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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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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精品文档.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排水管道工程2008年 月发布 2008年 月实施武 汉 市 建 设 委 员 会前 言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是一项涉及内容广泛,专业技术庞杂的系统工程,大规模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迫切需要系统科学的施工安全标准指导安全管理工作,为促进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向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全面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武建2007127号文件精神,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燃气热力工程公司、中铁武汉大桥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专家与相关人士组成了编制组,共同编制了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在总结了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技术先进经验基础上适当吸纳和借鉴了我国其它城市部分市政工程安全技术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和补充而成。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内容依据武汉市市政施工各专业安全生产技术、方法,分为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地下工程、排水管道工程、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6册,各专业独立成册,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排水管道工程分册针对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安全生产特点和经验,全面系统对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作了详细规定。本分册共13章,主要内容为:1、总则;2、基本规定;3、施工准备;4、施工排水与降水;5、土方工程;6、沟槽、基坑支护;7、地基与基础;8、管道施工;9、箱涵施工;10、冬雨期施工;11、施工现场用电安全;12、施工机械设备;13、竣工验收前的维护管理。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由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由于受编写时间及编写人员水平限制,在编写过程中难免有不妥之处,请各单位在实施中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供修改时参考。(通信地址:武汉市胜利街305号;邮政编码:430010)主要编制单位: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 付光明、蒋伍林、肖汉生、邓利明、肖开乾、严伟成 胡汉忠、黄 敬、王 松、余云进、牛克甲排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目 次1 总 则2 基本规定3 施工准备3.1 施工现场3.2 技术准备3.3 物资准备3.4 场内交通及水电设施3.5 明火及消防设施管理3.6 社会联系工作4 施工排水与降水4.1 一般规定4.2 明排水4.3 轻型井点降水4.4 管井井点降水5 土方工程5.1 一般规定5.2 沟槽、基坑开挖5.3 土方堆运5.4 沟槽、基坑回填6 沟槽、基坑支护6.1 一般规定6.2 钢木支护6.3 土钉墙支护6.4 深基坑施工7、地基与基础7.1 一般规定7.2 地基处理7.3 管道基础8 管道施工8.1 管材运输与码放8.2 排水管道安装与铺设8.3 管道附属构筑物8.4 管道严密性试验8.5 顶管9 箱涵施工9.1 管渠9.2 脚手架9.3 预制构件运输与安装10 冬雨期施工10.1 一般规定10.2 冬期施工10.3 雨期施工11 施工现场用电安全11.1 施工用电组织设计11.2 电工及用电人员11.3 安全技术档案11.4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11.5 配电线路11.6 配电箱及开关箱11.7 照明12 施工机械设备12.1 一般规定12.2 动力设备与电气机具12.3 土石方机械12.4 运输机械12.5 起重机械12.6 混凝土机械12.7 桩工与水工机械12.8 钢筋加工机械12.9 管工机具12.10 焊接机械设备13 竣工验收前的维护管理1 总 则1.0.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和规范武汉市排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依据现行国家、行业和武汉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总结武汉市排水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实践经验制定。1.0.3本规程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排水工程的管渠及附属构筑物施工。凡从事上述工程的建设和施工、生产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程。电力、信息管道的土建工程可参照本规程执行。1.0.4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先进行试验,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1.0.5本规程中未涉及的工程项目或未作规定的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执行。2 基本规定2.0.1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立施工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0.2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部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2.0.3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2.0.4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依据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2.0.5施工单位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风暴和汛情等预报,做好应急处理方案及防范工作。2.0.6施工中,必须根据作业内容、气候和环境状况,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2.0.7施工中,应根据施工特点、季节、环境和安全技术管理状况,对施工管理范围内的现场(含施工临时设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必须立即制止纠正,发现隐患必须书面通知限期处理。2.0.8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2.0.9下挖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核查地下构筑物(电缆、管道等)的埋置位置、深度及走向,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危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时,应即停止下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2.0.10在电力架空线路下采用脚手架、起吊安装、防护设施、机械挖掘作业,其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外电防护的规定。 2.0.11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2.0.12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进行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适时进行应急演练。施工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抢救遇险人员和财产,最大限度减小损失,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程序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及时分析事故原因,采取纠正、预防措施。2.0.13当同一施工段面有多家单位进行施工时,主体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与其他各施工单位签定协议,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施工配合、成品保护等有关事项。主体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的综合协调下,对施工段面内的同步建设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2.0.14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2.0.15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尽早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在竣工验收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特点确定适当人员对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工程设施完好。3 施工准备3.1 施工现场3.1.1 施工现场应有利于生产,方便职工生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具备文明便捷的临时设施(办公、住宿、加工、库房、食堂等)。3.1.2 施工现场及其施工临时设施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文明施工要求。临时设施必须避开架空线路陡坡等危险区域,选在水文、地质良好的地段。施工现场内的各种运输道路、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仓库、材料堆放,以及动力通讯线路和其它临时工程,应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制定出合理的平面布置图。3.1.3 施工现场的生活生产房屋、变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应符合防火、防风的要求。3.1.4 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 模板支架、围挡和护栏、施工道路交叉口、便桥端部、井孔口、沟槽边缘、爆破现场及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存放处等重要部位,应设明显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 2894)的规定。施工现场设置的安全标志不得擅自拆除。现场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坚固、醒目、整齐、安设牢固、具有抗风能力。在夜间和阴暗时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地方必须设警示灯。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设专人管理,随时检查,保持其完整和有效性。3.1.5 施工现场内的沟、坑、水塘等边缘应设安全护栏。场地狭小,行人和运输繁忙的路段应设专人指挥交通。3.1.6 工地上较高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油库、发(变)电房、塔架、龙门吊架等,均应加设避雷装置。3.1.7 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和材料应设置在远离人员居住的较为空旷的地点。污染严重的工程场所应配有防污染的设施。3.1.8 施工(维修)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统一制作的工地平面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纪律牌、文明施工牌和现场防火主任牌等。3.1.9 所有在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施工围挡;施工围挡应当采用硬质材料制作,并且统一、牢固、整洁、美观、有效;不得无施工围挡当街作业。3.1.10 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设置和材料堆放应符合以下要求:1临时设施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总平面布置图安排设置,并不得搭设在临街防护栏上。2机械设备、施工材料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的地点摆放,并分类挂牌。材料标牌上应标明材料名称、品种、规格。3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分别安全存放。4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妥善保管。工程竣工时,应做到工完场清。5施工现场围挡外,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和停放机械设备。3.1.11 排水工程施工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现场必须做到:1施工场地整洁,无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漫溢。2施工中有防止扬尘的措施,现场无尘土飞扬。除去地表灰尘时,采用吸入式设备施工。3工程范围内采取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和周边地区无渍水、无积水;施工临时排水不得向路面和通道上排放;未经处理的泥浆、水泥浆,严禁直接向城市排水系统和河流、湖泊排放。4工程渣土、砂石实行封闭化运输,进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采取冲洗等措施,确保车身、轮胎不带泥土上路。5土方随挖随运,一时难以外运的或留作回填使用的土方按规定堆放,设置围挡,并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泥浆流淌和尘土飞扬。6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油毡、油漆和其它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及恶臭气味的废弃物,不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为土方回填或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河流和湖泊。7工程的阶段性施工或整体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运多余的建筑材料、预制构件,做到工完、料尽、场清,场地整洁、美观。3.1.12 排水工程施工时,应当注意保护地下管线和设施。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召集同步建设单位、沿途管线的相关单位召开协调会,收集各类管线资料,及时将核实后的资料提供给监理和施工、维护单位;应要求管线相关单位确定管线的保护(监护)责任人。2排水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设施情况调查,要采取现场挖探坑(槽)探查或其他有效科学的手段,核实地下管线分布的详细情况。3施工、维护单位应根据管线与工程的关系、影响,通过业主(项目监理)与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线保护技术措施,同时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书面交底,明确责任,落实保护措施。4原有管线和设施周围一米范围内,禁止用机械开挖,以免破坏地下原有管线和设施。5对需迁移的管线,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要求。6在保护管线周边作业,施工单位应通知管线管理部门派人现场监护。7施工中一旦发生损坏管线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通知管线管理部门抢修,施工单位应予以配合。3.1.13 施工现场生活区与施工区应明显分隔。生活区门口应设置单位铭牌和保卫人员。3.1.14 生活区(包括租用民房)应具备布局合理、环境整洁,排水畅通,照明设施完好,基本生活设施齐全,灭害措施落实,符合卫生标准等基本要求。3.1.15 施工现场禁止用钢管、三合板、竹片、毛竹等搭设简易工棚。现场办公、住宿、生产用房、职工食堂、厕所、浴室以及其它临时建筑应符合安全要求。自建工棚的材料选用、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装配式工棚应有产品合格证。3.1.16 现场办公室应明亮清洁,工程图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应悬挂整齐。施工现场管理应当组织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管理有序。3.1.17 现场必须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保证食堂卫生整洁。食堂应配备冰箱(柜)等防腐保鲜设施,食物加工要做到生熟分开;应有防尘、灭蝇、灭鼠措施;提供的饮用水应符合卫生要求。3.1.18 现场施工人员的宿舍应门窗完好,室内明亮、整洁、通风、无异味。要求墙上无蛛网、地上无痰迹、床下无脏物;没有乱接乱拉的电源线,不违规使用电水壶、电风扇、电炉、电加热器等电器用品。3.1.19 现场浴室应做到清洁卫生,排水通畅,照明完好,并配备专人打扫。3.1.20 工地设置的厕所应清洁、无异味,有冲洗设备,有专人清扫,定期喷药;应设置有盖化粪池或集粪坑。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江河或城市排水系统。3.1.21 施工现场应有急救药箱,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人员负责现场卫生和防疫。3.1.22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都应当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胸卡,施工人员着装上应有施工单位的统一标志。3.1.2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保证持证上岗。3.1.24 食堂炊事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工作时应穿着符合要求的工作服。3.1.25 施工现场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管理人员应做到不违章指挥,施工人员应做到不违章操作。3.2 技术准备3.2.1 施工企业应组织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和施工、技术、安全等管理人员,学习和熟悉合同文件和设计文件,审查设计图,掌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情况。3.2.2 开工前,施工企业应组织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总工程师和施工、技术、安全等管理人员,参加设计交底,掌握设计要求。3.2.3 施工企业应组织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和施工、技术、 安全等管理人员实地踏勘现场,了解地形地貌、工程用地状况、交通和供水供电条件、建(构)筑物、树木和杆线、地下管线等设施状况。3.2.4 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召开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电力、信息、燃气、热力、给水、排水等管线与人防等设施管理单位的调查配合会,由产权管理单位指认其所属设施及其准确位置,并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应由产权管理单位人员指导坑探,确定其准确位置。3.2.5 施工企业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现场情况和设施现况,组织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其施工技术人员研究并确定合理的施工部署、适宜的施工方法、交通导行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施工组织设计。3.2.6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行为、安全状态进行分析,识别重要危险因素,评价其危害程度,并制定中、高度危险因素的安全技术措施 (含控制措施和一旦发生事故、事件的应急预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守下列规定:1大型、群体、综合性工程,在总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2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编制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3安全技术措施应切合实际、简明具体,应能防范危险、消除隐患。4凡承载结构、构件必须对不同施工阶段的最不利荷载组合条件下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进行验算,确认符合施工安全要求。5爆破、特殊工法等工程项目施工,应遵照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6安全技术复杂或超过5m深槽(坑)的工程,其安全技术措施应经专家论证确定。7冬、雨期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制定冬、雨期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冬期施工,必须采取以防冻、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为重点的安全技术措施;雨期施工必须采取以防汛、防坍塌、防触电为重点的安全技术措施。3.3 物资准备3.3.1 施工用砂、石、水泥、沥青、碳粉、煤灰、矿渣、钢材及水泥砼预制构件等,施工物资应为具有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其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及材料检验标准的要求。3.3.2 施工物资在进场前应按规定对其进行质量检验,确认合格,应形成质量证明文件。3.3.3 验收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应分类、设仓堆放。3.3.4 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其配件,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具有合格证,并在进场前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形成文件。3.3.5 租赁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必须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责任,签订安全协议。进场前,应经专业检验,确认其安全技术性能符合要求,并形成文件。3.4 场内交通及水电设施3.4.1 排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在交通管理部门的支持协助下,作好施工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管理工作。3.4.2 施工、维修单位必须落实交通组织方案的各项措施。在不封闭或半封闭交通施工的路段,要设置确保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在封闭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满足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行人安全出入的通道。3.4.3 排水工程在施工段(或标段)的两端,应当按规定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安全通行;交通繁忙的复杂路段应配备专人在交通警察的指导下协助指挥交通。3.4.4 排水工程各类地下管线沟槽施工,造成交通不便的,必须搭设安全、可靠的通道,确保车辆、行人安全通行。3.4.5 掘路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修复;对已开放交通而尚未完工的穿越道路的横向掘路工程,应当采取切实可靠的覆盖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安全。3.4.6 排水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应当避让车辆运行高峰;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安全识别服;夜间作业人员、作业机具和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识别标志。3.4.7 场内道路应经常维护,保持畅通。载重车辆通过较多的道路,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75m。其弯道半径一般不小于15m,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0m。手推车道路的宽度不小于1.5m。急弯及陡坡地段应设置明显交通标志。与铁路交叉处应有专人照管,并设信号装置和落杆。3.4.8 靠近河流、湖塘及高压铁塔处的施工道路,应设置护栏和明显警示标志,护拦高度不小于1.2m。3.4.9 生产、生活用水应进行鉴定,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源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水质污染。3.4.10 场内及室内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规定。3.4.11 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持,不得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3.4.12 电工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其安全距离为:10KV以下不得小于0.7m,20-35KV不得小于1m,44KV不得小于1.2m,否则必须停电后方可操作。3.4.13 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开关应有短路、边载保护,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3.4.14 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接地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在非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地保护,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TN接零保护,其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且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上有的接地,有的接零。3.4.15 各种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一般应停电作业;如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3.4.16 工地安装变压器必须符合规程的要求,并设专人管理。施工用电要尽量保持三相平衡。3.4.17 现场的变(配)电设备处,应应设有警示标志,备有灭火器材和高压安全用具。非电工人员严禁接近带电设备。3.4.18 使用高温灯具,要防止失火,其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m,一般电灯泡距易燃物品不得小于50cm。3.4.19 移动式电气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3.4.20 遇有雷雨天气不得爬杆带电作业;在室外无特殊防护装置时必须使用绝缘拉杆拉闸。3.4.21 施工现场的临时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照明线路应用瓷夹固定。2电线接头应牢固,并用绝缘胶带包扎。3保险丝应按用电负荷量装设。4一般场所的照明电压为220V;地下隧道、人防施工场地的照明电压不大于36V;潮湿、渗漏施工场地照明电压不大于24V。3.4.22 能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等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3.4.23 电气设备的传动带、转轮、飞轮等外露部位必须安设防护罩。电焊作业应远离氧气、乙炔、储油等容器。3.4.24 检修电气设备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1电气设备的检修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他人不得任意操作;2检修工作中应拉下开关,切断电源;检修结束必须仔细检查各项设备的情况,没有异常,方可合闸;3大型电气设备检修除切断电源、还应在设好防护后进行,并在开关处设置警示标牌,工作完成后方可拆除;如需进行送电试验时,必须在认真检查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后,方可进行。3.4.25 大型工程施工现场、钢筋加工和预制场地,应有自备电源,以免因电网停电造成工程损失和出现事故。自备电源和电网之间,要有联锁保护。3.4.26 排水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工程施工交通组织协调会议,编制交通组织方案,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现场及周边的交通。3.5 明火及消防管理3.5.1 施工现场若用明火,应制定用火管理制度,设置隔离明火及消防设施。3.5.2 明火用现场应远离油库、材料库及易燃材料堆放处。不得少于50m。3.5.3 生产生活房屋应按防火规定保持必需的安全净距,一般情况下活动板房不小于7m,铁皮板房不小于5m,临时的锅炉房、发电机房、变电室、铁工房、厨房等与其它房屋的间距不小于15m。施工现场及工棚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应组织一支经过训练的义务消防队伍。3.5.4 易燃易爆品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工地的小型临时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m以外,并置设围栏。3.5.5 工地宿舍不得擅自使用电炉烧水、煮食;人员不得躺在床上吸烟,吸烟后烟头应随即灭,不得乱扔烟头。冬季用电热器取暖,应做到人离即关灭。3.5.6 工地宿舍、库房、加工车间及材料堆放处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便用之处。应定期检验消防器具的使用性能。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的化学灭火器。3.6 社会联系工作3.6.1 施工前,应在建设单位组织下了解施工现场周围环境,与施工现场有关的政府机关、部队、学校、村庄、企事业单位等取得联系,并建立协调工作制度,开展施工宣传活动;取得周边单位及群众的谅解与支持,在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公安部门支持下,为施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3.6.2 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需要召开社会各有关单位参加的座谈会,通报工程情况,听取意见,采取文明、安全的施工措施。3.6.3 施工过程中,应经常征求社会有关各方面的意见,完善施工安全管理。4 施工排降水4.1 一般规定4.1.1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现场环境状况,对排降水进行施工设计,选择排降水方法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4.1.2 对临近建(构)筑物的排降水方案必须进行安全论证,确认能保证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稳定,方可进行排降水施工。4.1.3 现场施工排水,宜排入已建排水管渠内。排水口宜设在远离建(构)筑物的低洼地点并应保证排水畅通。4.1.4 施工排水不得在沟槽、基坑外漫流回渗,危及边坡稳定。4.1.5 施工降水期间,应设专人对临近建(构)筑物、道路的沉降与变位进行监测,遇异常征兆,必须立即分析原因,采取防护、控制措施。4.1.6 施工现场应备有充足的排降水设备,并宜设置备用电源。4.1.7 采用轻型井点、管井井点降水时,应进行降水效果检验,确认降水效果符合要求。降水后,通过观测井水位观测,确认水位符合施工设计规定,方可开挖沟槽或基坑。4.1.8 施工期间施工排降水应连续进行,不得间断。箱涵、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不得停止排降水。4.1.9 排降水机械设备的电气接线、拆卸、维护必须由电工操作,严禁非电工操作。4.1.10 排降水结束后,集水井、管井和井点孔应及时填实,恢复地面原貌或达到设计要求。4.2 明排水4.2.1 施工现场水域周围应设护栏和安全标志。4.2.2 进入水深超过1.2m水域作业时,必须选派熟悉水性的人员,并应采取防止发生溺水事故的措施。4.2.3 采用明沟排水,不得扰动地基,并应保证沟槽、基坑边坡的稳定。4.2.4 排水井应在沟槽、基坑土方开挖至地下水位以下前建成。4.2.5 排水沟应随沟槽基坑的开挖及时超前开挖,其深度不宜小于30cm,并保持排水通畅。4.2.6 排水沟开挖过程中,遇土质不良,应采取护坡技术措施,保持排水沟和沟槽、基坑的边坡稳定。4.2.7 采用明沟排水,排水井宜布置在管道和构筑物基础的范围以外,并不得扰动地基。当构筑物基坑面积较大或基坑底部呈倒锥形时,可在基坑范围内设置,但应使排水井井筒与基础紧密连接,并在终止排水时,便于采取封堵的安全措施。4.2.8 修建排水井应遵守下列规定:1排水井应设安全梯。2排水井井底高程,应保证水泵吸水口距动水位以下不小于50cm。3排水井处于细砂、粉砂等砂土层时,井底应采取过滤或封闭措施。4排水井应根据土质、井深情况对井壁采取支护措施。5排水井进水口处土质不稳定时,应采取支护措施。6安装预制井筒时,井内严禁有人。4.2.9 排水井内掏挖土方应遵守下列规定:1井内环境恶劣时,人工掏挖应轮换作业,每次下井时间不宜大于1h;掏挖作业时,井上应设专人监护。2上、下排水井应走安全梯。3掏挖过程中,应随时观察土壁和支护的变形、稳定情况,发现土壁有坍塌征兆和支护位移、井筒裂缝和歪斜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撤至地面安全地带,待采取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4在孔口1m范围内不得堆土(泥)。4.2.10 使用离心式水泵应遵守下列规定:1离心式水泵吸水口应设网罩,且距动水位不得小于50cm;潜水泵泵体距动水位不得小于50cm。严禁潜水泵陷入污泥中运行。2 离心泵运转中严禁人员从机上越过。3潜水泵运转中30m水域内,人、畜不得入内。4.3 轻型井点降水4.3.1 高压水冲孔成型应遵守下列规定:1严禁在架空线路下方及其附近进行冲孔作业。2施工场地应平整、坚实,道路通畅,作业空间应满足孔机械设备操作的要求。3冲孔时应设专人指挥,并划定作业区。非操作人员不得入内。4冲孔水压应从0.2MPa开始,逐步调试至控制压力值。冲孔过程中,不得超过控制压力,且不宜大于1.0Mpa。 5现场应设泥水沉淀池,冲孔排出的泥水,不得任意浸流。 6作业中,严禁高压水枪对向人、设备、建(构)筑物。7吊管时,吊点位置应正确,吊索栓系必须牢固,保持吊装稳定;吊管下方禁止有人。4.3.2 降水过程中,应按技术要求观测其真空度和井水位,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技术措施,保持正常降水。4.3.3 多层井点拆除,必须自底层开始逐层向上进行。当拆除下层井点时,上层井点不得中断抽水。4.3.4 拔除井点管时应先试拔,确认松动后,方可将井管抽出,不得强拔、斜拔。拔出井管后应及时将井孔封闭。4.4 管井井点降水4.4.1 管井井点钻机成孔后,应及时安装井管。由于条件限制,不能及时安装时,必须安设围挡、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4.4.2 井管安装时,吊点位置应正确,吊绳必须拴系牢固,并用控制绳保持井管平衡。向孔内下井管时,严禁手脚伸入管与孔之间。4.4.3 管井井口必须高出地面,不得小于50cm。井口必须封闭,并设安全标志。当环境限制不允许井口高出地面时,井口应设在防护井内;防护井井盖应与地面同高;防护井必须盖牢。4.4.4 向井管内吊装水泵时,应对准井管,不得将手脚伸入管口,禁用电缆做吊绳。4.4.5 电缆不得与井壁或其他尖利物摩擦遭受损伤。4.4.6 使用深井泵应遵守下列规定:1深井泵抽水的含砂量应低于0.5。长期运行(至少三个月以上)的含砂量应小于0.01。2泵在试运转过程中有明显声响、不出水、出水不连续和电流超过额定值等情况,应停泵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投入使用。3泵在运转过程中,应经常观察井中水位变化,水泵的1-2级叶轮应浸入动水位1m以下。4停泵前应先关闭出水阀,再切断电源,锁闭闸箱。5降水工程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井孔回填处理。5 土方工程5.1 一般规定5.1.1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设计文件、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沟槽或基坑深度、现场情况,确定施工方法、挖掘程序、开挖断面、现况管线和构筑物拆改与加固措施、施工机具等,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中遵照执行。5.1.2 土方开挖存土、运土、弃土应统筹安排有序进行,保障道路畅通,不得互相干扰。5.1.3 挖、运、填土机械进退场前,应察看行驶道路上的架空线路、桥梁、涵洞、便桥、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确认安全。必要时应对道路上的设施、地下构筑物等进行验算,确认安全。当危及其安全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验收合格形成文件后,方可通行。5.1.4 沟槽、基坑外侧必须设围挡和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处应加设警示灯。5.1.5 施工现场的坑、井必须加盖或设围挡、护栏,并设专人检查和维护。设围挡、护栏时应设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必须加设警示灯。5.1.6 沟槽、基坑穿越道路时,开工前应制定交通疏导方案,并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中应在社会道路与施工区域之间设围挡和安全标志,并设专人疏导交通。需设临时交通便线、便桥时,应设专人经常维护,保持完好。5.1.7 施工机具应完好,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使用前应检查、试运转,确认合格。5.1.8 施工中,沟槽、基坑应设安全梯或人行土坡道。严禁攀登撑木、土壁上下。安全梯、人行土坡道间距不宜大于50m。5.1.9 施工中需设置行车土坡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土体应稳定、坚实,坡面宜硬化处理。2坡道应顺直、无障碍物,不宜设弯道。3坡道宽应大于运输车辆宽度加1.0m纵坡不宜陡于1:6。4坡道两侧边坡应采取稳固措施。5施工中应采取防扬尘措施。5.1.10 使用平板拖车运输大型施工机械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前应根据机械质量、结构形式、运输环境等选择平板拖车,并制订运输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运输超限机械时,应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超高机械应有专人监管,并派电工随带工具保护途中电力架空线路,保持运行安全。3装卸机械时,拖车应停放在平坦坚实的路面上,轮胎应制动并挡掩牢固。4装卸机械搭设的跳板应坚固。跳板与地面夹角:装卸挖掘机、压路机不得大于15°,装卸履带式推土机不得大于25°。5.2 沟槽、基坑开挖5.2.1 土方开挖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交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中涉及的各类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现状及其保护方法。2开挖方法、程序、使用机具。 3开挖断面。 4作业人员和机械与车辆之间的相互配合关系。 5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6深度超过5m的坑槽,应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方案,并报监理及相关部门审批。5.2.2 开挖前应对地上障碍物妥善处理,对地下管线应按规定进行拆改或做出标记。5.2.3 沟槽、基坑底部开挖宽度应满足构筑物和管道结构、排水设施与施工安全的要求。5.2.4 地层中有水时,应先将水位降至沟槽、基坑底设计高程50cm以下,方可开挖。5.2.5 挖土必须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严禁掏洞挖土。5.2.6 挖土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的断面开挖。当土质发生变化边坡可能失稳时,必须采取保护边坡稳定的措施后,方可继续开挖。5.2.7 开挖土方不得扰动天然地基。由于条件限制,施工中可能发生扰动时,应在开挖前与设计、建设(监理)单位研究处理措施,并按设计规定处理。5.2.8 在变压器等供电设施附近挖土应遵守供电管理单位的规定。5.2.9 开挖中对沟槽、基坑影响范围内的已建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5.2.10 在有支护的沟槽、基坑内挖土时,应采取防止碰撞支护的措施。5.2.11 施工中发现危险物、文物和其他不明物时,必须停止作业,保护现场,不得随意搬动、敲击。5.2.12 作业间歇时,严禁施工人员在沟槽、基坑内休息。5.2.13 采用粉喷桩、旋喷桩等结构支护的沟槽或基坑,应先支护,待支护结构达到设计规定强度后方可开挖。5.2.14 挖除旧道路结构应遵守下列规定:1施工前应根据道路结构和现场环境状况,确定挖除方法和选择适用的机具。2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3作业中人员应避离运转中的机具。 4使用液压振动锤时,严禁将锤对向人、设备和设施。 5使用风钻应符合下列要求:1)作业时,空压机操作工应服从风钻操作工的指令。2)风钻运行时,严禁将钻头对向人、设备和设施。3)风钻检修时,必须停机、卸压确认安全后,方可检修。4)风钻停止作业后,必须关机、断风、卸压。 6挖出的道路残渣应及时清理出场。5.2.15 挖掘机挖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挖掘机在电力架空线路下方挖土,需在线路一侧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2挖掘机挖土应按土方开挖标志线和施工设计规定的开挖程序作业。 3在距直埋缆线1m范围内必须人工开挖,严禁机械开挖,并约请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护。 4在各类管道1m范围内应人工开挖,不得机械开挖,并宜约请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护。5挖土时应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在确认周围环境安全、机械回转范围内无人员和障碍物后,方可发出启动信号。挖掘过程中指挥人员应随时检查挖掘面和观察机械周围环境状况,确认安全。6配合机械挖土的清槽人员必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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