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第10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教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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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第10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教学ppt课件.ppt
(本科)第10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教学ppt课件中国劳动与雇佣法中国劳动与雇佣法经济学经济学杨伟国杨伟国 王瀛王瀛 代懋代懋 主编主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大连大连第第1010章章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法目目 录录1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变迁过程变迁过程10.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现状及国际比较的现状及国际比较10.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影响的经济学分析 10.1 1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变迁过程变迁过程10.1.1 变迁的背景及介绍变迁的背景及介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经历了大致五个过程:创立时期创立时期(19491956年)年)中断时期中断时期(19561986年)年)恢复时期恢复时期(19861993年)年)基本建立基本建立时期时期(19932001年)年)发展完善发展完善时期时期(2001年年至今)至今) 10.1 1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变迁过程变迁过程创立时期(创立时期(19491956)19491956年,由于存在大量私营企业,劳资矛盾十分尖锐,劳动争议数量较多。不仅影响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而且影响社会正常生活。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50年11月公布了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该规定提出:发生某些劳动争议以后,先协商,后调解,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如果无法解决,可于人民法院诉讼。该法律整体来说不是很完善,很多执行的具体操作细节没有制定,比如仲裁程序和仲裁员制度等。 根据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一条整合。 10.1 1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变迁过程变迁过程中断时期中断时期(19561986)在1956年我国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我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质,公有制经济成分占有绝对比重,企业经营管理行政化,劳动关系以及企业所有制结构单一化,劳动争议发生的几率大大降低。当时强调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是一致的,认为劳动争议会变得简单,同时对社会主义法制缺乏正确的认识。因此,从1955年7月开始,我国便陆续撤销了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1957年7月劳动部发布了关于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随后,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等规章也自动停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随之中断。人民法院不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改为依照一般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方式进行。 10.1 1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变迁过程变迁过程恢复时期(恢复时期(19861993)19861993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得到了恢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日益受到重视。1986年7月,国务院在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全面启动国营企业人力资源市场化进程。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使中断了30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 10.1 1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变迁过程变迁过程依据关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研究报告 的统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劳动关系的矛盾也逐渐复杂,而该规定由于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且受案范围过于狭窄,再者仲裁制度不健全,没有关于劳动仲裁员和仲裁庭的法律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发展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显得越来越迫切。基本建立时期(基本建立时期(19932001)1992年,我国经济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非公有制经济也迅速发展起来,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劳动关系的矛盾也逐渐复杂,同时在各类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 10.1 1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变迁过程变迁过程为了更好地调整劳动关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总结多年经验的基础上,1993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全面扩大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该条例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为:自行协商、企业调解、劳动仲裁和诉讼。随后,为了强化实践中的操作性,原劳动部又出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规定例若干问题解释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发展完善时期(发展完善时期(2001年至今)年至今)这一时期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体制转型的过渡阶段。在原有的制度结构被打破,而新的规范又未真正建立的时期,社会变革的成本大多落在了劳动者头上,而相应的补救措施又不到位,劳动争议频发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10.1 1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变迁过程变迁过程深圳市于2001年成立了全国首家专门化的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机构,即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通过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实体化改革,除去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前所承担的行政职能,使之回归仲裁本位,突出其作为独立的、中立的、体现三方机制的准司法机构的特性,不但改变了过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审判机构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状况,而且也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之后,各地区广泛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试点和全面推进工作,人们进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已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劳动争议仲裁人员职业化、专业化。 10.1 1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变迁过程变迁过程在这样的背景下,200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详细了解了全国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开展情况。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2005年开始起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经过多次审议,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于2008年开始实施。 10.1 1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变迁过程变迁过程10.1.2 内容变迁内容变迁1950年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指劳动争议之范围:1关于职工劳动条件规定事项2关于职工之雇用、解雇及奖罚事项3关于劳动保险及劳动保护事项4关于企业内部劳动纪律与工作规则事项5关于集体合同、劳动契约事项6其他劳动争议事项 10.1 1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变迁过程变迁过程由于国有体制改革,由于国有体制改革,1987年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年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仅缩小为两种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仅缩小为两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 10.1 1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变迁过程变迁过程为建立统一的国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加强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适用范围做出了与劳动合同法一致的规定,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均适用本法。现行的2007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与1993年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新增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关于劳动合同的争议则细化为: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而关于一些具体事宜的争议则进一步细化、扩充为两类: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10.1 1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变迁过程变迁过程由于我国国有企业体制的改革,以及不同类别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出现和数量的增多,比如有关休息休假工资、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等,这些案件的出现和增多使得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有不断扩大的需要,从以上的法律变迁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整体呈扩大趋势。从新中国成立至今的所有相关劳动争议的立法中,对于协商的规定都是较少的,也是较为不精确的,但是近年来,随着各种劳动争议案件的不断增多,国家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也越来越向劳动争议协商倾斜,尤其以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出台为代表。具体变化如下: 10.1 1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变迁过程变迁过程1950年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第五条提出,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达成的协议需要符合劳动政策和法令,并向当地劳动行政机关备案。1987年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没有针对该项内容的规定。2007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这个规定突出了协商主体的多元参与。2011年1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一次对协商做了很多非常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提高协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10.1 1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变迁过程变迁过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出台必有其众多原因。当前我国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劳动争议呈总量居高态势。因此,针对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机制普遍缺失、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弱化等比较突出的问题,为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精神,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建立预防工作机制、完善调解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制定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10.1 1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变迁过程变迁过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关于协商的新增内容有三处:(1)双方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约见和面谈的方式协商解决(2)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协商请求,另一方应当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无回复,视为不愿意协商,同时对于协商期限双方可以约定或者延长,难以达成一致协商期限的也被视为协商不成功.(3)合法有效的和解协议可以作为仲裁庭的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10.1 1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变迁过程变迁过程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历经了从最初的总厂和分厂调解委员会层级式的调解,到总厂和分厂调解委员会独立调解以及现行的多类别调解组织。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代表由原来的职工、企业和工会三方变化为现行的职工和企业两方,消除了原有三方在组成上的交叉和模糊部分,使得调解委员会的构成更加清晰、合理。2)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委员会组成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时限由1993年规定的30日内结束,变为现行的15日内结束,调解时限缩短了一半。3)劳动争议调解时限劳动争议调解时限 10.1 1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变迁过程变迁过程 1)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我国相关法律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构成上总体的变化不大,一直都是由三个主体构成,虽然称呼上略有不同,但表达的实质都是企业、政府和工会三方,而在1987年较为强调级别,只能是同级别的劳动行政机关和同级总工会,而不能越级构建仲裁委员会。具体相关法条如下所示: 10.1 1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变迁过程变迁过程 2)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仲裁时效、仲裁受理时限、开庭通知时限、仲裁审理时限。本部分也就是从这四个方面对仲裁程序的变化进行考查。 10.1 1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变迁过程变迁过程1仲裁时效的变化相关法律规定仲裁时效1987年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自发生之日起60日内,或者从调解不成之日起30日内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1993年6个月2007年1年 10.1 1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变迁过程变迁过程2仲裁受理时限的变化相关法律规定受理仲裁申请时限(日)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时限(日)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时限(日)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时限(日)1987年75无无1993年7715无2007年55105 10.1 1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变迁过程变迁过程3开庭通知时限的变化相关法律规定开庭通知时限1950年当事人接到劳动行政机关之传讯通知后,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听候讯问。若传讯三次不到者,可实行“缺席仲裁”;如当事人确不能出席时可指定代理人,但须得劳动行政机关认可1987年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前4日,将仲裁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做出缺席仲裁1993年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2007年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10.1 1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变迁过程变迁过程4仲裁审理时限的变化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审理时限1987年60日结束1993年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可以适当延期30日2007年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10.1 1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变迁过程变迁过程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限1950年仲裁决定书送达后5日内1987年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993年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2007年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10.1 1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变迁过程变迁过程综上,本章前两节主要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的历史发展状况进行简要的归纳,介绍了新中国成立后五个时期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变化的历史背景,以四部主要的法律为基础,从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面,对比分析了劳动争议解决途径、解决机构和处理方法等方面的变迁状况。新中国成立以来,劳动争议调解法规日渐规范,尤其是2011年出台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对于如何协商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向通过协商来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倾斜。在调解方面,调解组织从原来的级别调解变化为现在的独立调解和多类别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代表由原来的职工、企业和工会三方变化为现行的职工和企业两方,调解时限由原来的30天缩减到现在的15天。在仲裁方面,仲裁时效由原来的几十天,延长到6个月,直至现在的1年;仲裁受理时限,在每阶段由原来的7天,缩减到现在的5天;仲裁审理时限由原来的60天缩减到现在的15天。在仲裁方面,由原来的单一的15天,到现在分情境、分类别的仲裁时限,有的是30天,有的是15天,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从整体来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越来越多地向劳动者倾斜,向以协商和调解为主来处理劳动争议倾斜,向效率和低成本倾斜,对于劳动争议问题处理的规定也越来越完善。 10.2 10.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现状及国际比较的现状及国际比较10.2.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内容概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内容概要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行之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没有改变,依旧是“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基本程序。新法主要是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调、裁”环节进行了完善。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之前,我国有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之中。与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新法改进的关键点主要有以下六点: 10.2 10.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现状及国际比较的现状及国际比较受案范围扩大,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了劳动争议的范围1 1调解组织多样化、三方化2 2确认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对劳资双方的约束力3 3延长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并规定了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5 5缩短调解和仲裁的审理时间4 4部分争议实行“一裁终局”6 6 10.2 10.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现状及国际比较的现状及国际比较10.2.2 10.2.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国际比较的国际比较国际上公认的劳国际上公认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动争议处理方式协商协商调解调解仲裁和仲裁和诉讼诉讼除协商外除协商外 10.2 10.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现状及国际比较的现状及国际比较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方面需要改进的地方有以下几点:1有必要建立劳动争议分类制度有必要建立劳动争议分类制度2协商、调解未发挥充分作用协商、调解未发挥充分作用3仲裁前置的设置仍未改变仲裁前置的设置仍未改变4劳动仲裁机构缺乏独立性劳动仲裁机构缺乏独立性 10.3 10.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影响的经济学分析10.3.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研究综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研究综述大量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对工资的影响,如比较同一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出现前后的工资、比较不同地区有无仲裁制度的工资状况、比较劳动争议仲裁与其他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效果,以及不同类型的仲裁制度之间的比较等。此外,还有一些研究分析了仲裁制度的可获得性以及是否采用仲裁制度处理争议对工资的影响。仲裁制度对工资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即工资水平和工资分布(即工资方差)。在对工资水平的影响方面,有许多美国学者对警察、教师等公共部门人员的工资进行了实证分析,针对公共部门人员进行研究的主要原因是他 10.3 10.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影响的经济学分析们是美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覆盖的主要群体,劳动争议仲裁已经成为决定公共部门工资的一个特征,而且公务人员的工资相对完整透明,可获得性和利用性较强。科瑞和麦克康奈尔利用19641987年加拿大的数据分析得出三种制度的争议成本依次递减,即有强制仲裁制度的争议成本小于无集体谈判权的司法制度的争议成本,而后者小于有罢工权的司法制度的争议成本。在对争议率的影响方面,迪克森认为,有仲裁方式下的争议率都超过了没有仲裁时的争议率,的争议率显著高于的争议率。 10.3 10.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对争议处理效果的影响主要是从争议解决率方面进行分析。克里斯和德沃肯通过分析一个球队所有球员的工资数据认为,政策制定者会在罢工代价过高时考虑FOA仲裁技术,提高了争议双边解决的可能性。法博和巴瑟曼 认为,FOA比CA拥有更高的争议解决率,而CA存在更多的多样提案。此外,也有一些学者研究了影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选择的因素分析。科尔文19971998年对电信行业进行了两次问卷调查,并结合四个企业案例,分析无工会的工作场所中影响仲裁制度选择的因素。在研究中他分析了高绩效工作系统、诉讼威胁、工会化威胁等变量对非工会仲裁的采用和同伴评论 10.3 10.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影响的经济学分析的影响。研究表明,诉讼威胁与非工会仲裁相关、与同伴评论无关;工会化威胁与非工会仲裁采用无关,但与同伴评论相关。当然还有一些学者研究了不同的仲裁均衡模型等。总体来说,美国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评估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文献较多,而且主要的数据来源是公共部门人员的工资,如教师、警察、消防员等。这主要与美国的法律制度设计和数据可获得性有关。美国各个州都有立法权,因此各个州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实施时间、是否实施、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差异,这就便于搜集数据对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效果评估。鉴于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时间较短,而且是全国统一实施、没有地区差异,数据缺失等原因,目前国内从经济学角度对劳动争议调解仲 10.3 10.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影响的经济学分析裁法进行实证分析的文献比较少。因此,下文将主要从理论上分析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可能对涉及主体、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和就业,以及整个社会的成本收益产生的影响。 10.3 10.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影响的经济学分析10.3.2 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影响分析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影响分析1)对劳动者的交易成本的影响)对劳动者的交易成本的影响u第一,降低了劳动者的信息搜集成本。u第二,降低了劳动者的时间成本。u第三,降低了劳动者的经济成本。总体来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劳动者积极主动维权,通过维权达到劳资关系的平衡状态。对法律主体的影响对法律主体的影响 10.3 10.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影响的经济学分析2)对企业的交易成本的影响)对企业的交易成本的影响u首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扩大了该法的适用范围,从而使企业面临的劳动争议案件将会增多。u其次,法律第六条将举证责任倒置,对企业的档案管理和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完善员工档案管理工作,比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的档案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绩效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等,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档案借阅制度,防范借后不还或遗失。u最后,第二十七条延长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间至1年,因此,用人单位对离职员工的所有档案必须保留至少1年,考虑到时效中断或中止的因素,企业对离职员工的所有档案应至少保留2年。 10.3 10.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影响的经济学分析总之,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降低,劳动争议数量增加,将导致企业的成本增加。企业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金钱处理劳动争议问题。用人单位或雇主在劳动市场上的交易费用大量增加,交易费用增加带来的经营成本的上升在客观上将使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约束条件收紧,雇主的“利润”空间缩小,对那些人工成本占生产成本绝大部分比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企业而言,其所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 10.3 10.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当事人双方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是依契约和价格将大部分关系建立起来的。在这种情势下,法律经济学实证分析的最初和最重要结论是:法律对契约条款的强制干预将导致市场价格变更。新的法规使雇主成本增加而使需求曲线下降,因为他们将得到较少的总收益;同样,新的法规也使雇员得益而使供给曲线下降,因为他们在同样条件下降低了总成本,如图10-1所示。需求和供给曲线都下降了,那么,员工的工资也会呈下降趋势。就短期而言,这一法规以牺牲雇主利益为代价而对雇员有益。但一旦对薪金做出相应调整,那么,雇员从雇佣期保障上得到的益处就要以得到较少的薪金为代价,而雇主就以增加辞退雇员的困难为代价,从而减少薪金支出,提高其总收益。 10.3 10.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影响的经济学分析D1S0D0W0W1S1图图1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10.3 10.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对社会成本收益的影响对社会成本收益的影响首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该法推出之前,我国劳资关系日趋紧张,大量的劳资冲突已演变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劳动者或感到投诉无门,或因投诉的交易成本太高而放弃投诉。该法实施后,劳动者维权的交易成本下降,劳动争议投诉的积极性提高,劳资关系已经得到改善。尤其是在该法实施之后,案件总数和劳动者提请审议案件的数量双双呈现爆发式增长,显示出在维权的交易费用下降之后,唤醒了许多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集中暴露了过去就存在的大量“隐性”违法案件。当然,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的原因还有许多,但是阿申菲尔德等认为,劳动争议率与劳动争议维权成本负相关。因为当维权成本很高时,通过维权获得的收益可能很少,甚至不足以支付成本。 10.3 10.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其次,降低了社会成本,提升了办案效率和质量,缩短了争议处理时间,简化了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注重基层调解为主,提高了调解员和仲裁员的任职资格,缩短了仲裁时间,同时终局裁决、先行裁决等规定简化了争议处理程序,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参考报告显示,2010年,全国处理一裁终局案件3.7万件,占裁决案件的13.9%。这不仅减轻了仲裁员的工作任务,也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当期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了1倍,比2007年增加了98.03%,但是结案率较2007年下降了不到5%,达到了85.71%。2009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共计68.97万件,结案率达到了89.8%。2010年的结案率达到了105.52%,不仅处理了大量的当期案件,同时积极清理了之前积累的案件,可见新法实施后,劳动争议处理效率显著提高。 10.3 10.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同时,案件中调解的比例有所提高。2008年新法实施后,仲裁调解的比例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仲裁裁决的比例有所下降。这体现了新法希望尽量将案件拦截在仲裁前,双方能够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的初衷。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劳动者维权成本降低,可能导致劳动者盲目维权,劳动争议数量增多,增加了社会成本。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仲裁机构运行、仲裁人员的工资等费用通过财政支出,从而增加了社会成本。当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使得劳资矛盾显性化,有助于解决劳资问题,减少劳资矛盾,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发展。这不仅有利于劳动者的工作生活,也对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有促进作用。 10.3 10.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影响的经济学分析总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设计,其宗旨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减少劳资矛盾,规范劳动力市场。但法律是否达到了设计之初的目标,还有待学者进行实证检验。 附录10.1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1950) 教材第296页 附录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教材第2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