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客户MAS协议(模板修改)(共9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与中国移动山东公司滨州分公司基于移动代理服务器的_信息机_业务合作协议甲方名称: *地 址:邮 编:电 话:乙方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地 址: 邮 编:电 话:签约时间:年 月 日 为了充分发挥双方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结合在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展开合作,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基于移动代理服务器的业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双方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服务原则1、双方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在遵守国家法律及各自行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甲、乙双方互视对方为大客户,为对方及对方的客户提供优质、优惠的产品和服务。3、如有需要,双方及双方的分支机构、下属单位可根据本协议条款就具体服务项目签订项目实施协议。第二条 服务内容和名词解释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1、 移动代理服务器(Mobile Agent Server,简称MAS):指为满足信息化程度高的集团客户通过移动终端实现移动办公、生产控制、营销服务等信息化需求,在集团客户Intranet内部署的、与其OA、ERP、CRM等应用系统进行应用耦合的服务器。2、 移动代理服务器(MAS)解决方案:指以中国移动名义提供给集团客户,通过MAS提供集团客户应用系统到移动终端的端到端解决方案,从而实现移动办公等行业应用解决方案和配套服务。3、 注册客户:在本协议规定的业务中,通过签约或通过其他渠道明确同意接受甲方对其移动终端发送信息的客户。4、 业务集成商(Service Integrator,简称SI):是由乙方认证,帮助乙方面向集团客户提供集团产品和功能服务的合作伙伴;业务集成商在此过程中负责营销、产品开发与集成、售后服务的全部或部分环节。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乙方提供的移动代理服务器业务,不受其他第三方的非法干扰。2、 移动代理服务器业务的传输网络、公网静态IP地址、机房、电源等环境条件由甲方自行提供,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由于甲方未能按时提供上述条件,造成移动代理服务器无法正常验收、安装、调试的,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滨州移动提供专线接入,实现与信息机直联。3、 甲方保证仅向其内部员工或注册客户发送短消息,用于内部工作处理和有线电视客户服务,并且上述用户自愿接收甲方发送的短消息。甲方不得向未同意接收信息的用户发送信息,也不得向用户发送与其业务无关的信息。乙方通过注册客户名单方式对甲方的发送对象进行管理,甲方应保证其注册客户名单的准确性。由于甲方发送信息范围不当造成的一切用户投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和用户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违反本条款规定义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4、 甲方应对发送给用户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由于甲方的信息错误、信息滞后或其他因甲方的原因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和用户协商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得发送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法令的信息,对于甲方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行为,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开展业务) 提供政治类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涉黄信息、SP诱骗定制信息,发送的消息符合信息产业部规定的“九不准信息标准”或公安部(公通字【2005】77号)文件规定严格禁止的五大类信息等) 被上级主管部门裁定立即终止经营) 由于违约运营导致重大负面社会影响) 未经乙方同意,将集团短信服务代码用作经营性质业务5、 甲方应在发送给用户的每条短消息中添加甲方名称缩写,名称缩写必须与甲方注册名称或注册品牌保持理解上的一致,不得使用虚假签名。6、 甲方必须在本企业工商注册地向乙方申请短消息服务代码,不得跨省份申请。7、 甲方不得以转售、转租、借用、代发等方式将短消息服务代码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以相同IP使用多服务代码或帐号,自愿仅将服务代码提供给乙方一家移动通信运营商;如果甲方违反以上约定,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8、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按照协议规定,承诺连续贰拾肆(大写: 贰拾肆)个月以上使用乙方移动代理服务器业务,并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其使用移动代理服务器业务产生的各类费用。9、 甲方负责在其内部员工和注册客户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之前,通知其该服务的价格、内容及提供的方式等。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甲方在向内部员工或注册客户提供服务时,须事先征得内部员工或注册客户的同意,并根据用户的定制要求,按质、按量、及时地为其提供信息服务。10、 甲方必须通过乙方分配给甲方的代理服务器特服号码向其内部员工或注册客户发送信息。11、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移动代理服务器业务中所提到的或涉及到的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技术资料和相关技术参数承担保密义务。12、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拥有代理服务器的所有权。甲方不得将移动代理服务器转售、转租、转借第三方,自愿仅将移动代理服务器接入甲方一家移动通信运营商的业务。13、 甲方有权对乙方发送的短消息业务进行白名单管理,并要求乙方遵守甲方对垃圾短信的管理措施。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为了促进甲方移动信息化业务发展,乙方在本协议下向甲方提供移动代理服务器 壹 台(大写:壹台)。并负责在甲方指定地点进行安装、调测。调测成功后双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报告。乙方所提供的移动代理服务器为标准产品,乙方不提供免费的硬件升级。2、 乙方向甲方提供一个特定的服务代码,即*,供甲方独家使用。如因政策原因需变更此代码,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协商后在不影响甲方业务的情况下进行代码变更。3、 乙方负责提供移动通信系统和本协议下业务相关的行业网关业务平台及业务管理系统,保障信息传输稳定、畅通。4、 乙方有权收取甲方内部员工或者注册客户因使用本协议下业务而产生的通信费用。5、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提供移动代理服务器的免费售后服务,包括硬件保修和软件维护。本协议到期终止后,双方另行签署售后服务协议。6、 如因乙方系统升级或改造,使得乙方与甲方相关接口发生变更,致使甲方提供的信息内容格式与乙方系统的格式不符合,在尽量减少甲方系统改造的前提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要求进行相应变更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但应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甲方,变更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7、 乙方负责每月前7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提供上一个月帐务清单,并向甲方提供账务清单查询服务。8、 乙方可为甲方提供移动代理服务器功能的二次开发支持,甲乙双方根据实际开发工作量协商费用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以明确相关事宜。9、 乙方负责其移动通信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由于信息从发送到接收存在一定的延迟,乙方有义务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尽量缩小延迟,但是乙方不承担因延迟引起的责任。10、 乙方负责处理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用户投诉。11、 如果发生网络故障,乙方应会同甲方进行相关调查。由于乙方网络原因造成的故障,双方将根据调查结果协商处理。12、 在不影响甲方业务使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进行设备检测和软件升级。13、 乙方对所发送的短消息业务进行白名单管理,并遵守甲方对垃圾短信的管理措施。1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所发送的短消息均采用短信签名机制,并要求乙方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具体什么规定)15、 乙方作为开展行业短信服务的企业,不以任何公、私行为泄露客户隐私。不从非法途径获取客户信息或者泄露客户信息。第五条 计费和结算1、 甲方选择功能费套餐*元/月,包移动 *条短信,超出部分按 0.08 元/条收费。以上资费标准自 年 月 日开始生效。移动网外短信按0.1元/条收费,为甲方对于使用非移动号码,乙方通过甲方的普通手机号码实现短信内部工作处理和对客户的服务。短信资费标准按现有国家正常资费标准收取。如因甲方业务发展需要变更功能服务套餐,甲方须提前20天以业务变更单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自下月1日起改变套餐。2、 乙方收取甲方内部员工和注册移动代理服务器业务的用户使用移动代理服务器业务引发的通信费,不与甲方结算。3、 甲方按月付费,并向乙方收取发票。每自然月为一个账期。每账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该账期帐单发至甲方指定接口人,甲方在收到乙方该账期帐单5个工作日内,同乙方对帐完成并通知乙方指定接口人。在双方确认金额后,乙方根据甲方帐单金额向甲方出具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4、 甲方将业务应交款项采取银行托收(转账、托收)方式交至乙方,乙方账户信息为: 银 行: 银行行号:户 名: 帐 号:5、 甲乙双方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各自纳税义务由双方自行承担。第六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1.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该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于15日内提出证明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政府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2.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政府行政行为或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致使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变成非法、或无法执行、或履行方式等发生变更,则双方有义务按照政府行政行为的要求,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本协议的相关事宜,而不追究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双方将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对本协议做出相应的变更,并签署补充协议。3. 如因目前的技术发展水平难以避免、难以排除的技术或网络故障造成甲方接受的业务服务受到影响,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将尽最大努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对此双方无异议。第七条 保密规定1. “专有信息”指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从任一方得到的披露权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权方的,对该披露权方具有价值的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密、知识产权。2. 任一方有义务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商业机密等“专有信息”。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专有信息” 透露给双方外的任第三方或作其他任何用途。3. 双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交易记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同时,各方应确保电子支付交易数据须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否则,一方因另一方此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遭受投诉、处罚、诉讼、仲裁并被要求承担责任)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应对投诉、处罚、诉讼、仲裁而产生的支出)均由另一方承担与赔偿。4. 双方对本协议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其他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存在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第三方。5. 本保密条款将持续有效。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第八条 违约赔偿1. 甲方超过支付日期仍未付清结算费用,须就尚未支付的部分按每日金额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甲方结清欠费为止,若经过催缴、超过三个月仍未付清拖延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依法提起仲裁,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2. 任何一方无故不履行本协议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在收到对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对方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或修改1.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与本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规定和相关客户服务管理规定有变更的,经双方同意可就变更的内容重新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相应条款进行变更、中止、终止或者解除本协议,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须提前三十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根据本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单方面解除协议之外,单方面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 协议项下任何一方的权利、义务向双方以外的其他方部分或全部地转让,需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其中义务转让必须获得对方书面同意。为使业务顺利开展,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当事方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对合理的转让给予同意。但当事方(转让方)必须对因其权利、义务转让造成的客户纠纷承担相关责任。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项下业务发生变化或者更新时,甲方可以通过业务确认单通知乙方;乙方将以甲方发出的业务确认单为准开通新业务。第十条 合同的完整性本协议为协议双方所同意的完整合同,并取代本协议先前的所有与合同标的有关的承诺、声明、条件、协议和谅解。任何有关的承诺、声明、条件、谅解和协议(口头或书面的)对双方均无约束力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它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的套餐生效之日起满 年止,协议期满双方无异议自动续约,每次续约期为一年,延续次数不受限制。2.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 为保证协议顺利实施,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解决可能发生的问题。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页无正文)甲方: 甲方代表(签字):甲方(盖章):日期:2011年 月 日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乙方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日期:2011年 月 日附件2: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责任书信息源接入中国移动运营的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或短信网关(含短信中心)的客户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二、不得利用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或短信网关(含短信中心)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或短信网关(含短信中心)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信息、不得利用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或短信网关(含短信中心)发布如下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任何信息: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三、信息源客户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四、信息源客户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接入移动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五、若违反上述规定,移动公司有权采取措施,直至关闭相关信息源。同时,由信息源客户承担相应的责任。信息源责任人: (签字、盖章) 日期: 2010年 月 日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