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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L5027-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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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L5027-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DL5027-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精品文档.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93主编部门上海电力工业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施行日期1994 年5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电技1994 299 号电规院,水规院,各电力勘测设计院,各网省局,华能集团,南方电联水电总公司,各水电工程局,武警水指,超高压公司,上海电建局,西北电建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1954 年颁发的电气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试行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编号为DL5027-93 经审查通过现正式发布于1994年5 月1 日实施原规程同时废止,各电力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生产等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部安生司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1 总 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电力设备的消防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除核发电站以外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亦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各工厂企业的电力用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1.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厂(局)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0.4 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至少每两年考试一次1.0.5 对认真执行本规程且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和记功对违反或不执行本规程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2 防火责任制2.0.1 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电力生产企业的厂(局)长是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责任是(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2)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3)组织制定和贯彻防火责任制和消防规定(4)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5)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训练时间和工作条件(6)落实对消防设施的配制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7)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并负责调查处理(8)新投产设备要执行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如未执行有权拒绝验收2.0.2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负责对本企业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协助保卫(消防)部门做好对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2.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在各级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做好本部门本部位的消防工作2.0.4 对火灾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2.0.5 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完好可用2.0.6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发电厂可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设施2.0.7 各部门各班组各部位均应设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10% 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于70%义务消防队应每年进行整顿调整和补充2.0.8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专职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半年不少于一次2.0.9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防火档案由保卫(消防)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规定存档案科(室)3 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3.0.1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各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3.0.2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并制定本部门或场所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3.0.3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防火检查制度应规定检查形式内容项目周期和检查人防火检查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立案并限期整改3.0.4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格式见附录A B)3.0.4.1 动火级别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四大原则自行划分一般分为二级(1)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2)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3.0.4.2 动火审批权限(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厂(局)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厂(局)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厂(局)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局)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3.0.4.3 动火的现场监护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 4h 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3.0.4.4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1)工作必要性2)工作是否安全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3)工作负责人应负责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2)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4)消防监护人应负责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5)动火执行人职责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6)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3.0.5 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3)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3.0.6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风力达5 级以上的露天作业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3.0.7 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二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厂(局)安监部门二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3.0.8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3.0.9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3.0.10 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厂(局)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3.0.1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4 发电厂和变电所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4.0.1 一般消防措施4.0.1.1 电力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部或本企业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执行并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4.0.1.2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对已经投产的工程或项目若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的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4.0.1.3 发电厂110kV 及以上变电所场地的重要道路应建成环形并应有道路与主要建筑物和消防队(所)连通一般变电所水电厂或山区火电厂设环形道路有困难时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厂(所)内的道路应保持畅通4.0.1.4 电力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参见附录E)4.0.1.5 电力生产设备或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他用。现场消防设施确因工作需要而移动拆除或损坏时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和事先通知保卫(消防)部门并得到上级防火责任人的批准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消防用砂应保持充足和干燥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4.0.1.6 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应按国家部颁有关规定装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并使其符合设计技术规定4.0.1.7 防火重点部位禁止吸烟并应有明显标志其他生产现场不准流动吸烟吸烟应有指定地点4.0.1.8 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现场需使用电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加强管理4.0.1.9 充油储油设备不应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严禁使用塑料垫和橡胶垫在高温附近的法兰盘或接头处应装金属罩壳热管道保温层应完整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处理油管道附近的热管应包铁皮油管道应尽量不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上方4.0.1.10 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4.0.1.11 生产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现场严禁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工作用油生产现场需使用的油类应盛放在金属密闭的容器内并存放在可关闭的金属柜箱内4.0.1.12 不宜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4.0.1.13 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意倾倒4.0.1.14 生产现场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并定期清除严禁乱扔擦拭材料4.0.1.15 生产现场不应漏煤粉对热管道电缆等部位的积粉应制定清扫周期及时清扫4.0.1.16 临时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单位保卫(消防)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在高温设备管道附近宜搭建金属脚手架搭建竹木脚手架时应采取防火措施工作结束后及时拆除4.0.2 一般灭火规则4.0.2.1 电力生产场所的所有电话机近旁应悬挂火警电话号码发现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通知消防队和有关部门领导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时应立即启动报警或灭火火灾报警要点(1)火灾地点(2)火势情况(3)燃烧物和大约数量(4)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4.0.2.2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报告当值值长和有关调度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4.0.2.3 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4.0.2.4 消防队未到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1)运行设备火灾时由当值值(班)长担任(2)其他设备火灾时由现场负责人担任临时灭火指挥人应戴有明显标志4.0.2.5 电力生产企业的领导防火责任人保卫安监部门负责人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奔赴火灾现场组织灭火并做好火场的保卫工作4.0.2.6 消防队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待失火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协助消防队负责人指挥灭火4.0.2.7 电力生产设备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火灾现场4.0.3 灭火设施4.0.3.1 灭火剂的选用原则(1)灭火的有效性(2)对设备的影响(3)对人体的影响灭火剂选用范围参见附录F4.0.3.2 全部工作人员应熟悉常用灭火器材及本部门本部位配置的各种灭火设施的性能布置和适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4.0.3.3 消防设施应选用经国家公安部门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其维护检查测试的周期项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并在本企业的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4.0.3.4 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不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或防高温的措施4.0.3.5 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火灾时还应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5 消 防 给 水5.0.1 一般规定5.0.1.1 消防给水系统一般应独立消防用水若与其他用水合用时要保证在其他用水量达到最大流量时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并符合消防水压力的要求5.0.1.2 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5.0.1.3 消防给水应按不同的灭火对象所要求的消防用水的压力流量选用自流供水(水电厂水塔)或水泵(消防泵)供水消防水池供水等方式当采用单一供水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供水方式5.0.1.4 消防给水采用自流供水方式时必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供给消防用水水电厂取水口不应少于两个5.0.1.5 消防给水采用水泵供水时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泵消防水泵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若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5.0.1.6 消防水泵设备检修应分批进行保证非检修的消防水泵等消防设备随时启动5.0.1.7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系统应有防冻措施5.0.1.8 变压器或高压电气设备设置水喷雾系统的喷头及消防水管均应接地可与电厂变电所的接地网连接5.0.1.9 消防泵房与油罐之间最小距离应根据油罐的容积选择不得小于12 25m5.0.2 室外消防给水5.0.2.1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的有关规定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5.0.2.1 的规定表5.0.2.1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表5.0.2.2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0.2.2 的规定表 5.0.2.2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5.0.2.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布置在任何建筑物最高处时水枪充实水柱不得小于10m5.0.2.4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路口间距在油罐区不应大于30m在主厂房周围不应大于80m 其他建筑物周围不应大于120m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 15L/s 计算5.0.2.5 当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居住区工厂和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 计算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可燃气体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 计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场)应按6h 计算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泡沫灭火延续时间应按30min 计算冷却水延续时间为4 6h5.0.3 室内消防给水5.0.3.1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决定但不应小于表5.0.3.1 的规定表 5.0.3.1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5.0.3.2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 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m5.0.3.3 主厂房运行层消火栓的数量和位置应保证运行层任何部位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主厂房运行层以下各层消火栓的位置和数量可根据设备布置和检修要求确定电厂发电机层地面至厂房顶的建筑高度大于18m 时应保证桥式起重机轨顶以下任何部位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锅炉煤仓层应保证厂房顶的建筑以下任何部位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5.0.4 电力设备消防用水量5.0.4.1 空冷发电机水轮发电机采用水喷雾灭火的用水量应由制造厂提供表 5.0.4.2 室外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用水量5.0.4.2 室外油浸电力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0.4.2 的规定5.0.4.3 油浸式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防火水幕用水量由水幕的长度和高度确定单位长度单位高度上的水量不应小于10L/(min m2)5.0.4.4 水喷雾喷头及管道与高压电气带电(裸露)部分最小安全净距参见表5.0.4.4 执行表5.0.4.4 室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mm)注110J 220J 330J 500J 系指中性点直接接地电网5.0.4.5 油罐采用泡沫灭火时消防水量应为扑救最大火灾配制泡沫用水量和油罐冷却用水量的总和6 发电厂热机部分和水力部分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6.1 运煤设备系统贮煤场6.1.1 对长期停用的原煤仓输煤皮带系统(包括煤斗落煤管和除尘用的通风管)的积煤积粉应清理干净皮带上不得有存煤以防积煤积粉自燃对长期不用或停运的龙门吊煤机斗轮机等应尽量停放在煤堆较低处6.1.2 大型电厂燃用烟煤及以上易燃煤种的主要输煤皮带宜选用难燃型6.1.3 露天储煤场与建筑物铁路和装卸设备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如表6.1.3 所示表6.1.3 露天储煤场的防火间距(m)6.1.4 储煤场的地下禁止敷设电缆蒸汽管道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管道6.1.5 原煤应成型堆放不同品种的原煤应分别堆放若需长期堆放的原煤则应分层压实时间视地区气温而定6.1.6 容易自燃的煤不宜长期堆存必须堆存时应有防止自燃的措施并经常检查煤堆内的温度当温度升高到60 以上时应查明原因并立即采取措施6.1.7 输煤皮带上空附近和原煤仓格栅动火应做好隔离措施6.1.8 储煤场皮带原煤仓着火的灭火方法(1)贮煤场煤堆着火用水扑救(2)皮带着火应立即停止皮带运行用现场灭火器材或用水从着火两端向中间逐渐扑灭同时可采取阻止火焰蔓延的措施如在皮带上覆盖砂土(3)原煤仓着火应用水喷雾或泡沫灭火器灭火6.2 燃油系统贮油库6.2.1 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油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 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6.2.2 油区必须制订油区出入制度入口处应设门卫进入油区应进行登记并交出火种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进入油区6.2.3 油区的一切电气设施均应选用防爆型电力线路必须是电缆或暗线不准有架空线6.2.4 油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6.2.5 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得贮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得搭建临时建筑6.2.6 油区周围必须设有环形消防通道通道尽头设有回车场通道必须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6.2.7 油区内应有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6.2.8 油车油船卸油加温时应严格控制温度原油不超过45 柴油不超过50 重油不超过80 进入油罐的燃油蒸汽加热温度不超过2506.2.9 火车机车与油罐车之间至少有两节隔车才允许取送油车在进入油区时机车烟囱应扣好防火丝网并不准开动送风器和清炉渣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 不准急刹车挂钩要缓慢车体不准跨在铁道绝缘段上停留避免电流由车体进入卸油线6.2.10 打开油车上盖时严禁用铁器敲打开启上盖时应轻开人应站在侧面卸油沟的盖板应完整卸油口应加盖卸完油后应盖严卸油过程中值班人员应经常巡视防止跑冒漏油6.2.11 卸油区及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油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每年雷雨季节前须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防静电接地每处接地电阻值不宜超过30 露天敷设的管道每隔2025m 应设防感应接地每处接地电阻不超过106.2.12 卸油区内铁道必须用双道绝缘与外部铁道隔绝油区内铁路轨道必须互相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56.2.13 油船卸油时应可靠接地输油软管也应接地6.2.14 在卸油中如遇雷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6.2.15 油车油船卸油时严禁将箍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仓口或卸油口6.2.16 地上和半地下油罐周围应建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堤防火堤的材料应采用非燃材料建造堤高宜为1 1.6m 用土质建造的防火堤顶宽不小于0.5m 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 防火堤内的平地从油罐基础向堤内侧基脚线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一般为5% 1% 并应有下水道或水封井下水道应设闸门控制地上油罐或半地下油罐的外壁到防火堤的内侧基脚线的距离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油库规定设计要求6.2.17 防火堤内所构成的空间容积应不小于堤内地上油罐总贮量的1/2 且不小于最大油罐的地上部分贮量如堤内只有一个油罐时则其容积应不小于油罐的全部容积对于地下油罐可按油罐露在地面上的贮量计算对于浮顶油罐不应小于堤内单罐或罐组中最大罐容量的一半当固定顶油罐与浮顶油罐混合布置在同一罐组内时防火堤内的容积按两种中较大值计算6.2.18 防火堤应保持坚实完整不得挖洞开孔如工作需要在防火堤挖洞开孔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在工作完毕后及时修复6.2.19 油罐顶部应装有呼吸阀或透气孔储存轻柴油汽油煤油原油的油罐应装呼吸阀储存重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油罐应装透气孔和阻火器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完整阻火器金属丝网应保持清洁畅通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金属油罐应装设固定的冷却水装置和泡沫灭火装置6.2.20 油罐测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用铜材制成运行人员应使用铜制工具操作量油孔采光孔及其他可以开启的孔门要衬上铅铜或铝6.2.21 油罐区应有排水系统并装有闸门着火时关闭闸门防止油从下水道流出扩大火灾事故6.2.22 污水不得排入下水道从燃油中沉淀出来的水应经过净化处理达到三废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下水道6.2.23 油罐应有低高油位信号装置防止过量注油使油溢出6.2.24 油泵房应设在油罐防火堤外并与防火堤间距不得小于5m 油泵房门窗应向外开放室内应有通风排气设施油泵房与操作室的监视窗应设双层玻璃6.2.25 油泵房及油罐区内禁止安装临时性或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敷设临时管道不得采用皮带传动装置以免产生静电引起火灾6.2.26 燃油管道及阀门应有完整的保温层当周围空气温度在25 时保温层表面一般不超过35 油管道阀门法兰附近的高温管道保温层上应包裹铁皮防止燃油喷漏到高温管道引起着火6.2.27 禁止电瓶车进入油区机动车进入油区时应加装防火罩6.2.28 燃油设备检修时应尽量使用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燃油系统设备需动火时按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办理手续6.2.29 油区检修用的临时动力和照明的电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源应设置在油区外面(2)横过通道的电线应有防止被轧断的措施(3)全部动力线或照明线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4)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5)禁止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6)用手电筒照明时应使用塑料电筒(7)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6.2.30 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包括空管道)上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6.2.31 进入油罐的检修人员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V 的防爆灯穿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及无铁钉工作鞋使用铜质工具严禁使用汽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液体清洗油垢6.2.32 在油区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并采用双线接地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6.2.33 从油库过滤器油加热器中清理出来的余渣应及时处理不得在油区内保留残渣6.2.34 油罐动火(1)动火油罐应在相邻油罐的上风或侧风(2)将动火油罐与系统隔离并上锁出清罐内全部油品并冲洗干净(3)拆开动火油罐所有管线法兰油罐侧通大气非动火的管道侧加盲(堵)板(4)打开动火油罐各孔口用防爆通风机从不同位置进行通风且时间不少于48h 在整个动火期间通风机不得停止运行(5)拆开管线法兰和打开油罐各孔口到动火开始这段时间内周围50m 半径范围内应划为警戒区域不得进行任何明火作业(6)每次动火前用测爆仪在各孔口处和罐内低凹焊缝处以及容易积聚气体的死角等处测量气体浓度最好用两台以上测爆仪同时测量气体浓度以防失灵(7)当油罐间距不符合要求时应在动火油罐侧设置隔离屏障(8)按油罐着火的事故预想做好一切扑救准备工作6.2.35 油管道火灾的扑救方法(1)油管道泄漏法兰垫破裂喷油遇到热源起火应立即关闭阀门隔绝油源或设法用挡板改变漏油喷射方向不使其继续喷向火焰和热源上(2)使用泡沫干粉等灭火器扑救或用石棉布覆盖灭火大面积火灾可用蒸汽或水喷射灭火地面上着火可用砂子土覆盖灭火附近的电缆沟管沟有可能受到火势蔓延的危险时应迅速用砂子或土堆堵防止火势扩大6.2.36 卸油站火灾的扑救方法(1)卸油站发生火灾时如油船油槽车正在卸油应立即停止卸油关闭上盖防止油气蒸发同时应设法将油船或油槽车拖到安全地区(2)不论采取何种卸油方式都应立即切断连接油罐和油船(油槽车)的输油管道防止火势蔓延 到油罐油船(油槽车)(3)密闭式卸油站火灾应停止卸油隔绝与油罐的联系查明火源控制火势如沟内污油起火应用砂子或土首先将沟的两端堵住防止火势蔓延造成大火如沟内敷设油管应用直流消防水枪喷洒冷却并隔绝油管两侧阀门此时必须注意由于水枪喷洒油火可能随水流淌下蔓延(4)敞开式卸油槽火灾如卸油槽完整无损盖板未被爆炸波浪掀开可将所有孔洞封闭采用窒息法灭火如油槽已遭破坏应迅速启动固定的蒸汽灭火装置灭火6.2.37 油泵房火灾的扑救方法(1)油管道着火按6.2.35 条执行(2)油泵电动机着火应切断电源用二氧化碳1211 灭火器灭火(3)油泵盘根过紧摩擦起火用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4)油泵房尤其是地下泵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防止油气体积聚当发生爆炸起火时应采用水喷雾灭火若设有固定蒸汽灭火装置应立即启动该装置灭火也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灭火6.2.38 油罐火灾的扑救方法(1)关闭罐区通向外侧的下水道阀门井的阀门(2)罐顶敞开处着火必须立即启动泡沫灭火系统向罐内注入覆盖厚度在200mm 以上泡沫灭火剂金属油罐还应启动冷却水系统对油罐外壁强迫冷却(3)用多支直流消防水枪从各个方向(适当避开逆风方向)集中对准敞口处喷射封住罐顶火焰使油气隔绝缺氧窒息(4)油罐爆炸顶盖掀掉发生大火按上述执行若固定泡沫灭火装置喷管已破坏应设法安装临时喷管然后向罐内注入泡沫灭火剂进行扑救若以上方法无法奏效则必须集中一定数量的泡沫干粉或1211 消防车从油罐周围同时喷向火焰中心进行扑救(5)油罐爆炸后如有油外溢在防火堤内燃烧应先扑救防火堤内的油火同时采用冷却水冷却油罐外壁(6)为防止着火油罐波及周围油罐在燃烧的油罐与相邻油罐间用多支直流消防水枪喷洒形成一道水幕隔绝火焰和浓烟同时将相邻油罐的呼吸阀透气孔用湿石棉布遮盖防止火星进入罐内(7)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将失火油罐的油转移到安全油罐内但必须注意着火油罐油位不应低于输出管道高度(8)火势灭后继续用泡沫或消防水喷洒防止复燃6.2.39 油船油槽车火灾的扑救方法(1)油船油槽车着火起始阶段如油船油槽车完整无损应立即将敞开的口盖起来火势将因缺氧而自熄灭(2)油船着火时需进行冷却切断与岸上有联系的电源油源拆除卸油管道然后用泡沫和水喷雾扑救也可参照6.2.38 条执行,水面上如有漂浮的油应用围油栏堵截(3)油槽车着火应立即将未着火的槽车拖到安全地区如油品外溢起火可用砂子土围堵将火势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然后用足够数量的泡沫干粉和水喷雾扑救也可参照6.2.38 条执行6.3 煤粉制粉系统6.3.1 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进行动火工作6.3.2 在停用的制粉系统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将此设备处积粉清除干净并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在煤粉浓度大的场所经测定粉尘浓度合格后并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方可进行动火作业6.3.3 制粉系统防爆门应避免朝向电缆层及人行通道防爆门动作后应立即检查及清除周围火苗与积粉6.3.4 在启动制粉系统和设备检修之前应仔细检查设备内外有无积粉自燃若发现积粉自燃应予消除6.3.5 严格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及煤粉仓温度其温度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煤粉仓应装有温度测点并宜装报警测点6.3.6 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1)仓储式煤粉制粉系统1)用空气干燥时无烟煤 不受限制贫 煤 130烟 煤 80褐 煤 702)用空气和烟气混合干燥时烟 煤 90褐 煤 80(2)直吹式煤粉制粉系统1)用空气干燥时贫 煤 150烟 煤 130褐煤和油页岩 1002)用空气和烟气混合干燥时烟 煤 170褐煤和油页岩 1406.3.7 检修停炉前煤粉仓内煤粉必须用尽6.3.8 每次大修煤粉仓应清仓并检查煤粉仓内壁是否光滑有无积粉死角粉仓顶盖四角拼缝应能符合承受一定的爆炸压力的设计要求6.3.9 给粉机应有定期切换制度避免在停用的给粉机入口处出现积粉自燃清除给粉机进口积粉时不得用氧气管及压缩空气吹扫6.3.10 手动测量煤粉仓粉位时浮筒应由非铁质材料制成仓内浮筒应缓慢升降以免撞击仓壁产生火花发生煤粉爆炸6.3.11 清仓过程中发现仓内残余煤粉有自燃现象时清扫人员应立即退到仓外将煤粉仓严密封闭用蒸汽氮气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灭火在磨煤机清扫积粉时严禁在煤粉温度没有下降到可燃点以下时打开人孔门清扫6.3.12 清仓时煤粉仓内必须使用防爆行灯铲除积粉时工作人员应穿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使用铜质或铝制工具不得带入火种禁止用压缩空气或氧气进行吹扫6.3.13 发现煤粉仓煤粉自燃要妥善处理一般应停止向煤粉仓送粉(严禁漏粉) 关闭粉仓吸潮管进行彻底降粉如采取迅速提高粉位(包括同时由邻炉来粉)进行压粉的措施时应事先输入足够数量的惰性气体6.3.14 要检查煤粉仓绞笼(螺旋送粉器)吸潮管有无堵塞吸潮管应加保温措施吸潮门开度应使粉仓负压保持适当的数值6.3.15 煤粉仓外壁受冷风吹袭使仓内煤粉易于结块而影响流动时外壁应予保温6.3.16 做好粉仓层的清洁工作防止煤粉仓爆炸后热气浪喷出所引起的二次爆炸或粉仓层积粉自燃后火苗进入粉仓引起煤粉仓煤粉爆炸6.3.17 煤粉仓应装置固定的灭火系统如蒸汽灭火二氧化碳灭火或氮气灭火装置平时要保持完好并定期试用6.3.18 煤粉仓发生着火不宜使用直流消防水枪向煤粉仓直接进行喷射6.3.19 粉尘浓度较大积粉较多的场所发生着火宜采用雾状水灭火6.4 锅 炉 设 备6.4.1 锅炉房内的油管煤粉管等应防止泄漏要勤加检查发现泄漏及时消除6.4.2 人孔门看火门防爆门周围不应有其它可燃物品6.4.3 防止燃油锅炉尾部再燃烧的根本方法是改进燃烧工况要注意低负荷时使燃油在炉内完全燃烧要严格监视排烟温度并定期吹灰加强预热器定期冲洗6.4.4 停炉后应严格监视尾部烟道各点的温度发现异常迅速分析判断其原因如果温度仍急剧上升则立即采取灭火措施6.4.5 燃油锅炉尾部应加装灭火装置6.4.6 运行中的锅炉发现尾部再燃烧时应立即停炉停用送风机吸风机严密关闭烟道挡板人孔门看火门及热风再循环门等防止新鲜空气和烟气漏入炉内打开灭火装置的进汽(水)阀送入蒸汽(水)进行灭火6.4.7 燃油金属软管着火时应切断油源用泡沫或黄沙进行扑救6.4.8 燃气锅炉停炉检修必须将总进气阀门关闭严密阀门出口侧加装金属堵板阀门应加锁需要动火时应分别在炉膛烟道(包括再循环烟道)通风用测爆仪实测炉内可燃气体含量是否合格否则不得动火6.4.9 凡经检修后(包括新建管路投用前)的燃气管路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才可投入运行6.4.10 经严密性试验后的燃气管路不得再进行切割或松动法兰螺栓等否则应重新进行试验6.4.11 已试验合格而超过三个月没有投用的燃气管路投用前应重新试验6.4.12 燃(煤)气管路在氮气置换后再进行燃(煤)气置换且经一定时间的燃(煤)气放散然后作爆发试验在爆发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4.13 如燃(煤)气爆发试验改用含氧量测试时则含氧量应先后连续测试三次均不大于0.8%即为合格6.4.14 当燃气锅炉停炉后应及时关闭燃(煤)气快关阀且根据停炉时间长短确定管路的吹扫范围6.4.15 联系能源供应中心后开启燃(煤)气母管充氮气门进行管路吹扫注意保持燃(煤)气母管压力不大于9.8kPa6.4.16 经燃气锅炉四角排空管取样门进行取样分析当一氧化碳浓度达到0 时吹扫结束6.4.17 燃气锅炉管道动火措施(1)将动火管道与系统隔离关闭所有阀门并上锁(2)将动火管道拆开通大气法兰侧加堵板(3)用氮气吹扫干净经测爆仪检测合格6.4.18 燃(煤)气爆炸的扑救燃(煤)气管道爆破损坏应立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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