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F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释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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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释文.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JJF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释文.精品文档. JJF 1356-2012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释义第一节概述一、JJF 1356 一2012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的制定背景2007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节约能源法旨在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为有效实施节约能源法,国家质检总局于2006 年6 月2 日修订发布了GB 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自2007 年1 月1 日实施,将原为推荐性标准变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用能单位配备合理的符合准确度等级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和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于2010年9 月17 日审议通过了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2 号),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要求和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审查。 在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监督审查期间,通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监督检查的实践,普遍感到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审查需要一个可操作性强的审查技术规范与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配套,以规范能源计量监督审查工作。由此,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于2011 年2 月委托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以下简称审查规范),作为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的主要技术依据。并于2012 年9 月3 日审议通过了JJF 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自2012 年11月3日起施行。 二、 审查规范 的制定过程 2011 年3 月,按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要求,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无锡市计量测试中心、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等有关单位参与,成立了审查规范 起草小组。 2011 年6 月,起草小组完成审查规范(初稿)。 2011 年7 月,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宋伟副司长在南京召集起草小组人员,对审查规范(初稿)进行修改。 2011 年8 月11月,起草小组将审查规范(讨论稿)发到部分省局、省计量院和重点用能单位征求意见,在江苏、山东、重庆3 省市质监系统进行讨论并不断完善。在黄耀文顾问的悉心指导下,对审查规范(讨论稿)进行修改,形成 审查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1 年12 月,将审查规范(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发给全国法制计量管理技术委员会委员和全国各大区31个省市的计量处、计量院分别征求意见。共发出52 份,先后收到14个地区的148条反馈意见。起草小组在对意见进行整理后,采纳了83 条,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 审查规范 (报批稿)。 2012 年3 月4 月,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泰州局对其辖区内年耗标煤5000 吨以上的20 家企业,按照审查规范 要求进行了能源计量监督检查,检查行业涉及化工、钢铁、电力、纺织、船舶、制药等,对 审查规范 的实施情况反映总体良好。一是内容上能够满足国家对重点耗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的要求,大部分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也能够满足 审查规范 提出的要求;二是操作上总体是可行的,从检查的角度,审查规范中设计的审查方式、程序和结果是适用的,审查组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灵活应用,并能促进企业的能源计量工作持续改进,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012 年5 月27 日在无锡,由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17 名专家组成的技术审查组,对审查规范(报批稿)进行了技术审查,全票通过了 审查规范 (报批稿)的技术审查。2012 年9 月,国家质检总局审议通过了 审查规范 (报批稿),编号为JJF 1356 - 2012 ,并于2012 年9 月3 日发布,自2012 年11 月3 日起施行。三、 审查规范 主要内容审查规范 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引言、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除引言外,分别为13 章。第二部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要求。包括能源计量管理(第4 章)、能源计量人员(第5 章)、能源计量器具(第6 章)、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第7 章)、自查与整改(第8 章)内容。第4 章能源计量管理,要求重点用能单位明确能源计量工作领导、能源计量主管部门、能源计量专职岗位,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确定能源计量目标。第5 章能源计量人员,要求重点用能单位配备能源计量管理人员,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检定校准、报废等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检测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从事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自查、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能源计量数据统计分析等人员应具备能源计量技术和业务能力。第6 章能源计量器具,要求重点用能单位按GB 17167 - 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规定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计量器具等要求。第7 章能源计量数据管理,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对各种能源分门别类定期进行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和记录,规定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原则、要求和方式,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基础和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平衡测试、能源效率限额对标、节能降耗改造等活动的依据。第8章自查与整改,要求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制定能源计量自查方案并组织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三部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要求。即第9章。从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开展能源计量监管提供技术依据的角度,对能源计量审查原则、审查组织、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结果处理等作出了规定。第四部分,附录。包括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用表图(格式)、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记录表(格式)、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报告(格式)四方面工作要求和表格样式。第二节理解要点一、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必须满足的要求,以及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的程序和方法。本规范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的审查,非重点用能单位的审查可参照进行。能源计量范围包括:1) 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2) 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3)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4)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5)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理解要点】 (1)审查规范中“范围”的含义按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 的规定,“范围”主要叙述规范的适用范围,以明确规范的主题。(2) 审查规范的使用对象和使用范围审查规范 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通用要求也是必须满足的要求,以及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定期审查的通用程序和方法。重点用能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行业规定提出更高要求。1)审查规范 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的定期审查,也可以用于第三方为重点用能单位对能源计量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的依据,非重点用能单位的审查可参照进行。2) 审查规范 规定了能源计量的种类可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水、焦炭、煤气、电能、热能、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按能源分类计量要求, 审查规范 对能源的分类如下:a)电能;b)固态能源,包括: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煤制品(型煤、煤粉)、焦炭、其他焦化产品、其他燃料(煤研石、生物质能、工业废料、城市固体垃圾)等;c)液态能源,包括:原油、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重油、渣油)、水煤浆等;d)气态能源,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炼厂干气等;e)载能工质,包括:蒸汽、新水、软水、除氧水、压缩空气、鼓风、氧气、氮气、二氧化碳气、乙炔、电石等;f)可回收利用的余能。3) 审查规范 规定了能源计量的对象:a)输人、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重点用能设备;b)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c)自产的能源与载能式质;d)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二、引用文件本规范引用下列文件: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2号令)GB/T 2589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153162009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 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理解要点】(1) 审查规范中引用文件的含义按JJF 1071 - 2012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的规定,“引用文件”是编制规范时必不可少的文件,如不引用,规范则无法实施。也就是说,规范所引用的文件是编制规范时所依据的文件,也是构成规范全部内容的一个部分。 (2) 审查规范的引用文件a)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制定 审查规范 的主要依据,依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第17 条规定构建本规范以及能源计量审查章节,依据第6 、7 、8 、9 、10 条等要求,分别构建了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人员、能源计量数据管理、自查与整改等章节。b)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该通则是制定 审查规范 的主要依据,依据该通则构建本规范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的各部分内容。c)节能监测技术通则该通则用于重点用能单位对用能设备的能源监测,在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的推荐性条款中,要求用能设备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应满足该通则中关于用能设备的能源监测要求。d)综合能耗计算通则该通则用于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指标的核算和管理。 审查规范中,有关“用能单位”、“载能工质”的术语,引用了该通则相应的定义。 三、术语和定义1能源计量审查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和培训、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的审核与检查。【理解要点】主要定义了能源计量审查的主体、审查的对象、审查的内容。能源计量审查的主体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能源计量审查的客体是重点用能单位,是通过技术审查来确定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的符合性、适宜性和有效性;能源计量审查是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2用能单位具有确定边界的耗能单位。注:在本规范中,用能单位是指一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耗能单位。【理解要点】在审查规范中,对“用能单位”采用的定义引自GB / T 2589 -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 / T 2589 -2008 中,对“用能单位”的定义为:具有确定边界的耗能单位。其耗能单位的边界是指具有明确热力学边界的,可以进行统计计算的能量体系。它是从计算综合能耗的角度定义的,理论上只要有确定的边界,就可以计算综合能耗,是不是独立核算并不影响综合能耗的计算。它涵盖了GB 17167 -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中的“用能单位”和“次级用能单位”。在审查规范中的用能单位是指:一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耗能单位。即用能单位应是一个具有一级法人资质的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审查规范中对“用能单位”采用该定义,在概念上与 节约能源法 所指的用能单位是一致的。在GB 17167 -2 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中,虽然没有给出用能单位的定义,但是在适用范围中对用能单位进行了说明,即“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并给出了“次级用能单位”的定义,即“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在GB 17167 -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实施指南 中关于标准的适用范围指出:作为法人用能单位,显然属于本标准的规范范围。法人用能单位包括企业法人用能单位、机关法人用能单位、事业法人用能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用能单位。但非法人单位,只要是独立核算的,与供给单位有贸易关系的用能单位,也在本标准的规范范围之内。在审查规范 中,政府审查的对象应是法人用能单位,故而,非法人单位不应列入审查规范 的审查范围之内。因此,也与GB 17167 -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中所指的用能单位是一致的,指具有一级法人资质的单位,而二级法人的单位称为次级用能单位。3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管理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理解要点】在审查规范中,对“重点用能单位”采用的定义来自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重点用能单位为:( l)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2)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4次级用能单位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理解要点】在审查规范中,对“次级用能单位”采用的定义引自GB 17167 -2006 。次级用能单位是指用能单位下属的部门、子部门等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是指用能量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限额的次级用能单位。 5一次能源从自然界取得的未经任何加工、改变或转换的能源。如原煤、原油、天然气、生物质能、水、地热能、潮汐能等。【理解要点】在审查规范中,对“一次能源”采用的定义来自 GB 17167 -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实施指南。一次能源是在自然界现成存在的,并没有经过加工、改变或转换的能源,也称天然能源。如原煤、原油、天然气、生物质能、水、地热能、潮汐能等。某些能源所含的能量间接来自太阳能,由太阳能自然转换而成,并不通过人工形成,也属于一次能源。 6二次能源由一次能源经过加工或转换得到的其他种类或形式的能源。如煤气、焦炭、汽油、煤油、柴油、重油、电能等。【理解要点】在审查规范中,对“二次能源”采用的定义来自 GB 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实施指南。二次能源也称“次级能源”或“人工能源”,是由一次能源经过加工或转换得到的其他种类和形式的能源,包括煤气、焦炭、汽油、煤油、柴油、重油、电力、蒸汽、热水、氢能等。一次能源无论经过几次转换所得到的另一种能源,都被称作二次能源。在生产过程中的裕压、余热,如锅炉烟道排放的高温烟气,反应装置扫卜放的可燃废气、废蒸汽、废热水,密闭反应器向外排放的有压流体等,也属于二次能源。7载能工质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不作为原料使用、也不进入产品,在生产或制取时需要直接消耗能源的工作物质。如蒸汽、热水等。【理解要点】在审查规范 中,对“载能工质”采用的定义引自GB / T 2589 一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中“耗能工质”的定义。载能工质也称为耗能工质。载能工质本身不是能源,但取得它必须消耗能源,是生产和取得过程需要直接消耗较多能源的工质。载能工质主要包括:水(新水、软水、除氧水)、气(压缩空气、氧气、氮气、二氧化碳气、氢气、氯气、氢气等),乙炔、电石等。哪些载能工质需要纳人能耗计算范围,需要根据生产和工艺特点而定。不同行业、特点不同,要有不同的处理方式。8能源计量器具测量对象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的计量器具。【理解要点】在 审查规范 中,对“能源计量器具”采用的定义引自GB 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能源计量器具是以能源的量为测量对象的计量器具。能源的量值具有多样性,如能源的实物量值、能量的当量值、能源的等价值等。用于测量能源量值的所有计量器具都属于能源计量器具。由于能源的量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和能量转化过程的复杂性决定了能源计量器具的复杂性。有用于测量能源实物量的衡器、电能表、流量计等;有用于测量能源热力当量值的温度仪表、压力仪表、传感器等;有用于测量煤燃料单位质量发热量的化验仪器等。9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注: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是指为测量全部能源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理解要点】在审查规范中,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采用的定义引自GB 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被称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以前也被定义为:实际的装备计量器具数量占应当安装计量器具数量的百分比。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中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作为强制性要求,因此,实际运用时对“理论需要量”的正确把握非常重要。10能源计量目标重点用能单位所要求实现的为保证能源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总体要求。【理解要点】目标是指组织在某一方面所追求的目的。通常情况下,是根据组织的相关职能和层次分别规定该方面的目标。能源计量目标是指用能单位在能源计量方面所要求实现的为保证能源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总体要求。能源计量是能源管理的基础,重点用能单位在制定能源计量目标时应与GB / T 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要求中“能源目标”相适应。四、能源计量管理(一)总则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能源计量管理职责,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准确。【理解要点】审查规范“4 . 1 总则”是根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而构建。总则是对重点用能单位提出的能源计量管理的总体要求,也是重点用能单位在能源计量管理上要达到的最低的要求,内容包括以下三项:( 1)重点用能单位按照能源管理体系或计量测量管理体系的要求、重点用能单位自身在能源计量管理上的要求,在能源计量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满足能源计量分类、分级、分行计量的要求,做到按章办事;( 2)明确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的组织结构、管理人员,明确各级人员的权力和职责,做到各尽其责;( 3)加强能源计量管理,达到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准确的目的。这三项总体要求是衡量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是否有效的基本准则,需贯穿于能源计量管理的各环节。重点用能单位在建立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或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应当包含能源计量管理总体要求的内容,并符合审查规范 的规定。(二)组织与管理1组织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明确能源计量工作的领导,确立能源计量主管部门,设置能源计量岗位,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隶属关系。【理解要点】( 1)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也可称为组织结构,通常指一个组织(如企业、事业单位等)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的安排。重点用能单位的组织机构包括:行政组织机构和能源计量管理组织机构。行政组织机构反映的是重点用能单位内部的行政级别和层次、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构成、纵向上下之间隶属关系、横向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能源计量管理组织机构反映的是重点用能单位内部能源计量的管理层次、能源计量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及经营单位的构成、纵向能源计量管理的上下之间关系、横向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重点用能单位应按审查规范 的要求,以文件的形式来明确能源计量管理的组织:a)要明确用能单位最高管理者、分管能源计量工作负责人、能源计量主管部门和能源计量各岗位的能源计量工作的职责、权限和上下隶属关系。并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或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反映出来。b)要以有效的文件形式进行内部发布,以确定能源计量工作的实际分管负责人,包括能源计量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c)要合理设置能源计量的工作岗位。能源计量岗位的设置,应包括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检定校准和维修、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统计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岗位设置应适应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规模和管理需要。能源计量岗位的实际工作人员应有相应的花名册以及技术档案,并在用能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或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应包含组织机构框图。( 2)组织机构设置框图的编制用能单位组织机构设置框图应包括行政组织结构框图和能源计量管理组织结构框图。它是以图示的形式表示,用于能源计量审查时的单位组织机构情况介绍。行政组织结构框图的编制应能表明用能单位行政组织结构、组成部门、组织层次和行政隶属关系。用能单位的行政组织结构框图如图4-1 所示。能源计量管理组织结构框图的编制应能表明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组织结构、管理层次、职能部门和上下隶属关系,能源计量管理组织结构框图如图4 -2 所示。2管理职责4.2.2.1 最高管理者1) 对本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负总责;2) 向单位宣贯能源计量的重要性和能源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3) 组织制定能源计量目标;4) 确保实现能源计量目标所需资源的有效配置;5) 决定改进能源计量工作的措施。4.2.2.2 分管负责人1) 确保按本规范要求,建立、实施能源计量管理制度;2) 组织对能源计量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自查;3) 提出改进能源计量工作的建议。4.2.2.3 主管部门1) 组织落实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2) 对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过程及效果进行分析,确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3) 落实自查活动和改进措施。4.2.2.4 能源计量岗位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置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护、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统计分析等岗位并明确其职责。【理解要点】管理职责泛指管理者或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是指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中所负责的管理或工作范围和所承担的相应责任,包括完成效果等。( l)最高管理者是指在用能单位最高层指挥和控制用能单位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一个人或一组人。一个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开展得好坏,与最高管理者对能源计量的重视程度密切相关,所以,本规范明确了用能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对本单位的能源计量负总责,并要求其确保实现能源计量目标所需资源的配置,以此来保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的开展。本规范规定了最高管理者的基本职责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可视本单位能源计量的开展情况进一步明确最高管理者的职责,但至少应包括本规范要求的内容。( 2)分管负责人是指重点用能单位负责能源计量工作的分管领导,对用能单位分管能源计量工作履行组织、指挥职能。分管负责人可以是组织的最高层人员兼任,也可以是组织的中层负责人,重点用能单位可根据单位规模自行确定。能源计量分管负责人在能源计量管理组织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在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中十分重要,是单位开展能源计量工作的关键岗位。本规范只是规定了分管负责人的基本职责要求,重点用能单位还可以根据本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能源计量分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但至少应包括本规范的要求。一般来说,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分管负责人除了本规范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包括:a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计量的技术规范或标准和能源计量管理制度;b )根据最高管理层的决策,组织制定与执行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节能计划、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能源消耗定额、节能奖惩办法等规章;c )组织新增用能项目的合理用能评价,参与本单位增购用能设备的审查;d )组织考核监督用能单位的单位能耗定额执行情况,确定节能奖金的使用方案;e )组织用能分析、节能测试,协助节能管理工作部门完成节能监测,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f )组织开展节能宣传、节能培训,进行节能信息交流,组织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g )组织编写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按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规定定期报告工作。( 3)主管部门是指重点用能单位负责能源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落实和协调本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工作。能源计量管理的主管部门并非需要单独成立,用能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以职能不交叉为前提自主确定。如有些单位把能源计量管理的职能归人能源科、装备部门等,也有些单位将其归人计量科等,那么这些部门就是能源计量管理的主管部门。当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目标确定、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后,对目标及制度的执行就至关重要,能源计量的主管部门就是具体执行者。本规范中只规定了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要求,而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主管部门来说只完成这些还是远远不够的,一般还应做好以下的工作:a)组织编制和修订计量网络图、计量器具量值溯源图等技术性文件,计算、确定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并定期进行评审;b)对自行检定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计量标准建标。重点用能单位还可根据本单位能源计量的开展情况,结合本规范的要求,制定能源计量主管部门的责职要求,但至少应包括本规范的要求。( 4)岗位泛指职位,是一个组织的重要构成部分,是组织要求个体完成的一项或多项责任以及为此赋予个体的责任、权力和义务的总和。能源计量岗位有多种形式,如:从事管理工作的能源计量管理员岗位、从事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的计量检定员岗位、从事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的能源数据抄表员岗位等。按审查规范 的要求,设置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护、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统计分析等岗位。规范设置岗位的要求是原则性的,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岗位,但应至少包括规范规定的岗位设置要求。应因事设岗,如果某项工作不涉及就不需设置该岗位。如重点用能单位对能源计量器具不自行开展检定校准的,就可不设置能源计量检定员岗位。能源计量岗位要按照能源计量分类、分级、分项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职责并形成文件。落实岗位责任制,将各项能源计量工作进行细化,责任到人。(三)能源计量管理制度4.3.1 重点用能单位应按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管理制度应形成文件,传达至有关人员,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4.3.2 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 能源计量管理职责;2)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3) 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管理制度;4) 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5) 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处理、统计分析和应用制度;6) 能源计量工作自查和改进制度。【理解要点】( 1)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的作用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是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与节能相关的能源计量领域所采取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的具体化描述,约束和规范重点用能单位与节能和能源计量相关的部门及成员在日常用能过程中的计量行为。建立和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是重点用能单位节约能源的基础工作。为了使能源计量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重点用能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通过管理制度来规范用能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能源计量行为,避免随意性和人为性;按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充分发挥计量工作的管理基础作用,可以完善能源基础性管理工作,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为能耗成本的分级核算与考核创造条件;通过科学合理的配备、检定校准、使用能源计量器具,不断地提高计量人员的素质,以保证仪器、仪表安全运行,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各种有关能源数据,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提供技术支撑。( 2)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按审查规范 的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按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也就是 审查规范 第4 章至第8 章所列的各条款的规定。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应包含这些规定,除非某项条款对用能单位不适用,如能源计量器具自行检定、校准等条款。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是一个总体策划的过程。重点用能单位需按照 审查规范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人员、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数据管理、自查与整改等要求,进行统筹规划、系统分析和整体设计,并提出实施方案。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包括:确定能源计量目标、规定和落实能源计量职能、分析能源计量需求、配备和保持能源计量职能所需的资源、确定能源计量过程、管理制度的文件化等环节。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是指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要不断完善和改进,以保持和改进其有效性。( 3)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的制定按 审查规范 的规定,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应形成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是管理体系文件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重点用能单位的类型、规模、产品和生产过程的不同,以及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能力和水平的不同,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可以采用各种形式表达,可以以管理体系文件的形式表达,也可以以管理规章的形式表达等。 审查规范 对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是最基本的要求,而不强求建立健全文件化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其制定依据是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虽然 审查规范 对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的构成形式未作具体要求,但是从我国重点用能单位的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构成情况来看,大部分重点用能单位生产规模较大,年综合能耗达上万吨标准煤以上;职工较多,基本上都达到上千人;计量管理水平较高,基本上都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或计量检测体系。因此,这样规模的重点用能单位有能力,也有必要建立文件化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制定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应把握好以下要点:a)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应形成文件。任何管理都要按章办事,这“章”就是制度的文件化,能源计量管理也是如此。为了保证能源计量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用能单位必须建立文件化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所谓“形成文件”是指管理制度应正式发布,使之具有约束力和权威性。因此,用能单位制定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应是授权批准发布的正式文件,并是现行有效的版本。文件可采用任何形式或类型的承载媒体方式。使用纸张、计算机软盘、电子媒体等,或是其他形式的组合都是允许的,但文件应受控以确保其现行有效性。b)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是重点用能单位对能源计量工作中的各个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活动及其要求的具体规定。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通常包括活动的目的和范围,做什么和谁来做,何时、何地和如何做,如何对活动进行控制和记录等方面的内容;对于能源计量采集活动应明确使用什么计量器具、采集方法等内容。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可按管理事项而制定,如岗位责任、部门职责分工、人员培训、能耗定额管理、奖罚规定等。c)用能单位应按照合理用能原则,以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为目的,制定适应用能单位实际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有关能源管理和能源计量管理的法规和技术标准文本,应作为制定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的依据。 节约能源法 、 计量法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 审查规范 、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国家标准等技术规范是制定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的主要依据。编制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文件应把握好以下要点:a)合理确定能源计量管理体系的构成形式。能源计量管理是能源管理的基础,也是计量检测体系的构成部分,因此,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可以是能源管理体系或计量检测体系的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另外,能源计量管理是计量管理的重要内容,而计量管理又是质量体系的重要要素,因此,能源计量管理也可以是质量体系的构成要素。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可以是独立的体系,也可以是用能单位质量管理体系(GB / T 19001 )或测量管理体系(GB / T 19022 )或计量检测体系(J JF 1112 )或能源管理体系(GB / T 23331 ) 等体系的组成部分。体系的构成形式是编制体系文件的框架,重点用能单位在确定能源计量管理体系的构成形式时,要充分考虑到能源计量管理体系与其他管理体系之间的内在联系,本着管理职能不交叉、管理手段相协调、管理事项不重复、管理效能最高效等原则,进行优化设计,合理确定能源计量管理体系的构成形式。b)正确选定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结构。建立清晰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文件结构,有助于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方针目标、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等种类,形成分层结构。体系文件之间存在内在的有机联系,各层次文件之间可以相互引用,除方针目标外,上层文件可包括或者引用下层文件。如计量管理手册可以包括或引用程序文件,程序文件可以包括或引用作业指导文件、记录等。通常情况下体系文件分为以下层次:管理手册属第一层次的文件,管理手册应规定方针、目标和总体要求,描述管理体系的过程、要素的要求、职责和途径。对于重点用能单位来说,它是实施能源计量管理各项活动的纲领和指南,其详细程度和格式编排形式受到重点用能单位的组织形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编制管理手册时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程序文件属第二层次的文件,程序是为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含有程序的文件可称为程序文件。程序文件应规定管理体系要素所涉及的活动是做什么、谁来做,何时、何地和如何做等要求。作业指导文件属第三层次的文件,作业指导文件指某项技术运作活动的操作指导性文件。应规定技术操作过程及资源,规定如何操作,有什么技术事项和要求。这类文件是对管理手册或程序文件的补充。例如:规范 阐明具体要求的文件;规程 阐明操作程序和要求的文件;指南 声明推荐的方法或建议的文件;图样 给出操作依据或指明过程、物流、信息流等流向的文件等。记录文件属第四层次的文件,记录是为完成的活动或达到的结果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记录文件按其内容属性可分为:计量记录、管理记录、技术记录等。计量记录 指阐明计量活动及所取得的结果的文件,应规定所完成计量活动的证据内容。管理记录 指阐明管理事项或活动及所取得的结果的文件,应规定所完成管理事项或活动的证据内容。技术记录 指进行检定校准试验等技术活动所得数据和信息的累积,应指明检定校准试验等技术活动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或规定的过程参数等。c)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重点用能单位对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无论是内部生成的文件,还是来自外部的文件都应加以控制。要制定文件控制程序进行控制,包括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放、使用、更改、作废和回收等管理事项。其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文件发布之前应得到批准,以确保文件是充分的、适宜的; 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批准; 确保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关版本; 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 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若因任何原因而保留作废文件时,对这些文件进行适当的标识。记录文件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其记录格式也应按文件控制的要求进行控制。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应编制记录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