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担保续增子用户协议(共5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政企客户单位担保终端补贴续增子用户定单(非终端抵用券适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CHINA TELECOM CORPORATION LIMITED BEIJING BRANCH登记日期:20 年 月 日定单编号:Order No.年 月 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单位担保 终端补贴服务协议甲 方: 单位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乙 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单位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1号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协议项下词语定义如下: 附表:指子用户明细表。 月最低消费额:指附表中每一个申请号码对应的“月最低消费额”栏中写明的使用费最低要求。即:甲方子用户在执行标准资费或乙方认可的优惠资费标准下,每个月使用乙方业务产生的,除国际长途费、国际漫游费、无线宽带以及由乙方代收的、归属内容商的声讯费和信息费以外的其他使用费应达到的最小金额。 约定在网时长:指附表中每一个申请号码对应的“约定在网时长”栏中写明的在网考核期限。在此期限内(即自参加本次活动次月起连续的12/24个月),乙方每月按照甲方子用户的月最低消费额进行考核。 月使用费:甲方执行标准资费或乙方认可的优惠资费标准产生的所有业务使用费(除国际长途费、国际漫游费、无线宽带以及各种类型的、由乙方代收的、归属内容商的声讯费和信息费),包括用户使用手机上网等增值业务资费套餐所产生的使用费。 子用户:指属于甲方员工并享受业务补贴政策的个人。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使用乙方的移动通信网络服务及享受乙方移动通信业务补贴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第一条:甲方以享受乙方终端补贴的方式选购手机终端,共计 部。甲方承诺:所有选购终端对应手机号码的月使用费不低于其“月最低消费额”。所选购终端的具体品牌型号、实际数量、月最低消费额、约定在网时长以附表为准,附表确定的每个申请号码对应的“月最低消费额”不能更换和更改。 第二条:甲方同意自甲方成员办理本业务后的次月起,在约定在网时长内,每月按附表中每个申请号码对应的月最低消费额进行考核,且每月通话费及使用费均执行标准资费或乙方认可的优惠资费标准。 约定在网时长: 24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2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甲方给选购终端的手机号码交纳使用费时,可选择三种付费方式:银行托收、单位以现金或支票统一付费或子用户自己付费。乙方对甲方每个子用户按约定的“月最低消费额”进行考核。甲方承诺如下: (1)对任意一个子用户,在约定在网时长内,子用户每月须按附表中每个申请号码对应的“月最低消费额”支付月使用费。如子用户的月实际使用费低于其“月最低消费额”,则按“月最低消费额”计收;如子用户月实际使用费超过“月最低消费额”,则按实际使用费金额计收。 (2)此间,该子用户不得办理过户、退网手续;语音业务只能使用标准资费或乙方认可的优惠资费标准,不能享受积分奖励,但可以申请手机上网等增值业务资费套餐。 (3)对任意一个子用户,在约定消费期结束后,对该子用户都不再有“月最低消费额”要求,每月对该子用户按实际使用费计收。届时,该子用户可以办理过户、退网手续;语音业务能够享受乙方届时提供的优惠资费套餐、积分奖励。 第四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选购的终端丢失或坏损,甲方需自行解决终端问题,并继续履行本协议中要求的月最低消费额及约定消费期。 甲方子用户可凭手机终端保修卡享受终端厂商提供的手机终端“三包”服务(国家“三包”规定保修范围之内)。 第五条: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对选购的全部手机终端和对应的移动用户(详见附表)承担以下责任:全部选购终端的使用保管责任、所有选购终端对应的用户在约定消费期内考核月最低消费责任及所有欠费偿还责任,以及乙方为追缴欠费而支付的费用。 甲方必须提供真实的用户资料信息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甲方成员提供的用户资料进行核实。如甲方成员填写的用户资料不实,或所租借的终端对应的移动用户未能按规定正常交费,乙方有权对该终端号码进行停机。 如甲方成员欠费,乙方有权自欠费之日起每日按欠费金额的3向甲方计收违约金,欠费达到三个月,乙方有权注销其欠费号码,且甲方须缴纳该部终端号码的全部欠费,并将约定在网时长内尚未完成的使用费总额(需交纳的使用费总额月最低消费额×剩余约定消费月份)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乙方为甲方在乙方移动网络覆盖的范围内提供良好的网络服务和客户服务。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八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在此处加盖财务章) 开户银行: 银行行号: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财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九条:当甲方在第九条中提供给乙方的资料中任何一点有变化的时候,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收取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第十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规定的移动通信资费标准发生变化,本协议第二、三条之约定不变。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协议期内,如乙方发生违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如甲方成员未能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向乙方足额支付通信使用费,则甲方需每天按应支付费用的3向乙方缴纳违约金,如甲方在没有正当理由并超过支付约定期限10日仍不履行支付费用义务的情况下,乙方将有权终止向甲方成员提供移动通信服务,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规则及仲裁程序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均对本协议所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其他第三方透露。(但甲方发生欠费或违约时,乙方委托第三方进行催缴或处理的除外。) 第十四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协议连同附件一式 份,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执 份,乙方执二份,附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商定的内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其生效日期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第十五条:乙方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属合法的经济实体、有独立签订、履行本协议及相关民事责任的能力,有独立参加诉讼和仲裁的权利。甲方保证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将直接与乙方进行协商处理,而不会对乙方的上级公司采取诉讼和仲裁行动。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用户至上 用心服务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1010单位名称开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政企客户移动语音套餐服务协议甲 方:(用户): 单位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乙 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单位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1号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方系乙方政企客户,为了向甲方提供更加优质、便利的移动通信服务,根据甲方特殊的通信需求,乙方向甲方提供特殊的移动通信业务组合,甲、乙双方就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乙方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向甲方员工提供移动通信服务。 第二条 办理套餐相关内容 1、甲方所需办理的套餐均为单位名称统一开户,户名为 2、甲方所需办理套餐的类型及用户数为: 套餐 户 套餐 户 套餐 户 (套餐资费详见附表) 3、甲方套餐月使用费付费方式为 4、甲方办理的套餐号码明细详见附表。 第三条 甲方须遵守的业务规则 1、甲方应保证其在申请开户时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按约定及时交费。如乙方发现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未按时缴费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直至销号。乙方有权按国家相关规定回收号码并重新启用。 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特殊套餐是针对政企客户通信需求设计的,只适用于甲方员工使用,并且甲方员工凭工作证只限一人办理一张捆绑了特殊套餐的手机号卡(以下简称“套餐卡”)。甲方承诺不将套餐卡转让给非甲方工作人员(包括员工家属)使用、不将套餐卡在卡市、零售店、互联网商店等经营场所进行销售或将套餐卡用于个人通信以外的、具有盈利性质的活动中。若经发现查实,甲方同意将本协议中办理的所有套餐卡号码的优惠套餐取消,恢复成乙方的标准资费。并且继续使用至协议期满。 3、甲方承诺自办理套餐的当月起,至少需连续在网 个月。在此期间,甲方不能更改套餐、不能办理过户和销号业务、托收付费方式不能变更为现金付费方式、不能申请退还办理特殊套餐业务时预存的话费。 4、当甲方未付的通信费超过预消费额度时(预消费额度见附表),将被停机,停机期间套餐月基本使用费照常计收。欠费停机三个月以上仍未缴费的,乙方将予以销号并追缴欠费,销号后套餐将被取消且不可恢复。 5、套餐基本使用费中包含的本地通话时长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本地普通用户号码(包括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间进行语音通话的时长,不包括甲方主动设置呼叫转移的通话时长和拨打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固话中“1”字头和“9”字头特服号码间的通话时长。 6、套餐内如包含国内长途、漫游时长,国内长途及国内漫游均不包含台港澳地区。 7、协议到期后,甲方可选择继续使用套餐或取消套餐。如甲方未取消套餐,则原套餐继续有效;如甲方取消套餐,甲方可继续使用套餐内赠送的增值业务,但需按标准资费支付费用。如甲方不再使用套餐内赠送的增值业务,可申请取消。 第四条 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协议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或提供本协议内容。 第五条 违约条款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协议义务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员工逾期不交纳通信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机并要求补交费用,且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不交纳通信费用超过3个月的,乙方可终止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第六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规则及仲裁程序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 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无异议,本合同可延续;如有异议,双方另行协商。 2、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执 份,乙方执二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是甲方办理入网时签署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移动电话入网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