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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工学院用工合同管理办法(共9页).doc

    • 资源ID:17349864       资源大小:22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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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工学院用工合同管理办法(共9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南昌工学院用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完善各种用工形式的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高等学校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工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含兼职教师。第三条 本办法用工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协议。第四条 本办法用工合同的适用主体: (一)劳动合同: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主体的全体专职教师、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专职辅导员; (二)劳务合同: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三)聘用协议: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学校,在其他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柔性引进人员和兼职教师。第五条 用工合同文本,由人力资源部起草,劳资法律咨询小组修订审核,人事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印制。人力资源部负责处理用工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事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 学校新聘的各岗位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均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与学校签订相应的用工合同。第七条 首次签订用工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退休返聘劳务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续签用工合同的合同期限,由学校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确定,用工合同截止时间统一为终止年份的6月30日或12月31日。第八条 新进员工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合同中员工个人信息由员工本人如实填写。 第十条 新进员工用工合同一式三份,学校和员工各持一份,另一份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和人事档案挂靠人才市场使用。续签用工合同一式两份,学校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领取用工合同时,须本人签字,签收记录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所持用工合同应及时归档保存,具体规则按南昌工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用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第十二条 订立书面用工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用工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十三条 员工在用工合同期限内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将作为解除、终止或续订用工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员工试用期满后,由员工本人填写试用期考核表,按流程审批,通过试用期考核,员工即享受学校规定的所有工资和福利。 第十五条 用工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因订立用工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 用工合同变更的程序 (一)当变更用工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即将出现,由人力资源部向员工提出变更用工合同的理由及修改条款建议的通知; (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合同变更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作为用工合同的附件。如双方无法就用工合同变更的事宜达成一致,可进入协商解除用工合同的程序。 第十七条 用工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有下列几种解除用工合同的形式: (一)协商解除用工合同,即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用工合同。 (二)即时解除用工合同,即在履行用工合同的过程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合同可即时解除。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的;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由于员工原因致使订立的用工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参见劳动合同法)。 (三)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即在履行用工合同的过程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因本人主观原因当年内连续两个月或累计四个月完不成工作任务(质量、数量达不到要求),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学校因结构调整等外部条件发生变化而人员有多余的,员工没有被其他部门录用,并不愿接受临时待岗或培训的。 (四)员工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主动申请解除用工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试用期员工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五)劳动合同解除的禁止条件。即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依据预告性解除条款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地方劳动部门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但上述人员若有(二)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学校也可依法即时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用工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所需材料。若员工提出辞职,则员工本人应填写教职工离职表并按流程签批;若学校提出与员工解除用工合同,则员工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用工合同解除/终止审批表并按流程签批。 (二)审批流程及权限 1.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申请 一般员工:员工申请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抄送人事资源部及所在部门执行 部门负责人:员工申请所在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人事资源部及所在部门执行 2.学校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员工:部门负责人提出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审核人力资源部(正常离职)校长审批(需支付离职补偿金员工)人事资源部及所在部门执行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分管领导提出人事处审核校长审批人事资源部及所在部门执行(三)如双方有达成相关协议的,则应签订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书;如为学校单方面提出,则向员工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需员工本人签收,如不签收或无法签收,则采用法定的送达程序。 (四)对于签有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等的员工离职的,学校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协议内容办理。 (五)解除用工关系审批手续办结后,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第十九条 员工若有第十七条(二)规定的情形之一,被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依法不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条 员工本人提出但未履行提前30天通知义务而解除劳动合同,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员工以下违约及赔偿责任: (一)学校招(接)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 (二)学校为其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及培训期间所支付的工资、差旅费等有关费用,培训费用按员工与学校签订的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执行; (三)对学校教学、管理等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折合3000元人民币计算; (四)员工因泄密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规定赔偿; (五)用工合同及其它协议约定的赔偿费用。寒暑假后第一个月内提出离职的,给学校教学管理带来损失的,视同于违反劳动协议,追究员工上述违约及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地方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违约及赔偿责任。员工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学校不出具离职证明,不办理社保和档案转接等手续。第四章 用工合同的终止、续订第二十二条 有用工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用工合同达到用工合同中界定的工作完成标准,用工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续订的程序 (一)用工合同到期50日前,人力资源部向员工所属部门负责人递送合同到期人员名单,部门负责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拟续签合同人员名单反馈人力资源部,如有无续签意向,应提交无续签意向的书面报告。学校、员工均有续订意向,即在10个工作日内续签用工合同; (二)如员工有意续订,但续订审批程序未通过,则由人力资源部在用工合同到期前30日向其发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并需员工本人签收,如不签收或无法签收的,则采用法定送达程序; (三)若员工不愿续订,则应参照第十八条(四)的流程审批,并在合同到期终止时按照离职手续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用工合同续订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续订劳动合同遵行下列要求: 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2、续签实行审批制原则; 3、严格执行用工合同适用主体原则; 4、员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工合同期限届满时,用工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或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第二十五条 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可向学校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劳务(聘用)合同管理第二十六条 签订范围:对于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主体资格的员工,一律签订劳务(聘用)合同。包括:离退休人员、不能证明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等,审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劳务(聘用)合同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后合同随即生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务(聘用)合同的变更应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九条 劳务(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务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员工处于试用期,员工需要提前3天通知学校); (二)学校提出解除劳务(聘用)合同的,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三)员工提出解除劳务(聘用)合同对学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劳务(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劳务(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由于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劳务(聘用)合同的; (三)由于客观原因发生变化导致劳务(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三十一条 劳务(聘用)合同解除/终止程序 1、劳务(聘用)合同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终止劳务合同; 2、劳务(聘用)合同解除/终止审批权限参照第十八条(二)执行; 3、劳务(聘用)合同解除/终止时后,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工作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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