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常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精品文档.常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简 报目 录 政策文件1、省政府令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59号)2、省建设厅文件 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混凝土复合保温砌块(砖)非承重自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等多项公告(第 45、46、47、48、49、50、51、52、53、55、56、57、58 、60、61 号)3、苏州市建设局文件 关于实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消发(2009)7号)4、苏州市建设局文件 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第三批获准年度资质核验(登记)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名单的通知 (苏建规200930号)5、苏州市建设局文件 关于公布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抗震鉴定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苏建抗(2009)362号)6、苏州市建设局文件 关于公布江苏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专家库名单的通知(苏建抗2009364 号)7、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关于表彰2009年苏州市建筑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的通知(苏住建200926 号) 领导讲话1、顾小平副厅长在“中国江苏”举行建筑节能在线访谈 建筑节能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举办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展2、江苏通过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发展节能住宅3、江苏出台新规对新建建筑节能规范管理4、建筑节能改造给百姓带来实惠5、江苏省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和节约型城乡建设 技术交流1、建设局迅速行动 部署我市校舍安全鉴定工作2、江苏提出节约型城乡建设十大重点工程 抗震管理1、明年实施新抗震规则 工作简讯1、 审图中心喜获省建筑节能工作先进集体表彰2、审图中心积极响应“五比五看”竞赛活动3、审图中心国庆期间加班加点推进项目进程4、苏州安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09年取得可喜成绩 统计分析1、常熟市审图中心09年10-12月施工图审查情况通报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59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0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省 长罗志军二九年十一月四日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建筑节能工作。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知识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活动,参与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专项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条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相关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咨询服务、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的培训教育。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应用,应当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企业标准,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应用。专家论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第十一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建筑节能推广应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开展建筑节能产品推广认定与发布工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经推广认定的节能产品,不得选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二条企业从事建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产、使用国家和省推广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通过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第十三条鼓励按照节能和环保的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城市公用设施和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新建或者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时,应当同步设计、安装具备建筑能耗数据远传功能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能耗指标、节能技术措施等建筑节能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编制节能专章。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第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考虑利用自然通风、地形地貌、自然资源等节能因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应当包含节能要求,其具体内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回复。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见证取样检测。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应当作为施工现场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第十七条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应当有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节能计算书。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其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明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和热水供应系统以及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技术公告要求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能耗标准、绿色工地评价标准,组织文明施工。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施工过程中节水、节电等节能措施的应用,减轻对环境的影响。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和照明设备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监督方案,并按照专项监督方案实施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内容和实施情况。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四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和要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在报请批准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公众的意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耗能超定额标准的,应当优先列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从事建筑节能改造服务的企业,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分享因能耗降低带来的收益。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产权人,应当根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制定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组织施工。第二十八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门窗改造、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第五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二十九条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第三十条新建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十二层以下住宅,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第三十一条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第三十二条鼓励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采用地源热泵封闭循环技术,应当符合水环境保护标准。第三十三条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应当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鼓励对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鼓励农村地区推广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应用。第六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第三十四条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建筑节能规定,对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不得人为损坏;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第三十五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制度和技术导则,组织有关机构开展建筑能耗调查统计、评价分析、监测、公示等工作。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实际能源利用效率的测评与标识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开展见证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编制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是指民用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但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措施。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混凝土复合保温砌块(砖)非承重自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的公告第45号 现批准混凝土复合保温砌块(砖)非承重自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GJ32/TJ85-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该规程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 江 苏 省 建 设 厅二九年九月三日关于确认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预制预应力混凝土装配整体式框架(世构体系)技术规程继续有效的公告第46号 经复审,确认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预制预应力混凝土装配整体式框架(世构体系)技术规程苏JG/T006-2005继续有效,有效期3年。该规程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 江 苏 省 建 设 厅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铝合金节能门窗的公告第47号现批准铝合金节能门窗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号为苏J35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行。该标准设计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江 苏 省 建 设 厅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建筑防水构造图集(五)蓝顿防水系统的公告第48 号现批准建筑防水构造图集(五)蓝顿防水系统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推荐性图集,编号为苏J/T18-2009(五),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设计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江 苏 省 建 设 厅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泡沫混凝土构造图集的公告第 49 号 现批准泡沫混凝土构造图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推荐性图集,编号为苏J36-2009,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设计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江 苏 省 建 设 厅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的公告第50 号现批准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GJ32/TJ86-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该规程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江 苏 省 建 设 厅二九年九月三十日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增强型预应力混凝土离心桩的公告第 51 号 现批准增强型预应力混凝土离心桩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号为苏G192009,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行。该标准设计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江 苏 省 建 设 厅二九年十月十六日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增强型预应力混凝土离心桩技术规程的公告 第 52 号 现批准增强型预应力混凝土离心桩技术规程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编号为苏JG/T032-2009,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该规程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江 苏 省 建 设 厅二九年十月十六日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应用技术规程的公告第53 号现批准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应用技术规程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编号为苏JG/T026-2009,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替代原弹性隔热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苏JG/T026-2008。该规程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江 苏 省 建 设 厅二九年是十月十九日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建筑外保温构造图集(七)硬泡聚氨酯复合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公告 第55号 现批准建筑外保温构造图集(七)硬泡聚氨酯复合板外墙外保温系统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号为苏J/T16-2009(七),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设计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江 苏 省 建 设 厅二九年十一月五日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高压喷射扩大头锚杆(索)技术规程的公告第 56 号现批准高压喷射扩大头锚杆(索)技术规程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编号为苏JG/T033-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该规程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江 苏 省 建 设 厅二九年十一月五日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 第 57 号 现批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编号为DGJ32/J07-2009,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3、4.10.5、6.2.10、8.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07-2005同时废止。该规程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江 苏 省 建 设 厅二九年十一月十日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的公告 第 58 号现批准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87-2009,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4、3.1.5、3.1.6、3.1.7、3.5.4.2、4.1.3、4.1.4、5.1.5.1、5.1.5.2、5.1.5.3、5.1.5.4、5.4.2、6.2.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程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江 苏 省 建 设 厅二九年十一月十日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消防站建筑设计图样的公告第 60 号现批准消防站建筑设计图样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号为苏J37-2009,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设计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江 苏 省 建 设 厅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强化液自动灭火装置配置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的公告第 61 号 现批准强化液自动灭火装置配置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GJ32/TJ91-2009,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程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关于实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消发(2009)7号各市(区)公安(分)局、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新的法律规章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调整,为方便社会单位和群众,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执行过程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必审必验和抽审抽验工程的划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必审必验),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抽查抽验)。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的划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的规定予以明确。(见附件一)二、 建设工程相关手续的办理(一)必审必验工程对于必审必验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审核同意意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样式见附件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验收合格意见是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房产证的前置条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样式见附件三)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1、建设单位的工商工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2、新、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3、新、改、扩建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文化主管部门的同意立项意见;4、新设企业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涉及建设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增加楼面荷载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设计审核时告知建设单位应向同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二)抽审抽验工程对于抽审抽验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抽查监督结果在江苏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公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样式见附件四、五)抽审抽验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有关规范出具审查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建设行政法规颁发施工许可证。抽审抽验的建设工程在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办理建设工程的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颁发建设工程的房产证。三、执法查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发现必审必验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审核、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于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抽审抽验的建设工程申请消防设计或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予以罚款。对于抽审抽验工程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审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或在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构抽验不合格而不停止使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发现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后,应责令建设单位或建筑(场所)的使用单位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业,并处罚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建设、房产、文化、工商等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建筑(场所)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四、信息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每月向建设、房产、文化等行政和行为主管部门通报或函告必审必验、抽查抽验及消防安全检查的单位名称和结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单位和许可证号码等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建设、房产、文化、工商等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相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和责令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等执法信息的互通互报,共同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执法;对于实事工程、大型工程等重点工程项目,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相互通报上述信息。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建设局苏州市规范局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九年九月二十日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第三批获准年度资质核验(登记)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名单的通知苏建规200930号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我局对省外、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省、进市承接工程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我局对申报年度资质核验(登记)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了审核。其中,省外企业由省建设厅审查批准。现将2009年度第二批、第三批获准年度资质核验(登记)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获准年度资质核验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应严格遵照我省及我市有关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并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重新办理年度资质核验(登记)手续。附件:2009年度第二批、第三批获准年度资质核验(登记)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名单苏 州 市 建 设 局二九年十月十九日附件:2009年度第二批、第三批获准年度资质核验(登记)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核验(登记)业务范围编号有效期备注1江苏华电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原无锡华电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华电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张家港办事处张家港市建筑工程设计SZ-SN0142010.3.31总院单位名称变更2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市建筑工程设计SZ-SN0162010.6.30第二批3江苏省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苏州市建筑工程设计SZ-SN0172010.9.30第三批4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苏州分院苏州市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SZ-SN0182010.9.30第三批5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设计分院苏州市建筑工程设计SZ-SW0172010.9.30第三批6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昆山市建筑工程设计SZ-SW0182010.9.30第三批7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常熟分院常熟市建筑工程设计SZ-SW0192010.9.30第三批8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苏州分院张家港市建筑工程设计SZ-SW0202010.9.30第三批关于公布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抗震鉴定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苏建抗(2009)362号各市、县(市)建设局(建委),各市、县(市)校安办:为进一步支持技术力量薄弱地区开展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加快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度,保证按时完成本年度工作任务,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抗2009239号)要求,经相关省辖市推荐、省建设厅审核,现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参加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抗震鉴定的机构名录(第三批)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其中,具有乙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只能参加所在省辖市辖区范围内的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工作。因泰州、宿迁辖区内没有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的机构,泰州市海陵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可以参加泰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抗震加固设计工作,江苏省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宿迁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可以参加宿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抗震加固设计工作。附件: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抗震鉴定机构名录(第三批)江 苏 省 建 设 厅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抗震鉴定机构名录(第三批) 序号地区机构名称机构类别1南京江苏省苏科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改造专项设计机构2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3无锡宜兴市宏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机构4江苏华电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院5常州溧阳市现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乙级建筑工程设计院6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7苏州苏州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院8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9常熟市工业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10苏州市时代工程咨询设计管理有限公司11苏州苏合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12苏州土木文化中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13太仓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乙级建筑工程设计院14南通南通远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乙级建筑工程设计院15淮安涟水县房屋安全鉴定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16盐城东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乙级建筑工程设计院17盐城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18大丰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19扬州扬州扬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院20泰州泰兴市同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乙级建筑工程设计院21泰州市海陵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22靖江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23宿迁江苏省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乙级建筑工程设计院24宿迁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5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6省外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结构评估及加固所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院27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28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院关于公布江苏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专家库名单的通知苏建抗2009364 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及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保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质量,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建抗2009125号)的要求,我厅建立了江苏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专家库。现将专家库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专家库分综合组、城镇桥梁工程组、隧道工程和地下空间工程组、室外给水排水工程组、燃气热力工程组等5个组。根据专项论证工作开展情况和专家个人情况,专家库名单将定期更新。各地开展专项论证工作过程中对专家库成员及论证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抗震办反映(联系电话:025-51868529)。附件:江苏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专家库名单江苏省建设厅文件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江苏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专家库名单(排名不分先后)一、 综合组序号姓 名单 位专业/专长职称1张 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城市建设研究员级高工2裴友法江苏省抗震办工程抗震研究员级高工3李爱群东南大学土木学院 隔震减震教授4陈忠范东南大学土木学院隔震减震教授5吴志彬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结构高工6刘伟庆南京工业大学隔震教授7王曙光南京工业大学隔震教授8金如元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结构教授级高工9戴振家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岩土教授级高工10左 江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结构教授级高工11张 栋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结构研究员级高工二、 城镇桥梁工程组序号姓 名单 位专业/专长职称12王修信东南大学土木学院桥梁工程教授13丁建明东南大学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桥梁工程教授14王 辉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桥梁工程高工15王立新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桥梁工程高工16纪 诚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桥梁工程高工17赵晓燕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中心桥梁工程高工18王 勇徐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桥梁工程研究员级高工19沈子友南通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桥梁工程高工20曹文祥扬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桥梁工程高工21刘志祥扬州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桥梁工程教授级高工三、 隧道工程和地下空间工程组 序号姓 名单 位专业/专长职称22陈国兴南京工业大学地下工程教授23王立云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下空间教授级高工24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