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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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O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精品文档.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GB 503392003智 能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Code for acceptance of quality ofIntelligent building systems2003-07-01 发布2003-10-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智 能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Code for acceptance of quality ofIntelligent building systemsGB 50339200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 年10 月0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159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392003,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5.5.2、5.5.3、7.2.6、7.2.9、7.2.11、11.1.7 条为强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 年 7 月 1 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设技函2001002 号文件关于成立<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规范>编写工作领导小组和编写工作组的通知的要求,由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其 他参编单位组成规范编写组编写完成的。在编写过程中,规范编写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分析,认真总 结了近年来我国在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方面的实践经验,部分汲取了有关 国际标准,以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0 为依据,按照“验评分离、 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遵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的编写原则,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多次 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本规范主要内容是对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 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 环境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等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做出规定。本规范将来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时,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 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力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寄送清华同 方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100083;地址:北京清华同方科技广场),以供修订时参 考。主编单位: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建设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专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北京华夏正邦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加集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万安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深圳鑫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安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寰岛中安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智厦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海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江亿孙述噗张青虎濮容生张宜 孙兰崔晓东杨维迅岳子平王家隽 刘延宁龚代明王冬松杨柱石于凡 黄与群王辉段文凯吴翘郝斌 路刚陈海岩目录1总则 . 92术语和符号 . 102.1术语 . 102.2符号 . 113基本规定 . 133.1一般规定 . 133.2产品质量检查 . 133.3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 143.4系统检测 . 153.5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 164通信网络系统 . 174.1一般规定 . 174.2系统检测 . 174.3竣工验收 . 245信息网络系统 . 255.1一般规定 . 255.2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 255.3 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 . 265.4应用软件检测 . 275.5网络安全系统检测 . 285.6竣工验收 . 30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316.1 一般规定 . 316.2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 316.3 系统检测 . 326.4竣工验收 . 377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 387.1一般规定 . 387.2系统检测 . 387.3竣工验收 . 398安全防范系统 . 408.1一般规定 . 408.2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 408.3系统检测 . 418.4竣工验收 . 469综合布线系统 . 479.1一般规定 . 479.2系统安装质量检测 . 479.3系统性能检测 . 489.4竣工验收 . 5010 智能化系统集成 . 5110.1 一般规定 . 5110.2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 5110.3系统检测 . 5110.4竣工验收 . 5311电源与接地 . 5411.1一般规定 . 5411.2电源系统检测 . 5411.3防雷及接地系统检测 . 5511.4竣工验收 . 5612环境 . 5712.1一般规定 . 5712.2系统检测 . 5712.3竣工验收 . 5813住宅(小区)智能化 . 5913.1一般规定 . 5913.2系统检测 . 5913.3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检测 . 6013.4安全防范系统检测 . 6013.5监控与管理系统检测 . 6113.6家庭控制器检测 . 6213.7室外设备及管网 . 6313.8 竣工验收 . 63 附录 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65 附录 B工程实施及验收控制记录 . 66 附录 C检测记录 . 71 附录 D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 751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 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1.0.3 智能建筑工程实施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 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规定的原则 编制的,执行本规范时应与之配套使用。1.0.5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 规定。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0.1 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buildingautomationsystem将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的空调与通风、变配电,照明、给排水、热源与热交换、冷冻 和冷却及电梯和自动扶梯等系统,以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为目的构成的综合系统。本 规范所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此条通用。2.0.2通信网络系统(CNS)communicationnetworksystem通信网络系统是建筑物内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基础设施。通过通信网络系统, 可实现与外部通信网络(如公用电话网、综合业务数字网、互联网、数据通信网及卫星 通信网等)相联,确保信息畅通和实现信息共享。2.0.3信息网络系统(INS) informationnetworksystem信息网络系统是应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和行为科 学等先进技术和设备构成的信息网络平台。借助于这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和 信息的传递与处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各种应用业务。2.0.4智能化系统集成(ISI)intelligentsystemintegrated智能化系统集成应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 系统等各子分部工程的基础上,实现建筑物管理系统(BMS)集成。BMS 可进一步与信 息网络系统(INS)、通信网络系统(CNS)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智能建筑管理集成系统(IBMS),以满足建筑物的监控功能、管理功能和信息共享的需求,便于通过对建筑物 和建筑设备的自动检测与优化控制,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管理和对使用者提供最佳的信 息服务,使智能建筑达到投资合理、适应信息社会需要的目标,并具有安全、舒适、高 效和环保的特点。2.0.5火灾报警系统(FAS) firealarmsystem由火灾探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等部分组成,实现 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2.0.6 安全防范系统(SAS) securityprotection alarm system根据建筑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视频安防监控技术和各种现代安全防范技术构成的用于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刑事犯罪及灾害事故为目的的,具有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停车场(库)管理的 安全技术防范体系。2.0.7 住宅(小区)智能化(CI)communityintelligent它是以住宅小区为平台,兼备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信息 网络系统和物业管理系统等功能系统以及这些系统集成的智能化系统,具有集建筑系统、 服务和管理于一体,向用户提供节能、高效、舒适、便利、安全的人居环境等特点的智 能化系统。2.0.8 家庭控制器(HC) homecontroller完成家庭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或网络系统,一般应具备家 庭安全防范、家庭消防、家用电器监控及信息服务等功能。2.0.9 控制网络系统(CNS) controlnetworksystem用控制总线将控制设备、传感器及执行机构等装置联结在一起进行实时的信息交互, 并完成管理和设备监控的网络系统。2.2符号符号中文名英文名ATM 异步传输模式 asynchronoustransfermode DDC直接数字控制器direcidigita1 controller DMZ 非军事化区或停火区 demilitarizedZoneE-MAIL电子邮件electronic-mailFTP文件传输协议file transfer protocolFTTX光纤到 x(x 表示路fiber to-the-x(x: C,B,H,D; C-curb, 边、楼、户、桌面)B-building,H-houst,D-desk)HFC混合光纤同轴网hybridfibercoaxHTTP超文本传输协议hypertexttransferprotocolI/O输入/输出input / outputISDN综合业务数字网integratedservicesdigitalnetworkB-ISDN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broadbandISDNN-ISDN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narrowbandISDNSDH同步数字系列 synchronousdigitalhierarchy UPS不间断电源系统uninterrupted power system VSAT 甚小口径卫星地面站verysmallapertureterminalXDSL数字用户环路xdigitalsubscriberline (x:H,(x:表示告诉、非对A,S,V;H-highdatarate,A-称、单环路、甚高速)asymmetrical,S-singleline,V-beryhigh datarate)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3.1.2智能建筑分部工程应包括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 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 接地、环境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等子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又分为若干个分 项工程(子系统)。3.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的顺序 进行:。3.1.4智能建筑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中表 A.0.1 的要求。3.1.5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相关 国家现行标准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由省市级以上的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组织实施。3.2产品质量检查3.2.1 本规范所涉及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智能化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 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3.2.2产品质量检查应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 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 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3.2.3 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检测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 要求的产品,可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3.2.4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进行工厂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3.2.5 硬件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可靠 性检测可参考生产厂家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3.2.6 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下列内容检查:1 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2 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 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 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3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 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3.2.7系统接口的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查:1系统承包商应提交接口规范,接口规范应在合同签订时由合同签定机构负责审定;2 系统承包商应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构批准后 实施,系统接口测试应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功能, 不发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颈问题,并保证系统接口的制造和安装质量。3.3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3.3.1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包括与前期工程的交接和工程实施条件准备,进场设备和 材料的验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工程安装质量检查、系统自检和试运行等。3.3.2 工程实施前应进行工序交接,做好与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 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和电梯等分部工程的接口确认。3.3.3工程实施前应做好如下条件准备:1 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的完备性,智能建筑工程必须按已审批的施工图设计 文件实施;工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应按本规范附录 B 中表 B.0.3 的要求填写设计变更 审核表;2 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和施工技术措施。3.3.4必须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 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 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经进场验收的设备和 材料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3.3.5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 B 中表 B.0 .1,具体要求如下:1 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暇疵,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2设备和软件产品的质量检查应执行本章第 3.2 节的规定;3 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提供主管部 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4 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 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 文译文)。3.3.6应做好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未经监理 工程师签字,不得实施隐蔽作业。应按本规范附录 B 中表 B.0.2 填写隐蔽工程(过程检查)验收表。3.3.7 采用现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查测试等方法,对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观 感质量验收。根据 GB 50300 第 4.0.5 和 5.0.5 条的规定按检验批要求进行。应按本规范附录 B 中表 B.0.4 的规定填写质量验收记录。3.3.8 系统承包商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要求对检测项目逐项检 测。3.3.9 根据各系统的不同要求,应按本规范各章规定的合理周期对系统进行连续不中断试 运行。应按本规范附录 B 中表 B.0.5 填写试运行记录并提供试运行报告。3.4系统检测3.4.1系统检测时应具备的条件:1 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已进行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2 已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3.4.2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本规范规定的检测项 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检测机构批准实施。3.4.3 检测机构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3.4.4检测结论与处理1 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 主控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一般项目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合格, 则系统检测不合格;3 系统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然后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数 量应加倍;系统检测合格,但存在不合格项,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直到整改合格, 并应在竣工验收时提交整改结果报告。3.4.5检测机构应按本规范附录 C 中表 c.0.1、表 C.0.2、表 C.0.3 和表 C.0.4写系统检 测记录和汇总表。3.5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3.5.1 各系统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检查:2 系统检测合格;3 运行管理队伍组建完成,管理制度健全:4 运行管理人员已完成培训,并具备独立上岗能力;5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完整;6系统检测项目的抽检和复核应符合设计要求;7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8根据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的规定,智能建筑的等级符合设计的等 级要求。3.5.2竣工验收结论与处理1 竣工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2 本章第 3.5.1 条规定的各款全部符合要求,为各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否则为不合格;3 各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为智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4 竣工验收发现不合格的系统或子系统时,建设单位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直 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系统不得通过竣工验收;3.5.3竣工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 D 中表 D.0.1 和表 D.0.2 的要求填写资料审查结果和 验收结论。4通信网络系统4.1一般规定4.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安装的通信网络系统及其与公用通信网之间的接口的 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4.1.2 本系统应包括通信系统、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及紧急广播系统 等各子系统及相关设施。其中通信系统包括电话交换系、会议电视系统及接入网设备。4.1.3 通信网络系统的机房环境应符合本规范第 12 章的规定,机房安全、电源与接地应 符合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 5079 和本规范第 8 章 、第 11 章的有关规 定。4.1.4 通信网络系统缆线的敷设应按以下规定进行:1 光缆及对绞电缆应符合本规范第 9 章的规定;2 电话线缆应符合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验收规范YD 5048 的有关 规定;3 同轴电缆应符合有线电视系统技术规范GY/T 106 的有关规定。4.2系统检测4.2.1 通信系统工程实施按规定的安装、移交和验收工作流程进行。4.2.2 通信系统检测由系统检查测试、初验测试和试运行验收测试三个阶段组成。4.2.3 通信系统的测试可包括以下内容:1 系统检查测试 硬件通电测试;系统功能测试。2 初验测试 可靠性;接通率;基本功能(如通信系统的业务呼叫与接续、计费、信令、系统负荷能力、传输指标、维护管理、故障诊断、环境条件适应能力等)。3试运行验收测试 联网运行(接入用户和电路);故障率。4.2.4通信系统试运行验收测试应从初验测试合格后开始,试运行周期可按合同规定执行,但不应少于 3 个月。4.2.5通信系统检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工程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其 测试方法,操作程序及步骤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建设单位与生产厂商共 同协商确定。主控项目4.2.6智能建筑通信系统安装工程的检测阶段、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及性能指标要求应 符合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 5077 等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4.2.7 通信系统接入公用通信网信道的传输速率、信号方式、物理接口和接口协议应符合 设计要求。4.2.8通信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和系统检测的内容应符合表 4.2.8 的要求。 表 4.2.8通信系统工程检测项目表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序号检测内容1安装验收检查1)机房环境要求2)设备器材进行检验3)设备机柜加固安装检查4)设备模块配置检查5)设备间及机架内缆线布放6)电源及电力线布放检查7)设备至各类配线设备间缆线布放8)缆线导通检查9)各种标签检查10)接地电阻值检查11)接地引入线及接地装置检查12)机房内防火措施13)机房内安全措施续表 4.2.8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序号检测内容2通电测试前硬件检查1)按施工图设计要求检查设备安装情况2)设备接地良好,检测接地电阻值3)供电电源电压及极性3硬件测试1)设备供电正常2)告警指示工作正常3)硬件通电无故障4系统检测1)系统功能2)中继电路测试3)用户连通性能测试4)基本业务与可选业务5)冗余设备切换6)路由选择7)信号与接口8)过负荷测试9)计费功能5系统维护管理1)软件版本符合合同规定2)人机命令核实3)告警系统4)故障诊断5)数据生成6网络支撑续表 4.2.8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序号检测内容1)网管功能2)同步功能7模拟测试1)呼叫接通率2)计费准确率会议电视系统安装工程1安装环境检查1)机房环境2)会议室照明、音响及色调3)电源供给4)接地电阻值2设备安装1)管线敷设2)话筒、扬声器布置3)摄像机布置4)监视器及大屏幕布置3系统测试1)单机测试2)信道测试3)传输性能指标测试4)画面显示效果与切换5)系统控制方式检查6)时钟与同步4监测管理系统检测1)系统故障检测与诊断续表 4.2.8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序号检测内容2)系统实时显示功能5计费功能接入网设备(非对称数字用户环路 ADSL)安装工程1安装环境检查1)机房环境2)电源供给3)接地电阻值2设备安装验收检查1)管线敷设2)设备机柜及模块安装检查3系统检测1)收发器线路接口测试(功率谱密度,纵向平衡损耗,过压保护)2)用户网络接口(UNI)测试a.25.6Mbit/s 电接口b.10BASE-T 接口c.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d.PCI 总线接口3)业务节点接口(SNI)测试a.STM-1 (155Mbit/s)光接口b.电信接口(34Mbit/s、155Mbit/s)4)分离器测试)包括局端和远端a.直流电阻b.交流阻抗特性c. 纵向转换损耗d. 损耗/频率失真续表 4.2.8接入网设备(非对称数字用户环路 ADSL)安装工程序号检测内容e.时延失真f. 脉冲噪声g.话音频带插入损耗h.频带信号衰减5)传输性能测试6)功能验证测试a.传递功能(具备同时传送 IP、POTS 或 ISDN 业务能力)b.管理功能(包括配置管理、性能管理和故障管理)4.2.9卫星数字电视机有限电视系统的系统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的安装质量检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2在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阶段,应检查卫星天线的安装质量、高额头至室内单元的线 距、功放器及接收站位置、缆线连接的可靠性。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3卫星数字电视的输出电平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4采用主观评测检查有线电视系统的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4.2.9-1 的规定。6HFC 网络和双向数字电视系统正向测试的调制误差率和相位抖动,反向测试的侵 入噪声、脉冲噪声和反向隔离度的参数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检测其数据通信、VOD, 图文播放等功能;HFC 用户分配网应采用中心分配结构,具有可寻址路权控制及上行 信号汇集均衡等功能;应检测系统的频率配置、抗干扰性能,其用户输出电平应取 6268dB µ V。4.2.10 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 系统的输入输出不平衡度、音频线的敷设、接地形式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备之间阻抗匹配合理;2 放声系统应分布合理,符合设计要求;3 最高输出电平、输出信噪比、声压级和频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4通过对响度、音色和音质的主观评价,评定系统的音响效果;5. 电视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应不低于 4 分。具体标准见表 4.2.9.-2。表 4.2.9-2图像的主观评价标准等级图像质量损伤程度5 分图像上不觉察有损伤或干扰存在4 分图像上有稍可觉察的损伤或干扰,但不令人讨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