持有人可以依据提单合同要求原出租人及二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即存在租船合同关系,又存在提单合同关系。(参阅“承运人认定问题研究”一文)3. 二出租人在转租时,应尽量让转租租约与原租约一致,称为租约的背对背。 5.45.4交船与还船交船与还船5.4.1交船5.4.2还船5.4.3交船、还船的存油规定5.4.1交船交船1. 关于交船港口范围(1)规定交船港口范围的目的 便于承租人使用船舶。 期租船多为转租盈利,因此,商订期租合同时具体的装货港口多数尚未指定,因而无法在合同中指定交船港口。因此,多数期租合同采取先规定一个交船港口范围,在实际交船时,再由承租人确定最后交船港口的办法。(2)对出租人的影响 一是出租人要自负费用和风险,将船开到交船地点; 二是与船舶目前位置距离的远近会影响到能否按时交船。交船港口范围越大,对出租人越不利。2. 交船港口范围的规定方法(1)用二个港口或地点区间的方法来表示。例如:“在新加坡至日本港口交船”。(2)用大的地理概念表示。例如:“在中国港口交船”、“在地中海交船”、“在美国西岸交船”等。 由于世界上的海岸线弯弯曲曲,两个地点之间究竟包括哪些港口存在着不确定性, 常可导致争议。为此,BIMCO对一些期租合同中常用的港口范围做出解释,提供给出租人和承租人选择使用。该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要依据该解释,需在租船合同中明文规定(参见书后附录)。3. 具体交船地点的规定方法(1)到达引航站交船(on arrival pilot station, APS)。 1) 含义:出租人将船舶开到约定的交船港口引航站时视为交船。 2) 抵达并发出备妥通知即开始起算。 SHINDANDN 3) 规定 on arrival at first pilot station 的意义:尽早起算;避免错过交船日。(2)在引航员登轮时交船(on taking inward pilot) 1) 含义:指以引航员登轮引领船舶时作为交船时间。 2) 对出租人的不利因素:坏天气或意外阻碍;泊位拥挤。(3)在泊位交船(on berthed) 1) 含义:指以船舶靠上指定泊位时间作为交船时间。 2) 对出租人的不利:时间和费用损失;泊位拥挤的风险。 (4)在上一港口引航员下船交船(on drop off pilot, DOP) 1) 含义:指在领航员于上一卸货港完成出港引航下船时交付船舶。 2) 对承租人的不利因素:空驶航次风险会造下一航次违约。5.4.2还船还船1. 还船地点(1)还船地点的规定方法(2)承租人的按约还船义务 承租人必须保证在合同规定的还船地点将船还给出租人, 否则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向出租人做出赔偿。还船义务还包括还船时间问题。(3)违约损失计算 1) 2) 3)如替代航次净收入大于任何其他航次,则无损失赔偿如在规定还船地点所做的营运安排净收入大于替代航次净收入,赔偿金额为二者之差在非合同地点提前还船时段的赔偿金额为原合同租金收入减去替代航次中相应的净收入2. 还船通知(1)还船通知的重要性 还船通知主要内容:还船时间和还船地点。 对出租人的重要性:后续营运;安排修理;核查租金。(2)还船通知的规定方法 先预计(expected)或估计(estimated),后确定。 (3)违反还船通知的后果 1)基本原则:法律和合同都允许承租人对前几个还船通知进行修正。但必须在随后的肯定还船日还船,否则需对违约承担责任。 2)具体赔偿方法:A. 如提早还船,导致出租人来不及订立后续航次租约,或虽订立了后续租约,但须等待受载期,按合同租金率赔偿;B. 如拖后还船,导致后续租约违约,或修理合同违约,按实际损失赔偿;C. 如出租人已依据预通知订立了后续租约,而承租人改变了交船港口,则承租人应赔偿船舶驶往豫交船港口的一切费用。3. 还船船况(state of ship on redelivery)(1) 正常磨损界定 1) 合同通常规定,在交船时双方应委托一名公正检验人对船舶的状况进行检验,称为“交船检验”(delivery inspection)。 2) 判断“正常磨损”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磨损”是在装卸货物过程中正确使用船舶而必然产生的。 第二,“磨损”不是承租人或其雇佣人疏忽造成的。 第三,“磨损”应不影响船舶保持船级。 第四,对磨损程度的掌握应考虑合同允许运送货物的种类。 (2) 装卸工人损坏条款与正常磨损 1) 根据雇佣关系,承租人应对装卸工人损坏承担责任; 2) 出租人的合同义务:船长索赔、取证以及通知义务。(3) 船长监督责任与装卸工人损坏 1) 船长的监督责任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在配载图注意事项中,或单独做出说明,提醒了装卸工人与装卸作业有关的本船特点或要求,如各甲板的安全负荷、吊杆的安全负荷及操作注意事项,开关舱的注意事项,所装货物的特点及注意事项,积载时的注意事项。此外,船长应当安排足够的驾驶员值班,随时纠正装卸工人的不当操作。 2) 在船长“监督”一词之后又加上了“并负责”(and responsibility)一词,有效地将承租人应承担的责任转移到出租人身上, (4) 出租人维修保养义务与正常磨损 1) 出租人应保持船级,并保证船体、机器、设备在整个租期内处于充分良好状态。 2) 出租人船舶维修保养义务还包括对船体及货舱的保养。 (5) 出租人对非正常磨损的索赔。5.4.3交船、还船的存油规定交船、还船的存油规定1. 交、还燃油的数量(1) 出租人交船时船上存油应能保证船舶抵达第一加油港口。 (2) 应对最高存油量进行限制。 (3) 还船存油量,一是要保证还船后,存油足够驶抵第一加油港口,二是要限制承租人在市场油价较低时加满油舱,然后以合同规定的高价卖给出租人投机取巧。 (4) 在市场油价高于合同规定价格时,出租人对超过部份可按合同价格支付;在市场油价低于合同价格时,可按市场价支付。 2. 存油的价格规定存油价格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按当前市场价格(at current market prices)。这种规定方法具有不确定性。因为世界各地油价差别很大,究竟以哪里的现行价为准?其二,何时的现行价?是签订合同当时的价格,还是交船时的现行价?毕竟,从订约到交船要有一段时间,这期间如出现突发事件,会使油价急剧上升; 第二种是订死价格,这也是最常用的方法;第三种是规定最近主要加油港价格;第四种是按最近一次出租人加油发票价格。这种规定对出租人来说最省心,可不赚不赔,又省去同承租人就油价高低讨价还价的麻烦。3. 存油款的支付(1) 船上的存油在交船前属出租人的财产,在还船前属承租人的财产,要取得对方财产,就必须支付价款。(2) 一般地,在交船前,出租人会将预计交船时的存油量预先通知承租人,然后根据合同规定,在交船前的规定日期,将油款连同首期租金支付给出租人。(3) 在实际交船时,双方应委托公证检验人对船况和存油量进行查检。根据交船检验的数字,双方在第二期租金中再对油款数额做出调整。(4) 还船时有所不同,按着英国1979年对The Mihalios Xilas一案判法,承租人只有在将船舶还回出租人之后,才能再根据还船检验所确定的数量,按着合同的定价方法,向出租人索要还船存油款。但使用NYPE64格式的承租人往往在合同中追加一条款,允许承租人将预计的还船存油款从最后一期或二期的租金中预扣,待还船后再多退少补。 4. 承租人对船上存油的财产权(1) 接船后,承租人在支付了油款后对交船时的存油及此后自己添加的燃油拥有财产权。如果在租期中,船舶因出租人债务原因被扣押或被拍卖, 承租人可去法院申请主张自己的财产权;(2) 如果船舶在租期中发生推定全损,承租人有权收回船上存油,但应参加共同海损分摊;(3) 如果因故船被出租人撤回,承租人有权索回存油或将其作价顶替欠付的租金。在承租人欠付油料供应商油款情况下,船上存油所权归燃油供应商,他有权向出租人主张权利。5. 交、还船时存油量不符的处理(1) 超量燃油价格的处理。对超过规定量部分的燃油价格的处理原则是:交还船时,如果市场油价高于合同规定价格,超量燃油按合同价格支付;在市场油价低于合同价格时,超量燃油按市场价格支付。(2)存油量不足的索赔。1.索赔原则 在交船时,如果出租人满足了合同规定的最低存油量要求,即使承租人在装完货后仍要去加油港补充燃油,对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和船期损失承租人也无权索赔。如果出租人没有履行最低存油量保证义务,造成承租人损失,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索赔,但不可取消合同。索赔由承租人负责举证。2.索赔的计算 承租人只能对遭受的净损失进行索赔,包括净费用支出和净船期损失。在确定索赔金额时应当考虑如下因素:第一,合同规定的最低存油量能够保证船舶抵达的最佳加油港口在哪里。第二,承租人被迫改变的次佳加油港应是哪里。确定次佳加油港时应同时考虑增加的费用和船期损失。 5.55.5货物条款货物条款5.5.1合法货物的含义5.5.2装运非法货物的法律后果5.5.3关于装运危险货物5.5.4关于除外货物(cargo exclusion)5.5.1合法货物的含义合法货物的含义1. 合法货物是指法律上允许进出口的货物。 2.合法货物的范围非常广泛,它不但包括了普通货物,还包括特殊货物如军火(munitions),危险品等。 5.5.2 装运非法货物的法律后果装运非法货物的法律后果1. 装运非法货物的后果 对正常限制进口的货物,当局会命令将运抵港口的货物退回原地或对检疫有问题的货物强行销毁;对走私货物和禁运货物,船舶可能被扣留、罚款、记入黑名单,货物被没收。因此,运送合法货物的规定是合同重要条款,或称条件条款。2. 出租人的权利 如果出租人知道承租人指示船长装运非法货物,可拒绝装运。如承租人坚持装运,则视为故意违反合同,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出租人中途知道,根据处置危险品的精神,可将货物处理;如果因装运非法货物导致出租人任何损失时,承租人要负责赔偿。 5.5.3关于装运危险货物关于装运危险货物1. 危险货物的定义 所有会对船舶、船员及其它货物造成危险的货物。 2. 租船合同的相关规定 NYPE64格式合同中没有文字对危险货物进行限制,但NYPE93格式中第4条专门列入了“危险品条款”。 5.5.4关于除外货物关于除外货物 (cargo exclusion)1. 含义 除外货物是指合同中用明确的文字规定的禁止承租人使用该船 运输的货物。它不但包括危险品, 也包括危险品以外的任何其 他货物。2. 除外货物条款的法律性质:合同的条件条款。3. 违反该条款的后果 如承租人运送除外货物,船长可以拒绝装运。如果承运人坚持装运,视为其故意违约(intentional repudiation),出租人可以中止合同。但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这一违约对整个合同的影响程度;如出租人或船长接受除外货物,出租人有权要求额外的补偿。包括对额外的运费收入;对其它货物的损坏;对船体的损坏等。5.65.6航区与安全港航区与安全港5.6.1航行区域5.6.2安全港口5.6.1航行区域航行区域1.限定航行区域的原因 1)船舶保险人的限制。 2) 船舶技术状况限制 3) 政治因素 4) 战区 5) 国际海运劳工联盟地区2. 规定航区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考虑船级社允许的船舶航行范围,再根据船舶的技术状况决定哪些高风险区应当排除。其次,规定应当准确、明确。在具体规定时,最好的方法是采用经纬度来划分。 5.6.2安全港口安全港口1. 港口安全的三个阶段 1) 船舶进港安全(The safety of approach) 2) 船舶用港安全(safety of using it) 3) 船舶离港安全(safety in departure)2. 安全港口的责任归属 1)合同中指名的港口由出租人负责 2)营运中的港口由承租人负责。 3. 非正常事件下承租人安全港口责任的免除 对非港口本身原因的非正常事件(abnormal occurrences)导致船舶损 失,承租人不负责任。二个限制条件,第一,它是外来的事件,而不 是港口所特有的(not inherently unsafe)。 第二,事件必须是无法预料 的、突然发生的(isolated/extraneous/unforeseenable)。 4.承租人未履行保证港口安全义务的赔偿 承租人指定了非安全港口是对合同保证的违背,需承担违约责任。 5.船长或船员疏忽的后果 依据损失的因果关系来确定责任人。一般地,如果承租人指令船舶进 入一个非安全港口,在港口不安全和船舶损坏二者之间形成因果关系, 此时, 承租人就应当对船舶损 坏承担责任。如果船长或船员的疏忽打 破这种因果关系, 成为船舶损 坏的直接原因, 船舶损坏就应有出租人来 承担。5.7 5.7 出租人的船舶维持义务出租人的船舶维持义务5.7.1出租人应付费用5.7.2出租人维修保养义务5.7.1出租人应付费用出租人应付费用1. 合同规定的应付费用 NYPE64第36-37行规定:“Owners shall provide and pay for all provisions, wages and consular shipping and discharging fee of the crew; shall pay for the insurance of the vessel, also for all the cabin, deck, engine-room and other necessary stores, including boiler water”。2. 关于保险费用 出租人支付的保险费应包括所有的保险费,即应当包括基本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3.关于淡水费用 不但涉及水费,还包括船舶驶往淡水供应港口产生的航行成本和港口使费。5.7.2出租人维修保养义务出租人维修保养义务1. 船级维持2. 货舱维持3. 装卸设备维持4. 船舶自用燃油5. 入坞清理或修理6. 提供适任的干部船员7. 偿付垫付的费用及利息8. 船舶全损时退回租金义务5.85.8承租人支付营运费用义务承租人支付营运费用义务5.8.1提供燃油并支付费用5.8.2支付港口使费5.8.1提供燃油并支付费用提供燃油并支付费用1. 及时添加油料2. 支付油款3. 保证燃油质量4. 船长也应在开航前仔细计算需要添加的油量并通知承租人 5.8.2支付港口使费支付港口使费1. 支付港口当局收取的港口使费 在期租情况下,除了出租人为自己的事情产生的港口使费外,承租人应当负责支付船舶在离开港口前应支付的所有港口使费,例如灯塔税、锚地费、码头税、泊位费、吨位税、拖轮费、引航费、解系缆费、岸吊费等,船舶为避风所产生的港口使费也应由承租人承担,但对船舶发生共同海损而驶入避难港所产生的港口费用,则应由获利方共同分摊。 引航费常存在的争议是,在个别港口不强制引航和在港外航道不强制引航情况下,承租人是否有权要求船长自己航行?或者如果在船长要求了引航服务情况下,承租人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引航费?答案是否定的。关于引航费的基本原则是:只要港口设立了引航站,不论是外港引航站还是内港引航站,也不管引航是否为强制,船长都有权申请引航服务,并由承租人支付费用。因此,有的承租人为鼓励船长自领船舶,规定一定数额的奖金,引航时使用的拖轮数量多寡也按此原则一样处理。2. 支付代理费(1) 船舶代理费是代理人为出租人办理船舶在港口期间相关事宜而收取的服务费用。(2) 承租人作为二出租人为营运目的,需要自己指定船舶代理人,产生的代理费理所当然应由承租人支付。原出租人有时有一些事情需要通过代理办理, 这就产生了出租人是否应分担代理费问题。通常合同会规定,诸如收发信件、安排船员看医生这类小事,出租人不必支付代理费。但对于较大事情,如安排船舶修理,去很远的机场接送船员、购买备件等,合同会规定出租人自己委托代理。3. 支付看船费(1) 看船费(watchman)是船舶在港期间雇用警卫人员看守船舶的劳务费。(2) 看船费有时很贵; 某些港口强制安排看船,有的则是非强制的;有的是出租人为看船而雇用的,也有的是代理为看货而雇用的。因此,对支付看船费用容易发生争议。 4. 支付其他费用 有些港口会有一些莫明其妙的收费。如在加拿大, 有的港口征收“sick mariners dues”作为对船员医院的捐助,因其属强制性的,应当由承租人支付。许多港口征收船员上岸通行证费,BIMCO意见是,既然是强制性的,就应由承租人支付,但许多租船合同将其规定由出租人支付。有些潮差很大的港口,规定要使用岸上特制的舷梯,BIMCO的意见是,也应由承租人支付。还有熏舱费用等谁来支付,合同都应规定清楚。5.95.9租金起算及支付租金起算及支付5.9.1租金起算5.9.2解约条款5.9.3租金计算及支付5.9.4租金迟付与撤船权利5.9.1租金起算租金起算1. 规定方法1)在码头或泊位交船时,租金从交船时开始起算2)在锚地交船时,租金按规定的时间起算2. 对NYPE46的解释 1)1821行的规定:规定了交船地点和起算时间。 2)51 53行的规定:规定了交船后即起算,SHINDN. 3) 62 64行的规定:交船后的第一个工作日0700时起算。 条件条件 :下午4点前递交了NOR. 注意:注意: (1)对下午4点后递交NOR租金何时起算,应追加规定。(2)两种规定方法应删除其中一种。5.9.2解约条款解约条款1. 解约条款的意义及规定方法 1) 含义:是关于承租人撤销租约权利的条款,根据该条款,如果船舶不能在某规定日期递交有效的准备就绪通知书,承租人有权取消合同。 2) 与GENCON合同的不同:规定方法不同;出租人绕航或违反速遣船舶的法律后果不同。 3) 意义:由于法律上非严重延迟交船并不构成根本性违约,非出租人责任导致的延迟交船更是如此,此条款对摆脱被动局面就非常重要。2. 关于准备就绪交船:NYPE64下的必要条件;NYPE93无此要求。3. 对解约条款本质的认识:承租人的选择权利;出租人无过错无需赔偿;合同双方的投机取巧。4. 请询条款(interpellation clause):对付解约条款的良药;NYPE93的条款内容;对该条款陷阱的修改。5.9.3租金计算及支付租金计算及支付1. 租金的计算方法 1) 根据船舶载重吨按日历月计算。日历月:本月该日至下月该日。 2) 按日租金率计算。2. 租金的支付货币 3. 租金的支付方法1) NYPE64的半月提前支付法2) 每15天提前支付法3) 首期和尾期租金的支付5.9.4租金迟付与撤船权利租金迟付与撤船权利1. 支付义务:及时支付 + 全额支付 + 付到出租人账户2. 全额支付租金的例外(219-236行) 1) 出租人阻碍;2) 合同允许的扣减;3) 出租人违约导致船舶无法使用3. 出租人撤船的权利来自于合同规定。4. 出租人撤船的注意事项 1) 出租人必须向承租人发出撤船通知。 2) 撤船通知发出后,如果船舶已装了部份货物,但提单尚未签发,出租人可以与货主协商,运费支付给出租人;如果全部货物已装完并已签发了提单,出租人根据提单运输合同,有义务将已装船货物运送到提单载明的目的地。 3) 出租人根据上述提单义务继续履行航次任务,不构成放弃撤船。 4) 撤船通知必须是肯定的最终决定。5. 技术性保护条款(technical defending clause) 1) 含义:指合同中规定的出租人应就迟付租金向承租人提醒,并允许一个宽限期,只有在宽限期内承租人仍不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才有权撤船的条款。 2) 内容应包括: 宽限的时间、何地的时间、周末节假日的银行非工作时间是否除外、出租人撤船的权利等内容。 3) 出租人提醒的注意事项。6. 出租人撤船权利的放弃(waiver of the right to withdraw) 1) 接受迟付的租金 2) 撤船过迟 3) 默许承租人继续使用船舶 4) 同意了某种支付方式,该方式易产生迟付,等于放弃撤船权利。7. 撤船后出租人的索赔权利5.105.10停租条款停租条款5.10.1停租条款的规定方法5.10.2停租条款的解释原则5.10.3违约与停租5.10.4租期与停租5.10.1停租条款的规定方法停租条款的规定方法1. 含义:定期租船合同中规定的由于船方原因导致船舶无法使用时,允许承租人暂停支付租金及有关费用直至船舶恢复服务能力的条款。2 .NYPE 93的规定3. 停租条款的本质:停租条款是一个“非过失规定”的条款(Non default provision),不论出租人在船舶营运中是否存在过失,只要发生了条款中规定的情况,承租人就有权停付租金。5.10.2停租条款的解释原则停租条款的解释原则 1. 内因原则(internal cause principle) 指当由于船舶内部原因导致船舶无法正常使用时,允许承租人停付租金。 2. 证明损失原则:只有事件而无损失不可索赔。两种计算方法: 1) 时间段计算方法(period off-hire):从发生停租事件开始计算,直至船舶恢复提供有效服务状态为止。 2) 净时间损失计算方法(net loss of time):在发生停租事件时,只计算承租人的净时间损失,而不管停租事件何时结束。 吊杆损坏:按吊杆损坏:按比例计算。绕航:按等距离点计算。比例计算。绕航:按等距离点计算。3. 同类解释原则:any other, whatsoever 的解释应当限定在同类事件内。4. “无论任何原因”的效力:可适当扩大解释,但仍有局限性。 净时间损失计算净时间损失计算 EQUIDISTANT POSITION C C C B A D D A A B B CD = AC BC+BD=AC NET LOSS =AB+BD NET LOSS=AD NET LOSS=2AB5.10.3违约与停租违约与停租1. 计算停租的依据 停租条款列明了停租事件,规定在发生这些或这类事件时,承租人有权停租。虽然一些停租事件是由出租人违约造成的,但计算停租依据的是停租条款,而非出租人违约。 2. 计算违约的依据 计算违约索赔的依据是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索赔的性质和结果是不同的。 如果出租人违约导致停租,当承租人的损失超过停付的租金时,除停付租金外,还有权向出租人索赔额外的损失; 如果承租人违约导致停租,出租人除索赔租金损失外,如能证明还有其他损,仍可索赔。5.10.4租期与停租租期与停租1 . 停租时间不可以从租期中扣除,除非合同订明。e.g. All off-hire time shall be deducted from the charter period.2. 承租人可否因停租解除租约,需视停租事件对合同的影响程度而定。 e.g. If for any reason whatsoever the vessel will be off-hire or is reasonably estimated to be off-hire for 30 consecutive days, the charterers have the option to cancel the balance of this charter.5.115.11船舶使用与赔偿船舶使用与赔偿5.11.1 船长尽速遣航的责任5.11.2 船长履行指令中的权利与义务5.11.3 承租人的及时指令责任5.11.1船长尽速遣航的责任船长尽速遣航的责任1. 合同的约定2. 尽速遣航的范围 1) 在港内的尽速遣航义务:锚地的值守及准备义务;泊位上的 义务。 2) 航行中的尽速遣航义务 航线的选择:合同约定的;航路指南推荐的;气导公司推荐 的航路;允许船长合理选择。 船速:主机问题导致降速可索赔;为航行安全、坏天气导致 的降速不可索赔。 停航:为船舶修理的停航停租;为船货安全的停航不可停租。3. 尽速遣航与出租人免责条款 船长航行疏忽的免责条款不能超越尽速谴航义务条款。5.11.2 船长履行指令中的权利与义务船长履行指令中的权利与义务1. 有关规定:在船舶使用和代理方面听令于承租人。2. 承租人命令的范围 1) 不得超出合同规定。(倒签提单、隐瞒不良批注、非法绕航、非合同航区、除外货物、无单放货、非法最后航次等) 2) 不能危及船货安全。 (超载、不安全港口、船靠船作业等)3. 承租人对指令后果的责任 1) 由指令的发出者负责。 2) 出租人应对航行安全负主要责任。 3) 按因果关系原则处理4出租人索赔的时效保护 按合同法执行,但应注意保护时效。5.11.3 承租人的及时指令责任承租人的及时指令责任1. 承租人应当向船长下达明确指令。2. 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承租人应当在交船前,向船长做出一个一般性指令。在一般性指令中,确定所有的航次指令发出人、方式、及具体的联络人员及方法,确定船长要求加油的程序,每天午报格式及内容,船员应提供什么协助及奖金多少等等。 2) 承租人应就各航次任务及时发出具体指示。如果因指令不及时,或者指令不清楚导致了损失,应由承租人负责。除航次命令应及早发出外,在具体营运工作中,还会有许多改变原航次命令的指示,有装货中改变计划的,有改变加油港的,也有改变卸货港的。如不及时准确地发出更改指令,事后再改变已既定的事实,往往会花费很大的代价,承租人应予以注意。 5.125.12货物装卸货物装卸5.12.1 相关规定5.12.2 承租人的责任、费用和风险5.12.3 船长的监督责任5.12.4 协会内部协议5.12.1相关规定相关规定1. 承租人应负责货物的操作,包括装卸、平舱、理舱、绑扎和解绑、紧固、铺垫、理货等。 2. 负责这些工作包括安排、支付相关费用、承担这些工作产生的风险负责(at their risk)。5.12.2承租人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承租人的责任、费用和风险1. 承租人应当负责安排正常货物装卸,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2. 承租人应当承担卸下受损货物义务3. 承租人有权选择货物装卸方法4. 承租人对甲板货物的义务5.12.3船长的监督责任船长的监督责任1. “在船长监督下”短语中船长的责任根据英国普通法的解释,货物装卸条款中的“在船长监督下”(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master)短语规定,既是船长的一项权利,也是船长的一项义务。在权利上,在货物装卸作业过程中,船长有权监督、修正和制止承租人或者其雇用的装卸工人的不当行为,以维护船舶和货物安全。承租人不得依赖此条款,指责船长未尽监督之责,而将装卸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导致的货物或时间损失转嫁给出租人。在义务上,船长应当仅仅对涉及船舶安全和航行安全的货物装卸、积载进行监督、修正和制止,如果不当装卸或积载仅仅导致货物损失,船长监督责任规定没有意义。2. “在船长监督和责任下”短语中船长的责任鉴于普通法对于“在船长监督下”短语严格的限制性解释,又考虑到承租人对于货物的装卸、积载、平舱、理舱、绑扎等工作很难到现场实施监督的实际情况,承租人便往往在“船长监督下”短语之后加上“并且负责”(and responsibility)一词。这样追加的后果是:将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货物和船舶在装卸、积载、平舱等工作导致的损坏风险转嫁给了出租人,除非承租人不当地干预这些工作。1985年英国有几个相关判例都确立了这一解释原则。 Michael Wilford et al., op. cit., PP.307-308.在这种情况下,如出租人欲免除这一责任,可以在做好积载计划后去征询承租人意见,取得书面同意,这样,极有可能又把上述责任转给承租人。5.12.4协会内部协议协会内部协议1. 国际出租人互保协会组织制订了一个内部协议(ICA)。该协议是1970年制订的,后经1984年 、1996年修订。制订ICA的主要目的是对货物责任进行分摊,2. 主要内容:因船舶不适航导致的货损,100%由出租人负责;因装卸过程中操作不当引起的货损,100%由承租人负责; 短卸的责任各承担50%, 除非有证据证明是一方的责任引起;如船方同意加上“及负责”一词,上述第2条责任,双方各承担50%;如合同中明文规定 “出租人应负责货物赔偿”则100%由出租人承担。5.135.13提单的签发提单的签发5.13.1 合同的有关规定5.13.2 船长应拒签的提单5.13.3 承租人签发提单5.13.4 出租人提单合同下的责任5.13.1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的有关规定 为方便承租人执行这些不同的合同,应当准许其使用不同的提单,于是便有了“as presented ”的规定,即不管什么样的格式提单,只要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呈上来,船长都不能拒绝签发。但是,“所呈上来的”提单可能含有一些条款,增加了出租人在期租合同下的责任,对此,按英国法律的解释,只要提单中不含有十分不正常的(extraordinary)条款及有与租约有根本性矛盾的条款(terms manifestly inconsistent with charterparty),即使条款不同或增加了适当的责任,船长都应该签发。承租人在出租人的授权下,也可以去签发提单。5.13.2船长应拒签的提单船长应拒签的提单1 .提单含有欺诈性条款(fraudulent terms)或内容。 货物与实际不符:品种、数量、包装; 装货完成时间、地点等。2. 提单与租约有明显矛盾。 提单中的卸货港超出租船合同准许的营运地区; 未按照租船合同要求并入某些条款的提单; 提单上载明的卸货港对该轮来说是绝对不安全的港口,如 航道或泊位水深不足、或是处于战争、内乱状态中的港口。5.13.3承租人签发提单承租人签发提单1. 承租人对船舶具有使用权,他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二出租人disponent owner)与货主签订航次运输合同(对于以期租方式转租的承运人也是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在原出租人同意条件下,期租承租人以出租人的名义代表原出租人签发提单。 2. 为了免去每次签发提单都应事先取得出租人授权的麻烦和风险(出租人可能不同意),承租人在签订租船合同时,向出租人索要一个总的授权。 3. 合同中规定“always in conformity with mates or clerks receipt”,并且规定承租人应对签发提单不当导致的出租人损失进行赔偿。 5.13.4出租人提单合同下的责任出租人提单合同下的责任1. 在期租合同下,不论是船长按照承租人指示签发的提单,还是承租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出租人对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都负有按照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 2. 租船人提单:如果提单中明确说明承租人是承运人,则可以改变上述原则。 5.145.14免责条款免责条款5.14.1 合同受阻的免责5.14.2 合同明示的免责5.14.3 免责条款的总结5.14.1合同受阻的免责合同受阻的免责1. 受阻事件应当是特别严重(radical)的外来突发事件(supervention),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合同共同意愿被毁(the common purpose of the 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