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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生专业判断失误的法律责任(共8页).doc

    • 资源ID:17352193       资源大小:18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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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生专业判断失误的法律责任(共8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医生专业判断失误的法律责任 一、案例素材据湖南经视报道:5月8日,衡阳一6岁男孩不慎从8米高的天台摔下,家人急忙抱起男孩下山救治,并拨打120。晚上7点19分左右,男孩母亲要求医生给孩子吸氧,遭到了拒绝,因为120急救医生经检查后,发现男孩瞳孔已经放大,没有生命体征,拒绝将其送往医院急救,双方当即发生了冲突。晚上8点40左右,男孩家属自行将其送往常宁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视频显示,男孩在急救室仍在抽搐,家人在旁边不断呼唤其名字。据悉,虽然男孩仍有生命体征,但脑部受伤严重,随后被送往了南华附二医院抢救,目前仍未脱离生命危险。为何当时急救人员拒绝抢救男孩呢?涉事医院院长表示:这是医生个人判断失误,该医生是医院呼吸内科医生,刚毕业三四年时间,经验不足。当时车上只有四名医护人员:一名医生、一名护士、一名抬担架人员以及一名司机。据警方通报,目前涉事人员均被处罚,涉事医生停止执业一年。该报道引发了笔者对医生专业判断失误有关法律责任的思考。二、法律责任条款医疗行为所致法律责任,包括三种类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最为常见,一般表现为民事赔偿。而有些医疗行为在民事赔偿基础上,可能还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因此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如果该医疗行为触犯刑法,还将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一)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发生损害,那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赔偿。需要指出,医生因工作致人伤害,属职务行为,对外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不能起诉医生个人,医生个人对外也没有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与医生之间,如果事先有约定赔偿责任分配,则按协议执行。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二)行政处罚责任1、行政处罚针对医生进行行政处罚最主要的依据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违反该条规定,导致患者损害的,除医疗机构对外履行赔偿责任之外,医疗机构与涉事医生还可能被行政处罚,医生本人可能还会涉及刑事犯罪(医疗机构的处罚依据主要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素材案例中,据警方通报,涉事医生被处以停止执业一年。虽未见具体行政处罚依据,但仍可推测涉事医生触犯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前两项的规定:“(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而且其情节已超出一般程度,但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故在“警告”之上,“吊销执照”之下处罚。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2、行政处理本文所谓行政处理主要是指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行政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而且不同地区的卫生主管部门,除依据条例进行行政处分之外,还可能对涉事医生做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福建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细则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刑事责任1、医生专业判断失误,依据法理分析,应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比如长乐李建雪医疗事故罪一案。从网上公布的起诉书,笔者发现指控李建雪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要理由是:“2014年10月16日,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向长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建雪见陈燕芳尿少,未意识到陈燕芳出现出血性休克状态,给陈燕芳静脉推了一支不利于出血性休克抢救,低血容量时不宜应用的速尿针剂 20mg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中,李建雪就是典型的专业判断失误,简言之,她是给产妇“打错药了”,而其医疗处置是建立在自己的检查、诊断之上,其因专业局限而未准确认识、诊断病情,最后处置错误,这是技术过失。依据指控的内容,应不构成医疗事故罪,值得注意的是,李建雪一案目前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尚未作出法律判决,最终不管定罪与否,对于李建雪个人而言,已经是毁灭性打击了,因为其不仅被开除单位,而且被吊销医师执照,甚至个人自由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2、医生专业判断失误,为何会被当做医疗事故罪处理?这其中有公检法人员不懂医学的原因,也有医疗事故罪立法缺陷的理由,甚至还有其他案外因素介入的可能。需要强调的是,医疗事故不等于医疗事故罪,严重的医疗事故也不等于就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但是,因为立法的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罪有被曲解适用的可能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故罪有两个特殊要件,即“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两个“严重”怎么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 “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本条规定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从该立案标准上看,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最容易引起混淆的是:如何辨别医疗事故中的“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与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第(六)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之间的异同?从字面上看,医疗事故罪就比医疗事故多了“严重”两个字,因此,很多时候,很难准确无判断此处的“严重”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所以才导致医疗事故罪有被曲解适用的可能。三、小结医生专业判断失误,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赔偿一般不及于医生,但具体要看其与用人单位的协议。而行政责任可以直接适用于医疗机构和医生个人,这也是在某些情况下,患方为追究医生个人责任的惯用策略,因而值得医务人员注意。至于医疗事故罪,则绝对是小概率事件,发生率微乎其微,医生不用过于担心。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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