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共4页).doc
-
资源ID:17337520
资源大小:19.50KB
全文页数:4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共4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员的管理,提高检疫队伍的素质,确保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员的管理,提高检疫队伍的素质,确保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员是指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内取得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检疫员证书,并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动物检疫员的管理工作,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动物检疫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第四条 申报动物检疫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遵纪守法,身体健康;(二) 具有兽医(动检)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水平;(三) 熟悉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四) 熟练掌握动物检疫的有关标准、规程、操作规范,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五) 通过自治区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且已取得动物检疫员资格证。第五条 动物检疫员的报批程序:由所在单位提名,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动物检疫员证书和标志。第六条 动物检疫员的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宣传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二) 依照有关标准和检疫管理规定,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三)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全国统一的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加封验讫印章或标志。(四) 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实施消毒,并出具消毒证明;(五)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监督畜(货)主进行防疫消毒和其它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处理的,予以销毁;(六) 按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如数上交所在单位;(七) 在检疫过程中发现应上报的动物疫情,按规定上报,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八) 协助动物防疫监督员开展工作;(九) 如实填写检疫日志、检疫报表。第七条 动物检疫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证件,穿着统一检疫工作服,佩戴标志,秉公执法,礼貌待人。第八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动物检疫员培训、考试、考核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完善的动物检疫员档案。动物检疫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并把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第九条 动物检疫中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予表彰。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物检疫员,予以免职:(一) 不能胜任实际工作的;(二) 因伤、病、残无法从事检疫工作的;(三) 调离、退休、退职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物检疫中,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一) 擅离检疫岗位,影响检疫工作开展或造成漏检的;(二) 不按检疫标准、规程、规范进行检疫的;(三)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出具全国统一的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未同时加盖、加封检疫验讫印章或标志的;(四) 不按规范堵塞检疫证明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物检疫员,由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 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警告的;(二) 未实施检疫、消毒就收取检疫、消毒费的;(三) 将检疫合格证明交给无出证资格的人填写或将检疫验讫印章、标志交给无合格资格的人使用的;(四) 乱收费或收费后不出具收费收据的;(五) 未按规定上报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的;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物检疫员,撤消其动物检疫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一) 出卖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二) 对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加盖、加封检疫验讫印章或标志的;(三) 瞒报、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四) 挪用或贪污检疫费且数额较大的;(五) 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勒索受贿情节较严重的;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动物检疫员,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暂扣其动物检疫员证。扣证期间,不得上岗检疫。对被扣证的动物检疫员,须自费到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领回证件,重新上岗。第十五条 动物检疫员的免职、撤职同报批程序。对免、撤职的动物检疫员,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证件和标志,并送回原发证机关。第十六条 动物检疫员遗失证件、标志,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并登报声明作废,经核实后重新补发。第十七条 动物检疫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劳保福利等待遇。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