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口管理制度.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渡口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所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域内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渡口是指渡口水域两岸、起讫点固定,专门供运送客货(主要为客)的渡船停靠的人工构造物及相关设施,包括码头、踏步、候渡棚、及安全设施等服务的相关设施.第四条 渡口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第五条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镇政府统一领导,以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渡口村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交管所参与监督, 第二章 渡口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私设渡口。第七条 设置、迁移、撤销渡口必须由渡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人民政府和县海事处加具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 渡口以必须设置为前提,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具备货物装卸、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四)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责任人、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经营人、监督电话等;(五)有合格的渡船和相应资格的船员;(六)有符合要求的码头和候船室或候船亭;(七)公路渡口应当有与公路相连接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满足渡运量需要的道路;(八)建立了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第九条 渡口必须配备至少1名安全管理员,渡口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第三章 渡船第十条 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第十一条 渡船应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第十二条 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额定乘额、载重线、抗风等级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第十三条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其位置应放在易取处;汽车渡船所配消防设备应当有足够的能力,其安装位置应当能使灭火剂射及所有装载车辆。第十四条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和无线电设备,并按规定正常使用。第十五条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油污、垃圾接收装置,严禁内河排放和垃圾抛江。第四章 渡船船员第十六条 渡船船员必须年满十八岁,身体健康,应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及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适应的适任证书,方可在船上担任职务。严禁无证船员上岗。第十七条 渡船船员配备人数不得少于核定的最低安全配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十八条 渡船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履行职责,并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不得疲劳驾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必须积极施救并及时拔打12395水上求救电话。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一)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碍安全渡运的; (二)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的;(三)装载不当影响航行安全的;(四)船舶、船员证照不全的;(五)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六)船员配备不足最低标准的;(七)船员酒后驾船的;(八)有其他危及航行安全行为的。第二十条 渡船航行中船员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安全会让,注意收听气象预报和航行安全信息。第二十一条 渡船航行水域禁止捕鱼、采砂和设置固定的渔网、渔具等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交管所职责(一)制定、完善渡口管理制度和渡口台帐,建立健全乡(镇)行政村(居)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与渡工签订镇村、村渡安全管理责任书。(二)我所渡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当督促镇加强渡口及渡工的安全管理; (三)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间,应加强对渡口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政府增派人员维护渡口秩序(四)严厉打击取缔本行政区域内的私渡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或渡口遇险或发生事故时,按有关规定协调搜救工作并及时上报。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依法酌情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 (六)督促渡口区域内政府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12名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村(居)委会落实1名以上的渡口管理的专门人员;(七)建立健全针对渡口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协助海事、安监等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处理,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八)负责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他们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九)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渡口渡船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政府部门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十)协调配合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制止和取缔“三无”船舶、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从事载客、载车渡运;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亭湖区交通运输局伍佑交通管理所.精品文档.伍佑交管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