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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环境监测技术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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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环境监测技术补充规定.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水环境监测技术补充规定.精品文档.附件一: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水环境监测技术补充规定(2011年修订版)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二O一一年十月批 准:李键庸审 定:陈松生审 查:石国钰编写人员:汪金成参加人员:(按姓氏笔画排序)卞俊杰 石国钰 兰 峰 李志亮陈 峰 张 敏 杨朝云 张德兵赵文耀 高千红 涂斌华 高 键目 录1 总则12 监测站网、测点、项目及频率12.1 监测站网布设12.2 监测项目22.3 监测频率33 样品采集及现场检测43.1野外采样及记录43.2 样品运输、保存及分发53.3 现场测定64 实验室分析64.1 样品预处理64.2 标准溶液的配制、标定及保存64.3 分析方法85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115.1 实验室质量保证115.2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基础实验165.3 常规监测质量控制186 数据处理206.1 原始记录表格206.2 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及数据处理206.3 资料整编237 水污染事件调查与监测258 新技术、新仪器设备应用269 附则26附录: 原始记录表格填写说明27附表:水环境监测原始记录表281 总则1.0.1 为适应新时期水环境监测工作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进一步规范我局水环境监测工作,保证水环境监测质量,促进我局水环境监测工作发展,结合我局水环境监测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技术补充规定。1.0.2 制定本技术补充规定主要依据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等现行的国家与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制度(以下简称“七项制度”)及长江委水文局水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办法等七项质量管理制度(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七项制度(办法)实施细则”)、计量认证技术要求等编制。1.0.3 本技术补充规定适用于局属各水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各中心)及其所属异地实验室的水环境生产监测工作。1.0.4 各中心在执行本技术补充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定和水文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2 监测站网、测点、项目及频率2.1 监测站网布设2.1.1 水质监测站网的布设应按照水环境监测规范的要求执行,监测站网的优化调整应考虑水质水量同步监测,并满足流域水资源管理及保护的需要。2.1.2水质监测站网、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的调整以及新设断面的垂线、测点的布设应由各中心负责提出申请上报水文局,水文局水质监测管理处负责审查和报批;对于按相关规划进行的站网调整,以及上级要求进行的站网调整,由水文局根据规划内容或上级要求安排实施。2.1.3 水质监测断面的垂线、测点的布设应严格按照水环境监测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对原已开展监测的断面,原则上保持垂线和采样点不变,水流边界条件及水环境影响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的,有关中心应及时组织分析研究,报水文局水质监测管理处优化调整。2.2 监测项目2.2.1 地表水常规水质监测1、河流水质常规生产监测项目应包括:水环境监测规范中河流必测项目及悬浮物、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铁、苯系物等;配备有总有机碳测定仪的单位,还应开展总有机碳测定。其中悬浮物、石油类、粪大肠菌群监测各垂线水面一点;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氟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苯系物、总有机碳监测中泓垂线水面一点。2、湖、库的常规生产监测项目除应包含上述项目外,应增加总氮、叶绿素a、透明度等监测项目。3、感潮河段应增测总氮、无机磷等项目。4、入江排污口断面监测项目宜包括:水温、pH、电导率、色度、悬浮物、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化学需氧量(Cr)、五日生化需氧量、氯离子、总氰化物、挥发酚、总砷、总磷、粪大肠菌群等16项。各监测中心可根据排污口主要污染物类型进行选择。5、监测水体水环境或主要污染物发生明显趋势性变化的,各中心应及时提出监测项目调整报告,报水质监测管理处审查批准后实施。2.2.2 省界水体水质监测省界水体水质监测项目按年度监测计划文件要求执行。2.2.3 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项目按年度监测计划文件要求执行。2.2.4 水质自动监测站按“七项制度”及“七项制度(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和自动监测站监测能力确定。2.3 监测频率1、现有常规监测断面、排污口监测断面、省界监测断面及水功能区监测断面监测频次应按水环境监测规范和有关要求执行,其中徐六泾、南港、北港和吴淞口下23Km断面在3、7、11月各监测2次;徐六泾断面其它月份每月监测1次。现有断面需要调整监测频次的,须报局水质监测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2、新增监测断面的监测频次应按照水环境监测规范中有关规定确定。3、遇特殊情况(如特大洪水、河流、湖泊(水库)最枯水位、封冰与融冰期、流域性大型调水期以及水库泄洪、排沙运行期),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4、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频次按照水环境监测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3 样品采集及现场检测3.1野外采样及记录3.1.1准备工作1、各中心应根据监测任务,制订具体的采样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案。2、采样人员应根据中心制定的采样计划、质量控制方案及采样技术要求等对专用的采样设备、器材进行认真的检查准备;采样容器应认真清洗干净,不应对水样产生污染。3、采样人员应根据样品保存和现场测定的要求,配制好各种水样保存剂及现场测定所需的化学试剂。4、采样人员应对现场测定仪进行调试和校准,保证现场测试设备完好。5、采样人员必须备足保证安全的必备救生器材和防护用品。3.1.2野外采样1、各中心应对采样人员进行采样技术培训,使采样人员掌握水样采集的基本技术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水质监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后,方能持证上岗。2、采样时应保证采样断面、垂线、采样点的位置准确,必要时使用定位仪(GPS)定位。3、采样人员应按照水环境监测规范技术要求进行水样采集。样品采集后,应按规定进行分样并立即加入相应的保存剂,并认真编制样品编号,样品编号标签应清晰、牢固和具有唯一性。4、样品采集过程中应根据质量控制方案做好质量控制样品的制备。5、水质监测样品的采集宜在每月的515日进行。3.1.3野外记录采样人员在采样现场应按照水环境监测规范要求即时、详细、如实填写野外采样原始记录表、现场检测原始记录表。3.2 样品运输、保存及分发1、水样的运输和保存应按照水环境监测规范执行。2、各中心应指定专人作为样品管理员,负责样品的接收、保管和分发。3、水样在采集后应尽快送交实验室,由采(送)样人员和样品接收人员当面清点核查水样无误后,填写样品交接单,并由送、接样人员双方签名确认。4、样品管理员应对接收的样品(含密码样)制备副样(无法制备副样的项目除外),并按照样品所需检测参数要求确定存放时间,副样保存时间不宜超过一个月。5、样品管理员应根据样品贮存要求分类、有序存放。存放环境应符合样品的保管要求,保证样品检测前不损坏、不变质。6、样品接收后,应由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发检测任务通知单。任务通知单应包括任务来源、样品数量、编号、检测项目、所采用标准检测方法、质量控制措施等基本内容。7、样品管理员应根据检测任务通知单分发样品,并要求分析人员签名领样。3.3 现场测定下列参数须在现场测定:pH值、电导率、溶解氧、水温、气温、透明度、水的颜色、嗅等。4 实验室分析实验室分析应严格按照标准方法的步骤和要求进行,标准方法未明确规定的,按照本补充规定的要求进行。4.1 样品预处理样品预处理应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的要求执行。除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水样采集后须静置自然沉降30min,取沉降后的上层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样品的预处理应按照所采用的标准分析方法要求进行。4.2 标准溶液的配制、标定及保存1、标准溶液的配制应根据溶液的稳定性及保存时间来确定,不得超期使用。实验用试剂级别应符合检测方法的规定要求。2、应采用试剂空白实验和不同批次试剂比测等方法对新购试剂进行质量评价,以确保检测工作结果的准确可靠。3、标准溶液宜直接购买使用有证标准试剂。4、标准使用溶液应每月配制一次,对于浓度不稳定的标准溶液,必须在每次使用前配制或标定;标准溶液应依据其性质采用不同方式保存,宜在冰箱中14保存,需避光保存的溶液,应存放于棕色或深色容器中。5、每次标定标准溶液时,必须进行23份平行测定,标定结果相对偏差应小于5,否则须重新标定。从试剂瓶中取用试剂时,应量用为出,只出不进。试剂瓶应向未贴标签一方倾斜,以避免腐蚀标签。对易燃易爆及剧毒试剂,取用时必须按剧毒、易燃、易爆化学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6、每份基准试剂的称用量不宜过小。当使用25毫升的滴定管时,以能消耗滴定液20毫升左右为宜;如使用50毫升的滴定管,则滴定液的消耗量应在45毫升左右为宜。7、标准溶液的配制及标定时间应满足表4.1的要求。表4.1 标准溶液的配制及标定时间表测定项目标准贮备溶液名称保存时间标定时间保存pHpH标准缓冲溶液2个月电导率标准氯化钾溶液3个月氧化还原电位校准标准溶液3个月总碱度盐酸标准溶液3个月1个月总硬度EDTA二钠标准溶液6个月3个月存于聚乙烯塑料瓶中硫酸根EDTA二钠标准溶液6个月3个月存于聚乙烯塑料瓶中钾钾标准溶液6个月氯离子硝酸银标准溶液3个月半个月存于深色玻璃瓶中硝酸汞标准溶液3个月半个月钠钠标准溶液6个月溶解氧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3个月用前标定存于深色玻璃瓶中碘酸钾标准溶液1个月低温避光保存氨氮氨氮标准溶液1个月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标准溶液3个月1个月棕色试剂瓶、加1mL氯仿、25保存高锰酸盐指数高锰酸钾标准溶液6个月用前标定存于深色玻璃瓶中五日生化需氧量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3个月用前标定存于深色玻璃瓶中氰化物氰标准溶液6个月半个月 14保存总砷砷标准溶液6个月14保存挥发酚酚标准溶液3个月1个月14保存 六价铬铬标准溶液6个月14保存 总汞汞标准溶液6个月14保存 镉镉标准溶液12个月加1%的 HNO保存铅铅标准溶液12个月加1%的 HNO3保存铜铜标准溶液12个月加1%的 HNO保存铁铁标准溶液12个月加1%的 HNO保存锌锌标准溶液12个月加1%的 HNO保存锰锰标准溶液12个月加1%的 HNO保存硒硒标准溶液12个月总氮硝酸钾标准溶液6个月14冰箱保存、加12mL三氯甲烷总磷磷标准溶液6个月14冰箱保存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直链烷基苯磺酸钠标准液1周4冰箱保存硫化物硫化钠标准溶液1周加乙酸锌溶液固定、14保存油标准油溶液6个月14冰箱保存苯系物苯系物标准溶液1周14冰箱保存总有机碳有机碳标准溶液48天14冰箱保存氟化物氟化物标准溶液6个月贮于聚乙烯瓶中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标准溶液6个月加2毫升氯仿4.3 分析方法各监测项目分析方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暂无国家标准分析方法或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执行国家标准分析方法的,可采用水利行业标准分析方法。对既无国标又无行标的项目允许采用EPA方法或自行建标。各项目推荐分析方法见表4.2。表.2 地表水监测项目分析方法*序号项 目分析方法最低检出限方法来源注释(mg/L)1水温温度计法GB/T13195-19912pH值玻璃电极法GB/T6920-19863悬浮物重量法GB/T11901-19894电导率电导仪法SL78-19945总硬度EDTA滴定法1GB/T5750.4-2006结果以CaCO3计6硫酸盐EDTA滴定法10SL85-1994结果以SO42-计离子色谱法0.02SL86-19947氯化物硝酸银滴定法10GB/T11896-1989结果以Cl-计硝酸银滴定法、硝酸汞滴定法1GB/T5750.5-2006离子色谱法0.02SL86-19948溶解氧碘量法0.2GB/T7489-1987电化学探头法HJ506-20099高锰酸盐指数高锰酸钾法0.5GB/T11892-198910化学需氧量重铬酸钾法10GB/T11914-198911五日生化需氧量稀释与接种法HJ505-200912氨氮纳氏试剂比色法0.025HJ535-2009结果以N计流动注射分析法0.1ISO 11732:199713硝酸盐氮紫外分光光度法0.08SL84-1994结果以N计离子色谱法0.002SL86-199414亚硝酸盐氮分光光度法0.003GB/T7493-1987结果以N计离子色谱法0.004SL86-199415挥发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0.0003HJ503-200930mm比色皿时,检出限为0.0003流动注射在线蒸馏法0.002GB/T8538-2008流动注射分析法ISO 14402:1999(E)16氰化物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0.004HJ484-2009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0.002GB/T5750.5-2006流动注射在线蒸馏法0.002GB/T8538-2008流动注射分析法ISO 14402:1999(E)17铬(六价)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0.004GB/T7467-198718汞原子荧光光度法0.00001SL327.2-200519砷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0.007GB/T7485-1987原子荧光光度法0.0002SL 327.1-200520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直接法0.05GB/T7475-1987螯合萃取法0.00121铅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直接法0.2GB/T7475-1987螯合萃取法0.0122铜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直接法0.05GB/T7475-1987螯合萃取法0.00123氟化物氟试剂分光光度法0.02HJ488-2009结果以F-计离子色谱法0.02HJ/T84-2001离子色谱法0.01SL86-199424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5GB/T7475-198725硒2,3-二氨基萘荧光法0.00025GB11902-89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03GB/T15505-1995原子荧光光度法0.0003SL327.3-200526铁二氮杂菲分光光度法0.05GB/T5750.6-2006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3GB/T11911-198927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电位滴定法5GB/T13199-1991亚甲蓝分光光度法0.05GB/T7494-1987流动注射分析法ISO/FDIS16265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0.025GB/T5750.4-200628硫化物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0.005GB/T16489-1996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0.004GB/T17133-1997流动注射分析法EPA9031碘量法1GB/T5750.5-200629石油类红外分光光度法0.01GB/T16488-199630总磷流动注射分析法ISO15681-2:2003(E)结果以P计钼酸铵分光光度法0.01GB/T11893-198931粪大肠菌群多管发酵法、滤膜法HJ/T347-2007多管发酵法SL355-200632苯系物顶空-毛细管柱气相色谱法苯0.0007 甲苯0.001 乙苯0.002 间二甲苯0.001 对二甲苯0.001 苯乙烯0.002 邻二甲苯0.003 异丙苯0.003GB/T 5750.8-2006二硫化碳萃取气相色谱法0.05GB/T11890-198933总氮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0.05GB/T11894-1989结果以N计流动注射分析法0.02ISO2944134叶绿素a分光光度法SL88-199435透明度透明度法、园盘法SL87-199436无机磷(磷酸盐)抗坏血酸还原的磷钼兰法0.00062GB/T12763.4-1991结果以P计磷钼兰萃取分光光度法0.0014HY003.4-91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8538.46-1987结果以HPO42-计37总碱度酸滴定法SL83-199438重碳酸盐酸滴定法SL83-1994结果以HCO3-计39矿化度重量法SL79-199440钾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5GB/T11904-1989等离子发射光谱法0.02GB/T5750.6-200641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1GB/T11904-1989等离子发射光谱法0.005GB/T5750.6-200642锰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1GB/T11911-1989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0.02GB/T11906-1989等离子发射光谱法0.0005GB/T5750.6-200643总有机碳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0.5GB/T13193-1991*:如有方法变更,应采用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5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水文局水质监测管理处按部水文局行业管理“七项制度”和我局编制下发的“七项制度(办法)实施细则”及质量管理要求,组织对各中心及所属异地实验室的质量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综合评定。5.1 实验室质量保证5.1.1 监测人员要求1、各类水质监测人员应严格按照水质监测人员岗位技术培训和考核制度(水利部水文局水文质20118号)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经专业理论、操作技能和实际样品考核合格,取得项目(参数)上岗证后,方能从事相关的采样与检测工作;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应经专门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2、水质监测采样、检测、评价和管理等各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 3、各中心应配备适宜的人力资源,实验室各监测项目持有上岗证人员应不少于两人。5.1.2 实验室环境要求 实验室在设计或改造时,应根据实验室的功能和用途,充分考虑能源、采光、采暖、通风等要求,还应考虑环境因素(如温湿度、电磁干扰、噪声、振动等)对检测工作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而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实验室的设施、环境和作业空间应符合水环境监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1、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其检测工作任务的要求。实验室应布局合理,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各室应实行测试区域(包括样品制备和存放区域)与办公场所分离,防止对检测工作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应制定相应的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登记,保证环境清洁卫生、整齐、有序。2、实验室检测仪器设备应摆放布局合理,便于操作。所有的仪器设备均应放置在坚固防震的工作台上,检测仪器应配备稳压电源;精密仪器室、天平室和生化培养室等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分析室应保持恒温恒湿,并应做好相应的环境条件记录。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实验装置应分类、分区或分室放置,并有相应环境措施,确保环境条件满足分析工作的要求。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区域(高精密仪器室、无菌室、恒温恒湿间等)其各种辅助设施的配备应满足相应规定的要求,必要时应经过验证;环境条件对测试结果和设备精度有影响的,应按影响程度采取不同的监控措施,必要时应配备相应的监控与记录设备。4、实验室内禁止吸烟,禁止进食和禁止存放食品及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杂物。非实验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实验室。5、试剂柜内的试剂应分类存放,并设有使用登记本,试剂室应经常保持通风,防止试剂变质;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等危险品的使用保管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材料和物质的贮存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应有措施予以保证满足,避免材料和物资的损坏或变质;样品的收发、制备、测试和贮存环境应符合标准规定或样品特定的要求,特殊样品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样品污染变质或对环境造成危害。6、实验室应有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门、窗应安全牢固,各工作场所均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并放置于醒目易取的地点,根据需要还应配备其他相应的防范和应急装置,对有特殊环境要求的工作区间,应有警示并严格限制人员的进出,以免影响环境的稳定性和检测工作的安全。7、监测过程中突然停电停水,应立即切断仪器设备的电源或水龙头,暂停测试,并立即启动自备电源供电。因故中断测试而影响质量的,应重新测试。 8、检测工作中对“三废”的处理应满足环保部门的要求。产生的废水、废渣等应集中处理后排放;无处理能力与设施的,可集中收集后委托具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处置;对有废气、烟雾的工作间,须有合适的排放系统,以免影响测试工作质量、工作人员健康和污染环境。9、实验室噪声应低于70分贝,试验过程若有噪声,要采取减噪或隔声措施;室内采光应符合要求。无菌室必须有良好的防菌、防尘、灭菌措施和合理的环境布局。水、电供配应能满足检测工作要求和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对有特殊用电要求的实验室应加装必要的辅助装备。5.1.3 实验室用水要求实验室分析用纯水应符合水环境监测规范中有关规定且满足检测要求,实验室应对其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5.1.4 仪器设备及操作要求1、水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必须通过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对于无标准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按水环境检测仪器与试验设备校(检)验方法(SL 144-2008)经校(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对于既无标准检定规程、又无校(检)验方法的仪器设备,可通过比测方式进行校验,经比测校验合格,可投入生产应用,比测报告应存入仪器设备档案。2、对性能不稳定、易漂移、易老化、使用频率高、现场检测的仪器和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仪器,在检定周期之内应进行期间核查。3、各中心的所有仪器设备应由仪器管理员或检测人员依照维护程序定期保养维护,主要仪器设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由专人保养维护。4、分析人员使用仪器前,应先检查仪器是否正常,严禁仪器带病运行,并严格按仪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5、仪器用毕后,应将其恢复到所要求位置,及时填写仪器使用记录,并作好清洁工作,盖好防护罩。6、如果实验室的任一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鉴定(验证)或其它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贴上“停用”醒目标识,同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质量保证负责人,如果可能,应将其转移到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7、检测人员如发现仪器设备有故障,应填写仪器维护申请单,经中心技术负责人签名后,方可送修。计量仪器经维修、更换主要部件之后,必须经校准、检定(验证)或检验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方可重新投入使用。8、检测人员应采取措施检查由于该仪器设备故障缺陷对过去所进行的检测可能造成的影响;如果影响较大,应重新进行检测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5.1.5正在使用的标准分析方法,当有新的替代性标准分析方法颁布时,应使用新标准,并做适应性实验。5.1.6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要求1、各中心及所属异地实验室应采用标准物质、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方法定期检查和消除实验室系统误差。2、各中心及所属异地实验室应认真执行“七项制度”及水文局编制下发的”七项制度(办法)实施细则”,积极参加国家质检总局认证认可机构和水利部水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分析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试验,以检验本中心监测能力和质量状况。5.2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基础实验 5.2.1各中心应切实加强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基础实验工作,严格按照水环境监测规范和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实施办法及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质量控制基础实验、精密度偏性分析质量控制试验、准确度试验、质量控制图和常规监测质量控制等质量控制工作。5.2.2校准曲线的有关要求1、校准曲线的制作 水质分析使用的校准曲线应为该分析方法校准曲线的直线范围,分析人员应根据方法的测量范围(直线范围),配制一系列浓度的标准溶液,系列的浓度值应在测量范围内,标准系列的点数不应少于6个(含空白浓度)。 校准曲线测量应按标准方法规定的步骤进行,测得的仪器响应值应在扣除零浓度的响应值后,绘制曲线。 制作校准曲线时应至少选取线性范围内6个浓度点(含空白浓度)进行测定,零浓度及其校正信号值(0,0)不应参与回归计算。 每次测定样品时应同时做校准曲线。在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使用试剂与环境条件相对稳定情况下,如两次测定间隔时间较短(10天),可在上次工作曲线上进行带点测试,但至少应带入两点中等浓度标准样,所带标准样品的测值与原校准曲线对应点的测值的允许差必须满足水环境监测规范的要求(相对误差应小于±5%),方可使用原工作曲线进行分析计算,否则应重新绘制校准曲线。校准曲线带点测试结果应记录在样品测试原始记录表的最下面两行,并注明。 校准曲线应进行精密度检验、截距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在使用校准曲线时,应选用曲线的直线部分和最佳测量范围,不应任意外延。2、校准曲线的检验 线性检验(即检验校准曲线的精密度):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应大于或等于0.999(特殊项目,如:气相色谱法,应大于或等于0.995),否则应找出原因并加以纠正,重新绘制合格的校准曲线。 截距检验(即检验校准曲线的准确度):应在线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线性回归计算,得出回归方程Y= a + bX,然后将所得截距a与0作t检验。当校准曲线的截距a与0无显著性差异时,方可用于实际分析计算。 当a 与0有显著性差异时,即表示代表校准曲线的回归方程的计算结果准确度不高,应查找原因并重新绘制校准曲线。 5.2.3空白试验1、实验室在分析每一批样品时,应同时进行空白试验。每批样品至少平行测定两个空白试验值,以确保不存在背景污染。2、除检测方法另有规定外,实验室应进行全过程空白和样品空白分析。3、空白试验分析值应符合以下规定之一,微生物检测(大肠杆菌和细菌总数)除外。 低于方法检测限或低于方法规定值。 低于待测物标准限值的5%。 平行测定的空白相对偏差不得大于50%。4、对于痕量有机物分析,实验室不应将方法空白分析值自样品分析结果中扣除。5、每月应采集一个全过程空白样,分析项目不宜少于3个,全年应将分析室所开展的全部项目检查一遍。5.2.4检出限的确定 1、当采用新的分析方法或现有实验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如:使用新的分析仪器、调整项目分析人员等)时,应进行检出限的测定。 2、检出限的测定和计算应按照水环境监测规范及有关标准方法进行。 3、当通过空白试验确定的检出限小于等于标准分析方法所规定的检出限时,证明测试状态良好,可进行样品分析,并以标准分析方法规定的检出限作为实际分析的检出限;否则,应查找原因,重新测定。5.3 常规监测质量控制5.3.1平行样测定每批样品应同步采取或随机抽取不少于样品总数10的样品进行平行样品测定,若样品少时,应适当增加平行样的比例。水样平行测定结果的相对偏差不应大于分析方法规定的相对偏差的两倍;分析方法没有规定相对偏差时,可参照水环境监测规范中水样测定值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允许差或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实施办法中空白试验值、平行双样、加标回收合格率合格范围表进行评定。5.3.2加标回收率测定每批样品应随机抽取样品总数10的样品进行加标回收测试。加标量由分析人员按项目要求确定,加标浓度一般为原样品中待测物浓度的1至5倍,并在样品处理前进行加标。回收率测定结果按监测分析方法中规定的加标回收率范围判断是否合格;监测分析方法中没有规定范围值时,可参照水环境监测规范中水样测定值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允许差或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与比对试验实施办法中空白试验值、平行双样、加标回收合格率合格范围表进行评定。5.3.3标准物质(或质控样)对比分析进行样品测定时应同步进行标准物质(或质控样)测定,通过测定结果与保证值的比较以评价分析测试的准确性。5.3.4实验室内比对实验各中心(实验室)应组织开展不同分析人员、仪器、方法的相互检查和比对分析。5.3.5实验室间比对实验1、具有多个分析室的中心,应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实验,以检验实验室间的分析系统误差。2、各中心应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质量控制考核,以检验本中心实验室分析的系统误差是否符合要求。5.3.6方法比较分析开展新方法应用时,应对同一样品分别使用具有可比性的不同方法进行测定,并将结果进行比较。5.3.7检测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对检测原始记录进行合理性审查,对出现的检测数据异常值,应及时检查分析原因,在确定无系统误差,确信无其它因素时,采用合理的数据统计方法,决定其保留或重测。6 数据处理6.1 原始记录表格各中心应按照附表中原始记录表格的格式统一设计原始记录表格,并应严格按照附录中原始记录表格填写说明进行填写。6.2 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及数据处理6.2.1 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1、原始记录应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记录表,按规范格式与要求认真、及时填写。2、原始记录一律使用墨水笔或档案圆珠笔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字迹工整、清晰。3、检测现场测量值(读数)原始记录,除在现场发现误读、笔误,或有可靠证据证明为记录错误外,均不得进行修改。4、所有原始记录不应随意改动(涂改、套改、挖补等),对确需改正之处应由分析计算者本人在错误数据上划一道横线,并加盖分析计算者本人印章,再在其右上方写上正确数字,他人不应擅改。5、对带数据自动记录和处理功能的仪器,其输出打印结果格式规范,信息齐全的,或通过对数据处理程序扩展,使输出打印结果为标准格式,且扩展程序经过验证的,可直接作为分析原始记录;否则,应将测试数据转抄在记录表上,并同时附上仪器记录纸;记录纸不能长期保存(如热敏纸等)的,应采用复印件,并做必要的注解。6、原始记录中“0”应统一记至有效位数。对于样品测量中仪器示值小于空白测定仪器示值的情况,考虑到仪器零点漂移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减空白后的值不宜记为负值,而应统一记为零。7、记录表格中的内容相同时,不应以省略符号表示,应填写具体内容。8、原始记录应有齐全的检测、校核、复核等人员签名,原始记录检测人、校核人、复核人均应采用手写签名,不应加盖印章代替,签名要写全称,字迹要端正;复核人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分析测试工作经验;检测结束后,应尽快进行校核,其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天,复核应在测试完成后1周内完成。9、检测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对各项记录负责;校核、复核人员应对记录进行全面检查,对记录的完整、规范、正确、可靠负责。校核、复核人员如发现原始记录有误,不能自行修改,应通过检测人查明原因,确认有误,由检测人员改正。10、原始记录内容应包括检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异常现象及处理方法等说明。6.2.2 有效位数的确定1、分析过程中有关读数的有效位数应根据计量器具的精度和仪器最小示值来确定,不得任意增删。2、分析计算出的浓度的有效位数必须按所采用的标准分析方法最低检出浓度的有效位数确定。3、当来自同一个正态分布的数据量多于4个时,其均值的有效位数可比原位数增加一位。4、精密度按所用标准分析方法最低检出浓度的有效位数确定,当测次超过8次时,其统计值可多取一位。5、极差、平均偏差、标准偏差应按方法最低检出浓度确定有效数字的位数。6、相对平均偏差、相对标准偏差、检出率、超标率等应以百分数表示,并视数值大小,取至小数点后12位。7、工作曲线相关系数、斜率均应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截距采用科学记数法,宜统一保留2位有效数。6.2.3 数据检查、处理及运算规则1、测定数据中如有可疑值,经检查属非操作失误所引起的,可采用Dixon检验法或Grubbs检验法等检验同组测定数据的一致性后,再决定其取舍。2、数据运算规则 检测分析结果的计算与各有效数字的取舍,应按照国家标准数值修约规则、水利部水环境监测规范等执行。具体要求如下:1)当数据加减时,其结果的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与各数据中小数最少者相同;2)当各数相乘、除时,其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应与各数中有效数字最少者相同;3)尾数的取舍应按“四舍六入五单双”原则处理,当尾数左边第一个数为五,其右的数字不全为零时则进一,其右边全部数字为零时,以保留数的末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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