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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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doc
2005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47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7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 求的。谓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3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的编纂者是( )。 A.商鞅 B.子产 C.邓析 D.李悝 【答案】D 【考点分析】商鞅,法家学派主要代表人物。姓公孙氏,名鞅,又称卫鞅,号商君。公元前 361 年,秦孝公继 位下令求贤,商鞅携带李悝法经入秦,主持秦国变法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革,确立了新的封建制,改“法” 为“律”,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商鞅变法是一次深刻的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可以说是战国时期最为 成功的一次社会改革,使秦国成为国力强盛,制度先进的大国,为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封 建制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子产,春秋末期政治家,法家学派的先驱。公元前 543 年到公元前 522 年任郑国执政,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将法律条文铸在刑鼎上,公布 与众,史称铸刑书。使郑国在向封建制转型的道路先迈了一步,这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法律事件,它宣告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形式的结束,拉开了封建成文法的诞生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成文 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邓析,春秋末期政治家,法家学派的先驱,曾任郑国大夫,邓析的“竹刑”:即子产铸 刑书之后,郑国大夫邓析于公元前 502 年自行修订的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晋杜预于 左传注中说:邓析“欲改郑所铸刑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称竹刑”。 邓析的“竹 刑”最初属于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被执政者杀害,但由于他私收门 徒、传授法律,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进而成为官方的法律。他第一个提出反对礼 治的思想,重视法律,主张“事断于法”,为法家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魏相李悝为保障变法的顺利 进行“撰次诸国法”即考查各国成为法,吸收各国立法经验,制定出魏国的基本法法经。法经原文早已 经失传,在篇目结构上,法经共有 6 篇: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囚法或者网法,四为 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 在法典之首。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已比较广泛,其基本特 点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思想。法经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法经的相关知识,从法经体例和内容上看为后世封建法典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 要基础,同时作为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同是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因而它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 部初具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 35历史上称为“张杜律”的法典是( )。 A.北齐律 B.晋律 C.开皇律 D.九章律 【答案】B 【考点分析】泰始三年(公元 267 年),晋武帝司马炎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共二十篇,620 条。晋律 的主要成就一是新增法例篇目,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二是精简律令章句,“以刑宽禁减而著称”;三是 再度改革而刑制,使刑罚继续朝相对宽缓、人道方向发展;四是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本文合为一体,为法典的 适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改律的主要特点:“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因这部法典的颁行之后,又经两 位大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而晋律又称 张杜律。总之,晋律作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曾经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世影响深远。 北齐律是北齐政权制定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其特点在于,形成与创制了 12 篇的 法典体例;二是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三是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原;四是确立 了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封建制五刑体系的最终建立,奠定了基础,并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 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特别是对隋唐时期封建立法尤具影响。 隋朝初年,隋文帝制定了“宽简”为原则的“开皇律”,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其“宽平”思想表现在进步 废除了前代的酷刑,改以笞、杖、徒、流、死为基本刑罚手段,同时在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 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作了减轻的规定。经过改革,隋朝在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 而完备的封建五刑体系,即:死刑分斩、绞两等;流刑自一千里至两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等差;徒 刑自一年至三年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十到一百为五等;笞刑自十到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 十为差,这种刑罚体系于奴隶制五刑相比,是历史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 封建制五刑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到明清,成为后世法典一项基本制度。汉朝建立以后,高祖深感“三 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所谓九章律。九章 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 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 3 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考生注意】:晋律又称张杜律是因为张斐、杜预为律文作注,释文与例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不是 改律的主要制定者是张斐、杜预的缘故。 36按照唐律规定的化外人相犯原则,阿拉伯人与日本人在长安相犯,应适用的法律是( )。 A.唐律 B.阿拉伯法律 C.日本法律 D.阿拉伯法律或日本法律 【答案】A 【考点分析】“化外人”指对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法律称谓,最早见于唐律。唐律疏议·名例卷六: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 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岂有同类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与百 济相犯之类,各以国家法律论之。”,即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由唐朝司法机关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 属人主义原则;不同侨民之间相犯,或者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由唐朝司法机关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 义原则。阿拉伯人与日本人在长安相犯,依据唐律规定,适用属地主义原则,应以唐律处断。故选 A。其 余为干扰项,故不选。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唐律关于化外人的规定,除理解此规定的意义之外,应结合实际加以应用。 37开创在法典中附载“五服图”先例的是( )。 A.唐律疏议 B.元典章 C.大明律 D.大清律例 【答案】B 【考点分析】元典章全称大元国圣政国朝典章,是元代地方政府对元世祖以来约 50 年间有关政治、经 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的汇编,共 60 卷,分为 10 类,前集和 后集两部分,元典章最早附载“五服图”,其后被大明律所承袭。(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 提供) 唐律疏议原称永徽律疏或者律疏。唐高宗李治永徽二年(公元 651 年),长孙无忌等人在贞观律 的基础上撰定律令,同年完成 12 篇 500 条的永徽律,颁行天下,永徽 3 年长孙无忌等人奉命又制定律疏, 对律文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目的在于说明法条的精神及专门术语的概念,以期各级执法之吏通晓律文,准 确适用援引,永徽 4 年完成,共 30 卷,附于律文之后,于律文同时颁行,附予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称为永 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它是我国到目前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成为中国封建法典 的标志,表现高超和成熟的立法技术,具有典型性,对后世封建各个王朝的立法产生深刻影响,同时作为中 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对亚洲特别是东南亚各国产生重要影响。唐律疏议的特点“一准乎礼”继承和发展以 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是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行了礼与法的统一。全面贯彻礼的核 心内容三纲五常,但其后不附载“五服图”。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是封建后期,中国封建法典高度 发展的标志,遵循元典章的先例,其后都附载“五服图”,故本题选 B。 【考生注意】元典章最早附载“五服图”,其后明清基本法典均沿袭此体制。 38“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诉讼类别出现于( )。 A.秦朝 B.汉朝 C.三国两晋南北朝 D.唐朝 【答案】A 【考点分析】秦时的诉讼方式根据犯罪的性质和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区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睡虎 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凡“贼杀人、盗他人”为公室告,即杀人、伤害或盗窃罪可以向官府告发,官府必 须受理这些案件,但法律又作了另外规定:“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非公室 告”:秦律中“公室告”的对称,法律答问:“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子告父母,臣 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即家主擅自杀死、刑伤其子或奴婢成为“非公室告”不予受理。如仍控告,控告者 有罪。子控告父母,奴婢控告主人属于非公室告,不予受理。秦律中的诉讼制度的区分的规定其实质是维护 封建尊卑和主奴关系,反映了人民在诉讼制度上的不平等。汉朝司法制度中,其起诉形式分两种:一是“告 诉”,指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而是“举劾”,指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虽汉承秦制,但无 “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的划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的变化是上诉和直诉制度的改进,无上 述划分。唐朝的告诉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但也无此种形式的区分,本题故选 A。 【考生注意】秦朝法律提倡官吏主动去纠举犯罪和鼓励罪犯投案自首,故有此种划分。 39清朝入关后编制的第一部大清会典是( )。 A.顺治会典 B.雍正会典 C.康熙会典 D.乾隆会典 【答案】C 【考点分析】为实现国家机关的各项活动纳入“有典有则”的规范化、制度化,清朝政府仿效明朝,致力于 会典的编纂和修订工作。先后出现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统称 大清会典或者五朝会典。在内容上,大清会典详细记载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 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不仅 是中国封建时代立法的完备形态,也是清朝立法上的成就。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清朝行政立法的基本知识。 40唐朝法定的徒刑分为( )。 A.三等 B.四等 C.五等 D.六等 【答案】C 【考点分析】隋朝初年,隋文帝制定了“宽简”为原则的“开皇律”,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其“宽平”思 想表现在进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改以笞、杖、徒、流、死为基本刑罚手段,同时在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 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作了减轻的规定。经过改革,隋朝在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 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五刑体系,即:死刑分斩、绞两等;流刑自一千里至两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 里为等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十到一百为五等;笞刑自十到五十分为五 等,每等均以十为差,这种刑罚体系于奴隶制五刑相比,是历史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 明的发展趋势。封建制五刑自此正式确立,唐承隋制。 【考生注意】唐律中徒刑以半年为等差,分为五等。 4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 )。 A.大清现行刑律 B.大清新刑律 C.中华民国刑法 D.暂行新刑律 【答案】B 【考点分析】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 1911 年 1 月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原称 钦定大清刑律,它与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前者在形式和内容上有较大的改动,它大量的吸收借鉴和采用 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刑罚制度和立法形式,摒弃了以往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而采用西方的刑法典 的体力,以罪名合刑法等专属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并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因而使其 成为一部纯粹的刑法典,但其后附有体现浓厚封建色彩和维护封建专制的暂行章程五条。大清现行刑律 是清政府变法修律过程中一部过渡性刑法典,大清现行刑律尽管对婚姻、田宅、钱债、析产、继承等纯属 民事的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事与刑事有别。但仍然包含了民事、商事、诉讼等内容,只是从形式 上将大清律例进行局部修订,无论是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都不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 典的性质。大清律例是清朝的封建基本法典,代表封建法典的最高成就。暂行新刑律是民国北洋政府对 大清新刑律的修订称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作为刑事基本法加以适用。其篇章体例一如大清新刑 律,并无改变。中华民国刑法于 1928 年 3 月 10 日正式颁布,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刑法为名称的刑 法典,它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共 34 章,387 条,从改刑法的内容体系看,它是资本主义的刑法典,但仍包含 者不少封建性的内容。1935 年 1 月 1 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修正后的中华民国刑法即人民通常称这部刑 法为新刑法,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共 35 章,357 条,从具体内容看,与 1928 年刑法基本上一脉相承,其主要 特点有维护南京国民政府的稳定,并对“首谋者”从重打击,实行罪行法定主义原则,确立“保安处分”原 则,保护私有财产权,此外,继承封建主义的法律传统。(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中国近现代史上几部著名的刑法典,注意其中的历史沿革。 42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 )。 A.1841 年 B.1842 年 C.1843 年 D.1845 年 【答案】C 【考点分析】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 权,属于“治外法权”的一种。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 1843 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随后签订 的虎门条约,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为了行使领事裁判权,西方列强均在中国设 置了司法审判机构。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帝国主义列强干涉中国内政、操纵中国司法的重要手段,它严重破 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中国半殖民地化的标志,故选 A。 【考生注意】1842 年南京条约中并未直接规定领事裁判权的内容,而是通过南京条约的附约取得该 司法特权。 4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的基本政治体制主要仿效( )。 A.日本 B.德国 C.法国 D.美国 【答案】D 【考点分析】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 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它虽然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一部政府组织法,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因为它确 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仿效美国的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所以可以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组织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 确认了共和政体,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 基础。 【考生注意】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 立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为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并 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44北洋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是( )。 A.大理寺 B.大理院 C.最高法院 D.临时最高裁判所 【答案】B 【考点分析】隋唐宋等朝代的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丞、司直等,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机 关,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在明清以后大理寺成为复审 的机构。清末颁行的法院编制法略加删改,更名为暂行法院编制法,根据该法,中央改大理寺为大理 院作为最高审判机构。北洋政府时期继续沿用。最高法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设置于首都的中央最高审判机 构。临时最高裁判所是南京临时政府依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设立,作为民事和刑事诉讼 的最高审判机构,后被最高法院所取代。(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中国历史上最高审判机构的名称,注意其历史沿革及其职能的变化。 45按照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政体制,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机构是( )。 A.立法院 B.行政院 C.最高法院 D.司法院大法官会议 【答案】D 【考点分析】在南京国民政府 1947 年宪法上,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享有释宪权和法律解释权。根据中华民国宪 法的规定南京国民政府之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行政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依据 1932 年实施 的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三级三审制。普通法院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首都设最高法 院,名为第三审实为法律审,其管辖范围: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审判决,上诉的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第二审 判决民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非常上诉案件。 【考生注意】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五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司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其内设机构司法院大法官 会议享有释宪权和法律解释权。 46“天坛宪草”的立法精神秉承于( )。 A.中华民国约法 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C.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D.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答案】D 【考点分析】“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 1913 年 11 月 31 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由于该委员会主要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活动,故称这部宪法 草案为“天坛宪草”。共 11 章 113 条。这部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宪法的形式和原则,肯定了中华民国为资 产阶级共和国。但是“天坛宪草”有很大的妥协性。由于该宪草束缚了袁世凯的权力,他下令解散国会,“天 坛宪草”未及公布就成了废纸。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 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它虽然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一部政府组织法,但起着临时宪法 的作用,因为它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所以可以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 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 了共和政体,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 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分七章 56 条,它 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体现出 3 个特点,一:削弱了总统权力,将统治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二 : 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增强了治衡力量,加强了对总统的监督;三 :扩大了及其严格的修改程序。宪法重大 信条十九条是清朝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应付时局的宪法文件,1911 年 11 月 3 日由清 政府公布,清政府在拟定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时,相对缩小了皇帝的权利,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 权,从制定背景和实际内容来看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在政权崩溃的前夕抛出的“急就章”,也 是清政府立宪政治骗局的最后的一幕。 【考生注意】“天坛宪草”是国民党在国会选举胜利后或者国会多数国民党期待一部规定责任内阁的宪法, 以约束和限制袁世凯的总统权利,以巩固民主共和政体,完善权力制衡体制,就此两点而言,“天坛宪草” 较临时约法在内容上和政体设计上又前进了一步。 47抗日战争初期,各根据地诉讼案件的第三审级形式上是( )。 A.边区各专员公署 B.边区高等法院 C.边区政府 D.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 【答案】D 【考点分析】抗日战争时期,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下,边区政府作为国民政府的特区政府,设立相应的司法 机构,并以国民政府的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审级。边区设立高等法院,在体制上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作为边 区高等法院的上一审级,但实际上从不和国民政府的最高法院及其分院发生关系。据此,选项 D 应选。 【考生注意】抗日战争初期,在各个抗日民主政权作为国民政府的特区政府或者地方政府,设立相应的司法 机构,边区高等法院于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并未实际形成管辖关系,边区高等法院实际上起到边区最高司法 机构的作用。(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二、多项选择题:4864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4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试题 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61汉朝法律中体现儒家指导思想的制度和原则主要有( )。 A.亲亲得相首匿 B.春秋决狱 C.上请 D.秋冬行刑 【答案】A、B、C、D. 【考点分析】“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原则,始于汉朝。汉朝法律允许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 谋反、大逆等罪以外,有罪应互相首谋藏匿、包庇犯罪,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追究其 法律责任,这种主张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 66 年), 下昭宣布正式确立此项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犯罪,还可以通过 上请减免,其他罪不负刑事责任,自此以后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并不断发展。“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 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实际上赋 予了“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使其凌驾于其他各种法律之上的一种法律形式。“春秋决狱” 的主要代 表人物是董仲舒,曾作有春秋决狱一书,记载 232 个案例。根据汉儒的观点,所谓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 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之类。上请制度创始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首 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这也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维护, 也与儒家肯定等级伦理的“礼”观念相一致。结果是贵族官僚犯罪与百姓同罪异罚。黄帝内经主张:“春 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并认为“先德后刑,顺于天”,董仲舒受其影响,提出“秋冬行 刑”收到统治者的重视,并转化为可以操作的具体制度,这种司法制度,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 【考生注意】A、B、C、D.选项 AC 是法律儒家化在刑罚适用原则上的体现,选项 BD 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制度 上的体现。 62唐律“十恶”中的“不孝”罪主要包括( )。 A.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 B.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 C.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 D.妻殴打或告发丈夫 【答案】B、C 【考点分析】唐律中“不孝”罪列十恶之七,唐律注:“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 异财,若供养有阙”,谓之“不孝”。选项 A 属十恶之“恶逆罪”,选项 D 为十恶之“不睦”罪,故本题选 B、C。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唐律中关于不孝罪的规定,请于其他相近犯罪如“不道”,“不睦”及“恶逆”等犯 罪相区别。 63以都察院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的朝代有( )。 A.宋朝 B.元朝 C.明朝 D.清朝 【答案】C、D. 【考点分析】明清以前的御史台既是中央行政监察机构,也是中央法律监督机构,其正副长官为御史大夫和 御史中丞。御史台掌纠察弹劾百官违法之事,同时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另外也参与重大 案件的审查。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督察院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考生注意】注意明清两代“三法司”与前代的区别 64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主要包括( )。 A.修律的必要性 B.无夫奸 C.子孙违反教令 D.正当防卫 【答案】B、C、D 【考点分析】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修订法 院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其争论焦点集中在下述 几个问题上,第一:关于“干名犯义”的存废问题。“干名犯义”是指传统法律中的一个重要罪名,是指子 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第二:关于“存留养亲”制度。第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的问题。第四:关于“违反教令”的问题。最后关于“正当防卫”的问题 【考生注意】“礼法之争”是指“法理派”和“礼教派”就修律的方法和修律的内容所发生的争执,两派在 修律的必要性具有共同认识。(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三、简答题:6567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6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主要特点。 【答案】 1929 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根据世界行的“民商合一”原则,制定通过了民法典。其根据民法与商法间并无 确定界限,两法并立即不便与立法,又有碍于适用。依此原则,凡适合编入民法典的商事法律规范,如通常属 商法总则及商行为等编入民法债编。凡公司,票据,海商,保险,商业登记等不宜编入民法,实行单独立法。 这与法国,日本民商法体制及清末制定商法典的做法有显著区别。 中华民国民法是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总则编于 1929 年 5 月公布;债及物权两编于同年 11 月公布;亲 属和继承两编于 1930 年 12 月公布。民法典沿袭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民法草案。采德国民法编制 体例结构。第一编总则,分法例,人,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实效,权利之行使 7 章;第二编债,分通 则,各种之债 2 章;第三编物权,分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 权,占有 10 章;第四编亲属,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亲属会议 7 章;第五编继承,分遗 产继承, 遗嘱等 3 章。法典由 5 编 29 章 1225 条组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民法典主要 内容和特点包括: (1)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即在民法的基础价值方面摒弃个人主义,转而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对私人所有 权,契约自由,遗产继承加以一定的限制,确立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国民政府民法典采取社会本单位,名义 上是为了消除个人自由主意的弊害,注重社会公益,实则是国民当政权为限制人民自由权利,国家干预私权 制造借口。 (2)在具体制度上,将国外民法之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西纳,整合,萃成本国民法。民法典以旧民律草 案为基础做了大量修正。参照苏联、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表现出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受法及固有法结合 的特点。 (3)采取民法合一的编撰体例。 (4)重在为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尤以物权编规定详,占法典全部 29 章中的 10 章,即三分之一 强。对所有权的取得、保护,土地所有权及经营权均详细规定。主皆在保护地主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权益。 (5)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封建色彩。肯定包办买卖婚姻及封建习惯,维护夫妻之间不平等和封建家长制。如 夫妻财产由夫管理,子女从父姓,家置家长,双方和议的买卖婚姻有效等等。 综括而言,民法典的前三编引进了德国、日本、瑞士民法的大量条文,后两编带有较多的封建色彩。另一方 面,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制定了形式上先进的民法典,却并未真正解决民法问题。因为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各 项民事单行法,都是为了维护有产者的权利,从未切实推行过“耕者有其田”、“节制大资本”的社会改革 制度。 四、分折题:6870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30 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70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分析下列史料。 明史·刑法志:“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衰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也。是数者,杀 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武夫、宦竖之后,良可叹也。” 【答案】明史·刑法志的这段文字,概括出了明朝集权专制对司法制度的影响,突出表现是创设廷杖等极 端残酷的法外刑,东西厂等宦官特务机构和皇帝亲军锦衣卫直接参与缉捕与审判,这是历代所未有的,法定 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审判制度,却遭到非法的侵凌与干扰,司法制度中非法变为“合法”,正是君权极度膨胀 和司法极端腐败的结果。 (1)廷杖是明朝皇帝杖责大臣的非法之刑。由皇帝下令对犯颜直谏或者忤旨过犯的官员杖则于殿阶之下(后刑 杖于午门外)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行。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自朱元璋始,经常于殿廷杖责冒犯皇帝 的大臣。以如此及其残忍的手段刑责羞辱朝臣的做法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体现了皇权的专制淫威。 (2)厂卫干预司法,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也是有明一代的一大弊政。作为特务机构,厂卫既非国家专 门司法机关,又无法定司法职权,却在皇帝纵容和宦官操纵之下,凌驾于中央司法机关之上,被赋予种种司 法特权,如侦察缉捕、监督审判、法外施行之权,严重破坏了封建法制的正常秩序,是皇权高度集中和恶性发 展的产物。上述情况至明朝中后期更加突出。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皇权高度集中下,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中的特点。 【考生注意】廷杖隋唐已有,仅仅偶尔用之,到明朝则成正式制度;此外,依明律厂卫司法中,厂卫只有讯问权,无判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