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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城乡医疗对口支援管理办法(共8页).doc

    • 资源ID:17351427       资源大小:29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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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城乡医疗对口支援管理办法(共8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四川省城乡医疗对口支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医疗对口支援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根据国家印发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对口支援是指支援单位与受援单位结成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协作关系,帮助受援单位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和加强管理。到2020年贫困县县级综合医院全部达到二甲水平,贫困县县域内就诊率达95%以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口支援和受援单位。 第四条 对口支援工作应当坚持和体现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的社会责任和公益性,不增加受援地区和单位的经济负担。 第二章 行政部门职责与任务第五条 对口支援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对口支援工作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组织完成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对口支援任务,协调、部署跨市(州)的对口支援工作。 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对口支援工作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组织完成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行政部门委下达的对口支援任务,协调支援受援双方建立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指导对口支援双方单位落实对口支援任务,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设立对口支援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开展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工作。 第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对口支援工作纳入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目标责任制,与医务人员职称评审、医师定期考核、医院等级评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管理等挂钩。 第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第九条 对口支援工作所需工作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当地支出水平以及财力情况等合理核定。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支援单位为派出人员安排的有关经费补贴,严禁将对口支援经费截留或挪作他用。第三章 城乡医院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对口支援双方应当明确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明确年度和中长期目标、任务内容、支援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签订对口支援协议书并切实履行。 第十一条 支援医院应当根据工作计划和方案,帮助受援医院建设一批特色和重点科室,培养一批骨干和科室带头人,开展一批适宜新技术、新业务,提高医院诊疗能力和管理水平。第十二条 开展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试点的大型医院可根据受援医院专科建设需求,将下派人员由连续驻点帮扶改为每月定期驻点帮扶,其余时间开展远程帮扶,切实提升受援医院专科医疗服务能力。组团式帮扶试点方案需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支援医院还可采取对受援医院进行整体托管、开展实物捐赠、建立远程医疗合作关系、免费接收受援医院医务人员进修、对受援医院骨干医师进行培训等形式进行支援。 第十四条 支援医院应根据对口支援方案要求,结合受援医院实际需求确定派驻医务人员的专业、数量和时间,选派以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为主的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支援工作以城市医院医务人员定期到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驻点支援为主要形式,所选专业以医疗为主,兼顾护理、医技、管理和其他方面。在确保支援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医务人员可定期分批轮换。 第十五条 支援医院负责派驻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确保其福利水平,保留其岗位、职务不变。 第十六条 支援医院应当把派驻医务人员在对口支援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定期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应当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受援医院应当有计划地选派医德医风好、业务素质高的骨干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到支援医院进修学习,认真完成进修和培训任务,支援医院应积极支持。第十八条 受援医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对口支援创造必要的支撑条件。应当妥善安排派驻医务人员的工作与生活,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第四章 支援人员职责与任务第十九条 派驻人员应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和所在医院安排,积极主动参加对口支援工作。第二十条 派驻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指导受援医院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的诊治水平;组织开展查房、会诊、手术示范、病例讨论、专题讲座、技术培训,帮助提高人员素质;参加巡回医疗、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帮助受援医院完善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和改进管理;指导受援医院全面落实健康扶贫相关政策,协助完成年度医疗卫生计生扶贫目标等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 派驻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定,帮助受援医院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拓展服务范围。第二十二条 派驻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口支援相关规定,遵守受援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受援医院的管理。第五章 考核评估第二十三条 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乡医疗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对口支援单位应与受援单位签订四川省城乡对口支援目标管理责任书。第二十四条 对口支援目标管理考核以受援地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支援单位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共同对受援、支援双方开展目标考核。第二十五条 城乡对口支援目标管理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每3年一次的“周期考核”,具体考核方式、考核权限、考核依据、考核时间、考核结果运用等按照四川省城乡对口支援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川卫办发2016206号)等有关文件执行。第二十六条 对口支援目标管理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重点考核支援医院工作开展情况,如协议签订、派驻医师管理,帮助受援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培训进修、学科建设、开展新技术等情况;重点考核受援医院对口支援协议签订,项目管理、宣传,派驻人员管理与考核,与派驻医师工作配合、生活安排以及取得的实际成效等情况。第二十七条 贫困县除每年开展一次年度考核外,新增开展一次半年追踪督导,重点考核对口支援协议落实、需求对接、新技术开展、县域就诊率、远程医疗系统建设使用等情况。第二十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九条 督导检查情况和考核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领导班子考核、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内容。第三十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三十一条 对口支援人员不得以非受援医院委派参加学术活动、培训等为由请假(不包括专委会改选),一经发现一律视为脱岗。第三十二条 确因特殊原因请假的(不包括病假),单次超过3天须报对口支援双方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超过5天须报省卫生计生委批准,对口支援期间累计请假超过10天一律不得作为晋升职称的下派经历。第三十三条 不参加受援医院查房、手术、门诊、讲座的,或查无签字记录的,一律取消当次下派经历。 第三十四条 对拒不参加对口支援任务的人员,以及支援期间脱岗或未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的下派人员,直接认定其本周期内的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第三十五条 支援和受援医院存在包庇、隐瞒对口支援人员脱岗的,按四川省医院等级评审与复查日常监管考核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扣日常监管分50分。第三十六条 对口支援落实不到位和医务人员存在脱岗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计6分的处理。第三十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目标考核有关程序和规定,严禁在考评中弄虚作假,严禁出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精神等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因对口支援双方单位原因导致对口支援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分别由其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受援医院以对口支援为由,擅自开展未被核准的诊疗项目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廉洁行医制度的派驻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受援医院应当给予相应协助。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违纪行为,应当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既往有关城乡对口支援工作的要求、规定与本办法如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九条 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对口支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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