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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建筑工人安全常识读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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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建筑工人安全常识读本.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建筑工人安全常识读本.精品文档. 第一章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常 识 安全生产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本章着重介绍建筑施工现场劳务工人健康与安全的基本权利及义务。 第一节施工现场劳务工人的基本权利 一、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 二、劳动者有佩带使用防护用品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三、对影响人身健康作业程序的改进和建议权及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lO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六、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此项权利的行使,建筑施工企业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七、劳动者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八、危险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法律必须赋予他们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第二节施工现场劳务工人的基本义务和责任 一、遵守规章的义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二、不妨碍和伤害他人及不破坏公共利益和环境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上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持证上岗的义务 特种作业人员须严格遵守持证上岗制度。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五、认真参加安全培训、教育的义务 作业人员应当认真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安全及技术交底,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安全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节施工现场劳务工人的基本安全环境 一、劳动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错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四、建筑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3款规定,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lO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健康的生活环境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应当符合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规定,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章 施工安全基本常识     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施工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施工安全生产纪律,做好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和健康,达到安全生产。  第一节 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     一、安全的概念      1安全      安全,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即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且尽善尽美。  2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的过程中对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进行保护,同时还要保护设各、设施的安全,保证生产进行。  3事故      事故是在人们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背人们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二、安全生产的方针      (1)施工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安全第一”是原则和目标,是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明确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肯定了安全在建设工程生产活动中的重要地位。      (3)“安全第一”的方针,就是要求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包括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以及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都必须树立安全的观念,不能为了经济的发展而牺牲安全。      (4)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在保证先解决安全的前提下从事生产活动,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生产正常进行,才能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      (5)“预防为主”的手段和途径,是指在生产活动中,根据生产活动的特点,对不同的生产要素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和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      (6)对于施工活动而言,“预防为主”就是必须预先分析危险点、危险源、危险场地等,预测和评估危害程度,发现和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将危险消灭在转化为事故之前。      总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国家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过程中“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权利、保护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指导思想,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三、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安全与生产是辨证统一的关系,是一个整体。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      (1)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尽一切可能为作业人员创造安全的生产环境和条件,积极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使作业人员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2)安全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着生产活动进行,不仅要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还要促进生产的发展,离开生产,安全工作就 毫无实际意义。  四、工人上岗的基本要求      新工人上岗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必须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企业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五、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      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工程项目部和作业班组三级教育。  1.施工企业      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 针、政浓、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2.工程项目部      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3.作业班组      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安全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六、杜绝“三违”现象      1违章指挥      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指挥职工冒险蛮干,思想上存有侥幸心理,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安全知识,对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劳动保护措施不落实,安全检查人员工作不扎实,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等。      2违章作业      违章操作,无章可循。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的把其他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拿来照搬照抄,其内容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差。      3违反劳动纪律      在班时脱岗和窜岗,班前酗酒、熬夜,上班时体力不支;职工碰到过节、农村大忙和婚丧喜事,在班期间精力不集中;闲杂人员进人施工区。  七、三不伤害      三不伤害就是“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自己不违章,只能保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要做到不被别人伤害,这就要求我们要及时制止他人违章。制止他人违章既保护了自己,也保护了他人。 第二节 建筑施工的特点     (1)建筑施工最大的特点是产品固定,这是它不同于其他行业的根本个点。建筑产品是固定的,体积大,生产周期长。一座厂房、一栋楼房、一座烟囱或一件设备,一经施工完毕就固定不动了。     (2)流动性大是建筑施工的又一个特点。一座厂房、一栋楼房完成后,施工队伍就要转移到新的地点,去建新的项目。这些新的工程,可能在同一个地区,也可能在另一个地区,那么施工队伍就要相应地在不同的地区间流动。     (3)露天高处作业多,在空旷的地方盖房子,没有遮阳棚、也没有避风的墙,工人常年在室外操作。一幢建筑物从基础、主体结构到工程、室外装修等,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程的70。     (4)手工操作,繁重的劳动,体力消耗大。建筑业是我国发展最早的行业,可是几千年来,大多数工种至今仍是手工操作,从事着最繁重的体力劳动。     (5)建筑产品的多样性,施工过程变化大,规律性差。每幢建筑物从基础、主体到装修,每道工序不同,不安全因素也不同,即使同一道工序由于工艺和施工方法不同,生产过程也不相同。     (6)近年来,建设任务正由以工业建筑为主向以民用建筑为主转变,建筑物由低层向高层发展,施工现场由较为广阔的场地向狭窄的场地变化。     建筑施工复杂又变幻不定,由于以上各种因素,因此不安全因素多。特别是生产高峰季节、高峰时间更易发生事故。再加上流动分散,工期不固定,比较容易形成临时观念,马虎凑合,不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侥幸心理,伤亡事故必然频繁发生。    第三节 施工现场安全纪律     (1)进人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凡2m以上的悬空,高处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安全钩。     (3)高处作业时不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和可靠保护接零方能开动使用。     (5)未经有关人员批准不准随意拆除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6)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无证不得操作,非操作者严禁进入危险区域。     (7)井字架吊篮、料斗不准乘人。     (8)酒后不准上班操作。     (9)穿拖鞋、高跟鞋、赤脚或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10)穿硬底鞋不准进行登高作业。 第四节 文明施工 一、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     施工现场是建筑活动的场所,也是企业对外的“窗口”,直接关系到城市的文明和形象。 施工现场应当实现科学管理,安全生产,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和健康,达到安全生产。 现场应当实现围挡、大门、标牌装饰化,材料堆放标准化,生活设施整洁化,职工行为文明化。 现场应做到施工不扰民,现场不扬尘,运输垃圾不遗撒,营造良好的作业环境,为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增添光彩。 二、施工现场环境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要做到施工完一层清理一层,施工垃圾应集中堆放并及时拉走。     现场内各种管道都应做好保护,防止碾轧,接头处要牢靠,防止跑、冒、滴、漏。施工中的污水应用管道或沟槽流人沉淀池集中处理,不得任意向现场排放或流到场外及河流。     施工现场的材料应按照规定的地点分类存放整齐,做到一头齐、一条线、一般高。砂石材料成方,周转材料、工具一头见齐,钢筋要分规格存放,不得侵占现场道路,防止堵塞交通影响施工。     各种气瓶属于危险品,在存放和使用时,要距离明火10m以外。乙炔瓶禁止倒放,防止丙酮外溢发生危险。 工地临时宿舍应做到被褥叠放整齐,个人用具按次序摆放,衣服勤洗勤换,污水不乱泼乱倒,保持室内空气新鲜,室外环境整洁,保证睡眠和休息。 三、饮食卫生     工地食堂应严防肠道传染病的发生,杜绝食物中毒,把住病从口入关。     炊管人员必须持有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办理的健康证,并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凡患有痢疾、肝炎、伤寒、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批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食品的制作及洗涤工作。炊管人员无健康证的不准上岗。        饭前洗手,不吃不干净的食品,不喝生水,保证身体健康。 四、施工现场防火     施工现场明火作业,操作前办理动火证,经现场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并派专人看火(监护)后,方可操作。动火证只限于当天本人在规定地点使用。     每日作业完毕或焊工离开现场时,必须确认用火已熄灭,周围无隐患,电闸已拉下,门已锁好,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木料加工等易燃、易爆作业同时上下交叉作业。               高处焊接下方设专人监护,中间应有防护隔板。     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特别是在易燃、日爆物周围,严禁吸烟。     施工现场电气发生火情时,应先切断电源,再用沙土,二氧化碳、“1211”或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不要用水及泡沫灭火器进行灭火,以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施工现场放置消防器材处,应设明显标志,夜间设红色警示灯,消防器材需垫高放置,周围3M内不得存放任何物品。     当现场有火险发生时,不要惊慌,应立即取出灭火器或接通水源扑救。当火势较大,现场无力扑时,立即拨打119报警,讲清火警发生的地点,情况,报告人及单位等。第三章 高处作业安全常识第一节 高处作业的基本概念 按照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可能坠落的高处所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在施工现场高处作业中,如果未防护,防护不好或作业不当都可能发生人或物的坠落。人从高处坠落的事故,称为高处坠落事故,物体从高处坠落砸着下面的人事故,称为物体打击事故。长期以平,预防施工现场高处作业的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始终是施工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  第二节 高处作业的基本类型 建筑施工中的高处作业主要包括临边、洞口、攀登、悬空、交叉等五种基本类型,这些类型的高处作业是高处作业伤亡事故可能发生的主要地点。一、临边作业临边作业是指: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的高处作业。下列作业条件属于临边作业:1、基坑周边,无防护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等;2、无防护楼层、楼面周边;3、无防护的楼梯口和梯段口;4、井架、施工电梯和脚手架等的通道两侧面;5、各种垂直运输卸料平台的周边。二、洞口作业洞口作业是指:孔、洞口旁边的高处作业,包括施工现场及通道旁深度在2m及2m以上的桩孔、沟槽与管道孔洞等边沿作业。建筑物的楼梯口、电梯口及设备安装预留洞口等(在未安装正式栏杆,门窗等围护结构时),还有一些施工需要预留的上料口、通道口、施工口等。凡是在2.5cm以上,洞口若没有防护时,就有造成作业人员高处坠落的危险;或者若不慎将物体从这些洞口坠落时,还可能造成下面的人员发生物体打击事故。三、攀登作业攀登作业是指: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或采用梯子或其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在建筑物周围搭拆脚手架、张挂安全网,装拆塔机、龙门架、井字架、施工电梯、桩架,登高安装钢结构构件等作业都属于这种作业。进行攀登作业时作业人员由于没有作业平台,只能攀登在可借助物的架子上作业,要借助一手攀,一只脚勾或用腰绳来保持平衡,身体重心垂线不通过脚下,作业难度大,危险性大,若有不慎就可能坠落。四、悬空作业悬空作业是指: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进行高处作业。其特点是在操作者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建筑施工中的构件吊装,利用吊篮进行外装修,悬挑或悬空梁板、雨棚等特殊部位支拆模板、扎筋、浇砼等项作业都属于悬空作业,由于是在不稳定的条件下施工作业,危险性很大。五、 交叉作业 交叉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的上下不同层次,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现场施工上部搭设脚手架、吊运物料、地面上的人员搬运材料、制作钢筋,或外墙装修下面打底抹灰、上面进行面层装饰等等,都是施工现场的交叉作业。交叉作业中,若高处作业不慎碰掉物料,失手掉下工具或吊运物体散落,都可能砸到下面的作业人员,发生物体打击伤亡事故。  第三节 高处作业安全技术常识 从事高处作业人员须体检合格,衣着灵活;高处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高处作业时的安全措施有设置防护栏杆,孔洞加盖,安装安全防护门,满挂安全平立网,必要时设置安全防护棚等。一、 高处作业的一般施工安全规定和技术措施1、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3、悬空、攀登高处作业以及搭设高处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4、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诊断患有心脏病、贫血、高血压、癫痫病、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宜高处作业的疾病时,不得从事高处作业。5、高处作业人员应头戴安全帽,身穿紧口工作服,脚穿防滑鞋,腰系安全带。 6、高处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体,应一律先行撤除或予以固定。所用物件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清理时应采用传递或系绳提溜方式,禁止抛掷。7、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和大雨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悬空与攀登高处作业。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漏雨、漏电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或重新设置。8、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都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和拆除。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时,必须经有关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的可靠措施,作业完毕后立即恢复。9、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二、高处作业施工安全的专项规定和技术措施1、凡是临边作业,都要在临边处设置防护栏杆,一般上杆离地面高度一般为0.9-1.1m,防护栏杆由上下两道横杆、栏杆柱(间距不大于2m)组成;防护栏杆必须自而下用安全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2、对于洞口作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板、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3、进行攀登作业时,作业人员要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能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4、进行悬空作业时,要设有牢靠的作业立足处,并视具体情况设防护栏杆,搭设架手架、操作平台,使用马凳,张挂安全网或其他安全措施;作业所用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技术鉴定方能使用。5、进行交叉作业时,注意不得在上下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层。6、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电梯的进出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时,防护棚应设双层。7、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第四节 脚手架作业安全技术常识 脚手架的搭设、拆除作业属悬空、攀登高处作业,其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其他无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只能做一些辅助工作,严禁悬空、登高作业。一、 脚手架的作用及常用架型脚手架的主要作用是在高处作业时供堆料、短距离水平运输及作业人员在上面进行施工作业。高处作业的五种基本类型的安全隐患在脚手架上作业中都会发生。脚手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要有足够的牢固性和稳定性,保证施工期间在所规定的荷载和气候条件下,不产生变形、倾斜和摇晃。2、要有足够的使用面积,满足堆料、运输、操作和行走的要求。3、构造要简单,搭设、拆除和搬运要方便。常用脚手架有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门型钢管脚手架、碗扣式钢管架等。此外还有附着升降脚手架、吊篮式脚手架、挂式脚手架等。二、脚手架作业一般安全技术常识1、每项脚手架工程都要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搭设50米以上高度落地式脚手架、20米以上高度的悬挑脚手架或其它特殊脚手架,应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严格按照方案搭设和拆除,作业前必须组织全体作业人员熟悉施工和作业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班组长要带领作业人员对施工作业环境及所需工具、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作业。2、脚手架要结合工程进度搭设,结构施工时脚手架要始终高出作业面一步架,但不宜一次搭得过高(不超过2步)。未完成的脚手架,作业人员离开作业岗位(休息或下班)时,不得留有未固定的构件,并保证架子稳定。脚手架要经验收签字后方可使用。分段搭设时应分段验收。在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检查,较长时间停用、台风或暴雨过后使用要进行检查加固。 3、落地式脚手架基础必须坚实,若是回填土时,必须平整夯实。并做好排水措施,以防止地基沉陷引起架子沉降、变形、倒塌。当基础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挑、吊、撑等技术措施,将荷载分段卸到建筑物上。 4、设计搭设高度较小时(15m以下),可采用抛撑;当设计高度较大时,采用既抗拉又抗压的连墙点(根据规范用柔性或刚性连墙点)。 5、施工作业层的脚手板要满铺,牢固,离墙间隙不大于15cm,并不得出现探头板;在架子外侧四周设1.2m、0.6m高的防护栏杆及18cm的挡脚板,且在作业层下装设安全平网;架体外排立杆内侧挂设密目式安全立网。 6、脚手架出入口须设置规范的通道口防护棚;外侧临街或高层建筑脚手架,其外侧应设置双层安全防护棚。 7、架子使用中,通常架上的均布荷载,不应超过规范规定。人员、材料不要太集中。8、在防雷保护范围之外,应按规定安装防雷保护装置。9、脚手架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和醒目标志,有专人负责警戒;架体上材料、杂物等应清除干净;架体若有松动或危险的部位,应予以先行加固,再进行拆除。 10、拆除顺序应遵循“自上而下,后装的构件先拆,先装的后拆,一步一清”的原则,依次进行。不得上下同时拆除作业,严禁用踏步式、分段、分立面拆除法。 11、拆下来的杆件、脚手板、安全网等应用运输设备运至地面,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 第五节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常识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高处作业中发生的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比例最大。许多事故案例都说明,由于正确佩戴了安全帽、安全带或按规定架设了安全网,从而避免了伤亡事故。事实证明,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是减少和防止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这类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常称之为“三宝”。 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帽,调好帽箍,系好帽带;正确使用安全带,高挂低用。一、安全帽:对人体头部受外力伤害(如物体打击)起防护作用的帽子。使用时要注意:1、 选用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其上有“安鉴”标志的安全帽;并保证在使用有效期内。2、选用符合GB2811标准,必须满足耐冲击、耐穿透、耐低温性能、侧向刚性能等技术要求。 3、外壳、帽带破损,无合格帽衬,立即更换。4、正确使用安全帽, 调整好帽箍、帽衬(45cm),系好帽带。二、安全带:高处作业人员预防坠落伤亡的防护用品。使用时要注意:1、 选用有生产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安全带,并保证在使用有效期内。2、 安全带严禁打结、续接。3、 使用中,要可靠地挂在牢固的地方,高挂低用,且要防止摆动,避免明火和刺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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