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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第十三章票据法教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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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第十三章票据法教学ppt课件.ppt

    (本科)第十三章票据法教学ppt课件票据法第十三章1第一节票据法概述2第二节票据法的一般规定3第三节汇票4第四节本票5第五节支票6第六节法律责任目录CONTENTS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二、票据的功能三、票据法的概念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泛指商业上的凭证,如钞票、发票、仓单、提单等。狭义的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中华人民共利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中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即狭义的票据。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2.票据是流通证券3.票据是无因证券4.票据是文义证券5.票据是要式证券二、票据的功能(一)支付功能(二)信用功能(三)结算功能(四)融资功能三、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调整因票据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我国现行的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节票据法的一般规定一、票据行为二、票据权利三、票据抗辩四、票据丧失后的补救五、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一、票据行为(一)概念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并以在票据上签名或者盖章作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法规定,我国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基本票据行为:设票据的基本行为,出票行为无效,票据则无效附属票据行为:以出票行为为前提,在出票行为完成之后所进行的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二)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的代理是代理人基于本人的授权载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而签名于票据上的行为。票据法出于保障票据流通的需要,对票据代理有与一般民事代理不同的规定。1.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即在票据上载明表示代理的意思和代理人签名。2.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的后果无权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义签名于票据者,应自负票据责任二、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以获得一定金钱为目的的债权。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即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票据权利作为一种金钱债权,表现为请求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原始取得收款人从发票人处取得票据,实际上就得到了票据权利,这就是原始取得。另外,持票人从无处分权人那里善意取得的票据,也是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而取得的票据是继受取得,这属于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二、票据权利(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而票据权利保全是权利人为防止权利的丧失而为的一切行为。票据权利保全同时又是权利的行使行为,票据法将二者相提并论。二、票据权利(四)票据权利的消灭一、付款消灭。 付款仅指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票据为金钱证券,付款后,票据目的即告达到,票据上的请求付款权及追索权都不复存在。但如果是部分付款,则表示票据权利部分消灭。二、时效消灭。(1)2年期限消灭时效。(2)6个月期限消灭时效(3)3个月期限消灭时效。三、票据抗辩(一)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以一定的合法事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所根据的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称为抗辩权。票据抗辩是债务人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三、票据抗辩(二)票据抗辩的种类一、对物抗辩。(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二、对人抗辩。这是基于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三、票据抗辩(三)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是流通的信用证券,如果任意以票据记载内容以外的事实作为抗辩事由,那么不但会使持票人蒙受损失,而且会使权利人缺乏安全感,阻碍票据的流通。因此,为保证票据的安全性和流通性,法律对票据抗辩作了限制。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能以自己与发票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三、票据抗辩(四)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其一,持票人取得票据系出于恶意时,不适用票据抗辩的限制,此即“恶意抗辩”。其二,持票人取得票据是以无对价或者以不相当对价时,也不适用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定。四、票据丧失后的补救(一)挂失止付(二)公示催告五、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一)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是冒用他人名义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一般分为票据本身的伪造和签名的伪造。1.对于被伪造人的效力2.对于伪造人的效力3.对于其他真正签名人的效力4.对于付款人的效力五、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二)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擅自改变票据上签名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变造票据是违法行为,但为了维护正常的流转秩序,票据法针对不同情况规定了变造票据的效力。1.对变造人的效力2.对变造前签章人的效力3.对变造后签章人的效力4.不能辨认签章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的效力第三节汇票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二、汇票的出票三、汇票的背书四、汇票的承兑五、汇票的保证六、付款七、追索权与拒绝证书第三节汇票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种类:以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分为记名汇票、指示汇票、无记名汇票;以指定到期日的方式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以流通的地域不同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以发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银行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二、汇票的出票(一)出票的概念汇票的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它包括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环节。(二)票据的记载事项1.绝对应记载事项(1)票据文句。这是表明票据为汇票的文字。(2)一定金额。(3)支付文句。(4)出票日期。(5)收款人或指定人的姓名。(6)出票人签名。(7)付款人姓名。二、汇票的出票2.相对应记载事项(1)付款日。未规定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付款地必须单一,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3)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二、汇票的出票(三)出票的效力1.对于出票人的效力2.对付款人的效力3.对收款人的效力三、汇票的背书(一)背书的概念及种类 汇票的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它是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汇票转让的主要方式。种类: (1)依汇票背书的目的不同,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2)依汇票转让的情形不同,将背书分为一般转让背书与特殊转让背书。前者如记名背书、空白背书,后者如回头背书、期后背书等。三、汇票的背书(二)票据的禁止背书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禁止背书,是指发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禁止转让票据权利。例如,我国规定,发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背书人也可以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若其后手转让汇票,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三、汇票的背书(三)一般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分为完全背书和空白背书。我国不承认空白背书,只对完全背书作了规定。1.完全背书2.背书的连续持票人所持汇票的背书,只要符合连续性的要求,法律就推定他为正当的票据权利人。持票人据此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这是汇票背书转让的权利证明效力,又为资格授予效力。三、汇票的背书(四)非转让背书1.委托背书委托背书又称委托取款背书,是指背书人授权被背书人代理自己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2.设质背书持票人在汇票上背书,将该票据作为质押权的对象交付质押权人,由该质押权人(也就是设定质押的被背书人)取得该票据。设质背书在格式上与一般转让背书相同,也可以是空白背书,但必须记载“设质”文句,或“因担保”文句。四、汇票的承兑(一)承兑的概念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它是一种要式的附属的票据行为。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就负有于到期日绝对付款的责任。四、汇票的承兑(二)承兑的程序1.承兑的提示承兑的提示是汇票的持票人在承兑的期限内,以确定和保全其票据权利为目的,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予以承兑的行为。它是承兑这一票据行为的前提。承兑提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之。2.付款人的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承兑后,付款人应尽快决定承兑或拒绝承兑。根据有关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该汇票之日内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承兑应在汇票上记载“承兑”或其他文句并由其签名五、汇票的保证(一)保证的概念票据保证就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某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它与一般民法上的保证在性质、形式、先诉抗辩权的有无上均有所不同。五、汇票的保证(二)汇票保证的效力1.保证人的责任2.保证人的权利3.对被保证人及其前后手的效力六、付款(一)付款的含义付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付款,是指一切票据关系人,依票据文义向票据债权人支付票载金额的行为。狭义的付款则仅指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这里仅指狭义的付款。六、付款(二)付款的程序1.提示付款的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现实地出示票据以请求付款的行为。提示是付款的前提。提示应在法定期间进行,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应提示付款。2.付款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依汇票记载币种为准。付款人在付款时,对持票人资格仅负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即对票据格式是否合法、绝对应记载事项是否齐全、背书是否连续进行审查。付款人有权要求持票人交回票据;否则,可拒绝付款。票据足额付款后,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消灭。七、追索权与拒绝证书(一)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七、追索权与拒绝证书(二)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被拒绝或者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要式的公证文件。它是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条件。第四节本票一、本票的概念二、本票的记载事项三、本票的出票四、本票的见票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本票的记载事项(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1)到期日。未写明到期日的,视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三)不得记载事项本票上不得记载附条件支付的文句和法定方式以外的到期日等。本票记载上述两项事项,整个票据无效。三、本票的出票(一)出票人资格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二)本票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发出本票后,对持票人负有在到期日支付本票金额的义务。这一义务是第一次的、无条件的、绝对的和最终的义务。2.对收款人的效力出票人发出本票后,收款人(即持票人)即取得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四、本票的见票(一)本票见票的含义本票见票,是指本票的持票人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由出票人在本票上记载“见票”的字样、见票日期及签名,并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二)本票提示的期限由于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随时可以请求付款,因此见票即付票据的付款提示的期限从出票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三)本票见票的效力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以见票日为基准来确定到期日。见票提示是保全权利、行使追索权的要件。发票人在持票人见票提示后,必须承担付款责任。第五节支票一、支票概述二、支票的发票三、支票的付款四、空白支票一、支票概述(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支票是发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一、支票概述支票的种类依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可分为记名支票、指示支票、无记名支票。依支票当事人资格是否重叠的不同,可分为对己支票、指己支票和付受支票。依支付方式不同,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依支票上出票日期与实际出票日期是否一致,支票可分为即期支票和远期支票。依支票有无特殊保障的不同,可分为一般支票、保付支票和平行线支票。一、支票概述(二)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其一,在资金关系上,发票人在签发支票时,法律要求发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资金关系;而签发汇票时,发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发票人即为付款人,无所谓资金关系其二,在付款人身份上,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汇票、本票的付款人则无限制。其三,在转让方式上,支票同汇票一样,应背书转让,支票转让适用汇票转让的规定;本票一般是交付转让,背书转让是例外其四,在到期日上,支票只有见票即付一种到期日;而汇票、本票可记载几种到期日的任何一种。其五,在经济职能上,支票主要是用作支付工具,从而节省通货;而汇票、本票主要是信用工具。一、支票概述(三)关于空头支票空头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出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金额的支票。我国票据法明文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严格要求在付款人处必须实有支票金额的存款。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是一种票据欺诈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签发空头支票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支票的发票(一)发票的含义支票的发票是发票人委托银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同汇票、本票发票一样,支票的发票也包括制成和交付票据两个环节。支票签发,必须使用充当付款人的银行印制并发出的支票用纸。存款人领取支票用纸,填写“支票领用单”,加盖预留于银行的印鉴。二、支票的发票(二)支票的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指示;(3)付款人名称;(4)出票日期;(5)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1)确定的金额。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可以不记载金额,授权持票人补记。(2)收款人名称。(3)付款地。(4)出票地。二、支票的发票(三)发票的效力1.对发票人的效力2.对付款人的效力3.对收款人的效力三、支票的付款(一)付款提示支票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请求付款。支票为支付证券,持票人应在付款提示期间提示。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三、支票的付款(二)付款方式1.全部付款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有相反记载的,该记载无效,也不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于当日足额付款。2.转账转账是用支票的交付来调整银行账务的数目。持票人请求银行将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所载金额转存入持票人的账户,以实现支票上的权利,这与现金支付有相同的效力。三、支票的付款(三)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只是对持票人是否具备形式上的资格进行审查,而对持票人实际上是否真正是权利人无审查义务。审查的事项包括:(1)审查票据的形式,是否具备了支票的法定要件;(2)若有背书转让,审查背书是否连续;(3)审查支票上的签章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是否相符。付款人足额付款后,支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支票由银行收回。四、空白支票空白支票是发票人在签发支票时,因某种原因,有意将票据上的应记载事项不记载完全,待以后由自己授权收款人予以补充完备。在实践中,一般有金额空白、到期日空白、收款人空白、发票人空白等,尤以金额空白最为常见。空白票据经发票人的授权人对空白部分记载后,成为完全票据。第六节法律责任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票据欺诈行为,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故意使其他票据当事人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其表现主要有:(1)伪造、变造票据的;(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的;(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进行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6)冒用他人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票据,骗取财物的;(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上述六项行为之一的。上述行为,诈骗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其中使用盗窃的票据的,构成盗窃罪,依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有关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上述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付款人上述行为给持票人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复习思考题一、概念题票据票据行为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票据的变造挂失止付背书汇票本票支票空白支票二、问答题1.票据的特征有哪些?2.票据行为包括哪些种类?3.票据权利因时效消灭有哪几种情况?4.票据丧失后法律规定了哪几种补救的办法?5.票据变造、伪造后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6.关于空白支票我国有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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