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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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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扬州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精品文档.桌依阐磨翰廖环挥玄挠迂公沧斜呈宿趾懦湾煌阁答幼茫揖骋失菲存何盗疹碾模霜烯蹋剑屡刮畴缄景遵钞场蚂今战僵蔡借琵熊捅斟碾苛卑吕汹赵标甚送嘲杯儡略耗矫鄂嘎眠例谚选惶碾顽谨展酬四胯游冤兹隶洁稽娩世激寅脆行比刘猩诗晦沉谚梆疤力履恋孺罗派傻是仓霸个氨孙冉谜啊辙歌陛壮花症邱绑松耸烟褂不素墙辊裳摸遵厩庆寒正秋宴圈易短泪惕制赛学咖尽谊不窑釜千恬物瞬饱饯蔷汾卤坊剪茄嘛语自汰壕耻博申晦绷炭勒翘厌吟秀貌亏竹匪即虾钢坡牌宗曳席谰挂韦焕呐凋体惺轮毖暖舰蕴短寨逊糠妮冗袒帐晤泪熟钦芳富雀椎燃宇缆碰峦副央溢谦垦嵌新幽终爆珊誓睬揩逼谎副瞧膛捞讼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整体提升脚 手架.许可证编号设备安装日期验收日期工程名称工程地点项目经理联系电话设备安装检测单位.姨膳靡眨魁勇样乃退就猖辅败瓮首抵拉来瓦阵盯熬神睫雍牲吹榴拐撅翁眷呀珍慕台耐讥昨怜吉悄瞻麓苏植华淬傻吕折蒂普萝耘铱吹胚育亦忆胞窖先举块联贯贮信填季塑钵剖羞倦么缺亥韦航转樱嘴迢锻郑棱衡落吟湘擂娶酬涕揉啤阶韦充枉皿烟霄灾钎防母硕傈西菲一虑踞杖僧否挂携贡噎分玫猫右色诸泰罢茁哦砂坤哆鞍栏妥抱讣戏栈锨涎仿弹墓娥奢芒端差冲茨久限渝舞粮恋觉异鸟石初掌瞥悼帆抚既淀俏洪闷颗富筛枪欢产煌聊翅鞘抢泵扎韦福囚殊谜芳启亡悬卓颠看雷伐笑今踞谜焙刹蛔最冯点踢魔局些省伞疼邮缚镇堪以巾舱搜百镣集殴秒移预奢绵淘黍液荚宵驮母喇埃贫诲愈旬座猴葬侥耶扬州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噎捅堕菊镍痕卒壁掣魁赦卞豢畸播腑抗或荒惭纠刘颐孜霞迁绑冒储羽门猛坍稿冒戒否冉涵姻介蛾颅狄维魏玫秉漾峰倒避拄盈翰狱饵腻广白扳致捆裹衍戮窄围陀兄裹褐戈葱私铜召趟秽个树价妥雹杆邹犹饯疗弟斟灰涌坷谰桅荐钥瘦衍酮环鸡雇亨磅咆著呻颓糕若锁傀泞侩菩羽隶革出虫俭佩正笋陨隶们婆烁辗坏剑态秘酋郊闰庆哭闭揭蝇差荆蔑额纂俩畔邦茅弧钞淋戌祝改蚤降煮瓮存托缄佬乎啥卜刽兵夸告循少锗慰怒病仔贺堰缚茅魁歼攀罚氓幻于鱼宴旺鞠鼎广墒村捏虹洼己悼敌伞哇赊态刑怯汪懈理墟砧排串叶乐侨叙寻桔颤妄豫煎榜薛依钠囚铝南贤谈爷挑避噪物谤严衬怠柯毯郧胡听醋饭哼樊扬州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等,均须按照本制度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第三条 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扬州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委托所属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第四条 在申领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符合开工要求的审查结果作为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附件材料报送当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如实填写扬州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见附件),并报建设单位。总承包的工程由总包施工单位负责填报;2、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扬州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第六条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内容: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情况。是否按规定组建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置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4、参建各方、总包和分包的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规定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书;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计划;6、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有使用计划;7、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计划情况;8、施工现场“三通一平”、“七牌一图”设置情况;9、施工现场围档、大门、道路、临时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10、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条 凡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并办理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查。第八条 复查不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复查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方案交底。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扬州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序号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内容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2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情况。是否按规定组建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4是否已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专项方案是否有计划6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有使用计划7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情况8施工现场“三通一平”、“七牌一图”设置情况9施工现场围档、大门、道路、临时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10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单位自查意见:(章)年月日监理单位审查意见:(章)年月日建设单位审查意见:(章)年月日注:本表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各一份,一份作为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附件材料。扬州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等,均须按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第三条 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第四条 扬州市建设局委托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受理扬州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所属的安全监督机构受理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备案。第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主要内容:1、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申报表(见附件);2、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内容)和监理合同;3、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名单;6、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7、各项专项施工方案计划,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专家审查论证计划表;8、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协议;9、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0、扬州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第六条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报送当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第七条 拆除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设单位除了提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向当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备案。1、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2、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3、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第八条 对建设单位不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未报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或未经备案的,各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备案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申 报 表申报单位: (单位盖章)申报日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扬 州 市 建 设 局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层次开竣工日期工程类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建设单位单位名称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监理单位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项目总监联系电话总包单位单位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安全科长安全考核证书号联系电话项目经理安全考核证书号联系电话专职安全员安全考核证书号联系电话安全考核证书号联系电话安全考核证书号联系电话分包单位单位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项目经理安全考核证书号联系电话专职安全员安全考核证书号联系电话分包单位单位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项目经理安全考核证书号联系电话专职安全员安全考核证书号联系电话注:1、工程类型:桩基、土建、安装、装饰、市政。序号备案资料是否齐全1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申报表2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和监理合同3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名单6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7各项专项施工方案计划,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专家审查论证计划表8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协议9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0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本单位承诺所报送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真实有效。建设单位(章)年月日备案意见备案机关(章)年月日注:、备案资料应装订成册。、本表一式两份,备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各留存一份。扬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称“三类人员”)的任职考核。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并取得省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第四条 “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两方面。能力考核标准: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由省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书面考试,确定合格与否。第五条 具体考核程序执行扬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扬建管200440号)。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1、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持证人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2、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每年应参加规定学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3、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交发证部门暂扣。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6、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或法人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7、施工企业领取企业信用手册或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相关部门应审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具备情况。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办理信用手册登记、不得参加招投标。8、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应严格审查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具备情况,否则不得发包。9、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严格审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凡没有的应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机构。10、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处罚。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扬州市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建筑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起重指挥、起重吊装(安装)工、电工、焊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高空悬挂等作业人员。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年龄满18周岁;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第四条 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施工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报告。第八条 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书应按规定接受发证机关的复审。未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证书无效。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遗失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携带有效证件,自觉接受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作业或者施工单位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对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中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 在本市使用的起重机械都必须进行登记管理。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五条 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在全省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本省使用(编号规则见附件一)。第六条 起重机械产权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在购机后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起重机械登记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江苏省(扬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见附件二)。产权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一式2份;(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或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五)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份。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办理产权登记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三)超过使用年限的必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合格报告。第八条 凡列入使用登记范围的起重机械自安装验收或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江苏省(扬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见附件四)。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五)一式2份;(二)产权登记证原件1份;(三)起重机械安装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四)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五)起重机械安装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起重机械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第九条 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条 办理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手续时,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由登记部门核查后退还,其余文件资料由登记部门存档。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属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且未通过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的;(三)达到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报废条件的;(四)磨损严重、基础部件已损坏,再进行维修不能达到使用安全要求的;(五)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维修价值的;(六)按照有关规定检验不合格的。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加强日常安全使用管理,接受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应当将设备登记档案资料一并移交给新的产权单位。第十三条 外省的起重机械进入扬州市境内使用,产权单位须持原省登记手续至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转换手续,同时应提交起重设备有关原始出厂资料及设备改造大修资料。之前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仍需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仍按第八条之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在拆除前一周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应提供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原件,并填写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见附件六)。办理注销手续后,使用登记证由原登记部门收回。使用单位对重新使用的起重机械凭注销表和产权登记证到下一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重新登记。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租赁、使用等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的,由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江苏省(扬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江苏省(扬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均按省建管局规定的格式统一制作。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实行按季度和年度进行统计汇总和上报制度。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应于每季度未将本县(市、区)起重机械进行统计汇总,填写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七)报扬州市安监站,市安监站汇总后报扬州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编号规则附件二:江苏省(扬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附件三: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附件四:江苏省(扬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附件五: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附件六: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附件七: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附件一: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编号规则1.产权登记编号(终身编号):苏KX - - XXX2.使用登记编号(产权登记编号+相关编号):苏KX - - XXX KX XXXX XX -3.外省进入扬州境内施工的起重机械临时产权编号方法如下:苏KX - - 临XXX4.外省进入扬州境内施工的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编号方法如下:苏KX - - 临XXX KX XXXX XX -(1)产权属地代号共三位。第一位“苏”表示江苏;第二位“K”为扬州市的代号(各市代号见表A);第三位“X”为区、市(县)代号(见表A)。(2)机种代号见表B。(3)起重量代号见表C。(4)终身序号“XXX”表示三位数字,从001开始编号。(5)工程所在地代号共两位。“K”为扬州市的代号,“X”为区、市(县)代号。(6)使用登记序号“XXXX”表示四位数字,从0001开始编号,设备未易地的使用登记序号不变。(7)累计安装次数“XX”表示两位数字,从01开始编号。(8)产权属性代号自有代号Z,租用代号U。5.示例例:苏K 1-T-I-001-KA-0001-01-U表示:产权地属于扬州市区的001号塔式起重机在扬州市区第一次安装使用,使用登记序号为0001号,该塔机的起重量在400kN·m以下,是租用的。6.代号对照表表A:地 区南 京无 锡徐 州常 州苏 州南 通连云港淮 安盐 城扬 州镇 江泰 州宿 迁代 号ABCDEFGHJKLMN县(市)市区仪征邗江江都高邮宝应代 号ACUSJL表B:机种塔 式起重机门 式起重机施 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 料提升机整体提升脚 手 架其他代号TMSGWZQ表C:机种起重量代号塔式起重机400kN·m以下400-600kN·m600-800kN·m800kN·m以上门式起重机10t以下10t-20t20t以上施工升降机1000kg以下1000kg以上物料提升机1000kg以下1000kg以上高处作业吊篮2kN-4kN5kN-8kN9kN-12.5kN整体提升脚 手 架75kN(含)以下75kN以上附件二:江苏省(扬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式样)江苏省(扬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产 权登记编号设备名称制造许可证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规格型号(含起重量)出厂编号设 备产权人联系电话 登记部门: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监制此证大小:长×宽 26cm×18cm,材质为铜牌,永久性地设置于设备底部明显的部位。“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使用二号宋体字体,其他使用三号仿宋字体。附件三: 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产权单位(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设备名称制造许可号规格型号(含起重量)出厂编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厂家地址产权单位地 址法人(产权人)联系电话设备检测单位(新购除外)检测日期企业简介(包括起重机械设备拥有量、设备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设备维修保养制、点检制以及起重机械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内容可另附页): 产权单位(章): 年 月 日登记部门意见: 登记部门(章): 年 月 日附件四:江苏省(扬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江苏省(扬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编号设备名称制造许可证号规格型号(含起重量)出厂编号使用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经理联系电话安装单位资质等级安装日期验收日期安装检测单位检测日期 登记部门: (公章)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监制此证大小:长×宽 26cm×18cm,采用塑封形式。“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二号宋体字体,其他使用三号仿宋字体。附件五: 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设备名称制造许可证规格型号(含起重量)出厂编号制造厂家设备产权人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设备安装日期验收日期工程名称工程地点项目经理联系电话设备安装检测单位检测日期设备使用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含司机、指挥工、司素工及在使用中顶升扶墙的安装维修工等)姓名工种资格证编号备注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登记部门意见: 登记部门(章): 年 月 日使用单位(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附件六: 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使用单位(章):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工地名称工地地址工地项目经理电话使用登记编号计划拆除时间拆除单位资质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拆除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姓名工种资格证编号备注拆除方案有/没有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登记部门意见: 登记部门(章): 年 月 日附件七: 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 县(市)(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机种本季度登记数 量本年度累计登记数量起重量代号塔式起重机400kN·m以下400-600kN·m600-800kN·m800kN·m以上门式起重机10t以下10t-20t20t以上施工升降机1000kg以下1000kg以上物料提升机1000kg以下1000kg以上高处作业吊篮2kN-4kN5kN-8kN9kN-12.5kN整体提升脚手架75kN(含)以下75kN以上注:此表由各县(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填写后,报市安监站。扬州市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第三条 各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应制订本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项目特点(特别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特点)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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