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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共3页).doc

    • 资源ID:17328250       资源大小:17KB        全文页数:3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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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共3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二、房地产开发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执法主体不是本机关】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裁量规则】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2、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超越开发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或超越2个楼层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越开发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或超越1个楼层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裁量规则】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含)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房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4000平方米(含)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房屋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含)以下的,处25万元罚款;房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处30万元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规则】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处房屋总造价1%以上2%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处房屋总造价1%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执法主体不是本机关】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执法主体不是本机关(是房管局)】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市十届人大公告第64号)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开发建设单位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裁量规则】1、开发建设单位未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5万元罚款。开发建设单位未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额(万元)=1万元+(工程合同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5-1)2、开发建设单位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50万元罚款。开发建设单位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额(万元)=10万元 +(出租、出售的配套设施建筑面积/200平方米)×(50-10)第二十七条 将居住区配套设施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用途,并依法进行处罚。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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