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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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共11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强化“育人为本,德育为首”的理念,培养学生刻苦学习、自强不息、吃苦耐劳、诚实守信、团结协作精神,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事先向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请假,并附医院、村委会或街道、乡镇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查究责任。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前2个工作日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新生入学报到时间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六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其学籍档案,档案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持学生证按时到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当缴齐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院批准,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后注册。第三章 考勤与请销假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应当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第九条 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对于缺勤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者,按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院医务室或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家长证明。请假两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系主任批准;两周以上四周以内者,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超过一个月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系或学生工作部履行销假制度,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均按旷课处理,按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第四章 学制、修业年限及学分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我院全日制各专业基本学制为2年或3年。2年制专业修业年限最长为4年,3年制专业修业年限最长为6年。 第十四条 学分包括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含创新学分)两部分,各专业全日制学生所修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总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3年制专业总学分一般为120分,2年制专业总学分一般为80分。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依据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考核规定。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与课外锻炼活动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每学期旷课三次或缺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成绩。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的初审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分制评定)。第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考核采用综合考查的方式进行,由答辩委员会做出最终成绩评定,并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第十九条 留级规定:(一)学生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仍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合格者但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应编入低一年级学习(留级)。如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如下一年级既没有相同专业又没有相近专业的,可跟原班试读。没有相同、相近专业的留级学生在跟原班试读期间,如有不及格课程,且达到留级标准的应予退学,未达到留级标准的可随原班参加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但该生留级学年不合格课程不能随原班参加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仍须待原班毕业一年后才能返校随下一届学生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考试,申请补考其留级学年不合格课程,其成绩全部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补发毕业证。(二)学生在一学年内第一学期即达到留级条件的,则该学年第二学期可继续跟原班试读。试读期间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记载,成绩合格的带入低一年级。学生在编入低一年级(留级)期间,该学年第二学期成绩在试读期间已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试,但仍需跟班上课,如参加考试,成绩以其中高分记载。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条 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应为转入系、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也可以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适用于三年制)。(五)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第二十一条 特殊要求专业不允许转专业。第二十二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并附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证明材料或学院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专业系和转入专业系同意,由学生工作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在入学一年内办理。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院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第二十六条 在上报转专业、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下列材料:1、学生申请书;2、有该生姓名及省(市)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简表复印件;3、学生成绩单;4、转出院校同意函;5、拟转入院校同意函;6、学生表现鉴定书;7、因有特长而要求转学者,应当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竞赛获奖证书;8、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第七章 休学、复学及退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可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所在系审核,学院批准,可休学保留学籍。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两年制可休一年,三年制可休两年。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可为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校医务室或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两天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二)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三)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四) 休学学生中途不得申请复学;(五) 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及民事责任负责。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时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或开学10个工作日内未请假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到所在系申请复学,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院医务室复查,必要时由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由学生工作部批准,方可复学;(三) 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四)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学生一学年不合格课程补考后仍达到六门及以上者;(二)第二次达到留级条件的;(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系提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系主任签字,学生工作部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三十五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六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退学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第八章 毕业、结业及肄业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院只发给结业证书:(一)经补考仍有不合格课程的;(二)毕业设计未通过的;(三)留校察看未到期的。第三十九条 结业后一年内经补考或重修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由所在系和教务处认定,由学生工作部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重修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一年内不再申领的,学院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第四十条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学业结束时,暂且以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原所在系签署意见,提交院学生工作部考察确认,符合解除条件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准予毕业,并换发正式毕业证书;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应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请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教育部统一要求对颁发的学历证书的相关信息进行整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由所在系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重点是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细则见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规定。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四十八条 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四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三)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处理,按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学生如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提出申诉,按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所在系应如实填入诚信档案并归入本人档案。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