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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城路拓宽改造整治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共6页).doc

    • 资源ID:17349156       资源大小:20.50KB        全文页数:6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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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城路拓宽改造整治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共6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古城路拓宽改造整治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提升肥东县城内城区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周边居民生活水平,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717号)和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东政办20132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及群众意愿,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古城路拓宽改造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店埠镇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河社区、镇西社区协助镇政府组织实施。第三条 征收范围:对河社区、镇西社区沿古城路两侧部分房屋及部分单位范围内居民沿路所建房屋,以及芦柴河污水暗涵至沿河西路沿线范围所建房屋,具体以县规划局出具的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第四条 本次征收实行“三榜公示”,公示内容以相关规定为准,每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被征收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视作认可。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一榜:由被征收房屋属地社区在征收现场进行公示;第二榜:由镇政府及被征收房屋属地社区共同在征收现场进行公示;第三榜:由镇政府在合肥晚报进行公示。第五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三榜公示期内,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相关证件,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或无法提供有效证件的,按无证件处理。第六条 被征收人应当保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完好,与镇政府共同做好房屋的交接工作。第七条 合法房屋的认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合法房屋:(一)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之前建成的房屋;(二)县、镇人民政府已清查处理的各类房屋(以清查处理后的票据和证明为准);(三)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四)持有土地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并同时持有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房屋。第八条 合法的商业用房标准:取得了地类用途为商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同时取得了房屋性质为商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九条 镇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对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和有异议的证照提请县房屋征收证照确认小组审核确认。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下列行为不予补偿:(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回国、大中专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的除外);(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第十一条 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备选制。由镇政府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从合肥市建委、房管局对外公布的10家房地产评估公司名单中,协商选定一家评估公司;协商不成的,由镇政府主持,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第十二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同时收回,由镇政府负责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镇政府根据认定的合法有效房屋面积和用途,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登记簿所载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对符合产权调换标准的住宅房屋、商业用房,按照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征一补一”。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基准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十五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庐河花园(草庙西路以北区域)。第十六条 安置房全部为高层框架结构房屋。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结合安置面积调增系数确定应安置面积,安置面积系数为15%。设计建设的住宅房屋面积与应安置面积不一致的,被征收人应当选择接近应安置面积的房屋。住宅房产权调换找差标准:框架结构不找差,砖混结构30元,砖木结构一级40元,砖木结构二级50元,砖木结构三级60元,其他结构房屋200元。设计建设的商业房屋面积与产权调换面积不一致的,被征收人应当选择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房屋。商业用房产权调换找差标准:安置在一层300元,二层200元。第十七条 增减面积结算标准: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建筑面积,增购的建筑面积5以内(含5)按照1500元结算,5-15(含15)按照2500元结算。增购15仍小于最小安置房套型的可以按选择最小安置房套型,超过15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商业用房增加的建筑面积3以内(含3)按照8000元结算,3-6(含6)按照12000元结算,超过6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涉及不符合产权调换标准的附房、简易房,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花草树木、装饰装潢等,由被征收人与镇政府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第十九条 征收企业厂房的,厂房补偿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基准日,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用于生产经营的机械设备(不含已废弃机械设备)现值进行评估,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结果的10%对机械设备搬迁费用予以补偿。第二十条 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每户每次500元(仅限两次);生产、商业、仓储、加工企业用房按产权调换面积6元计算,办公用房按5元/平方米计算。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实行过渡性安置,住宅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超过30个月。临时安置费自交房之日起至按产权调换面积6元计算;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对选择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第二十二条 征收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每月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征收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未经批准,利用住宅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住宅认定、补偿。2013年6月7日原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322号)施行前6个月已领取营业执照且连续经营,并能够提供纳税记录的,可以参照同区域类似生产、经营用房,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给予6个月补贴。第二十四条 镇政府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镇政府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镇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六条 设立优先选择安置房套型和楼房号奖。按照完成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签订协议的时间顺序,发放选房顺序号(同一时间以抽签方式确定),安置时,凭选房顺序号选择安置房套型和楼房号。第二十七条 设立进度奖、产权调换奖和全部完成奖。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方可享受该奖励;超出规定期限没有完成的,不享受任何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 本次征收范围内涉及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东政【2018】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次征收范围内涉及到的单位房屋,由该单位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第三十条 本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提请县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本征收补偿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征收补偿方案由镇政府负责解释。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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