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共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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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共4页).docx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明确宿迁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县(区)教育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教育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苏教规2017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宿迁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明确如下:一、关于举办者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二、关于办学经费培训机构应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和必备的开办资金,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三、关于决策机构、管理人员及教师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负责人)担任。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管理工作。培训机构必须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严禁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专(兼)职教学或管理工作。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培训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四、关于办学场所及设施培训机构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独立、集中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有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培训机构办学场所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具有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合格意见书,提供餐饮服务的培训机构须取得餐饮许可证。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培训学校机构,其办学用房不能超过第四层楼;面向幼儿举办的培训机构,其校舍不能超过第三层楼。办学场所产权清楚,租用或自有场地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得少于3年,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业主的房屋产权证和双方的租赁合同)。不能利用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校舍及附属设施,以及居民住宅楼、地下室、工业建筑、厂房、仓库等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机构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五、关于教学点培训机构增设的教学点须具备符合教育教学要求、房屋质量、消防安全和卫生标准的校舍,其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教学点的教育教学管理须纳入培训机构总部统一规范管理。各县(区)可依据苏教规20176号文件、本设置标准及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地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附件: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8年7月14日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