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定.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定.精品文档.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定1总 则1.1 为规范本公司岩土工程勘察技术工作,制定本规定。1.2 岩土工程勘察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在上海地区从事一般项目的勘察活动,可以地方标准规范为主,但须遵循国家标准中的有关强制性条文;特殊项目(如核电、航空、船舶等)的勘察,应遵循相关标准规范。1.3 规定是重申规范中的要点、可能引起歧见的条款及工作中容易忽视的环节。1.4 规定主要针对上海地区的工程,外省市工程应汲取当地工程经验并应符合当地有关规范要求。承担境外项目,应按当地有关规范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开展工作。1.5 公司原勘察技术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处,以本规定为准。2遵循的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范和标准&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001)(2008年版)&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国家标准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07-1999&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02)&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0)&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200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1-2010)&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DGJ08109200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DGJ08-72-98)&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G/TJ08-40-2010)&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岩土工程勘察外业操作规程(DG/TJ08-1001-2004)&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JGJ72-2004)&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行业标准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行业标准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2007)&行业标准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国家推荐标准静力触探技术标准(CECS04:88)&其他行业标准规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建设部及上海市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3勘察前期工作3.1 承担勘察项目后,应做好以下资料的收集、验证等工作:3.1.1 收集拟建建(构)筑物平面布置图及建(构)筑物性质的相关内容;平面图应明确拟建(构)建筑物边界线、地下室边界线、场地规划红线。3.1.2 收集的拟建建(构)筑物平面图须得到有效的确认,若是实际图纸,可以委托方签字确认;若是电子文件,可以工作联系单确认。3.1.3 对任务委托书中拟建建(构)筑物结构类型、层数或高度、基础型式、基础埋深、基底荷载、容许沉降量、可能采用的施工工艺、勘察技术要求等未明确的内容,工程负责人应与设计人员联系予以明确,并以工作联系单形式作好记录。3.1.4 收集拟建场地附近的工程地质资料和类似工程经验;3.1.5 收集市设水准点的位置及高程;须采用坐标定孔的工程,尚须收集控制点坐标;必要时宜了解拟建建筑物±0.00标高;3.1.6 查阅历史河流图、地形图;若有暗浜分布,应了解其大致的分布范围。如拟建场地有吹填土分布,应调查了解吹填时间和物质来源;应调查了解其他不良地质现象,如拟建场地有防空洞分布时,应调查了解其平面位置和埋深;如有建筑物旧基础,也应作必要了解。3.1.7 对类工程(含市政重大工程、深基坑工程等)、场地环境条件复杂工程,宜了解场地及邻近范围的地下煤气、电、水等管线的年代、种类、规格、埋深、走向等情况,邻近建(构)筑物的基础形式和埋深等,并在拟建建(构)筑物平面图上予以标注,同时说明其资料来源。3.1.8 承担外省市项目,需收集工程所在地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和工程经验等。3.2 勘察纲要编制3.2.1 应依据任务委托书和设计要求编写勘察纲要,根据工程性质、技术要求、地质条件、规范(规程、规定、标准)等布置合理的勘察工作量。3.2.2 对临近地铁车站、区间、高架等工程和地铁换乘站工程,勘察孔深度应参考类似工程经验,与设计单位沟通确定,并留有一定余地。3.2.3 勘察纲要的内容应包括拟建建(构)筑物性质、勘察技术要求、本次勘察目的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搜集的相关资料、基础工程预分析、勘察工作量布置(勘察点平面布置、深度、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数量)、试验要求、拟定的勘察报告章节内容、工作计划、附件和说明等。3.2.4 对类工程或需要的工程,应会同审核或审定人对图纸文件进行会审,并作好记录。3.2.5 根据收集资料,当土层中有粉性土或砂性土分布时,应布置标贯试验;3.2.6 对拟建场地分布有大面积素填土或吹填土且厚度大于2m时,应布置足够代表性的原位测试试验(轻便触探N10、静力触探等),并取一定数量的土样进行相关的室内土工试验。3.2.7 若设计或建设方确定了勘探工作量(包括孔数、孔深、土试项目等),且不符合有关规范时,工程负责人应向设计、建设方说明规范的相关条款,并提出修改建议;如其仍坚持原有意见,可在纲要中予以说明;如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须向公司专业总工/总工和相关主管部门汇报。3.2.8 对通过招投标中标的工程,可删除投标书中非勘察技术方面内容,加上封面、图件等(含责任人签名)作为勘察纲要,并须增加钻探任务书;如有专家优化意见,则应予以调整、补充,并经审核、审定。4钻探及主要原位测试技术操作要点4.1 测放孔4.1.1 拟建场地有固定参照物并经校核其位置与地形图上位置正确无误时,可依据该参照物丈量定孔;场地空旷,无固定参照物时,应以全站仪、GPS或经纬仪定孔;若拟建场地已布设角(边)桩、轴线时,可依据角(边)桩、轴线定孔。4.1.2 定孔过程应有记录。4.1.3 孔位确定后,应有明显孔位标识。4.1.4 上钻孔定位宜选在能见度好、风浪小的平潮时进行;根据其离岸距离的远近,选用经纬仪前方交会定位、全站型电子速测仪或GPS卫星定位,孔位误差应小于2米。4.2 孔口高程测量4.2.1 勘察孔的孔口标高,应由测量人员根据市设水准点进行引测。4.2.2 建场地地处郊区且附近没有市设水准点时,可根据业主提供的水准点引测,但须有业主的书面依据和平面位置标识;如业主也未提供,可假设水准点进行引测,但须在现场进行标识,假设的高程宜与地形图中标高接近。对I类工程仍需根据市设水准点进行引测。4.2.3 孔口标高测量应进行引测线路的闭合计算,闭合差应小于±40mm(L为测量线路总长度km)。4.2.4 在同一站点测量勘探点高程时,应不超过30点闭合一次。4.2.5 对位置有移动的勘探孔,应在撤场前进行位置校核,同时测量标高。4.2.6 在探摸明浜或河床断面时,应在河岸设置固定点并测量其高程,然后换算成河底泥面标高。4.2.7 对查明暗浜分布而增加的小螺纹孔应补测标高。4.2.8 测量记录应有复核人检查,并在责任人栏内签名。4.2.9 上钻探孔口高程的测量应根据水面高程、水深、验潮资料进行确定,并综合钻具、钻杆长度计算钻孔深度。在有潮汐水域钻探或在水深流急的水域钻探时,应及时校正水面标高,并进行多次水深测量确定孔口标高,可用下入水中的套管长度做校核。4.3 钻探4.3.1 每回次钻进不宜大于2m,水冲钻进时宜手扶钻杆,感觉土层的软硬变化,并及时记录。4.3.2 正确划分填土厚度、探明其性质及分布情况;对明浜应布置有代表性的河床断面;发现有暗浜时,小螺纹孔布置应能反映浜底形态特点,探查暗浜边界的小螺纹孔间距不得大于3m,小螺纹孔的钻进回次不得大于0.5m,钻进深度进入原状土不小于0.5m。对于市政道路工程由于线路长,孔距大,小螺纹孔的布置应在收集、调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布置。4.3.3 青浦、松江等地区分布的浅层泥炭质土或泥炭土,应单独分层、描述,并采取土样。4.3.4 勘察揭露的地基土分布状况与勘察纲要收集的资料不一致时,应及时调整勘探工作量(包括孔深、取土及原位测试点的深度和数量)。4.3.5 相邻勘探孔揭露的地层情况变化较大、可能影响到基础设计或施工方案选择时,应适当加密勘探孔;加孔的位置和数量宜与业主和设计人员协商确定。 4.3.6 对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的拟建场地,如勘探中发现在深度20m以浅存在饱和粉砂、砂质粉土时,应进行液化判别,用于判别液化的勘探孔(标贯试验孔或静探孔)数量和试验点间距(标贯试验)应满足规范要求。(国家抗震规范报批稿,上海软土地区液化判别一般均为20米深度)4.3.7 取样前,应清除孔底残土。4.3.8 不得将取土器扔入孔中。4.3.9 薄层土及对工程设计和施工有较大影响的土层,应加密取土或标贯间距,以确保足够的子样数。4.3.10 严禁将土样的原始上、下方向颠倒放置,土样须直立装箱保管、运送。土样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震措施。4.3.11 遇暴热、强冷天气,必须妥善保管土样,采取防晒、防冻措施。4.3.12 钻探记录应以铅笔书写,记录必须客观、真实、及时,不得依据回忆做记录。4.3.13 对土的微结构、包含物等形态、成分的描述应详细,必要时,可进行素描。4.3.14 野外记录中可使用土名代号,但应附有代号说明,规定如下:土名代号土层代号杂填土P粘质粉土C粘土A砂质粉土S淤泥质粘土A粉砂F粉质粘土B细砂X淤泥质粉质粘土B中砂Z4.3.15 钻探孔静止水位必须在钻孔施工完毕后隔日量测。4.3.16 地下水样可在未加水前钻孔中采取,也可在场地内挖坑,待有积水后再采取。采取水样的盛水容器使用前,应用采样水清洗两次方能取样。4.3.17 钻探结束,应填平泥浆池(槽)和钻孔,对深基坑工程中进入或穿透承压水层的钻孔,宜用粘土球或水泥浆液封孔。4.4 静力触探试验4.4.1 静探探头三个月标定一次,若发现探头有异常情况时,应随即进行标定,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废。同一勘察场地有2台以上静探设备同时施工时,需注意可能出现的误差。4.4.2 第层埋深小于30m,且孔深大于30m时,应采用下护管分次贯入;古河道区软粘性土层厚度较大时,孔深超过40m亦应采用下护管分次贯入。冲孔及下护管的深度应比前一次贯入深度浅0.51.0m。4.4.3 终孔后须及时打印静探曲线并交工程负责人验收。4.4.4 静探的原始曲线上应标注:孔号、孔深、孔口标高、施工日期、视仪者、探头编号、率定系数等内容。4.4.5 当使用测斜探头时,应绘制深度与倾斜角度曲线作为原始资料,修正后导入数据库。当倾斜角度大于30度时,应停止贯入,冲孔下护管后,继续贯入。4.4.6 孔压静探试验过程中,不得上提或松动探头,终孔起拔时应记录锥尖和侧壁的零漂值。探头拔出地面时,应立即卸下锥尖,记录孔压计的零漂值。当在预定深度进行孔压消散试验时,应量测停止贯入后不同时间的孔压值,计时间隔由密而疏合理控制;试验过程不得松动探杆。4.5 标贯试验4.5.1 贯试验前,应孔底清淤(沉渣)后,将贯入器应缓慢放至预定试验深度,不得冲击或压入孔底。4.5.2 采用标贯试验判定液化时,应使用泥浆护壁,泥浆比重宜为1.051.15。留样应有代表性。4.5.3 贯试验过程中,应防止探杆倾斜、侧向晃动及偏心锤击。并预先丈量、标识好试验尺寸,预打15cm后,再按10cm10cm10cm分记并合计30cm的锤击数。4.6 十字板剪切试验4.6.1 十字板剪切试验主要适用于饱和软粘性土。4.6.2 上海地区适宜采用电测十字板。4.6.3 扭力传动装置应采用手柄蜗轮蜗杆箱,应实现手柄转动一圈,探杆转动1度。4.6.4 转动手柄,应以每1°/10s的速率顺时针旋转,每隔10s测记一次,且应在23min内测得峰值强度。4.6.5 需作重塑土试验,应松开夹具使探杆顺剪切方向快速旋转6圈再进行试验。4.7 钻孔降水头注水试验4.7.1 采用套管将非试验段隔离,并确保套管与孔壁之间不渗水。4.7.2 试验段长度宜为2.0m。4.7.3 察时间不应小于4h,对于强透水土层,观察时间可适当缩短。量测稳定水位的时间,对砂土不宜少于4h,对粉土不宜少于8h,对粘性土不宜少于12小时。4.7.4 试验过程中,宜采用半对数坐标纸绘制水头下降比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当为直线时,表明试验正确,否则说明试验有误,应重新进行。4.8 抽水试验4.8.1 水试验孔试验段设置滤水管、非试验段应有效隔水,试验段长度不宜小于2.0m,管底设置不小于1.0m的沉淀管;4.8.2 水井成井后及时洗井,直至出清水。4.8.3 隙水压力计均需在试验井中进行现场标定,标定后不得取出;4.8.4 水试验降深宜采用三次降深,最大降深接近工程设计所需的水位降深的标高为宜;4.8.5 式抽水前应进行试抽,以确定试验降深所需的泵型;4.8.6 水试验中,应间隔24小时采用电测水位计对主井进行水位校核,确保孔隙水压力计工作正常;4.8.7 水试验停泵后,应立即观测恢复水位,测读时间不少于8小时。4.8.8 水试验完成后,应测定有效孔深,孔底淤砂部位应在过滤段有效长度以下,否则应捞砂洗井后重新试验。4.9 承压水观测4.9.1 可采用直径800100mm的PVC管,底部开至少1m长的滤水孔,直径约5mm,并用滤网包扎。4.9.2 在滤网边缘放置级配良好的中粗砂。4.9.3 PVC管连接应避免漏水。4.9.4 滤水管上部用膨胀球封堵,再用水泥:膨胀土1:1的比例充分搅拌后泵送至孔内。4.9.4 安装完毕及时记录管内的水位,管口用盖密封,并用标记标识。4.9.5 每天固定时间测量地下水水位,观测时间不少于5天。4.10 扁铲侧胀试验4.10.1 试验前膜片必须率定,率定应重复34次,新膜片应作老化处理。4.10.2 采用静探设备压入扁铲探头,扁铲探头以1.2±0.3m/min的速度压入土中,试验间距可取2050cm。4.10.3 试验中若需暂停,必须打开排气阀。4.10.4 每个试验孔结束后,应再次率定并记录,取试验前后的平均值为修正值。4.10.5 验完毕,应及时检查气电管路、探头等各接头处,防止污物进入。4.11 旁压试验4.11.1 预钻式旁压试验,试验孔径宜比旁压器外径大34mm。4.11.2 试验段的钻孔应圆整、垂直、光滑,孔壁不应受到扰动。对于淤泥质土、粉性土和砂土应采用泥浆护壁。4.11.3 成孔后应立即试验,不宜一次成孔,多次试验。4.11.4 应保持孔内水位高于地下水位。4.11.5 旁压器放入孔内之前,严禁阳光直接照射;4.11.6 应对注水管、旁压器充水,并进行水位调零。4.11.7 试验前,应准确量测测管水位至孔口的高度及地下水位深度,将旁压器置于预定深度后再进行一次试验深度的量测和校正。4.11.8 试验时,旁压器的三个腔应处于同一土层。4.11.9 加荷等级应根据相关要求确定,每级压力应在15s内加完,各级压力下的稳定时间可用1min或2min。4.11.10 验终止,旁压器消压后,停23min方可取出旁压器。4.12 波速试验4.12.1 速测试孔成孔应垂直,并采用泥浆护壁,同时孔径满足检波器直径要求;4.12.2 试前,应对仪器、计算机充电,并对仪器试工作,确保仪器运行正常;4.12.3测试前,需向现场勘察人员了解钻孔地层情况,有无砾砂、卵石或软弱夹层等,并做好记录;4.12.4 成孔后,立即进行波速测试,测试时,确保孔中注满水。4.12.5 将三分量检波器置入钻孔内,由深至浅每间隔1m进行采样;4.12.6 测试中,应保持不小于10%的复测率,若复测数据误差大于5%,则应再次复测,直至稳定,必要时,应取出检波器,进行检查后再次试验;4.12.7 在软弱夹层、砾砂、卵石等地层中,应注意加快测试,避免探头卡堵。4.12.8 测试完成后,及时保存文件,并清洗检波器,对连接电缆接头做好防水保护措施。4.13 地源热泵热响应测试4.13.1 试验方法应符合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2009年版)的规定。4.13.2 试验前温度传感器应进行率定(恒温水浴或恒温箱);4.13.3 测试孔施工完成后至少放置48小时以后方可进行热响应测试;4.13.3 测试设备连接好后,在启动电加热、水泵等试验设备前,需对测试设备及管路进行检查,并由专业人员对电路进行检查;4.13.4 进出水温度传感器至地埋管间的连接管道,应该用厚度不小于2cm的保温材料进行保温;4.13.5 启动水泵、温度采集系统等试验设备,检查管路连接处是否渗漏,待确认各设备运转正常后,启动电加热设备,开始试验,同步进行数据采集及记录。4.13.6 电加热功率需根据经验估算后合理启动,试验过程中如温度升高过快(或过慢),应及时停止试验,并对功率进行重新估算,待土体温度恢复至初温时,方可重新进行测试;4.13.7 试验期间,加热功率应保持恒定,同时不得向加热水箱内加水或放水;4.13.8 岩土热响应试验连续测试时间不宜少于48小时,遇电力故障等造成试验中断,须待土体温度恢复至初始温度时,方可重新进行测试;4.13.9 保持管内流速在0.50.7m/s,并保持流速稳定;4.13.10 测试过程中,做好试验设备及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5土工试验5.1 土工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50123-1999)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02)的有关规定。5.2 试验仪器应定期进行检验和标识,并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5.3 重大工程及特殊试验项目,应编制土工试验纲要。5.4 试验报告中的指标应真实、准确,物理力学指标间关系宜匹配。5.5 各项试验的原始资料要求字迹清楚,完整,不得任意涂改,试验者需签名。计算数据要求准确无误,各项指标的计算精度、符号、单位应符合国标规定。5.6 按工程负责人签署的土试布置单安排试验项目,制样时由于土样扰动、缺损等原因不符合试验要求时,应及时告知工程负责人。5.7 正确填写开土记录,按规定描述土质情况,包括土类、颜色、密实程度、干湿程度、状态、夹杂物等,特殊情况重点记录。5.8 液塑限成果与土样有矛盾时,应再次进行试验验证,二次成果数据差别过大应检查原因,如取土不具代表性时,应换土重新进行试验。5.9 塑性指数I p<12的土应补做颗粒分析试验。粒径0.005mm含量大于15%的土,返做液塑限试验由塑性指数定名。5.10 筛分法中,当小于0.075mm颗粒含量超过10%时,应同时做比重计法,测定0.075mm以下的颗粒含量。5.11 有机质土必须做烧失量试验。5.12 渗透试验应进行三次以上平行读数,渗透系数应取差值不大于2×10-n的平均值。对透水性很低的饱和粘性土可通过固结试验测定固结系数,计算渗透系数。5.13 粘性土固结试验最终压力不超过400kPa时 ,可用1小时一级的快速法固结试验,用综合固结度校正;超过400kPa时,可采用2小时一级的快速法,用次固结增量法进行校正。5.14 固结试验第一级压力宜为50kPa,当1.75g/cm3的粘性土,第一级压力宜为25kPa。5.15 固结快剪试验采用预压仪固结,粘性土预压时间不少于4.5小时,砂性土预压时间不少于2.5小时。为防止土样挤流,要分级施加到最大压力。直剪试验强度直线至少通过三个试验点,各试验点与强度直线间的误差宜小于5 kPa,C、值的确定应与土的物理性吻合。5.16 三轴压缩试验宜用直径不小于108mm的土样,以便制备4个土质结构相同的试样,试验围压宜根据工程实际荷重确定,第一级围压宜接近土的自重压力,最大一级围压与最大的围压实际荷重大致相同。5.17 岩石单轴抗压强度采用圆柱体作为标准试件,试件上、下端面应平行,含水状态根据工程实际选择烘干、天然和饱和状态。试验时,应将试件置于压力机的承压板中央,对正上、下承压板,不得偏心,以0.5MPa/s1.0MPa/s的速率进行加荷直至破坏。5.18 导热系数的测试采用平板热流法,试样直径为61.8mm,高度为20mm, 试样应置于冷热面正中间,试验时热面温度应高于冷面温度20以上,试验结果采集3次以上平行读数进行计算。比热容测试采用热平衡法,试样在恒温箱中应加热一定时间,以使土样吸热充分均匀,其温度应高于水温20以上,试验采用两个试样平行测定。6报告编制除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02)、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DGJ08-72-98)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的要求外,还应对以下内容做重点叙述或必要说明:6.1 前言6.1.1 应说明拟建建(构)筑物的性质(包括建(构)筑物高度或层数、结构形式、可能采用的基础形式、埋深、荷载条件、变形要求、是否设地下室等);对任务委托书中拟建建(构)筑物性质不明确的工程,应说明与设计联系商榷的结果;对设计暂未确定而编写报告必需的内容(如荷载等)可按工程经验进行假定并在报告中予以说明。6.1.2 应列入与工程相关且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地方规范、行业标准。6.1.3应对勘探工作方法、工作量布置的主要原则、勘察方案变更作必要说明。6.1.4 对勘探工作量由设计或甲方确定且与规范要求有差别的工程,应将有关情况在报告中予以说明。6.1.5 引用公司内外勘探孔资料时,应验核资料的正确性,并在报告中说明该资料的出处和孔号。对于引用公司外资料应复印归档。6.1.6 高程引测点编号具体位置、高程及高程系统应进行必要的说明,对采用GPS确定高程和坐标应作相关说明;对重要工程、周围无建筑的空旷场地及设计要求时,尚应提供主要勘探点的坐标。6.2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6.2.1 土层的定名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后确定,当土性较均匀时,宜按土试成果定名;土性变化较大时,宜根据土试成果、野外编录和原位测试成果综合定名。当两种不同类别地层相间成层时,其土层定名应根据其层理、厚度比及韵律变化特征,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02)第3.2.5条分别定名“夹层”、“互层”、“夹薄层”、“透镜体”等。部分地段层土以粘土加薄层粉砂形式出现,土试成果可能定名为淤泥质粉质粘土,但当Ps>1.0Mpa时,土层可不冠以“淤泥质”;层地基土为正常固结土层至轻度超固结土,一般不冠以“淤泥质”。6.2.2 宜对填土的成分、空间分布规律进行较为详细的描述,对吹填土应说明吹填的年代,对明、暗浜区应说明浜底淤泥分布情况。6.2.3 对大型工程及地层变化较大的工程,除采用“地层特性表”描述地层分布情况外,宜对地层的宏观规律性作必要的叙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应进行地质分区并作相应分析和评价。6.2.4 进行场地地基土液化判别时,砂土粘粒含量c大于3时取实测值,小于3时取3;除提供各孔液化指数、场地液化等级及液化强度比外,尚应明确液化土层深度;应慎判严重液化,必要时可采取其它判别方法复验。对勘探孔数量较少工程,可同时采用钻探和静探孔合并判别。对场地平均液化指数小于1时,可酌情考虑判为不液化。6.2.5 数据统计与分析(1)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标贯试验击数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者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2) 对土性较为均匀的土层,数据统计的变异系数不宜大于30%;变异系数大于30%时,应剔除异常子样后重新统计。应对夹层土及互层土土性不均、变异系数大作必要说明。对参加统计的子样数少于5个及最小值为零的情况,不宜提交均方差和变异系数。(3) 提供的土层物理力学参数表中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及原位测试参数应协调。当出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合理取舍。6.3 地基基础分析与评价6.3.1 天然地基的分析评价(1) 须提供天然地基持力层的建议;应结合野外和原位测试成果准确划分填土层界线,当拟建场地分布的大面积素填土、冲填土,其厚度2m,且填筑时间较长(3-5年)时,宜根据原位测试成果,评价其均匀性以及强度和变形特性;应对其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的可能性进行分析评价,并作出结论。(2) 提出各拟建物适宜采用的基础埋置深度(标高)的建议值;(3) 提供相应(或假定)基础尺寸的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和特征值,并对计算条件及下卧层尚未变形验算进行说明。对下列情况应用原位测试结果综合确定地基承载力:a、素填土和冲填土土层;b、浅部的粉(砂)性土;c、土性、值与静探Ps值指标不协调(市郊如松江、青浦地区浅部粘性土层)。(4) 对需要进行变形验算的工程,应提供计算所需的变形参数(0.1-0.2)并宜验算地基变形,同时需注明计算假定的边界条件。(5) 对青浦及其他郊县地区,当上部存在薄层(1040cm)的泥炭质土或泥炭时,应详细描述该土层埋置深度、层厚及场地的变化规律,并评价其对工程的影响。(6) 勘察场地拟建多幢建筑物时,应根据地基土性状与特征划分区段或单元,分别进行分析与评价。当持力层层面埋深变化较大时,应列表分别建议各区段的基础砌置深度;如某一单元所处土层变化较大时,应对地基可能产生的不均匀沉降进行评价,提醒设计应采取必要的措施。(7) 应对明浜、暗浜等不良地质现象提出合适的地基处理方法,当填土深度小于3m且范围较小时,可建议采用换填法,否则应建议采用其他有效的处理方法。(8) 工程需要时,对可能采用的地基加固处理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并提出建议。6.3.2 桩基工程的分析评价(1) 须提供桩基持力层的比选和建议,持力层的确定应满足下列条件:a、一般宜选择压缩性中等的粘性土、粉性土、中密或密实的砂土;不宜选择淤泥质土层或可液化土层;b、当存在相对软弱下卧层时,桩端以下持力层厚度宜超过610倍桩径,且不宜小于3-5m(小截面桩型可选小值)。c、单桩竖向承载力应满足设计布桩的要求;d、沉降和沉降差应满足规范和设计的要求;e、对预制桩沉桩是可行的。(2) 对可能采用的桩型、规格及相应的桩端入土深度(标高)进行分析评价;(3) 提供桩基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及单桩承载力估算值,并符合下列要求:a、桩侧极限摩阻力标准值fs和桩端极限端阻力标准值fp应根据土试成果和静探等原位测试成果综合确定;b、应分别提供单桩承载力的极限值、设计值和特征值;当计算的单桩极限承载力大于桩身结构强度时,应注明宜按桩身结构强度考虑;c、有液化层存在时,应分别提供深度06m、610m和大于10m的液化强度比Fle及相应的液化影响折减系数。(4) 对青浦、嘉定或芦潮港等地区的浅部硬层及粉(砂)性土,应按上海市标准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第13.3.7条4款规定,并结合当地已有经验提供fs、fp建议值。(5) 当拟建场地有大面积堆载(包括新回填土)或降水等因素时,应考虑桩侧负摩力的影响。(6) 应提供桩基压缩层范围内各土层的压缩模量Espopo+p(对粘性土宜按土试成果确定,对粉性土、砂土宜按原位测试成果确定);对需要进行变形验算的工程,应按规范推荐的方法进行变形验算,同时需注明计算假定的边界条件。(7) 地下室自重小于地下水浮力时,应考虑设置抗浮桩并做相应的分析评价;(8) 沉(成)桩可行性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a、对预制桩,应根据地层条件分析沉桩的难易程度,桩端进入中密以上的砂质粉土或砂土时,一般不宜超过6-8d。b、对钻孔灌注桩,应分析浅部松砂易坍塌、粘性土易缩孔、层密实砂土中钻进速度慢等因素对成桩质量的不利影响。c、建议采用合适的沉桩设备或成桩工艺,并建议进行试沉(成)桩以获取适宜的施工参数。d、场地内存在原有建筑基础或其他障碍物时,应建议将其清除。e、场地内存在厚度较大的软弱填土或浜淤泥时,应建议采取适当处理措施防止对沉(成)桩施工产生不利影响。(9) 沉(成)桩对环境的影响应包括以下内容:a、预制桩锤击沉桩产生的多次反复振动,对邻近既有建(构)筑物及公用设施等损害的可能性;b、饱和粘性土地基宜考虑大量、密集的挤土桩或部分挤土桩对邻近既有建(构)筑物及地下公用设施等(的)损害的可能性;c、灌注桩成孔时产生的泥浆对环境的影响。d、对单桩承载力和沉降控制要求较高的工程,可建议采用灌注桩后注浆工艺。(10) 根据工程和周边环境条件,挤土桩或部分挤土桩应针对性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措施以减少沉桩影响:a、合理安排沉桩顺序;b、控制沉桩速率;c、设置竖向排水通道;d、在桩位或桩区外预钻取土;e、设置防挤沟等。同时还应布置监测工作。(11) 宜提出进行桩静载荷试验以确定单桩承载力的建议。并指出沉桩后到进行静载荷试验的间歇时间应符合规范要求。打(压)入式沉桩后到进行静载荷试验的间歇时间,应理解为建筑物沉桩全部结束后起算。当桩侧土以饱和粘性土为主时,其沉桩后土体强度恢复(约80%)一般需要4060天。(12) 勘察场地拟建多幢建筑物且土层不均匀时,应根据地基土性状与特征划分区段或单元,分别进行分析与评价。如某一单元处土层变化较大时,应对桩基可能产生的不均匀沉降进行评价,提醒设计应采取必要的措施。(13) 对铁路、公路、桥涵等工程,提供的单桩承载力计算参数和方法应按有关行业标准进行。6.3.3 沉降控制复合桩的分析评价(1) 提供选用承台持力层、埋置深度(标高)的建议;提供相应基础尺寸的地基承载力设计值;(2) 进行桩基持力层的比选,并提供相应桩基设计参数及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3) 一般宜选择压缩性相对较低但不十分坚硬的土层作为桩基持力层。对浅部有厚度较大的3层分布且不液化的地区,宜比选其做桩基持力层的可能性。(4) 提供变形验算所需的压缩摸量;当工程需要时,可按假定基础及荷载条件,提供基础承台面积、桩数与沉降量关系曲线。(5) 对沉桩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施工注意事项:a、分析杂填土对沉桩的影响,对大块混凝土等宜提出采取清障措施;b、分析浅部粉(砂)性土(-3层等)对沉桩的不利影响,宜根据粉(砂)性土层厚度及密实度,建议采取增加桩截面或桩身强度的措施。(6) 对不良地质现象(暗浜、明浜、杂填土等)提出基础处理的建议;当明(暗)浜及填土面积较大且深度大于3m时,应慎提复合桩基方案;并应结合建筑物性质,建议桩基方案或其他有效的地基处理方案。6.3.4 基坑工程的分析评价(1) 按基坑级别及设计要求,分别提出基坑设计、施工所需的土性参数;a、一级基坑应提供相关土层天然容重、直剪固快(、)、三轴(CU、UU)、直剪慢剪指标(对于粉性土或砂土)、K0、qu、渗透系数K(现场和室内)、砂土不均匀系数、十字板剪切强度等。工程需要时,可提供回弹模量、基床系数等参数。b、二级基坑宜提供相关土层天然容重、直剪固快(、)、三轴(CU)、直剪慢剪指标(对于粉性土或砂土)、K0、渗透系数K(现场和室内)、十字板剪切强度等。c、三级基坑应提供相关土层天然容重、直剪固快指标(、)、渗透室内试验指标或经验值。(2) 提供的土性参数应说明指标的使用条件。(3) 阐明场地沿基坑周边填土、暗浜、地下障碍物等分布情况,并分析其对工程的影响;阐明场地的周边环境。(4) 阐明场地地下水分布状况;对深基坑工程应提供潜水位、微承压和承压水水位资料(包括勘察阶段实测值及地区年变幅值);拟建场地附近有地表水体时,应说明地下水与地表水是否有水力联系。(5) 应对基坑开挖时产生流砂、管涌、坑底突涌可能性作出分析评价;评价基坑突涌时,应采用(微)承压水高水位值;(6) 对基坑支护结构形式及降、排水方法提出建议;(7) 对基坑设计、施工注意事项提出建议;(8) 预测评估基坑开挖、降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提出监测和防护措施的建议;(9) 对暗浜分布地段,慎提采用放坡开挖方式;(10) 对上部地基土特别软弱的基坑,宜建议均衡挖土。且不宜采用复合土钉墙作为围护方式。外环线以内基坑工程,不建议采用土钉墙围护方式。6.3.5 市政工程的分析评价内容除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外,尚宜包括下列内容:(1) 道路工程:a、路基土液塑性试验与定名应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JTJ051-93)执行;b、描述沿线明、暗浜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范围,提出地基处理建议; c、高填土道路(填土高度大于2.5m)除提供常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外,还宜提供三轴UU、固结系数(Cv、Ch)、无侧限qu、承载比CBR、路基填土的最优含水量及最佳干密度等指标;工程需要时,提供地下水位以上路基土的毛细上升高度。d、高填土道路应重视对路基强度和变形的分析评价,并提出相应地基处理建议。e、对改建扩建道路,宜调查原有道路状况和路面结构,分析路基产生不均匀的可能性。(2) 桥梁工程a、桩基持力层评价时,应注意采用连续梁的桥梁段对变形(特别是变形差)控制严格。b、重视桥梁与路基接坡段不均匀沉降的分析与评价,并提出处理措施建议。c、当桥墩位于河床中,应根据收集资料阐述使用期内河床冲淤情况,提请设计注意河流冲刷的不利影响。(3) 地铁车站(含中间风井、工作井)a、应提供地铁车站开挖影响深度范围内土层分布、(微)承压含水层、天然气及地下障碍物的分布情况;地下障碍物难以查明时,应建议进行专项物探调查。b、提供基坑开挖设计和施工所需要的有关参数(如直剪固快C、峰值、渗透系数、静止侧压力系数、三轴CU试验强度指标、基床系数、无限侧抗压强度、十字板抗剪强度、基坑回弹计算参数等)c、判定基坑突涌的可能性,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d、提供地下车站所需的桩基设计参数,并对桩基持力层(或桩端入土深度)进行比选。(4) 隧道工程(含地铁盾构区间、旁通道):a、应提供隧道影响深度范围内土层分布、(微)承压含水层、天然气及地下障碍物的分布情况;地下障碍物难以查明时,应建议进行专项物探调查。b、隧道工程除提供常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外,还宜提供相关土层的渗透系数K(室内和现场)、三轴UU、无侧限qu、K0、现场十字板剪切强度、土的不均匀系数Cu(d60/d10)和d70等指标。施工需用触变泥浆时,应提供地下水PH值、氯离子及碳酸根离子含量。c、分析评价隧道施工过程中产生流砂、管涌、承压水突涌等不良现象的可能性,提出防治措施建议。d、对于穿越河道的隧道,需要根据收集资料评价河道河床深度、冲刷深度对隧道工程的影响。e、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