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选派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中小企业首席工程师管理办法(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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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选派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中小企业首席工程师管理办法(共5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陕西省选派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中小企业首席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关中统筹科技资源改革 率先构建创新型区域的决定(陕发20117号),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一对一”的技术服务关系,促进产学研用结合,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到中小企业担任首席工程师(以下简称“首席工程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首席工程师(含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等),是指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企业选派,到中小企业指导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工程技术人员。第三条 选派首席工程师的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组织遴选与个人自愿相结合、专业特长与创新能力相结合。第二章 条件与职责第四条 首席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积极、自愿到中小企业兼职或挂职;原则上正高级职称兼职,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下职称挂职。(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副教授、高级工程师等)以上(含副高级)职称;(三)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研发能力,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中小企业的技术难题;(四)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第五条 首席工程师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指导和参与中小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竞争力,包括:(一)了解中小企业的重大、关键技术需求,协助中小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二)协助中小企业组织实施研发活动,解决中小企业生产和新产品研发中的技术难题,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三)协助中小企业建立研发平台、完善研发管理体系,提升技术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四)协助中小企业解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产品营销等管理方面的问题;(五)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培养科技创新、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六)组织协调中小企业与派出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第六条 鼓励承担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积极选派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中小企业首席工程师。支持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到中小企业挂职担任首席工程师。第七条 本省内有工程技术人员需求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派驻首席工程师的服务。中小企业可向首席工程师提出具体的研发需求,并向其提供相应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第八条 首席工程师在派驻中小企业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中小企业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章 组织与保障第九条 成立陕西省选派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中小企业首席工程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等部门组成,负责首席工程师选派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首席工程师选派工作的受理申报、协调派出、日常管理、统计备案等具体业务工作。第十条 派出单位应与入驻单位共同协商,保障首席工程师的相关待遇。具体包括:(一)在派出期间,其职务、职称晋升、工资福利和岗位变动等与派出单位的在职人员同等对待。(二)首席工程师的基本工资由派出单位承担;津补贴由入驻中小企业承担,原则上不低于在派出单位的津补贴。(三)首席工程师在中小企业的挂职工作记入专业工作经历。(四)入驻中小企业可以根据首席工程师服务企业的业绩情况,以技术入股、优先出让股权等方式吸引首席工程师入驻。第十一条 各级科技计划对以首席工程师为项目负责人或派出单位与派驻企业联合申报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对以派出首席工程师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取得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对接受首席工程师派驻的中小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型企业评定和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时给予倾斜支持。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第十二条 凡具有技术需求和人才需求的中小企业,可按企业自身发展状况,填写陕西省中小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需求意向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提出的技术需求进行整理筛选后,进入技术需求库。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选派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中小企业首席工程师,由单位统一组织,填写陕西省中小企业首席工程师申请书,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申报人员的技术领域分类纳入专业库。第十四条 纳入技术库和专业库的中小企业和工程技术人员,按“政府引导、双向选择”的原则,在征得派出单位同意并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陕西省首席工程师服务中小企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双方可根据需要签订知识产权、权益保障等法律文件作为补充协议。协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五条 首席工程师派驻中小企业的时间首期为6个月,期满后,由企业确认是否聘任,如果聘任,聘任期限一般为2年。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第十六条 实施首席工程师选派考核制度。对任职期满考核优秀的首席工程师,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对考核通过的首席工程师申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考核优秀的首席工程师申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不受单位申报配额限制。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区(县)科技部门、各级高新区(示范区)管委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首席工程师给予奖励。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26日起实施,自2016年11月25日废止。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