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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工商局打公司章程(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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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工商局打公司章程(共13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去工商局打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只有书式的,没有电子版的。所以只到公司注册地工商局去查询。 公司章程属于企业书式档案,即我们常说的内档。这与咨询报告(即外档)是对应的。内档属于企业的内部信息,不对外公开,所以只有律师、公检法才能依法调查。 针对律师,想要查询企业内档,需要带齐委托书、律师证、律所介绍信,部分工商局需要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 公司章程样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于* 年*月*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 公司 )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具体已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 第八条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 住所:*号 身份证号码:* 股东:刘静 住所:新疆昌吉市商城路1号水泥厂28幢楼3单元601号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 潘传新 :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时间: *年*月*日。 股东 刘远: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时间: *年*月*日。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如下: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公司股东会应当免去其职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 1 月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三条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形的,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需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公司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10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不包含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此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制定,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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