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安全作业指导书.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起重安全作业指导书.精品文档.起重安全作业指导书1、编制目的:确保起重工具使用和吊运安全,预防人员伤害和设备、工装损坏的事故发生。2、适用范围:备料车间、冲压车间所有起重捆绑、拴挂和吊运作业。3、引用资料: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及其引用标准 GB8918 重要用途钢丝绳 GB5972 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天车流程及基准(信昌)4、 起重机械分类:桥式起重设备: 备料、冲一、冲二、冲三车间的天车 轻小型起重设备: 备料酸洗间电葫芦5、桥式起重设备5.1天车起重工5.1.1起重机司机必须是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8以上,无色盲症,视力、听力、反应能力能满足工作条件的要求,身体健康者。5.1.2必须认真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熟悉起重机的结构、性能和起重调运指挥信号,并按规定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品。5.1.3 起重机司机必须从专用梯子上下,不准从其他起重机上跨越,并要禁止无关人员登上起重机。5.1.4 起重机作业时禁止进行维修、保养、调整,当进行维修、保养、调整时,必须拉闸断电,并挂牌警示。5.1.5 使用前检查机械、电器、制动部分是否良好,吊具是否符合要求,控制手柄是否在零位,检查作业现场。5.1.6 进行空车运转,检查各限位开关是否灵敏好用,确认后方可工作。5.1.7 起重机运行前,必须鸣铃示警。天车吊物行走和起落时,应发出信号警告地面人员离开,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吊物时不准从人头经过或停留,工作时做到钩稳速缓,严禁高速行车。5.1.8 要严格做到九不吊(见5.5)5.1.9 两台天车在同一台条道上同时操作时,要保持5米距离,不能相互碰撞。5.1.10 司机不准利用限位装置停车;在开动大小车时,必须逐档启动控制器,严禁打倒车代替制动;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大小车接近终点时,要放慢速度5.1.11在检查和保养天车清擦时,应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警示牌,地面挂“禁止通行”的标志或设人监护。5.1.12 在同一跨上,除待修天车外,其他使用的天车应在修理地区的适当位置设置障碍或警示牌或设专人监护,以防撞车伤人。5.1.13在吊重物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5.1.14天车运行时,不准进行检修或调整机件。5.1.15工作间歇时,不能将吊物停留在空中;天车运行时,突然发生停电,使重物无法放下时,必须将手柄放到零位,并立即发出信号,通知下方人员避开,并在吊物下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通电正常后,方可继续工作;起吊物在没有落地情况下,起重工不准远离。5.1.16 在操作过程中,发现起重机有异常现象时,应停车检查,在未排除故障前,不准操作。5.1.17不准在天车上存放工具和其他物品,严禁酒后开车。5.1.18使用磁盘吊时,要划出危险区,不准人员入内,磁盘吊要确定使用区域,防止吸盘失灵出意外。5.1.19不准使用两台天车同时吊一重物,如需要时,要采取可靠懂得安全措施,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起吊。5.1.209工作完毕后,天车应停在规定的位置上,吊钩升到适当高度,小车开到轨道两端,控制手柄放置“O”位,切断电源。5.1.21 起重工必须有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5.1.22 起重机司机必须听从现场指挥人员指挥,多人作业时要确定专人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明时,不准作业,司机应发出“重复”信号询问,明确指挥意图后,方可开车。5.1.23 夜间工作应有充足照明。5.1.24 工作前,要认真检查设备、工具、索具、钩头是否完好可靠,不得超负荷使用,麻绳不得用于机械传动。5.1.25绳索、链条及吊具达到下列程度的不准使用(见5.4 .2,,5.4.3 )5.1.26 天车遥控器使用操作规程:A:使用遥控天车必须持有天车工操作证或起重工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B:如果遥控系统发生故障时,把天车控制箱的开关转换到驾驶室操作。C:使用遥控时,操作者应跟在天车的后面,不能超过5米,以观察吊物移动路线的情况及脚下安全。D: 工作中离开必须关闭发射器电源,把遥控器放在指定地点,以免不懂人员乱动E: 遥控发射器不用时,必须关闭电源,钥匙拔下F: 起吊重物时,待吊物平稳后,方可起动大、小车行走。G: 使用遥控器时,发射器应配有吊带,放置时应轻拿轻放,以免损坏。5.2 起重指挥人员5.2.1起重作业是多人配合作业,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必须是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8以上,无色盲症,视力、听力、反应能力能满足工作条件的要求,身体健康者。5.2.2 指挥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起重作业指挥信号的培训,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5.2.3 指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GB5082标准与起重机司机联络时做到准确无误。5.2.4 指挥人员应熟知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LD48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5.2.5 指挥人员对所指定的起重机械,必须熟悉技术性能后方可指挥。5.2.6 指挥人员不能干涉起重机司机对手柄或旋钮的选择。5.2.7 负责载荷的重量计算和索具吊具的正确选择。5.2.8 指挥人员负责对可能出现的事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5.2.9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和特殊颜色的安全帽。5.2.10指挥时,必须做到:5.2.10.1口令坚定、洪亮;5.2.10.2鸣哨规范、清晰;5.2.10.3手势标准、清楚;5.2.11 指挥人员在发出吊钩或负载下降信号时,应有保护负载降落地点的人身、设备安全措施。5.2.12 在开始指挥起吊负载时,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0mm时,停止起升,进行试吊,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用正常起升信号指挥重物上升。5.2.13 指挥起重机在雨雪天气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检验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常的起吊作业。5.2.14 在高处指挥时,指挥人员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5.2.15指挥人员选择指挥位置时:5.2.15.1应保证与起重机司机之间视线清楚。5.2.15.2在所指定的区域内,应能清楚地看到负载。5.2.15.3指挥人员应与被吊运物体保持安全距离。5.2.15.4当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见起重机司机和负载时,应站到能看见起重机司机的一侧,并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传递信号。5.3 起重司索人员5.3.1 司索人员操作者必须是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8以上,无色盲症,视力、听力、反应能力能满足工作条件的要求,身体健康者。5.3.2 操作者必须持有国家证或公司核发的上岗证方能上岗5.3.3 作业前,应穿戴好安全帽及其他防护用品。5.3.4 在起吊前,要明确吊挂物的重量是否符合起重设备和吊具的负荷,不准盲目吊挂。根据吊重物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相适应的吊具与索具。5.3.5 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见5.4吊具安全)5.3.6 在捆结、悬吊物件时,必须遵守下列安全条列:l 工作时要戴手套。l 不准使用断头散开的绳索,如绳索的断头已散开,必须用钢丝绳扎牢。l 禁止用手去校正被重物扎紧的绳索和链条。l 在移动、翻置物件或在捆结绳索及链条时,不得将手指放在重物下面。l 不准在吊起的物体下面停留或通过。5.3.7 不允许索具、吊具与棱角、快口、锐边工件或精密部件接触,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5.3.8 捆绑后留出的绳头,必须紧绕吊钩或吊物上,防止吊物移动时,挂住沿途人员或物件5.3.9 两股绳分绳之间角度一般不得超过90度,特殊情况无法缩小角度时不得大于120度。起重工具必须适合吊物重量,绳索与链子的长短、粗细应符合要求。5.3.10 天车的钩头必须对准起吊物,禁止歪拉斜吊或用天车吊拔埋在地下的物件;禁止在天车或吊钩运行着的时候进行吊挂。5.3.11 起吊的物件必须捆结牢固,重心要正,受力要平衡,钢索不准绕结和扭歪。5.3.12 在往钓钩上挂起吊物的绳索及链条时,不准用棒子或其他工具敲击已经挂在钓钩上的物件,不许受到强烈的冲击。5.3.13如使用杠梁(横吊杆)起吊物件,在捆扎及悬挂物件时,重量必须平衡的分布在横梁的两端。5.3.14起吊重物时,如链子或绳子还余出一段的,必须绕挂在钓钩上,不得脱落。5.3.15 在起吊数件物体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工位器具,起吊余废料时,余废料不得超出工位器具。5.3.16 物体在被吊离地100毫米时,起重工应停止操作,检查吊物捆扎情况,确认安全可靠后,再继续起吊。起吊时,司索人员应与重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站位应有充分的避让余地,不应站在死角位,对于高空作业尤其重要。5.3.17 当吊物在水平方向移动时,起重工应跟在吊物的后面,以观察吊物移动路线的情况,吊物不得在人头上停留和经过。5.3.18 不允许天车吊人。禁止司索或其他人员站在吊物上一同起吊,严禁司索人员停留在吊重下。5.3.19 起重工将吊物落地时,应该放到平衡的地点,以免发生翻倒事故,禁止落放在各种管道、电缆以及不坚固的盖板上。5.3.20 在重物落地之前,要将垫木安置好,以便绳索或链条顺利取出。5.3.21 在吊物就位固定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吊具受力或吊物悬挂的情况下中断工作。5.3.22 在装卸时,要做到轻装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固。5.3.23 堆放物不可歪斜,高度要按规定,对易滑动物件要用木块垫好或打捆,不准将物件堵塞通道。5.3.24 吊运化学危险物品,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5.3.25 工作结束后要清理工具和现场。所使用的索具、吊具应放置在规定的地点,加强维护保养,达到报废标准的吊具、索具要及时更换。5.4 吊具安全5.4.1 钢丝绳的使用和维护5.4.1.1根据物体重量正确选用吊索具。严禁在超负荷和受冲击载荷的情况下使用。5.4.1.2钢丝绳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严禁与腐蚀性的物品混放。5.4.1.3经检查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应及时销毁,严禁使用。不允许同合格的钢丝绳混放。5.4.1.4钢丝绳使用时,不准采取套绳、结扣相挂等方式使用。5.4.1.5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严防扭结、压扁、弯折等现象的出现。5.4.1.6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3圈。5.4.1.7钢丝绳应定期检查,按有关钢丝绳检验和报废标准处理。凡经检验合格的钢丝绳应涂有色标志,加强管理。5.4.1.8纤维吊索具应防止受潮、腐蚀,使用后应放于干燥通风处妥善保管。5.4.1.9不得使用多向接头进行吊挂作业,以防滑脱和爪钩变形。5.4.1.10钢丝绳要保证可靠的安全系数,钢丝绳所能承受的负荷,随重物与垂直线所夹的角度而变化,应根据吊物情况、吊运方式、吊运环境、钢丝绳的夹角等情况,应具有6-10倍的安全系数。5.4.1.11钢丝绳要根据检查和使用情况,安全合理调整承载量,达不到报废标准但有一定磨损的,必须根据判定标准和实际情况降低载重负荷,没有把握的不得吊运,充足的安全系数和可靠的吊运为第一原则。 5.4.1.12每次使用钢丝绳前,使用人员必须对其完好性、可靠性、适用性进行严格检查确认验证,严禁使用有问题和有缺陷的吊(索)具。 5.4.1.13要正确的使用钢丝绳连接方式,必须在安全方式下正确的安置、连接、捆绑负载,以便负载能够均衡的作用在钢丝绳上;钢丝绳始终不能打结或扭曲,缝合部位不能放置在吊钩或起重设备上,并且总是放在吊索的直立部分,防止钢丝绳受到损伤。 5.4.1.14吊运过程中如负载出现旋转或趋向于倾斜,必须放下起负载,重新进行安置、连接、捆绑,严禁冒险作业。 5.4.1.15不能在地面或粗糙的物体表面拖拉钢丝绳,防止损坏钢丝绳。 5.4.1.16不准在吊挂、捆绑未结束或索具受力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离开工作岗位。 5.4.1.17不允许吊运不明重量物体及埋入地下现象的物体。 5.4.1.18使用钢丝绳要使其远离尖锐边缘,摩擦和磨损,应加强和保护钢丝绳的恰当部分不受尖锐边缘和磨损的破坏,必要时额外加强保护补充。 垫以木块、麻布、钢板护角或其他衬垫物5.4.1.19钢丝绳在使用中应避免扭结,一旦扭结,应立即抖直。使用中应尽量减少弯折次数,并尽量避免反向弯折。5.4.1.20绑扎后的钢丝绳吊索提升重物时,各分支受力要均匀,绑扎吊运大型或薄壁物件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5.4.1.21不得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 5.4.1.22钢丝绳禁止与带电的金属(包括电焊线、电线)接触,以免烧坏或受热后降低抗拉强度,不准用钢丝绳吊热钢坯和其他炽热物品,靠近高温物体时要采取隔热措施;防止钢丝绳与酸、碱等有腐蚀作用的物质接触,以免腐蚀降低其强度。 5.4.1.23钢丝绳所能承受的负荷,随重物与垂直线所夹的角度而变化,因此在吊物时,两股绳之间角度一般不得超过90度,特殊情况无法缩小角度时不得大于120度。而且在使用时要根据角度的大小增加使用的安全系数。 5.4.2钢丝绳报废标准5.4.2.1钢丝绳在任何一段节距内的断丝数达到10%的数值,应报废。5.4.2.2当钢丝绳某一绳股整股断裂,应立即报废。5.4.2.3当外层钢丝磨损达40%,应予报废。5.4.2.4磨损引起钢丝绳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达7%,即使未发现断丝,也应立即报废。5.4.2.5当表面出现腐蚀深坑,钢丝相当松弛,应立即报废。5.4.2.6存在任何内部腐蚀的迹象,经过对钢丝绳内部检验,确认有严重的内部腐蚀,应立即报废。5.4.2.7丝绳出现波浪形畸变,在不超过绳径25倍的绳长范围内,若径向波浪度达绳径的4/3,则钢丝绳应报废。5.4.2.8笼形畸变,使外层绳股发生脱节或者变得比内部绳股长,脱节变长的钢丝交叉在钢丝绳表面形成笼形,笼畸变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5.4.2.9绳股挤出,通常伴随笼形畸变一起产生,导致钢丝绳受力不平衡,绳股挤出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5.4.2.10钢丝挤出,常由于冲击载荷而引起,形成一部分钢丝或钢丝束在钢丝绳一侧拱起形成环状,变形严重时钢丝绳应报废。5.4.1.11扭结,是在钢丝绳打弯成环状的情况下被拉紧拉直而造成的,扭结的结果导致剪切应力增大而强度降低,同时由于捻距不均引起钢丝之间磨损加剧,严重扭结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5.4.2.12弯折或压扁,是由于外在的机械作用,使钢丝绳受到硬伤,如钢丝绳受挤压,或被尖棱利角强制发生角度变形等,严重变形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5.4.2.13由于钢丝绳的纤维芯损坏或断裂而造成绳径显著减小时,钢丝绳应报废。5.4.2.14钢丝绳弹性减小通常伴随绳捻距伸长、钢丝之间和绳股之间缺少空隙、绳股凹处出现细微的褐色粉末或者钢丝绳明显的不易弯曲等现象应即报废5.4.2.15由于绳芯损坏引起绳芯外露、绳芯挤出的钢丝绳应报废。5.4.2.16由于钢丝绳纤维芯的退化膨胀而在外层股间突出,或使绳直径局部增粗,绳径严重增大时,钢丝绳应报废5.4.3吊钩报废标准:5.4.3.1吊钩必须是锻件,不得使用铸件,5.4.3.1吊钩出现裂纹,裂纹不得焊补;5.4.3.2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5.4.3.3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5.4.3.4钩身扭转变形超过10°;5.4.3.5吊钩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5.4.3.6吊钩螺纹被腐蚀;5.4.3.7叠片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更换衬套或心轴。5.5 起重、司索、指挥人员在下列情况下不能起吊5.5.1所吊重物超过起重机的起重能力时不吊; 5.5.2无专人指挥、重量不明、光线阴暗、指挥信号看不清不吊; 5.5.3安全装置失灵、机械设备有异声或故障不吊; 5.5.4物件捆绑不牢或吊挂不平衡不吊; 5.5.5吊挂工件直接进行加工,歪拖斜挂和吊运投送氧气、乙炔瓶等,受压容器无安全措施不吊; 5.5.6物件埋在地下或被压住情况不明不吊; 5.5.7吊物上站人或有浮动物件不吊; 5.5.8物件的利边快口未加衬垫不吊; 5.5.9严重磨损,出现断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