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第5章 劳动争议诉讼教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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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第5章 劳动争议诉讼教学ppt课件.ppt
(本科)第5章 劳动争议诉讼教学ppt课件刘兰 唐鑛 编著21世纪人力资源与世纪人力资源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精品教材精品教材【学习目标】u 理解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u 了解劳动争议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的区别u 了解劳动争议诉讼一审程序u 了解劳动争议诉讼中的特殊制度【引例】 “碰瓷式”劳动争议诉讼影响恶劣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调研中发现,个别不良劳动者以诉讼为目的,专门选取用工不够规范的中小企业为“跳槽”载体,不断变更工作单位,频繁提起“碰瓷式”劳动争议诉讼,谋取不当利益,影响极其恶劣,需引起高度重视。以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为例,2008年,该院受理该类劳动争议案件1人次4件;2009年,2人次9件;而2010年110月,已达3人次19件。其中,仅钱某1人3年变更工作单位就超15家,提起谋求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诉讼达15件;其他2名劳动者以不同用人企业为被告,提起同类诉讼分别为9件和8件。法院目前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同一劳动者一年内向不同企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已占劳动争议诉讼原告人数的20%以上,“碰瓷式”劳动争议诉讼呈蔓延趋势。法官认为,这种行为危害很大:一是影响企业发展。“碰瓷式”劳动争议诉讼虽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规范用工行为起到推动作用,但同时也使企业陷入无休止的诉讼状态,阻碍企业的正常发展。二是不利于良好劳资关系的建立。“恶意”的“碰瓷”行为加剧了企业与员工的对立,使正常的劳资关系变得日趋紧张,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形象,不利于劳动者正常维权。三是容易诱发群体性劳资纠纷。“碰瓷式”不良劳动者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千方百计寻找企业用工漏洞,并夸大提起诉讼的预期利益,在其煽动和诱导下,极易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引例】 究其原因,专家认为:一是企业用工不规范。成立时间短、员工人数少的中小企业缺乏应有的企业制度和管理经验积累,往往存在诸多不规范用工行为,使“碰瓷式”不良劳动者有机可乘。二是利益驱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利的倾斜保护给不良劳动者滥用诉权获利提供了可能。高胜诉率及胜诉后所得赔偿总额一般超过其正常上班收入的现实驱使“碰瓷式”不良劳动者乐此不疲。三是诉讼成本低。新的诉讼费用收取办法使劳动争议诉讼费用低至近乎可忽略不计,谋利成本的低廉让不良劳动者不劳而获、以小博大的侥幸心理日益严重,造成“碰瓷式”劳动诉讼居高不下。为此,法院建议:一是企业定期“体检”。中小企业应有针对性地对自己在管理和用工方面的不足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预防和减少用工的法律风险。二是加强教育引导。教育不良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使其认识到“碰瓷式”维权不可能永远成功,更不可能成为一种谋生手段。三是完善行政监管。劳动行政部门加大督促企业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力度,帮助企业规范用工行为,指导企业防范“碰瓷式”劳动维权。四是发挥审判职能。建立“碰瓷式”不良劳动者名册,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通报,并借助法企共建平台适时向企业预警,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制裁滥用诉权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5.1.1 5.1.1 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5.1 劳动争议诉讼概述劳动争议诉讼概述劳动争议诉讼是争议当事人就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据相关的劳动争议诉讼是争议当事人就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争议进行审理作出判决的司法解决方式法律、法规对争议进行审理作出判决的司法解决方式。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作用是确保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以及对争议仲裁裁决进行一定的监督和审查,保障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5.1.2 5.1.2 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进入到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案件,除了满足法律对劳动争议的范围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仲裁前置”这一程序条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详细规定了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5.1.2 5.1.2 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5.1 劳动争议诉讼概述劳动争议诉讼概述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的规定(1)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2)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3)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4)第四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5)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6)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7)第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5.1.2 5.1.2 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5.1 劳动争议诉讼概述劳动争议诉讼概述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的规定(1)第二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2)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3)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4)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5)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八(6)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1.2 5.1.2 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5.1 劳动争议诉讼概述劳动争议诉讼概述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的规定(1)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5.1.2 5.1.2 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5.1 劳动争议诉讼概述劳动争议诉讼概述【重点提示重点提示5-15-1】司法解释(二)规定的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争议类型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重点提示重点提示5-25-2】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受案范围是一致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这几个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范围要大于劳动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这样会导致有些劳动争议不属于仲裁范围,但是却属于诉讼范围。5.1.3 5.1.3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5.1 劳动争议诉讼概述劳动争议诉讼概述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并有明确被告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并有明确被告(1)确定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的一般原则(2)确定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的具体情形1必须已经经过仲裁程序必须已经经过仲裁程序2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3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4【重点提示重点提示5-35-3】劳动争议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被告只能是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对方当事人,而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也不得作为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5.1.4 5.1.4 劳动争议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的区别劳动争议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的区别5.1 劳动争议诉讼概述劳动争议诉讼概述n民事诉讼的起因是公民或法人在进行民事交往的过程中因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了侵害,受侵害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而产生民事诉讼。n劳动争议诉讼的起因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对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结果不服,不服裁决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劳动关系当事人和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差别导致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不同。n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双方,相对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指性。n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限定主体身份范围,只要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国家、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5.1.4 5.1.4 劳动争议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的区别劳动争议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的区别5.1 劳动争议诉讼概述劳动争议诉讼概述n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诉讼中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n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n民事诉讼中,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原告的起诉书后,有权利对原告的起诉提出反诉。n劳动争议诉讼中,是没有反诉程序的。5.1.5 5.1.5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审理机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审理机构5.1 劳动争议诉讼概述劳动争议诉讼概述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各国的社会背景、历史文化传统等的不同,处理劳动争议诉讼的司法审判机构也有所不同。在我国,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机构一般是民事审判庭,个别地方的法院设立了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审判庭。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迅速增加,不少法院设立了劳动争议合议庭来专门处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但是劳动争议合议庭仍属于民事审判庭的内部机构。5.2.1 5.2.1 起诉与受理起诉与受理5.2 劳动争议诉讼一审程序劳动争议诉讼一审程序1.1.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衔接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衔接由于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存在仲裁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与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紧密相关的。当然,由于分属于不同的程序,在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衔接问题上,还存在一些值得特别注意之处。2.起诉起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5.2.1 5.2.1 起诉与受理起诉与受理5.2 劳动争议诉讼一审程序劳动争议诉讼一审程序3.3.受理受理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当事人起诉的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阶段涉及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及确定双方当事人问题。5.2.2 5.2.2 准备与调查准备与调查5.2 劳动争议诉讼一审程序劳动争议诉讼一审程序5.2.3 5.2.3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5.2 劳动争议诉讼一审程序劳动争议诉讼一审程序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判决是指法院对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的权威性判断。5.2.4 5.2.4 判决和裁定判决和裁定5.2 劳动争议诉讼一审程序劳动争议诉讼一审程序判决民事裁定是指法院对民事审判中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性问题作出的具有结论性、权威性的判定。裁定5.3.1 5.3.1 劳动争议诉讼二审程序劳动争议诉讼二审程序5.3 劳动争议诉讼中的特殊制度劳动争议诉讼中的特殊制度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和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的,劳动争议诉讼二审程序启动。二审案件的审理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也就是说,二审只解决一审已经审理,但仍存在争议的问题。二审法院一律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开庭审理。如果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后,事实清楚的,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当事人对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不能再提起上诉。需要指出的是,二审程序并不是劳动争议审理的必经程序。如果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那么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程序将不会再产生。5.3.2 5.3.2 劳动争议诉讼再审程序劳动争议诉讼再审程序5.3 劳动争议诉讼中的特殊制度劳动争议诉讼中的特殊制度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但认为确有错误而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劳动争议案件的再审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才可以进入再审程序。再审程序的启动通常有三种方式:u一是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决定再审u二是检察院发现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通过抗诉程序提出再审u三是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进行再审5.3.3 5.3.3 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5.3 劳动争议诉讼中的特殊制度劳动争议诉讼中的特殊制度1.1.先予执行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亦称先行给付。先予执行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在作出判决之前采取2.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遇到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5.3.4 5.3.4 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律适用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律适用5.3 劳动争议诉讼中的特殊制度劳动争议诉讼中的特殊制度劳动争议诉讼在程序上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就实体法的适用来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主要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还可以参照有关的劳动政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5.3.5 5.3.5 劳动争议案件的强制执行劳动争议案件的强制执行5.3 劳动争议诉讼中的特殊制度劳动争议诉讼中的特殊制度一般情况下,有关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可以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但如果当事人不执行,则可以通过法院执行程序予以强制执行。执行程序是指法院依法对生效的法律文书,通过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诉讼活动。对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有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当申请执行法院判决时,当事人应请求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当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时,应请求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申请执行劳动争议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一1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1日起计算。【本章小结本章小结】劳动争议诉讼是争议当事人就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据相关劳动争议诉讼是争议当事人就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争议进行审理作出判决的司法解决方式。进入到劳动争的法律、法规对争议进行审理作出判决的司法解决方式。进入到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案件,除了满足法律对劳动争议的范围条件外,还需要满议诉讼程序的案件,除了满足法律对劳动争议的范围条件外,还需要满足足“仲裁前置仲裁前置”这一程序条件。在我国,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机构一般这一程序条件。在我国,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机构一般是民事审判庭,个别地方的法院设立了专门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劳是民事审判庭,个别地方的法院设立了专门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劳动审判庭。动审判庭。劳动争议诉讼在程序上适用劳动争议诉讼在程序上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人民法院规定的程序。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依照对劳动争议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首先,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首先,由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由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