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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第十六章 经济纠纷解决教学ppt课件第16章 经济纠纷的解决第一节 经济纠纷解决的概述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二、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一、经济纠纷的概念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有两大类:一类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另一类是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二、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主要有四种方式,即和解、调解、诉讼和仲裁。(一)和解和解,也叫协商,是指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自行协商解决其经济纠纷的方式。这种方式是以当事人各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为前提的,可以省去仲裁和诉讼的复杂程序,节省时间和金钱,且有利于保持和发展当事人间的经济交往,是最佳和最受推崇的方式,在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二)调解调解,是指经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调解说服,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这里所说的调解,是仲裁、诉讼程序之外的调解。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经济纠纷时,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三)诉讼诉讼,是指当事人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经济纠纷,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诉讼程序较为复杂,但也较为完善,选择这种方式解决争议,通常能够彻底解决争议。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在程序上,经济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所以,经济诉讼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 (四)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仲裁程序简捷,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较多,结案迅速,灵活便利,费用较低,符合解决纠纷的效率和效益原则,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信任并被选择用来解决经济纠纷。由于诉讼和仲裁在解决经济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本章只对这两个问题作具体的阐述。第二节 经济诉讼一、经济诉讼概述二、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和诉讼管辖三、经济诉讼程序(一)经济诉讼的概念和任务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一)经济诉讼的概念和任务经济诉讼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确认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制裁经济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经济诉讼的主体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2.诉讼当事人经济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经济权益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主要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3.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诉讼代理权,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经济诉讼的人。4.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三)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2.法院调解原则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使他们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解决其民事纠纷。3.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经济实体权利和经济诉讼权利。4.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5.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经济诉讼,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样,依法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并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不受任何歧视和限制,也不得享有任何特权。对等原则,是指当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时,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诉讼权利也加以相应的限制,以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和尊严,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外国法院进行诉讼时的正当权益。6.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它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它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和诉讼管辖(一)受案范围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经济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确定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可以明确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经济权益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各种合同纠纷案件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和诉讼管辖(二)诉讼管辖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就当事人而言,管辖实际上是经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就法院而言,是指对具体的经济纠纷案件由哪一个人民法院来行使审判权的问题。诉讼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二、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和诉讼管辖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和诉讼管辖 (二)诉讼管辖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案件在确定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之后,进一步确定由同一级中的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二、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和诉讼管辖 (二)诉讼管辖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依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起诉,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和诉讼管辖 (二)诉讼管辖2.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以及被告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二、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和诉讼管辖 (二)诉讼管辖2.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有以下10种:(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票据载明的付款地。(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和诉讼管辖 (二)诉讼管辖2.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有以下10种: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和诉讼管辖 (二)诉讼管辖2.地域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被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的法院就取得了对该案的管辖权。 二、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和诉讼管辖 (二)诉讼管辖2.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某类特殊的经济纠纷案件,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既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又排除当事人的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的种类有: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和诉讼管辖 (二)诉讼管辖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或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上级人民法院对某个具体案件,指定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经济诉讼程序(一)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是最完整、最系统的审判程序,包括审判程序的全部主要内容,充分体现了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二)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经济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判决或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亦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依照法律规定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审理每一个案件必经的程序,它是人民法院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或调解书所适用的一种补救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有三种情况:1.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2.当事人申请再审 3.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四)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经债权人申请,直接向债务人发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也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督促程序是一种以迅速结案为目的的略式程序,这种程序比简易程序还要简便,它不需要开庭,不需要传唤债务人,不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只就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即可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 (四)督促程序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债权人的请求权;(2)申请的标的仅限于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居住在境外的,不适用督促程序。(五)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失去票据的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则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这是对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进行补救的一种程序。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所丧失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2)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3)申请人是票据丧失前的最后持票人;(4)应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的主要内容及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六)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指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所适用的程序。执行程序不是案件的必要程序,如果人民法院的裁判没有给付内容,或虽有给付内容但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义务,或当事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没有申请执行,就不会发生执行。1.执行程序的开始 2.执行管辖 3.执行措施第三节 经济仲裁一、仲裁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二、仲裁机构三、仲裁协议四、仲裁程序五、仲裁监督一、仲裁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一、仲裁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的基本原则是在仲裁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也是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独立仲裁原则 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协议管辖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5.公平合理原则一、仲裁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三)经济仲裁的受案范围我国经济仲裁的受案范围十分广泛。根据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下列纠纷不能申请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是指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仲裁机构是仲裁的组织保证。我国的仲裁机构是依法在各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其性质为民间机构。 二、仲裁机构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必要的财产。(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4)有聘任的仲裁员。 二、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在机构设置上具有以下特点:(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2)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设立一个仲裁委员会,负责对各种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仲裁。(3)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4)各仲裁委员会之间都是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三、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经济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将经济纠纷提交仲裁以及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必要依据。仲裁协议的形式有两种:(1)仲裁条款,即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2)其他表示提交仲裁的文件,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三、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是整个仲裁程序中最重要的文件。仲裁协议的内容直接关系到仲裁申请能否受理,仲裁程序能否进行,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执行等问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解决。(2)仲裁事项,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提交仲裁解决的经济纠纷的具体范围。(3)选定的仲裁机构,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协商选定的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仲裁机构。 三、仲裁协议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三、仲裁协议(四)仲裁协议的放弃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而未进入仲裁程序时,双方可再次通过书面协议放弃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四、仲裁程序(一)申请和受理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发生后,任何一方均可依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这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前提。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四、仲裁程序(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指由仲裁员组成的对具体案件进行仲裁的临时性组织。仲裁庭有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独任仲裁庭,即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另一种是合议仲裁庭,即由3名仲裁员组成并设首席仲裁员的仲裁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并选定仲裁员。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或者未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四、仲裁程序 (三)开庭和裁决开庭,是指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参加下,依法对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如当事人协议不开庭,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可由鉴定部门鉴定。四、仲裁程序 (四)裁决的执行由于仲裁机构是民间性质的机构,对裁决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五、仲裁监督 (一)仲裁裁决的撤销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必须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五、仲裁监督 (一)仲裁裁决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1)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五、仲裁监督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