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冷凝器总成技术条件(共8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冷凝器总成技术条件2012-06-06发布 2012-06-06实施有限公司发布目 录前言 1范 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1 4技术要求1 5试验方法2 6检验规则 4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I前 言本标准的编制按照 GB/T 1.1-2000和 GB/T 1.2-2002的要求编制。 本标准由研究电器部提出。本标准由研究整车部标准化办公室归口。本标准起草部门:电器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于 年 月 日首次发布。I I冷凝器总成技术条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青年乘用车集团所有乘用车空调冷凝器总成的引用标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 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作为产品进厂检验依据或产品质量内控依据。本标准适用于青年乘用车集团所有乘用车空调冷凝器总成。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28282003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 10125-1997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QC/T 238-1997 汽车零部件的储存和保管QC/T 6572000 汽车空调制冷装置试验方法QC/T 662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贮液干燥器JIS D 1601 汽车零部件振动试验方法3 术语及定义3.1冷凝器冷凝器是将压缩机排出的高压过热制冷剂蒸气,通过它放出热量后,凝结成液体而进行过冷的换 热设备3.2贮液干燥器贮液干燥器是一种装有干燥剂、过滤器等,用于收集循环于系统中的制冷剂中所含过量的水分并 贮存高压液态制冷剂的容器。4 技术要求4.1 一般要求4.1.1 冷凝器总成 (带贮液干燥器 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并符合本标准要求。 4.1.2 总成及零部件所用材料、配套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输送介质和运行工况的要求。 4.1.3 冷凝器总成(带贮液干燥器的安装尺寸应符合产品图的要求。4.1.4 冷凝器总成(带贮液干燥器内部充入 0.10.15 MPa干燥氮气并封口。4.2 外观要求4.2.1 冷凝器总成(带贮液干燥器表面清洁无杂物,镀覆、喷涂层应光滑细密、色泽均匀,不允许 有露底、针孔、鼓泡、流痕和划伤等缺陷,镀覆、喷涂厚度按图样和技术文件要求。4.2.2 各零部件不允许有碰伤、凹陷、变形等影响外观的疵病。装配在冷凝器上的附件应装配牢固,1不能出现因装配不当造成扁管、集流管渗漏等现象。 4.2.3 螺纹及装配密封表面必须清除毛刺,不允许有碍安装和密封的疵病。 4.2.4 扁管、散热带、边框、集管之间应焊接牢固,焊缝平整光滑,焊接不允许有夹渣、烧穿、气孔、 漏焊及未焊接透等缺陷。 4.2.5 散热带表面应清洁,无烧伤撕裂现象,并应分布均匀无倒伏,焊合率 98%以上,焊接处无焊料 堆积。 4.2.6 扁管应无变形、油污、凹坑、折皱和划伤。 4.2.7 换热器芯体正立放置,扁管应在同一平面,偏差小于 2mm, 各扁管中间部位最大弯曲度小于 2mm。 4.2.8 贮液干燥器各焊接处应焊接牢固,焊缝平整光滑,焊接不允许有夹渣、烧穿、气孔、漏焊及未 焊接透等缺陷。 4.2.9 贮液干燥器标贴粘贴牢靠,位置醒目,环保及制冷剂流向标识图案清晰正确。 4.3 换热性能 冷凝器总成(带贮液干燥器)在进风温度 35、迎面风速 4.5 m/s、冷凝压力 1.517 MPa、出口 过冷度 5的条件下的换热能力见产品图。 4.4 年泄漏量 冷凝器总成(带贮液干燥器)任一处的年泄露量应不大于 5g。 4.5 气密性要求 冷凝器总成(带贮液干燥器)充入 3.5MPa 干燥过滤空气或氮气,浸入水中 3min,应无气泡现象发 生,且总成无异常变形。 4.6 耐压性要求 冷凝器总成(带贮液干燥器)充入 4.5MPa 干燥过滤空气或氮气,浸入水中 5min,应无气泡现象发 生,且总成无异常变形。 4.7 爆破压力 冷凝器的爆破压力为 8.83Mpa。 4.8 清洁度 冷凝器总成(带贮液干燥器)内部应保持清洁,残存杂质量不大于 40 mg 4.9 干燥度 冷凝器总成(带贮液干燥器)内部应保持干燥,残存水量不大于 30 mg。 4.10 耐盐雾性能 冷凝器总成(带贮液干燥器)进行 96 小时盐雾试验后,表面无腐蚀和气泡出现,冷凝器的换热能 力不低于试验前状态的 80%,且满足 4.5 要求。 4.11 耐振动性 冷凝器总成(带贮液干燥器)在耐振动性试验后,产品性能应不受影响,各部位不应产生松动、 裂纹、脱焊及其他损坏现象,并能满足 4.5 要求。 4.12 耐温度性能 4.12.1 耐高温性能试验后,冷凝器总成(带贮液干燥器)无变形,无泄漏,满足 4.5 要求; 4.12.2 耐低温性能试验后,冷凝器总成(带贮液干燥器)无变形,无泄漏,满足 4.5 要求; 4.12.3 耐冷热冲击试验后,冷凝器总成(带贮液干燥器)无变形,无泄漏,满足 4.5 要求 4.13 耐交变压力性能 耐交变压力性能试验后,试样无变形,无泄漏,满足 4.5 要求。 5 5.1 5.2 2 试验方法 用通用或专用量具按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要求对 4.1.14.1.3、4.2.7 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对 4.1.4 规定的项目用听气流声法全检其内部有无氮气, 并在常温下用专用压力表抽检其氮气压 力是否符合 4.1.4 的规定。 5.3 在正常光源下,用目测和手感方法,对 4.2.14.2.6、4.2.8、4.2.9 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5.4 换热性能测试 在 4.3 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按 QC/T 657 规定的试验方法,对 4.3 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结果应符 合 4.3 要求。 5.5 泄露量测试 在冷凝器总成(带贮液干燥器)内部充入压力为 1.6MPa 含 25%30% R134a 的氮气或干燥过滤空 6 3 气,采用灵敏度为(1×10 )atm cm /s 的电子检漏仪检测,移动速度(2550)mm/s,检测探头与 被检处距离部不大于 10mm,所有部位制冷剂泄漏的总和应符合 4.4 的规定。 5.6 气密性试验 按 4.5 规定的方法检查冷凝器总成(带贮液干燥器)的气密性,试验结果应符合 4.5 的要求。 5.7 耐压性试验 按 4.6 规定的方法检查冷凝器总成(带贮液干燥器)的耐压性,试验结果应符合 4.6 的要求。 5.8 爆破压力 往冷凝器内通入干燥空气,缓慢加压,直到试样出现爆破,记录此时的气压值,试验结果应符合 4.7 的规定。 5.9 清洁度测试 往被测产品内腔充入内腔容积 60%左右的异辛烷或 CFC113,试验产品放在振荡台上以 300 次每分 的频率振荡 3 分钟,然后把溶液回收到容器中,过滤后滤出物干燥质量不得超过 20 mg,测量用工业 分析天平,测量精度为±1 mg。 5.10 干燥度测试 将被测产品放入烘箱内,进出口用三通连接,接入测量系统,系统末端接真空泵,水分测试装置 为一冷凝管,置于环境温度为-60的酒精,干冰中。实验前测量装置中冷凝管初重。烘箱升温,烘箱 温度保持(120±2),测量系统真空度应达到 0.1 Pa 以下,实验进行 2 小时,试验结束后,测量冷 凝管重量,其增重值即为残存水量,测量用工业分析天平,测量精度为±1 mg。试验结果应满足 4.9 的要求。 5.11 盐雾试验 采用试验温度(35±5),采用质量分数为 5%的氯化钠溶液,将试件置入其中,时间为 96 小时。 试验结果应满足 4.10 的要求。 5.12 耐振动性试验 冷凝器总成(带贮液干燥器)内部充入 3.5 MPa 干燥氮气,按装车状态固定后,经 4.4 g 加速度 振动,垂直 4 小时,左右和前后各 2 小时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 4.11 的要求。 5.13 耐温度性能试验 5.13.1 耐高温试验 在 120的温度条下,试样在恒温箱内放置 8 小时,试验结果应满足 4.12.1 的要求; 5.13.2 耐低温试验 在-40的温度条件下,试样在低温箱内放置 8 小时,试验结果应满足 4.12.2 的要求; 5.13.3 耐冷热冲击性能试验 在高低温箱内进行,在-40保持 1 小时,室温 3 分钟;120保持 1 小时,室温 3 分钟,作为 1 个循环,共进行 10 个循环。试验结果应满足 4.12.3 的要求。 5.14 耐交变压力性能试验 将进出口端一端固定在试验台上,另一端堵死,起动交变压力试验台,按以下条件进行试验:试 验介质为液压油;压力交变次数为十五万次;压力变化范围为 0-3MPa;介质温度为 120±2;交变速 度(频率)为 2 次/分。试验后满足 4.13 要求。 3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冷凝器总成经制造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质量合格标志。 6.1.2 制造厂出厂检验项目: 6.1.2.1 出厂前 100%检验项目: a 外观和尺寸; b 气密性; c 装配正确性。 6.1.2.2 出厂前抽样检验项目: a 耐压性; b 年泄漏量; c 清洁度; d 干燥度; e 耐盐雾性能; f 耐温度性能; g 振动性能。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 a 外观和尺寸; b 装配正确性; c 冷热冲击性能; d 换热性能; e 气密性和耐压性能; f)爆破压力; g 振动性能; h 年泄漏量; i 清洁度; j 干燥度; k 耐盐雾性能; l 耐交变压力性能。 6.2.2 应进行型式检验的几种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者产品异地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年不少于一次; d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3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批中随即抽样,数量不少于三件,先做出厂复验,合格后再进行型 式检验。所有检验项目合格,则型式检验为合格。 6.2.4 合格判定 产品的型式检验应全部符合规定的要求。如有一个项目不合格时,可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就 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查,如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4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标志 7.1.1.1 每件产品应在其明显标明: a)产品名称及商标; b)产品型号; c)生产日期(或编号)或生产批号; d)生产企业名称; 7.1.1.2 每个配套产品上应有如下永久性标志 a)制造厂标志; b)产品生产批次; 7.1.2 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的基本内容包括: a)与发货有关的产品标志内容:产品名称及商标、产品型号、规格、适用车型; b)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 c)生产日期(或编号)或生产批号; d)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e)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f)运输作业的文字:包装箱的体积(长×宽×高)尺寸;每箱内装产品数量;每箱产品总质 量; 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应考虑事项: a 防潮、防振、防尘要求; b 适应运输及装卸的有关要求; c 包装前产品的黑色金属零件无防护层的配合部位,应有临时性的防锈保护措施。 7.2.2 包装箱 7.2.2.1 包装箱应牢固,产品在箱内不应窜动,以免运输途中损伤。 7.2.2.2 包装箱中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应包括装箱单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7.3 运输 成品在运输过程中,应严禁摔打、剧烈碰撞、淋雨、受潮等。 7.4 贮存和保管 产品的贮存和保管应符合 QC/T 238 的有关规定。成品应贮存在通风、清洁、干燥及无腐蚀性气体 的仓库内。 5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