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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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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精品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2490-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Acceptance technical code for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engineering of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2008-11-14发布 2009-02-01实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目 录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基本要求5自查初验 6技术评估 7行政验收附录A(资料性附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附录B(资料性附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附录C(资料性附录)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附录D(资料性附录)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E(资料性附录)行政验收主要报告内容提纲附录F(资料性附录)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意见主要内容附录G(资料性附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格式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和附录G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提出和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上游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德文、赵永军、陈平、沈雪建、高旭彪、王瑞增、张来章、袁普金、赵光耀、王坤平、张宁龙、杜小如、段菊卿、白志刚、陈古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验收分类以及各类验收的条件、组织、内容、程序、验收标准和成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征占地面积1hm2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m3以上的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2 规程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0465 水土保持术语GB5043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SL336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3 术语和定义GB/T20465确立的以下属于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自查初验 self-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监理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过程中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主要包括分部工程的自查初验和单位工程的自查初验,是行政验收的基础。3.2行政验收 governmental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在水土保持设施建成后主持开展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主体工程验收(含阶段验收)前的专项验收。3.3技术评估technical evaluation建设单位委托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质量、进度及水土保持效果等进行的全面评估。3.4重要单位工程 main subunit project对周边可能产生水土流失重大影响或投资较大的单位工程,包括征占地不小于5hm2或土石方量不小于5×104m3的大中型弃土(渣)场或取土场的防护设施;工程投资不小于1万元的穿(跨)越工程及临河建筑物,周边有居民点或学校且征占地不小于1hm2或不小于5×104m3的小型弃渣场的防护设施,占地1hm2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等。4 基本要求4.1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包括自查初验和行政验收两个方面。4.2 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按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文件、后续设计文件所确定的水土保持设施及其水土流失防治效果进行验收。4.3 在建设项目的土建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行政验收主持单位申请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按照本标准进行分期验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前,应先通过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以下简称“技术评估”)。4.4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资料的制备应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所需资料参见附录A,备查资料参见附录B。验收有关资料的纸张规格应统一为A4,正本不应采用复印件。5 自查初验5.1 一般规定5.1.1 依据SL336界定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完工时,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开展自查初验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过程管理。5.1.2 自查初验应当依据SL336的有关规定执行。5.1.3 建设单位应对水土保持设施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使之满足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重要档案应长期保存。5.1.4 建设单位在行政验收前,应依据各单位工程试运行及自查初验的情况,编写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5.2 分部工程自查初验5.2.1 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被监理单位确认为完建且质量合格或有关质量缺陷已经处理完毕,方可进行分部工程自查初验。5.2.2 分部工程的自查初验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主持,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质量监督等单位参加,并应根据建设项目及其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参加。5.2.3 分部工程自查初验应包括以下内容:a)鉴定水土保持设施是否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b)按SL336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评定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c)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d)确认水土保持设施的工程量及投资;e)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5.2.4 分部工程自查初验资料应包括工程图纸、过程资料及验收成果。5.2.5 分部工程自查初验应填写“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见附录C),作为单位工程自查初验资料的组成部分。参加自查初验的成员应当在签证上签字,分送各参加单位。归档资料中还应补充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并有相关责任单位的代表签字。5.3 单位工程自查初验5.3.1 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应具备下列条件:a)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的内容基本建成。b)分部工程已经完工并自查初验合格。c)运行管理条件已初步具备,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d)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水土保持设施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5.3.2 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主持。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参加。重要单位工程还应邀请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5.3.3 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应包括下列内容:a)对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完成。b)鉴定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并评定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c)检查水土保持效果及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确认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d)确认水土保持工程量和投资。e)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5.3.4 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应填写“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D),作为技术评估和行政验收的依据。形成的“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分送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并应预留技术评估机构一份。5.3.5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各次督察、检查、评价等书面意见以及处理结果,应由建设单位保存,并应作为技术评估和行政验收的依据。6 技术评估6.1 一般规定6.1.1 技术评估机构应依据相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资源环境、经济及土建工程等方面的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及投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及防治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提交技术评估报告。6.1.2 技术评估范围应以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评估范围。6.1.3 技术评估的主要对象应为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确定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技术评估还应对主体工程的水土保持功能进行评价或提出要求。工程措施以采用实地测量和典型调查法为主,植物措施应以采用样方测量和面积推算法为主,临时防护措施应以监理记录和调查统计为主;根据项目特点,也可采用遥感、遥测等技术手段对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进行调查核实。6.2 评估内容和程序6.2.1 开展技术评估应具备下列条件:a)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变更已经批复或备案。水土保持档案资料完整,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b)各项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方案及其设计文件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水土流失防治效果达到GB50434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c)水土保持设施投资的竣工结算已经完成,运行管理单位明确,后续管护和运行资金有保证。d)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e)建设单位完成自查初验,水土保持工程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并由质量监督结论。f)已经编制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计总结报告、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总结报告等(主要报告提纲参见附录E)。g)遗留问题和需处理的质量缺陷已有处理方案,尾工已有安排。6.2.2 技术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a)评价建设单位对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b)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后续设计及实施情况。c)评价施工单位制定和遵守相关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情况,调查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的种类、数量和防治效果。d)抽查核实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对重要单位工程进行核实和评价,检查评价其施工质量,检查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安全运行;评价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e)判别建设项目的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指标是否满足GB50434,分析能否达到批复同意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f)检查水土流失防治效果与生态环境恢复和改善情况,调查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分析评价水土保持设施试运行的效果及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g)根据水土保持质量监督部门或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或评价鉴定意见,评估工程质量等级或质量情况。h)分析评价水土保持投资完成情况。i)开展公众调查,了解当地群众对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的满意程度,总结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j)总结水土流失防治技术、管理的经验和教训。k)提出行政验收前、后需解决的主要问题。6.2.3 技术评估应遵循以下程序:a)熟悉项目基本情况并进行现场巡查,拟定技术评估的工作方案。b)走访当地居民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收集督查等相关资料,调查施工期间水土流失及其危害情况、防治情况和防治效果。c)组织不同专业的专家进行现场查勘与技术评估。d)讨论并草拟总体评估意见,提出行政验收前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并督促落实。e)征求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的意见。f)核实行政验收前需解决的主要问题的落实情况,完成技术评估报告。6.3 评估核查6.3.1 对重要单位工程,应全面核查工程措施的外观质量,并对关键部位的几何尺寸进行测量;全面核查植物措施生长状况(完成率、成活率和保存率)和林草植被种植面积;检查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等。对其它单位工程,应核查主要分部工程的外观质量,对关键部位几何尺寸进行测量;核查主要部位植物措施生长状况和林草植被种植面积;检查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等。6.3.2 对重要单位工程,工程措施的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可采用目视检查和皮尺(或钢卷尺)测量,必要时采用GPS、经纬仪或全站仪测量;混凝土浆砌石强度可采用混凝土回弹仪检查,必要时可作破坏性检查。植物措施可采用样方测量,必要时可对覆土厚度、穴坑尺寸等作探坑、挖掘检查。对其它单位工程,工程措施的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可采用目视检查和皮尺(或钢卷尺)测量。植物措施采用样方测量。6.4 点型建设项目评估6.4.1 点型建设项目包括矿山、电厂、城市建设、水利枢纽、水电站、机场等布局相对集中、呈点状分布的建设项目。这类项目的重点评估范围是土石方扰动较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集中、投资份额较高以及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区域如火电站的贮灰场、水利枢纽的取土场和弃土(渣)场及周边地区、矿山中的矸石山(场)等区域。6.4.2 点型建设项目技术评估核查的比例应达到以下要求: a) 重点评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单位工程应全面查勘,分部工程的抽查核实比例应达到50%。其中,植物措施中的草地核实面积应达到50%,林地核实面积应达到80%。 b) 其它评估范围的水土保持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应达到50%,分部工程的抽查核实比例达到30%。其中,植物措施中的草地核实面积应达到30%,林地核实面积应达到50%。 c)重要单位工程应全面查勘,其分部工程的抽查核实比例应达到50%。重要单位工程中,植物措施中的核实面积应达到80%,林地核实面积应达到90%。6.5 线形建设项目评估6.5.1 线形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管道工程、灌渠等布局跨度较大、呈线状分布的建设项目。重点评估范围为主体工程沿线附近的弃土(石、渣)场、取土(石、渣)场、伴行(临时)道路;穿(跨)越河(沟)道、中长隧道、管理站所等沿线关键控制点。6.5.2 线形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单位工程的查勘比例应达到以下要求:a)重点评估范围内,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应达到50%;在不同地貌类型或不同侵蚀类型区,应分别进行核实。b)其它评估范围内,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应达到30%。c)对重要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应达到80%。6.5.3 按照工程建设扰动地表强度的不同,线形建设项目可分为扰动强度较弱的A类项目和扰动强度较强的B类项目。输汽(输油)管道、输电线路等属于A类项目,公路、铁路等属于B类项目。对A类项目,重点评估范围中分部工程抽查核实比例应达到40%,其它评估范围应达到30%。对B类项目,重点评估范围中分部工程抽查核实比例应达到50%,其它评估范围应达到30%。6.6 混合类型项目评估。混合类型项目应先划分成点型和线形分(支)项目,再参照上述要求确定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和分部工程抽查核实比例,其中线形分项目的比例应调增10%。6.7 评估标准和成果要求6.7.1 通过技术评估,应满足下列条件: a)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评定、监测、财务支出的相关文件等资料齐全; b) 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建成,全部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合格,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c) 建设项目的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指标满足GB50434,达到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防治目标; d) 水土保持投资使用符合审批要求,管理制度健全; e) 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管理、维护措施已落实,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6.7.2 技术评估成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 b)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验收前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说明; c) 重要单位工程影像资料 d)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图7 行政验收7.1 一般规定7.1.1 行政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通过技术评估。b)主要遗留问题和质量缺陷已经处理完毕,尾工基本完成,技术评估提出的行政验收前须解决的主要问题已经处理完毕。c)临时征、占地已经整治完毕并符合归还当地的条件。d)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e)历次验收或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f)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7.1.2 行政验收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a)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的要求。b)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质量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c)检查水土保持投资完成情况。d)评价水土流失防治效果。e)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7.1.3 行政验收应采用以下形式,并按以下要求执行:a)行政验收时应成立验收组,验收组设组长1名(由验收主持单位的代表担任),副组长13名。验收组宜由方案审批部门、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的主要投资方、技术评估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行政验收应由验收组长主持。b)行政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2/3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行政验收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验收组长应提出裁决意见,若有1/2以上的验收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验收主持单位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c)验收组成员应在“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意见”(以下简称“验收意见”,主要内容参见附录F)上签字,保留意见应有明确记载。d)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列席行政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组的质疑,并在验收会议代表名单上签字。7.1.4 行政验收的评价标准应包括下列内容,若同时满足这四项标准,即可通过水土保持设施的行政验收:a)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专项财务等建档资料齐全;b)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c)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d)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且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已得到落实。7.2 任务与工作程序7.2.1 行政验收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a)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受理验收申请。 b)听取技术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汇报,确定行政验收时间。 c)召开预备会议,听取建设单位有关验收准备情况汇报,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 d)现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及其运行情况。从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图中抽取重点工程和重点部位,现场查勘不同防治区和主要防治措施的质量、数量、防治效果、生态与环境状况等。 e)查阅有关资料。 f)召开验收会议,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验收会议议程。 2)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 3)观看工程声像资料。 4)听取建设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报告”。 5)听取施工单位“施工总结报告”。 6)听取监理单位“监理总结报告”。 7)听取监测单位“监测总结报告”。 8)听取技术评估单位“评估报告”。 9)会议质询。 10)验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落实遗留问题处理责任及核查单位; 11)宣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 12)验收组成员在“验收意见”上签字。7.2.2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组应停止验收,待处理完毕后再组织验收。7.2.3 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有验收主持单位印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格式参见附录G),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7.2.4 行政验收中发现的遗留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7.2.5 验收意见应准确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的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结论应确定为合格。建设单位和工程参建单位可依据有关评定标准,自主决定参加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等奖励或荣誉证书的申报。7.2.6 建设项目通过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还应注重水土保持设施的管护和修复工作,确保水土保持设施的安全运行。 附录A (资料性附录)水保设施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表A.1 水保设施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序号资料名称分部工程自查初验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分期验收行政验收1工程建设大事记2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大事记3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工期,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04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或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或自查初验报告)5水土保持方案及有关批文6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和设计工作报告7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监督、检查及整改等的书面意见8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总结报告/9水土保持设施工程质量评定报告10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11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1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1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1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注1:符号“”表示“应提供”,符号“”表示“宜”提供。注2:分期验收为行政验收的一种形式。附录B(资料性附录)水保设施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表B.1 水保设施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序号资料名称分部工程自查初验分部工程自查初验分期验收行政验收1土壤、地质、水文、气象等设计基础资料/2水土保持招投标文件3工程承包合同及协议书(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4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5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6自查初验资料7阶段验收资料8项目水保工作管理制度、有关文件、会议记录及水土保持重大事件资料及文字说明9工程运用和度汛方案以及建设过程水土流失危害和防治记录/10水土保持专项设计、相关主体设计资料11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说明等资料12水土保持监理资料13水土保持监测资料/14专项验收相关资料15竣工图纸、竣工结算及有关资料 16电子文件资料17其它资料/注1:符号“”表示“应提供”,符号“”表示“宜”提供。注2:分期验收为行政验收的一种形式。附录C(资料性附录)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C.1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封面格式 编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建设项目名称: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年 月 日C.2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扉页格式开完工日期:主要工程量:工程内容及施工经过:质量事故及缺陷处理:主要工程质量指标(主要设计指标、施工单位自检统计结果、监理单位抽检统计结果):质量评定(单元工程、主要单元工程个数和优良率,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验收结论:保留意见:(保留意见人签字)附件目录:1. 存在问题处理记录(实施单位处理情况、验收单位和日期)。2. 其他文件。C.3工程验收组成员签字表格式姓名单位职务和职称签字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D.1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封面格式编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建设项目名称:单位工程名称:所含分部工程年 月 日D.2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扉页格式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运行管理单位:验收地点:验收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验收地点:D.3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单位工程(名称)验收鉴定书前言(简述验收主持单位、参加单位、时间、地点等)一、工程概况(一)工程位置(部位)及任务(二)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工程等级、标准、主要规模、效益、主要工程量的设计值及合同投资;(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包括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四)工程建设过程包括施工准备、开工日期、完工日期、验收时工程面貌、实际完成工程量(与设计、合同量对比)、工程建设中采用的主要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二、合同执行请况包括合同管理、计量、支付与结算等。三、工程质量评定(一)分部工程质量评定(二)监测成果分析(三)外观评价(四)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意见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包括处理方案、措施、责任单位、完成时间以及复验责任单位等。五、验收结论及对工程管理的建议包括对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并发挥效益,工程资料建档及是否同意交工等,均应有明确结论;对工程管理及运行管护提出建议。六、验收组成员及参验单位代表签字表七、附件(一)提供资料目录(二)备查资料目录(三)分部工程验收签证目录(四)保留意见(应由本人签字)附录E(资料性附录)行政验收主要报告内容提纲E.1 水保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E.1.1 前言。有关主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及自查初验情况简介。E.1.2 主体工程及水土保持工程概况E.1.2.1 主体工程主要技术指标、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设过程和工程完成情况。E.1.2.2 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进度、投资概算、水土保持方案中防治措施设计落实、调整情况。E.1.3 水土保持管理E.1.3.1 组织领导。包括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及具体管理机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E.1.3.2 规章制度。有关水土保持工作过程中建立的各类规章、制度、办法。E.1.3.3 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监督情况。E.1.3.4 建设过程。水土保持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合同及执行情况。E.1.3.5 建设监理。包括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监理制度、机构、人员、检测方法、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情况。E.1.3.6 工程投资。包括批准的水土保持投资概算(估算),概算调整情况,各项工程投资完成情况,独立费用执行情况和补偿费交纳情况。E.1.3.7 完成主要工程。包括各类防治措施类型及完成情况,对比设计工程量的增减情况及原因分析。E.1.3.8 自查初验。包括自查初验组织及实施情况,各单位工程的验收结论等。E.1.4 经验与问题E.1.4.1 主要经验。在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中的主要经验。E.1.4.2 存在问题。包括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当前存在的以及生产运行期可能出现的水土流失事故及灾害情况,尚未完成的水土保持工程及实施安排和预留经费。E.1.5 结论与下阶段工作安排E.1.5.1 自查结论。水土流失防治成果的自查初验结论,给出是否达到批复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要求的结论。 E.1.5.2 下阶段工作安排。水土保持设施移交后的管理与养护责任、办法等,运行期的水土保持任务安排以及对今后管理运行的建议。E.1.6 附件 1 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 2 有关水土保持工程设计与概算的批复文件。 3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变更的批复。 4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5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意见。 6 主体工程总平面图。 7 其他有关资料。E.2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E.2 1 简要说明。有关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说明。E.2 2 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目标E.2 2.1 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与实际发生的责任范围对比,调整变化的原因。E.2 2.2 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与主要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标准。E.2 3 工程设计E.2 3.1 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和工程量。E.2 3.2 工程设计对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及重大设计变更。E.2 3.3 各项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的设计标准和设计要点。E.2 4 施工 E.2 4.1 施工安排及进度。各项防治工程的实施时间、施工过程、完成的工程量,并与批准的方案及其设计文件中的数量、实施时间比较,并分析其原因。E.2 4.2 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事故及其处理。E.2 4.3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大事。包括有关批文,较大的设计变更,有关合同协议,监督检查情况和重要会议等。 E.2 4.4 价款结算。批准的工程量及其投资,施工合同价与实际结算价对比,分析增减的原因。E.2 5 工程质量E.2 5.1 项目划分。水土保持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情况。E.2 5.2 质量检验。监理工程师及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检验方法,检验结果。E.2 5.3 质量评定。单元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情况;自查初验确定的各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价。E.2 6 工程初期运行及成效评价E.2 6.1 工程运行情况。各项水土保持工程建成运行后,其安全稳定性、暴雨后的完好情况,工程维修。植物补植情况。E.2 6.2 工程效益。E.2 6.3 水土流失治理。工程试运行期间控制水土流失面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及治理程度;项目区水土流失强度变化情况;废弃土、石、渣的拦挡情况;各类开挖面、拆除后的施工场地的治理情况;计算拦渣率、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等指标。E.2 6.4 植被变化。建设前、施工期间、竣工后林草植被建设和植被恢复情况。计算林草植被恢复系数和林草覆盖度。E.2 6.5 土地整治及生产条件恢复。土地整治率,施工临时占用耕地的恢复数量,土地生产力恢复情况。E.2 6.6 水土保持监测。根据水土保持专项监测报告,提出施工及施工准备期间水土流失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工程施工对水系、下游河道径流泥沙影响,水土流失危害情况。E.2 6.7 综合评价。总体评价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及生态环境的影响,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和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价。E.2 7 附件及有关资料 1 工程竣工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图 2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文件、资料。 3 水土保持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4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合同、验收报告。 5 水土保持专项监测报告相关内容。 6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图。 7 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影像资料。 8 水土保持大事记。E.3 水保监测总结报告E.3.1 建设项目及项目区概况E.3.1.1 项目概况E.3.1.2 项目区概况E.3.1.3 工程水土流失特点E.3.2 监测实施E.3.2.1 监测目标与原则E.3.2.2 监测工作实施情况E.3.3 监测内容及方法E.3.3.1 监测内容E.3.3.1.1 防治责任范围动态监测E.3.3.1.2 弃土弃渣动态监测E.3.3.1.3 水土流失防治动态监测E.3.3.1.4 施工期土壤流失量动态监测E.3.3.2 监测方法和频次E.3.3.2.1 调查监测E.3.3.2.2 定位监测E.3.3.2.3 临时监测E.3.3.2.4 巡查E.3.3.3 监测时段E.3.3.4 监测点布设E.3.4 不同侵蚀单元侵蚀模数的分析确定E.3.4.1 侵蚀单元划分E.3.4.1.1 原地貌侵蚀单元划分E.3.4.1.2 地表扰动类型划分E.3.4.1.3 防治措施分类E.3.4.2 各侵蚀单元侵蚀模数E.3.4.2.1 原地貌侵蚀模数E.3.4.2.2 各地表扰动类型侵蚀模数E.3.4.2.3 防治措施实施后侵蚀模数E.3.5 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结果与分析E.3.5.1 防治责任范围动态监测结果E.3.5.1.1 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围E.3.5.1.2 施工期防治责任范围监测结果E.3.5.2 弃土弃渣动态监测结果E.3.5.2.1 设计弃土弃渣情况E.3.5.2.2 弃土弃渣场及占地面积监测结果E.3.5.2.3 弃土弃渣量动态监测结果E.3.5.3 地表扰动面积动态监测结果E.3.5.4 土壤流失量动态监测结果E.3.5.4.1 各阶段土壤流失量E.3.5.4.2 各扰动地表类型土壤流失量E.3.6 水土流失防治动态监测结果E.3.6.1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E.3.6.1.1 工程措施及实施进度E.3.6.1.2 植物措施及实施进度E.3.6.1.3 临时防护措施及实施进度E.3.6.2 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动态监测结果E.3.6.2.1 扰动土地整治率E.3.6.2.2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E.3.6.2.3 拦渣率与弃渣利用率E.3.6.2.4 土壤流失控制比E.3.6.2.5 林草植被恢复率E.3.6.2.6 林草覆盖率E.3.6.3 运行初期水土流失分析E.3.7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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