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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南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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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南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共12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赣南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41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各类工作人员。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除赣州市区(章贡区、开发区、南康区)、赣县及上犹县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同一事项出差7天(不含)以上或出差3人(不含)以上事先须经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工作人员出差前应认真填写赣南医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见附件2,此表可在学校计财处网页下载),副处级及以上人员出差由分管校领导签批,其他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领导签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确因工作需要参加考察的须报校长签批。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凡超出预算部分原则上不能报销出差费用。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参照省财政厅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所制定的标准执行。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除赣州市区(章贡区、开发区、南康区)、赣县及上犹县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 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厅级及四级(含)以上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副厅级以上在职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否则一律按火车票标准报销。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校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 住宿费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 住宿费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限额标准执行。省内限额标准:厅(局)级及四级(含)以上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省外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标准(详见附件1)。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按江西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厅(局)级人员省外出差可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前往南昌出差当天往返而未住宿的,凭车(船)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按住宿标准的50%给予补助。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分省内、省外标准执行。省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标准(详见附件1)。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本校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市内交通费按标准的50%予以补助。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第六章 报销管理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本校承担,不得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一张车票限报订票费一张。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二十三条 乘坐火车(包括动车、高铁、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20:00时至次日7:00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工作人员前往南昌出差可购买和报销硬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除据实报销住宿费外,另按差额的50%予以补助。前往南昌市出差若入住学校协议宾馆,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除据实报销住宿费外,另按差额的50%予以补助,但每天补助最高不超过50元。若会议或者办事地点离协议宾馆较远,不入住协议宾馆的,可按限额标准报销,但若实际住宿费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不给予差额补助。第二十四条 预计差旅费支出在3000元以上的出差人员,可凭领导审批的借款单到计财处借款;预计差旅费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原则上不借支。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在出差返校后15天内到计财处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寒暑假期间出差,在开学后15天内到计财处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报销手续,也不说明原因者,已借差旅费从下月工资中扣还。工作人员出差报销差旅费应按要求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将填写好的差旅费报销单连同正式票据、出差审批表、经领导签批的会议通知等送计财处审核。特殊事项应附说明。计财处会计审核后所制的差旅费报销单,按审批权限,由部门负责人审核,计财处负责人审批,校领导签批。第二十六条 计财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旅游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和无故中途停留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第二十九条 受外单位邀请外出讲学的由邀请单位开支所有差旅费,学校不予报销和补助。第七章 监督问责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 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虚开住宿费发票,违规领取有关差额补助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再给予任何补助;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江西省财政厅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执行。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经批准到外地参加各种非学历进修、一个月以上培训及上级借调工作在15天以上的,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进修、培训、借调期间按每人每天6元的标准核发伙食补助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住宿原则上在进修、培训机构安排,凭通知上的金额开具发票按规定报销。进修、培训机构不安排住宿的,按同档次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的10%执行。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探亲和新教工报到差旅费根据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经学校人事处审核后到计财处核报。第三十六条 调出(入)人员差旅费的核报。本校调出人员的差旅费及补贴全部由调入单位负责;引进、调入本校工作的人员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等,按学校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或协议执行。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的外请人员,若需由学校支付差旅费的,须经校长签批方可报销。第三十八条 出国人员差旅费的报销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第三十九条 学校公务用车专职驾驶员出车费用报销按“赣医办抄字20135号”抄告件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2013年12月17日印发的赣南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赣医发20134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 财政部发布的各地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2. 赣南医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抄送:学校各党委(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赣南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10日印发附件1财政部发布的各地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单位:元序号省份住宿费标准伙食补助费标准部级(普通套间)司局级(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 (标准间)1北京8005003501002天津8004503201003河北8004503101004山西8004803101005内蒙古8004603201006辽宁8004803301007大连8004903401008吉林8004503101009黑龙江80045031010010上海80050035010011江苏80049034010012浙江80049034010013宁波80045033010014安徽80046031010015福建80048033010016厦门80049034010017江西80047032010018山东80048033010019青岛80049034010020河南80048033010021湖北80048032010022湖南80045033010023广东80049034010024深圳80050035010025广西80047033010026海南80050035010027重庆80048033010028四川80047032010029贵州80047032010030云南80048033010031西藏80050035012032陕西80046032010033甘肃80047033010034青海80050035012035宁夏80047033010036新疆800480340120附件2赣南医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出差人姓名出差事由出差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申请出差天数经费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分管校领导审批校 长 审 批备 注说明:1. 出差人员必须在出差前认真填写此表并按规定报领导审批,填写内容须电脑打印; 2. 领导审批时应签批同意出差天数、经费来源、是否同意参加考察等内容;3. 出差人员返校报账时须附此审批表,否则不予报销。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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