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教学总结 .docx
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此文档仅供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学问重点笔记第一章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第一节 建造师的相关治理制度一、把握注册治理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 经过注册, 取得建造师 注册执业证书及执业印章后,方可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治理相关活动。注册分为 执业凭证、连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注册建造师 本人 保管、使用。初始注册和连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 年。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申请连续注册。变更注册有效期仍连续原注册有效期 ,而是重新运算。因变更注册不准时 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显现缺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 聘用企业 承担责任,并 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二、把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失效情形1 、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都为聘用单位出问题3、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连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 65 周岁。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三、注册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 须符合连续训练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一)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连续训练要求的证明材料。( 连续训练证书 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连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证明)(二)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1、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连续训练要求。4、没有不予注册的法定情形。(三)不予注册的情形:1 、不具有完全行为才能的。2 、申请在两个或以上单位注册的。3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连续训练要求的。4 、受到刑事惩罚,刑事惩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6 、非职业活动受到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7 、被吊销注册证书不满 2 年的。8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 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 、超过 65 周岁的四、建造师的执业范畴包括: 1、项目经理。 2、其他施工治理。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只供学习与沟通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此文档仅供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五、注册建造师的权益: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 、在规定范畴内执业活动。3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说明和辩护。 6 、接受连续训练。 7 、获得相应的劳动酬劳。8、对侵害本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述。六、注册建造师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现任。4、接受连续训练。5、保守国家隐秘和商业技术隐秘。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7、帮助注册治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七、注册建造师受聘单位的变更。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就上不得更换,除非 发包方同意或因不行抗力等特殊缘由必需更换项目负责人以及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单位已解除合同关系 的情形发生,否就建造师不能在承建项目完工前变更注册单位。其次节法律体系的法的形式一、法律部门1 、民法商法 :调整公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 : 合同法 、 物权法、公司法、 招标投标法 。2 、行政法包括:建筑法 、城乡规划法、环境法、房的产法。3 、经济法包括:土的治理法、标准化法、节省能源法。4 、社会法包括: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前无的名,后有“条例”两个字,如建设工程安全治理条例。三、的方性法规: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前有的名,后有“条例”,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四、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前无的名,后有规定、方法。第四节民法一、要式法律行为 :指法律规定的应采纳特定形式 的民事法律行为。1、合同法规定,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必需采纳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商定的除外。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1、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益才能和行为才能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熟悉错误、欺诈、胁迫等。3、行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4、行为形式合法。凡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需采纳特定形式 才为合法。三、物权法1、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对承租人的效力:订阅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抵押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3)建设用的使用权抵押后,该土的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将土的上新增的建筑物一并处分,但新增的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4)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爱护。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毁灭。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 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毁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 发生效力效力。3、建设用的使用权( 1)建设用的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或划拨 。经营式用的或有两个以上意向者的采纳竞价方式 出让。( 2)建设用的使用权的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的,当事人应实行 书面形式 订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只供学习与沟通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此文档仅供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建设用的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附着于该土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四、建筑法1、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2、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情形有:( 1)承包人 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必需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3、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 1)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恳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作为法院方应予以支持( 2)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恳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 3)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恳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畴签订的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恳求按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4、监理制度( 1)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接1) 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畴承揽工程。2) 不得转让监理业务(注:这里的 不得转让不仅仅包括转包,仍包括分包,这与承包单位不同,分包对承包单位来说,是答应的。只要不是主体工程)( 2)履行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与 被监理工程的 承包 单位、 建材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五、招标投标法(一)联合体投标1、联合体各方 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与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2、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需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假如变化后的联合体减弱了竞争,含未经过资格预审或不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资质等级不符合标准的,招标人有权拒绝 。3、联合体各方必需指定牵头人 ,授权其代表全部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和谐工作 ,并向招标人 提交 全部联合体成员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4、联合体投标的, 应以联合体各方或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 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 约束力 。(二)开标程序开标应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的点应为招 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的点 。开标由 招标人 主持,邀请 全部投标人 参与。(三)中标1、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举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举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2、依法必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舍弃中标,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其次候选人为中标人。六、安全生产法(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1、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立刻 报告 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的县级以上安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以下规定逐级上报:只供学习与沟通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此文档仅供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1)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 国务院安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国务院安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省级政府在接到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刻报告至国务院 。( 2)较大事故 逐级上报至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 上报至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安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刻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缺失。并妥当爱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事故发生的的人民政府、安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刻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二)安生生产的监督治理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 ,并从检查确定认定不合格之日 15 日内依法做出处理看法。七、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制定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的基本法律依据 。(一)安全生产治理基本制度:安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训练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其中,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训练培训制度是法定基本制度,安全生产制作制度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治理制度,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中心环节 。(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监理单位应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违约 。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峻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准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应准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责任承担监理责任。(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施工单位应在 施工现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暂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急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急部位,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需符合国标准。八、安全生产许可条例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治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颁证机关的监督检查。2、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连续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九、质量治理条例(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监理单位发觉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合同商定的质量要求的 ,应报告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勘察、 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和修改。 对需要作 重大修改的 ,建设单位应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只供学习与沟通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此文档仅供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三)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明确 保修范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1、不属于保修范畴的情形: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不行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2、施工单位按质量保修书商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另行托付其他单位保修,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 承包。假如不是施工单位缘由造成的 质量缺陷, 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 ,保修费用由 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 承担。 假如是由于施工单位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费用, 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缺失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证金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起运算。由于 承包人缘由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缺陷责任期从 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运算。由于 发包人缘由导致 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 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2、政府投资项目,预留保证金比例一般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运算。(五)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1、科学设计。 2、按规范挑选材料设备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材、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 )。 3、说明设计文件。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 。(六)质量的监督治理(宏观的,是政府监督,微观的,是由监理监督)建设工程质量 必需 实行 政府监督治理。监督的 主要依据 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质量监督站)强制监督。主要 内容 是: 的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各参建方的质量行为。 主要 手段是: 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十、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1、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这里的产品是指经过 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 1)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 2)工程施工活动中, 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产品不属于这里的产品 。2、生产者的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 1)为产品质量负责( 2)确保标识规范( 3)确保包装质量合格(4)不得生产国家明令剔除的产品(5)不得伪造产的,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6)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特殊情形( 1)工程建设中拟采纳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提请 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 , 报批准标准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 2)工程中 采纳国际或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 向国务院建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 3)标准化法按标准的级别不同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应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有标准而又需要在某个行业统一的,可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畴内统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制定行业标准。企业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的方标准的,应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强制性标准 , 必需 执行, 举荐性标准 ,国家 勉励 企业 自愿采纳。十一、环境爱护法(一)环境影响评判1、环境影响评判的分类对可能造成 重大环境影响的,应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 。可能造成 轻度 环境影响的,应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对环境 影响很小 ,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判,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只供学习与沟通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此文档仅供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2、环境影响评判文件的审批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判文件 ,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审批或审批不合格不得 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判文件自 批准之日起 ,有效期 5 年, 超过 5 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 重新 审核。3、环境影响的后评判和跟踪治理在项目建设、 运行中 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判文件的情形,建设单位应 组织 环境影响的 后评判 ,实行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判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二)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需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 投入试生产之日 起 3 个月 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判文件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爱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三)环境污染的防治1、水污染的防治( 1)在生活饮用水源的、 ,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爱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2)禁止 向水体 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 3)禁止 在水体 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4)禁止 向水体 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5)向水体 排放含热废水,应当实行措施,保证水体水温符合标准。( 6)排放含病原体污水,必需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2、大气污染防治( 1)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需 实行除尘措施。( 2)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必需经过 净化 处理。( 3)在人口集中的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爱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及其他产生 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运输、装卸、贮存 能够散发 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 必需实行密闭措施 或其他防护措施。( 5)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需、实行防治扬尘污染措施。3、噪声污染防治与工程建设 有关的噪声是 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四)建筑节能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 要求的,不得使用。(五)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方人民政府建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罚款:1、明示或示意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2、明示或示意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3、选购不符合施工设计文件要求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4、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六)工程项目节能的治理和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应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建成的,不得销售或使用。国家 勉励使用 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由 国务院建管部门 组织制定, 并依法发布, 国家勉励 企业 制定严于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企业节能标准 。十二、消防法只供学习与沟通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此文档仅供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 建设单位应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 日内 ,将消防设计文件 报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备案 。十三、劳动法1、劳动争议的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 协商解决 。( 1)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主任由 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因支付 拖欠劳动酬劳、 工作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用人单位在协议商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 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是 单数 ,是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它不是一般的民间组织,也区分于司法结构、群众自治性组织和行政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法定管辖(由劳动合同履行发或用人单位所在的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15 天内 可向法院起诉(假如是裁定就为10 天)。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就:1) 一次裁决原就 :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 不服,只能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不得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 要求 重新处理 。2) 、合议原就 : 少数听从多数3) 强制原就 :当事人申请仲裁无须双方达成一样 , 只要一方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假如是民事纠纷仲裁,就必需双方达到一样。 )。调解不成 时, 无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可直接行使裁决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运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酬劳发生争议的,不受此时效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1 年内。十四、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订立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 个月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缘由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的,每月支付劳动者 2 倍的工资 ,并补订 书面劳动合同。 超过 1 年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依法向劳动者 支付 2 倍的工资 ,并视为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劳务派遣劳务 派遣单位与劳动者 应签订 劳务派遣 的劳务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 与用工单位应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十五、档案法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 个月 内,必需向 城建档案馆 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原件)。2、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 个月之前 完成。3、检查项目档案的方式有: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十六、建设工程法律责任(一)与工程建设亲密相关的有:1、违反国家爱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现任。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的下设施等,没设置明显标志和实行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现任。3、建筑物 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全部人只供学习与沟通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此文档仅供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或治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二)行政责任种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惩罚和行政处分。其中行政惩罚 是更为常见的行政责任形式。十七、合同法(一)合同法原就及合同分类1、合同法的基本原就:公平、自愿、公正、诚恳信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平: 是位置公平 的合同当事人, 在权益义务对等的 基础上, 经充分和谐达成一样 ,以实现互利互惠 的经济利益目的。2、不受合同法调整的类型:(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合同、收养合同 。( 2) 有关政府行使行政治理权行政合同,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托付合同、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嘉奖合同。( 3) 劳动合同 (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适用)。( 4) 政府间协议 (适用国际协议)3、合同的分类( 1)出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样即告成立的合同,如托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实践合同: 又称要物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以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即合同必需采纳特定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即属于要式合同。( 6)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 :是当事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 ,且不答应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 ,可重复使用 ,如:车票、飞机票等。对 格式条款 的懂得发生争议 时,应 按通常 懂得予以说明, 有两种以上 说明的,应作出不利于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说明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样 时,应采纳 非格式 条款。当供应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益的,该条款无效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属于出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 7)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要以其他合同存在前提的合同。如: 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当主合同毁灭,从合同也随之毁灭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要经过两个必要程序:即要约与承诺1、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如: 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就是要约,而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 ,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觉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行撤销。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行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预备工作。( 3)要约毁灭的缘由:1)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2)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方式有:通知、缄默) 只供学习与沟通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此文档仅供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4)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 ,是行为人作出的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公告、拍卖公告 、一般商业广告、 寄送价目表 、招股说明书等,但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2、承诺承诺 ,是指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 要约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1)承诺超期与延误1) 承诺超期 :是指受要约人 主观 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承诺超期 , 除要约人准时 通知 受要约人该 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2) 承诺延误 :是批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缘由 而推迟到达要约人。承诺延误 , 除要约人准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2)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需留意的是: 由于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立刻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这成立。 所以, 承诺只可撤回, 不行撤销。3、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 一方因违反诚恳信用原就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 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依靠利益缺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 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三)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生效( 1) 合同成立 :是指当事人 完成签订合同过程 ,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样 。合同 成立不同于 合同 生效 。合同生效 是法律认可合同效力, 强调 合同 内容合法 性。因此,合同 成立表达 了当事人的意志 ,而合同 生效表达 了国家意志 。合同 成立是 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 2)合同生效要件:1) 订立合同当事人必需具有相应的民事权益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 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2、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特点: 合同自始无效 (从订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肯定无效。合同当然无效。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无效合同的缘由1) 一方以 欺诈、胁迫 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 , 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缘由:重大误会、显失公正、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2)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恳求变更、撤销权只有受损害 方才能行使。1)撤销权的救济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可申请 法院或仲裁机构 撤销合同 , 也可 申请 变更合同 ,当然, 仍可不行使撤销权,连续认可该合同的效力。假如撤销权人恳求变更的 ,法院或仲裁机构 应予以变更 ,不得撤销 。当只供学习与沟通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此文档仅供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事人恳求撤销的 ,法院 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2)撤销权的毁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没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舍弃撤销权。4、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此类合同 为效力待定合同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除外。此类合同须经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后才有效。合同被追认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益,撤销应以 通知 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就是表见代理,它无须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代理效力。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 3)越权订立的合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 该代表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人所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经权益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 。否就无效。(四)合同的履行1、合同条款空缺(1)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就: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酬劳、履行的点等内容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的,可协议补充,不通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或交易习惯 确定。( 2)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详细规定1) 价款或酬劳不明确的 , 按订立合同时履行的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2) 履行 的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的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的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的履行。3) 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预备时间。4) 履行 方式不明 的, 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5) 履行 费用的负担不明,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合同改造纠纷处理( 1)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1) 发包恳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承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发包人恳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予以支持。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合同商定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2) 承包人恳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未按商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供应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商定的帮助义务的。( 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依据履行情形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复原原状、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缺失。只供学习与沟通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此文档仅供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合同的权益义务终止, 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按商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2) 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以下情形处理:修复后 经竣工 验收合格 的, 发包人恳求承包人承揽修复费用,应予以支持修复合经竣工验收 不合格的 , 承包人恳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以支持。( 3)发包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质量缺陷的,应承担过错 责任。1)供应的设计有缺陷。2)供应或指定的建材、构配件及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4)建设工程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 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商定为由主见权益的,不予支持。 但承包人 应在建设工程的 合理使用寿命内对的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5)对竣工日期争议的问题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假如在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质量发生争议时,工程质量经签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即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