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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工作方案(共2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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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工作方案(共24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工作方案为有效保障全省食盐质量安全,规范食盐批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我省食盐监管职责分工,现就做好我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工作,制定以下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江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赣府发201652号)要求,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工信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2018年第19号)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食盐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部门监管,增强行业监督,提升企业自律,不断规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经营行为,建立完善食盐质量安全体系、信用体系和追溯体系,全力维护食盐市场秩序,有效保障食盐质量安全。二、实施步骤(一)筹备启动阶段(2018年11月25日前完成)。省药监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人事处、规财处、行政审批、法监处为成员单位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人事处,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为工作人员。制定方案后,启动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工作,开展相关培训,组建审核专家库等。(二)申请办理阶段(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企业填写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附件1),提出申请,省局按规定组织审核。审核不符合的,应限期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请。(三)发证公示阶段(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公示本省获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名单。(四)动态管理阶段(2019年1月以后,长期坚持)。依据“三定”职责分工,加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动态管理。未获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停止食盐批发。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有序推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工作是贯彻全国、全省盐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切实规范我省食盐经营行为,提高食盐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保障。各相关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工作,特别是机构组建期间,要确保平稳衔接,有序推进,按时完成。(二)把准政策,不降门槛。根据盐改政策,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数量只减不增。在2018年4月12日前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以及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不予受理。根据我省实际,县级盐业公司不再核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三)按时受理,严格审核。原则上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工作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拟申请企业应自查合格后,向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相关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安排审核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核。审核专家组承担审核责任,一般由3人组成。省局指定1名专家任组长,组长负责组织制定审核方案和组织现场审核。审核专家组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现场审核记录表(附件3)要求,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鉴于省盐业公司、江盐华康公司是总部管理机构,11个设区市盐业公司全部通过现场审核后,可视为通过现场审核。(四)严肃纪律,维护秩序。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规定,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名义查处、干扰已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及其分公司的正常食盐销售活动。发证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证书或采取不正当竞争等手段扰乱食盐市场正常秩序的,一律取消申请资格、撤销证书、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现场审核期间,审核专家组应遵守相关廉政纪律,如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将严肃处理。附件:1.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3.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现场审核记录表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有关规范条件5.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办理流程图6.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专家推荐表附件1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注册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所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申请审核时,均需要填写本申请书。2.申请企业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详细,如伪造、编造虚假内容或隐瞒真实情况,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申请企业承担。3.申请企业应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或打印本申请书,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不得涂改。4.申请企业及其公章的名称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一致,公章复印无效。5.申请企业须严格按照申请书要求,在所选项目对应的“”内打“”,并认真填写相应内容。在填写时应注意正确的计量单位。6.现场审核时,申请企业须提供相关报告和证明材料的原件供审核专家组核对。7.现场审核时,申请企业须准备20分钟的规范条件符合性自查汇报材料。8.现场审核时,审核专家组可视情况对申请企业批发销售的食盐品种进行现场抽样、封样,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委托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9.书面申请材料一式5份,电子版文件应刻录光盘。本申请书须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专心-专注-专业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 食盐批发许可证编号 营业执照编号或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栏)是否上市是 否经济类型国有 集体 民营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企业形式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 股份合作制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日期 注册资本 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食盐总量(万吨)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利润(万元) 从业人员人数(人) 批发销售的食盐商标与品种明细(可附页) 注:企业基本情况需按照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内容填写;经济指标按上年度实际情况填写。二、企业批发场所有关情况 序号企业办公场所详细地址企业批发场所详细地址(含分公司名称和详细地址)企业批发场所权属(房产证、土地证或租赁合同等) 注:本表需附企业批发场所平面布局图示。三、规范条件符合性审核 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现场核查情况是否和申请材料一致是否符合规范条件要求备注一、批发经营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是 否是 否是 否 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是 否是 否是 否 能够持续正常开展批发经营活动,建立真实完整的批发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是 否是 否是 否 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是 否是 否是 否 配送食盐应通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自有运输工具或自建物流公司,或委托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有物流配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是 否是 否是 否 批发经营的食盐应为本企业生产,或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是 否是 否是 否 二、设备设施条件企业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场所和食盐仓储设施。是 否是 否是 否 三、质量管理应符合GB/T18770的相关要求。是 否是 否是 否 批发的食盐应符合GB2721和GB/T5461等相关标准。是 否是 否是 否 应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是 否是 否是 否 四、信用和储备管理应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准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是 否是 否是 否 未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未因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是 否是 否是 否 应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是 否是 否是 否 应建立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食盐储备量应有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 是 否是 否是 否 四、 审核结论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经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初审,是否受理企业申请。是 否初审意见: 盖章(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审核专家组意见经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企业是否符合规范条件所有要求。是 否审核专家组意见: 审核专家组人员签名(含姓名和单位): 年 月 日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审核结论审核结论: 盖章(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审核结论包括XX(企业)符合规范条件所有条件,同意颁发XX证书;或XX(企业)不符合规范条件相关条件,不同意颁发XX证书。 附件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1.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复印件。2.申请证书审核之日起的前一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3.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时向异地盐业主管部门告知规定信息内容的情况及说明材料。4.企业通过自有运输工具配送食盐的,应提供食品运输资质以及运输工具的详细信息,如运输工具的采购凭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资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企业自建物流公司配送食盐的,应提供自建物流公司的食品运输资质以及物流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配送食盐的详细记录、相关凭证复印件;企业委托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配送食盐的,应提供被委托企业的食品运输资质、食盐批发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合同复印件和配送食盐的详细记录、相关凭证复印件;企业委托有物流配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配送食盐的,应提供被委托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食品运输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合同复印件、配送食盐的详细记录和相关凭证以及道路运输许可证、汽车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5.企业批发经营的食盐为本企业生产的食盐,应提供本企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复印件;企业批发经营的食盐为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的,应提供购进食盐的购进合同和相关凭证复印件。6.企业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物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场所和食盐仓储设施,应提供经营场所、食盐仓储设施的相关权属证书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或相关使用权证复印件等材料。7.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提供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相关要求的说明材料;企业批发的食盐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T5461)等相关标准的说明材料。8.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提供食盐电子追溯防伪平台系统生成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追溯情况报告复印件。9.企业建立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与本企业重组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复印件;企业未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未因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的说明或自我声明材料;企业配合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的详细情况,以及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的说明材料,或提供第三方信用机构盐业信用等级评价证书复印件。10.企业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复印件,轮储和出入库食盐的相关凭证复印件;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详细记录材料。附件3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现场审核记录表序号审核项目审核内容评价备注一、批发经营能力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查看营业执照原件。应是法人营业执照。是 否1.2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查看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书原件。是否1.3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批发经营活动,建立真实完整的批发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查看企业申请证书审核之日起的前一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原件。是否查看企业2年批发销售记录及相关凭证原件。1.4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查看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时向异地盐业主管部门告知规定信息内容的情况及说明材料原件。是否1.5配送食盐应通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自有运输工具或自建物流公司,或委托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有物流配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企业通过自有运输工具配送食盐的,查看企业运输工具的采购凭证、行驶证、资产权属证书原件。是否鼓励通过协会或第三方企业认证、评定食品运输资质企业自建物流公司配送食盐的,查看企业自建物流公司的食品运输资质以及物流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和配送食盐的详细记录、相关凭证原件。企业委托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配送食盐的,查看被委托企业的食品运输资质、食盐批发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委托合同原件和配送食盐的详细记录、相关凭证原件。企业委托有物流配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配送食盐的,查看被委托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食品运输资质、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汽车运输许可证的复印件,委托合同原件及配送食盐的详细记录和相关凭证原件。1.6批发经营的食盐应为本企业生产,或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批发经营的食盐为本企业生产的,查看本企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原件。是否企业批发经营的食盐为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的,查看购进食盐的购进合同和相关凭证原件。二、设备设施条件2.1企业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场所和食盐仓储设施。查看企业经营场所、食盐仓储设施的相关权属证书原件或租赁合同原件或相关使用权证原件。是 否三、质量管理3.1应符合GB/T18770的相关要求。见附表。是 否3.2批发的食盐应符合GB2721和GB/T5461等相关标准。抽查2年内采购食盐的合格证明。是 否视情抽样1-3批次食盐委托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检测。3.3应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查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合同原件、项目验收报告原件及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追溯情况报告原件。是 否现场察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运行情况。随机抽查(扫描)1-3批次食盐电子追溯信息情况。四、信用和储备管理4.1应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准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查看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与本企业重组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原件。是 否4.2未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未因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通过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是 否4.3应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公示情况。是 否4.4应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食盐储备量应有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查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及相关凭证。是 否查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实地察看储存情况。附表符合GB/T18770相关要求审核记录表使 用 说 明1.本记录表依据食品安全法、GB/T18770相关要求制定。 2.本记录表应配合食盐批发企业符合性现场审核记录表表使用。作为判定规范条件符合性审核记录表中“应符合GB/T18770相关要求”条款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 3.本记录表包括制度建设、人员管理、经营产所、仓库及贮存等4部分,共10个核查项目。 4.审核组应当按照核查项目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核查判定,并将发现的问题具体详实地记录在审核记录栏目中。 5.现场核查结论判定原则:核查项目单项无不符合且基本符合项数3项(30%)的,判定为符合要求。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有一项及以上核查项目结论为不符合;(2)基本符合项数3项(30%)的。符合GB/T18770相关要求审核记录表条款核查内容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备注一、制度建设1.1建立食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出入库等仓储管理制度、质量安全自检自查制度、召回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和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员制度。有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符 合基本符合不 符 合二、 人员管理2.1有专职或兼职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符 合基本符合不 符 合2.2食盐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和考核,有培训和考核记录。符 合 基本符合不 符 合三、经营场所3.1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固定经营场所、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有醒目的食盐专营或企业标志。符 合基本符合不 符 合3.2对外营业厅面积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式相配套。符 合基本符合不 符 合3.3有样品展示柜,柜内有所提供的各种规模包装的盐样品。符 合基本符合不 符 合四、仓库及贮存4.1仓库地面硬化,符合卫生、通风、干燥、避光要求。符 合基本符合不 符 合4.2面积与经营的食盐品种、数量相适应(库房面积不少于正常年销盐量两个月所需的库容)。符 合基本符合不 符 合4.3不露天存放食盐。库房内食盐分类、分区存放,垛高符合安全要求。托垫不低于10cm。堆码整齐,有物品卡,卡物相符。不存放与食盐无关产品。符 合基本符合不 符 合4.4有必要的消防设施。符 合基本符合不 符 合附件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有关规范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二)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三)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批发经营活动,建立真实完整的批发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四)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五)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配送食盐应通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自有运输工具或自建物流公司,或委托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有物流配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六)批发经营的食盐应为本企业生产,或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场所和食盐仓储设施。(八)食盐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T5461)等相关标准。(九)定点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十)定点企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准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十一)定点企业未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未因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十二)定点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十三)定点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食盐储备量应有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十四)定点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证书审核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不予颁发证书,并给予警告,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定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盐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定点企业和社会监督,接到有关证书审核管理过程中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立即纠正,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十六)定点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吊销企业证书。(十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应依法处理。1. 委托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工食盐的;2. 为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承包生产加工食盐的;3. 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载明生产地址之外的地点租赁其他企业厂房和设备设施生产加工食盐的。(十八)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定点企业有关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建立“黑名单”,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十九)盐业主管部门应将有涉嫌食盐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定点企业移交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二十)盐业协会应组织定点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盐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附件5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办理流程图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企业提交申请材料领导审批处室审核限期整改重新申请现场审核受理不予受理符合不符合符合制作、发放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并公示信息附件6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专家推荐表填报单位(盖章):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工作岗位 职务(职称)学 历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单位电话 手机 本人工作简历 本单位审查意见(公章) 年 月 日处室审查意见 年 月 日省局审核意见(公章) 年 月 日备注:省盐业公司推荐2名,设区市盐务局(盐业公司)各推荐1名,中盐新干、九二盐矿各推荐1名。被推荐人携纸质原件于2018年11月20日下午2时前,到南昌市七星商务酒店(东湖区南京西路225号)报到参加培训,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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