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税务处理探析(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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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税务处理探析(共5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及税务处理探析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企业中普遍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必须准确区分两者之间的异同,才能更好地根据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税务处理,制定正确的税收筹划。本文首先对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进行概述,并深入分析两者之间存在的异同,最后提出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关键词:混合销售 税务处理 兼营行为当今时代背景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在企业中越来越普遍,这就导致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需要明确的界定,企业才能够在缴纳税款的过程中明确缴纳流转税的税种,才能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以及企业的自身经营行为,选择一种科学有效的税务处理方式进行税收的筹划工作,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保证企业更好地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但是,企业在实际的工作和经营中,经常将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互相混淆,导致企业出现重复纳税或者税收负担过重,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一、阐述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1)混合销售企业在经营各项经济业务的过程中,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密相连的关系,且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这种行为被称为混合销售,其特点是由同一个纳税人进行销售货物,提供非应税劳务,同时,从同一个购买方取得应收价款。简单来说,比如某餐馆在征税范围内从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在缴税过程中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该餐馆在其内部设立一个小型超市,这个超市主要的目的是为餐馆顾客进行服务,这时,餐馆和超市之间存在着一种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方式就是混合销售行为。另外,由于主要经营的是餐馆,餐馆缴纳的税款是营业税,则判定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2)兼营行为纳税人在整个生产和经营的活动当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行为,需要对其营业额进行分别核算,以此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进行分别征收。如果没有进行分别核算,这时需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核定,这种情况被称为兼营行为。纳税人为了达到减税甚至是免税的目的,就要对其进行单独核算。兼营行为的特点就是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且从事的劳务和货物无直接联系或从属关系。例如,在某个大型商场当中,该商场内同时设有高档餐厅、超市、服装市场等,这时,顾客在该大型商场内的消费十分多样,商场内的高档餐厅、超市、服装市场之间各自取得独立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这种行为就是兼营行为,在兼营行为下进行分别核算,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二、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异同(1)相同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相同点是,这两种行为都涉及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2)不同点1、销售行为存在不同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个销售行为中,既销售货物,同时又提供非应税劳务,主要强调的是同一个销售行为,而兼营行为主要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中有两种业务,分别是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2、购买者存在不同混合销售在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中的购买方为同一个,而兼营行为中,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发生在不同的购买者中,货款由两个以上的消费者承担。3、征税存在不同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款,即增值税或营业税,而兼营行为中征收两种税款。(3)特殊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两者分别在征收中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特殊的兼营行为和特殊的混合销售,纳税人在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之间进行兼营时,对营业额和销售额进行分别核算,这时,纳税人根据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无需根据销售额缴纳营业税,这种行为称之为特殊的兼营行为。而特殊的混合销售必须要将营业额和销售额进行分别核算,并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三、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1)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企业所经营的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就必须要对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进行判断,或者两者分开核算和缴纳,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是否销售自然产物,如果企业销售自然产物,并提供一定的劳务工作,这时应分别对销售额和营业额进行核算;另一种是企业销售非自然产物,这时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分析企业性质和主营业务的基础上,混合销售行为一般包括从事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另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2)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当中规定,如果企业经营业务属于兼营行为,这就表明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时,需要对销售额和营业额之间进行分别核算。如果没有进行分别核算,则对其核定工作交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3)两种行为的纳税筹划在企业日常经营和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一些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行为,加之企业中的经营范围包含多个方面,如服务、销售、制造和包装等,相比于经营范围较小的企业来说,增加了一定的税收负担,所以,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制定纳税方案,降低税负,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来说显得尤为重要。1、改变企业主要经营方向通过改变企业的主要经营方向来减轻税负,如果某企业在做直接客户项目时,既会涉及提供设备及安装服务,提供包工包料的弱电建安工程,也会提供机房设备和建设项目,在合同中说明企业既提供设备,又提供安装服务,而这个设备的价值不足总价值的三分之一,这时就存在着涉税风险。在国税方面,认为该企业在销售设备的同时也提供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交纳全额的增值税,在地税方面,认为属于工程承包合同,在提供劳务的同时提供设备,需缴纳全额营业税,这时,如果企业没有明确主营业务的话,就会给企业纳税带来一定的争议或出现重复纳税的情况。对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当企业在税务登记时没有办法确定其主营业务时,多以工商登记中所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作为标准,并且在确定后,除遇到特殊情况意外,不能再进行任何调整。"一般针对企业中涉及设备和安装的业务时,多将企业的主要经营方向放在建筑安装业上,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建筑安装业的税收负担相对较轻,从而有效地减轻了企业的税负。2、将混合销售行为变成兼营行为通过将混合销售行为变成兼营行为来避免企业的税负过高,如果销售产品的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假设销售收入的金额为70万元,另外提供的安装服务取得收入30万元,这时,企业经营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企业需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这时,由于企业的安装服务不存在进项税额,就导致企业的税负相对较高。所以,可以考虑将混合销售行为变为兼营行为进行分别核算。例如,以空调销售为例,空调的销售与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因安装服务无法取得进项税,因此企业税负较高。对此,可以考虑成立单独的安装公司,专门针对安装业务对客户服务,并缴纳营业税,空调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从而有效地避免企业税负过高的问题。四、总结综上所述,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在不断推进和改革的过程中,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正确的处理,并采用合适的税务处理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成为了当前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是企业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的必然方式。>参考文献:1侯宝珍.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应纳税种探析J.青年时代,2015,(11):266.2李元青.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对比分析J.天津经济,2013,(9):67-68.3黄新颖.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纳税筹划浅探J.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3,(3):41-43.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