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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30_GB-T50063-2008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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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30_GB-T50063-2008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B30_GB-T50063-2008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精品文档.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J63-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水利电力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1日 关于发布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 装置设计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314号     根据国家计委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负责修订的电力装置的电 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部门会审。现批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 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90为国家批准,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与民用 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83同时废目。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电 力规划设计管理局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 制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 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 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两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二、对电能计量作具体明确规定;     三、增补二次回路设计的规定;     四、增补频率测量、同步并列测量、谐波测量和负序电流测量的规定;     五、对电测量仪表配用的互感器等器件的精确度等级的规定作修改补充。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 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 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1990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使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 政策,做到准确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以满足电力装置的安全运行和电力 质量考核的需要,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75025000kW的火力发电厂,单机容 量为20010000kW的水力发电厂和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新建 或扩建的工程设计。     第1.0.3条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常用测量仪表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固定安装在屏、台、柜、箱上的指示仪表、数字仪 表、记录仪表以及仪表配用的互感器等器件。     第2.1.2条 常用测量仪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正确反映电力装置的运行参数;     二、能随时监测电力装置回路的绝缘状况。     第2.1.3条 常用测量仪表的精确度等级,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除谐波测量仪表外,交流回路仪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     二、直流回路仪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5级;     三、电量变送器输出侧仪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0级。     第2.1.4条 常用测量仪表配用的互感器精确度等级,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1.5级及2.5级的常用测量仪表,应配用不低于1.0级的互感器;     二、电量变送器应配用不低于0.5级的电流互感器。     第2.1.5条 直流仪表配用外附分流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第2.1.6条 电量变送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第2.1.7条 仪表的测量范围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的选择,宜满足当电力装置回 路以额定值的条件运行时,仪表的指示在标度尺的70%100%处。     对有可能过负荷运行的电力装置回路,仪表的测量范围,宜留有适当的过负 荷裕度。     对重载起动的电动机和运行中有可能出现短时冲击电流的电力装置回路,宜 采用具有过负荷标度尺的电流表。     对有可能双向运行的电力装置回路,应采用具有双向标度尺的仪表。     第2.1.8条 对多个同类型电力装置回路参数的测量,宜采用以电量变送器组 成的选测系统。选测参数的种类及数量,可根据生产工艺和运行监测的需要确 定。 第二节 电 流 测 量     第2.2.1条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交流电流:     一、发电机;     二、高压侧为35kV及以上,低压侧为1200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其中:双 绕组主变压器只测量一侧,三绕组主变压器测量各侧;     三、并联电力电容器组;     四、1200V及以上的线路和1200V以下的供电、配电、用电网络的总干线 路;     五、母线联络、母线分段、旁路和桥断路器回路;     六、消弧线圈;     七、55kW及以上的电动机;     八、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需监测交流电流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第2.2.2条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宜测量或记录负序电流:     一、向三相负荷显著不平衡的电力用户供电,在运行中有可能超过制造厂规 定所允许的长时承受负序电流能力的发电机;     二、电力系统中和电力用户处的负序电流监测点。     第2.2.3条 三相电流基本平衡的电力装置回路,可采用一只电流表测量其中 一相电流;但在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采用三只电流表分别测量三相电流:     一、汽轮发电机和380V的水轮发电机;     二、并联电力电容器组的总回路;     三、110kV重要的线路;     四、三相负荷不平衡率大于10%的1200V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线路;     五、三相负荷不平衡率大于15%的1200V以下的供电线路。     第2.2.4条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直流电流:     一、直流发电机;     二、直流电动机;     三、蓄电池组;     四、充电回路;     五、电力整流装置;     六、发电机、除无刷励磁外的同步电动机励磁回路以及自动调整励磁装置的 输出回路;     七、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需监测直流电流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第三节 电压测量和绝缘监测     第2.3.1条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交流电压:     一、发电机;     二、交流系统的各段母线;     三、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需监测交流电压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第2.3.2条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直流电压:     一、直流发电机;     二、直流系统的各段母线;     三、蓄电池组;     四、充电回路;     五、电力整流装置;     六、发电机的励磁回路;     七、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需监测直流电压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第2.3.3条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监测交流系统的绝缘:     一、发电机;     二、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系统的各段母线。     第2.3.4条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监测直流系统的绝缘:     一、发电机的励磁回路;     二、直流系统的各段母线。 第四节 功 率 测 量     第2.4.1条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有功功率:     一、发电机;     二、高压侧为35kV及以上,低压侧为1200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其中,双 绕组主变压器只测量一侧,三绕组主变压器测量两侧;     三、35kV及以上的线路;     四、专用旁路和兼用旁路的断路器回路;     五、35kV及以上的永久性外桥断路器回路;     六、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需监测有功功率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第2.4.2条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无功功率:     一、发电机;     二、高压侧为35kV及以上,低压侧为1200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其中,双 绕组主变压器只测量一侧,三绕组主变压器测量两侧;     三、1200V及以上的并联电力电容器组;     四、35kV以上的线路;     五、35kV以上的专用旁路和兼用旁路的断路器回路;     六、35kV以上的永久性外桥断路器回路;     七、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需监测无功功率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第2.4.3条 同步电动机应装设功率因数表。 第五节 频 率 测 量     第2.5.1条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设置频率监测点:     一、发电机;     二、接有发电机和发电机变压器组的各段母线;     三、变电所中,有可能解列运行的各段母线。 第六节 同步并列测量     第2.6.1条 发电厂和设置并列点的变电所,应装设手动准同步测量仪表装 置。 第七节 谐 波 测 量     第2.7.1条 在谐波监测点,宜装设谐波电压和谐波电流 测量仪表。 第三章 电 能 计 量 第一节 电能计量仪表     第3.1.1条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装设有功电能表:     一、发电机。     二、主变压器。对需考核母线有功电量平衡的主变压器各侧,均应装设有功 电度表;对不需考核母线有功电量平衡的主变压器,其中三绕组主变压器应装设 两侧,双绕组主变压器应只装设一侧。     三、电力系统中,1200V110kV的线路。     四、1200V以下,供电、配电、用电网络的总干线路。     五、电力用户处的有功电量计量点。     六、专用旁路和兼用旁路的断路器回路。     七、需进行技术经济考核的75kW及以上的电动机。     八、根据技术经济考核和节能管理的要求,需计量有功电量的其它电力装置 回路。     第3.1.2条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装设无功电能表:     一、发电机。     二、主变压器。对三绕组主变压器,应装设两侧。对双绕组主变压器,应只 装设一侧。     三、电力系统中,3110kV的线路。     四、并联电力电容器组。     五、电力用户处的无功电量计量点。     六、专用旁路和兼用旁路的断路器回路。     七、根据技术经济考核和节能管理的要求,需计量无功电量的其它电力装置 回路。     第3.1.3条 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设置,应按供用电管理部门对电力用户不同 计费方式的规定确定。     第3.1.4条 电力用户处的电能计量装置,宜采用全国统一标准的电能计量 柜。     第3.1.5条 装设在63kV及以上的电能计量点的计费电能表,应使用互感器的 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kV以下的电力用户处电能计量点的计费电能表,应设置 专用的互感器。     第3.1.6条 电能计量用电流互感器的二次侧电流,当电力装置回路以额定值 的条件运行时,宜为电能表标定电流的70%100%。     第3.1.7条 双向送、受电的电力装置回路,应分别计量送、受电的电量。当 以两只电能表分别计量送、受电量时,应采用有止逆器的电能表。 第二节 电能计量装置的精确度等级     第3.2.1条 有功电能表的精确度等级,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月平均用电量1×10°kW·h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电能计量点,应采用 0.5级的有功电能表。     二、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采用1.0级的有功电能表:     1.发电机;     2.主变压器;     3.需考核有功电量平衡的送配电线路;     4.火力发电厂中,厂用电的总计量点;     5.月平均用电量小于1×10°kW·h,在315kVA及以上的变压器高压侧 计费的电力用户电能计量点。     三、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采用2.0级的有功电能表:     1.在315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侧计费的电力用户电能计量点;     2.75kW及以上的电动机;     3.仅作为企业内部技术经济考核而不计费的线路和电力装置回路。     第3.2.2条 无功电能表的精确度等级,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采用2.0级的无功电能表:     1.发电机;     2.主变压器;     3.并联电力电容器组;     4.在315kVA及以上的变压器高压侧计费的电力用户电能计量点;     5.电力系统中,需考核技术经济指标的送配电线路。     二、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采用3.0级的无功电能表:     1.在315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侧计费的电力用户电能计量点;     2.仅作为企业内部技术经济考核而不计费的电力用户电能计量点。     第3.2.3条 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精确度等级的选择,应按其计量的对象分别 采用与其相应的普通电能表相同的精确度等级。     第3.2.4条 电能计量用互感器的精确度等级,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0.5级的有功电能表和0.5级的专用电能计量仪表,应配用0.2级的互感 器。     二、1.0级的有功电能表、1.0级的专用电能计量仪表、2.0级计费用的有功 电能表及2.0级的无功电能表,应配用不低于0.5级的互感器;     三、仅作为企业内部技术经济考核而不计费的2.0级有功电能表及3.0级的无 功电能表,宜配用不低于1.0级的互感器。 第四章 二 次 回 路     第4.0.1条 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力用户处电能计量点的0.5级的电能表和0.5级的专用电能计量仪表处 电压降,不宜大于电压互感器额定二次电压的0.25%;     二、1.0级及2.0级的电能表处电压降,不得大于电压互感器额定二次电压的 0.5%。     第4.0.2条 互感器二次回路中接入的负荷,不应大于互感器所规定精确度等 级的允许值。 第五章 仪表安装条件     第5.0.1条 仪表的安装设计,应符合运行监测、现场调试的要求和仪表正常 工作的条件。     第5.0.2条 仪表水平中心线距地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指示仪表和数字仪表,宜装在0.82.0m的高度;     二、电能计量仪表和记录仪表,宜装在0.61.8m的高度。 附录一 名 词 解 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 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 “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_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邵子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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