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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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精品文档.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七年五月九日说 明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依法、科学、有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起草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招标文本),以指导各地开展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活动。招标文本由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文件、投标文件格式、附件共5部分组成,供发包人开展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使用。招标文本适用于通过招标选择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承担单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地使用时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更多资料请到:江河水利网目 录说明1、投标邀请书12、投标须知3投标须知前附表42.1 总则52.1.1 概述52.1.2 工程概况52.1.4 投标规则62.1.5 投标费用62.1.6 保密62.2 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6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6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6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72.3 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72.4 投标文件的编制72.4.1 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72.4.2 投标文件的组成72.4.3 投标报价82.4.4 投标文件有效期82.4.5 投标担保82.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92.5 投标文件的递交92.5.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92.5.2 投标截止时间92.5.3 迟到的投标文件102.5.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02.6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102.7 开标与评标102.7.1 开标102.7.2 评标112.7.3算术性修正112.7.4投标文件的澄清112.8 中标112.8.1 中标人的确定112.8.2 中标通知122.9 重新招标122.10 履约保函122.11 签订合同123、合同文件134、投标文件格式304.1投标报价书324.2授权委托书334.3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344.4联合体授权委托书354.5投标担保364.6资格审查文件384.6.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384.6.2业绩证明材料394.6.3财务状况414.6.4单位信誉及诉讼情况说明414.6.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说明414.6.6主要监理人员情况424.7监理大纲444.8监理投标计算书454.8.1报价组成454.8.2投标报价汇总454.8.3报价组成计算46附件一 技术文件49附件二 评标细则51附件三 中标通知书(格式)53附件四 履约保函(格式)55附录一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略)57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略)581、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1、(工程名称)已由(项目批准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文号)批准兴建,现对(招标工程名称)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或邀请)招标。贵单位经资格预审合格,现邀请贵单位参加本工程施工监理投标。2、招标人: 3、投标代理人: 4、监理招标的范围: 5、合同名称: 6、合同编号: 7、招标文件将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天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和地点)出售,请凭本邀请书购买。整套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下同) (大写) 元( (小写) 元),售后不退。8、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担保。未按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9、接受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请在此时间前送达(接收投标文件的单位名称和地点),在此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再被接受。10、本施工监理招标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开标地点) 公开开标。贵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电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下同)确认已收到本邀请书。招标人: (名称) 投标代理人: (名称) (盖章) (盖章)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联系人: 联系人: 年 月 日说明:本邀请书适用于实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如采用资格后审或邀请招标方式,“贵单位经资格预审合格”文字应删除。如发包人自行组织招标,本招标文件中“招标代理人”应删除。2、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号内 容说明与要求12.1.1.1招标工程名称22.1.1.2合同名称32.1.1.3合同编号42.1.1.4招标人52.1.1.5招标代理人62.1.1.7工程建设地点72.1.1.8招标工程投资82.1.1.9资金来源92.1.1.10招标范围102.1.1.11监理服务期自 年 月 日至自 年 月 日112.1.1.12招标方式122.1.3投标人资格132.3.1现场考察时间: 年 月 日 时地点:142.3.5标前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时地点:152.4.4.1投标文件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起 天162.4.5.1投标担保金额 元2.4.5.2投标担保方式172.4.6.1投标文件份数 份182.5.2.1投标截止时间时间: 年 月 日 时地点:192.7.1.1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地点:202.10.1履约担保金额 元212.11.1合同签订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起 天内投标须知2.1 总则2.1.1 概述2.1.1.1 招标工程名称: 2.1.1. 2合同名称: 2.1.1. 3合同编号: 2.1.1.4 招标人: 2.1.1.5招标代理人: 2.1.1.6 设计人: 2.1.1.7 工程建设地点: 2.1.1.8 招标工程投资: 其中,建筑安装费: 设备购置费: 联合试运转费: 2.1.1.9 资金来源:(说明工程建设的资金来源及目前筹资状况)2.1.1.10 招标范围:(招标工程名称)施工期及保修期监理 (注:是否含保修期应根据招标人需求确定)2.1.1.11 监理服务期:总服务期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1.1.12招标方式: 2.1.2 工程概况2.1.3 投标人资格2.1.3.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1.3.2投标人应具有水利部颁发的 专业 级以上(含 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2.1.3.3投标人应在在近五年内承担过类似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2.1.3.4拟派驻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类似工程监理或施工经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2.1.3.5投标人应提供下列资质文件和资料,以证明其资格符合要求:1)营业执照副本、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2)近五年已承担或正在承担类似工程监理情况和业主证明文件;3)近三年企业财务状况说明,并附财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4)企业信用证明及近三年涉及诉讼情况;5)拟派驻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注册(资格、岗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以及从事监理工作的业绩证明等。2.1.3.6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须遵守如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2.1.3.2规定的资质条件,其资质按照联合体成员中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3)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文件;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你承担的工作和责任;5)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组成的任何变化,均需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批准,否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2.1.4 投标规则2.1.4.1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2.1.4.2任一投标人或联合体的各成员均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加其他投标人或变换联合体的责任方对同一招标工程投标。2.1.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为准备或进行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2.1.6 保密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2.2 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1)投标邀请书;2)投标须知;3)合同文件;4)投标文件格式;5)附件(包括附件一:技术文件,附件二:评标细则,福建三:中标通知书(格式),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期间按本须知第2.2.3条规定发出的所有有正式编号的补充通知和其他有效函件。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2.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 天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2.2.2.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书面答复(有正式编号)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天前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指明询问的来源。投标人在收到答复后,应在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确认收到。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2.3.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修改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有正式编号),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天以前发出;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3.2补充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补充通知后,应在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2.3 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2.3.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 年 月 日 时在 (地点) 组织投标人考察现场,投标人除参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的现场考察外,还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考察,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不组织个别投标人进行考察。2.3.2 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统一免费提供的条件外,其他现场考察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3.3除由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原因外,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意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2.3.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现场考察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可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2.3.5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 年 月 日 时在 (地点) 召开标前会议。2.3.6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可在标前会议上作出澄清和解答,会后在 天内将其答复内容以书面形式(有正式编号)发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2.4 投标文件的编制2.4.1 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 投标文件、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之间来往的所有书面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2.4.2 投标文件的组成1)投标报价书;2)投标报价计算书;3)投标担保;4)授权委托书(如需要);5)资格文件;6)联合体协议书(如联合体投标);7)联合体授权委托书(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对责任方授权书);8)监理大纲;9)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2.4.3 投标报价2.4.3.1不允许任一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2.4.3.2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提供正常监理服务所必需的监理人员费、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及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2.4.3.3投标报价计算书应包括报价依据、各报价项目计算过程和报价汇总等内容。2.4.3.4除投标人无偿提供的现场工作、生活条件外,投标人为实施监理工作另需的工作、生活设施及相关费用,可在投标报价中单项列报并计入总报价。2.4.3.5监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试验和检验费用应由招标人承担的,不计入投标报价。2.4.3.6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报价,但应同时提供修改后的投标报价计算书。2.4.4 投标文件有效期2.4.4.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 天。2.4.4.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时,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 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上述要求。投标人若拒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担保,投标文件无效,并可退还;若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但仍不允许修改,并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2.4.5条的规定仍适用。2.4.5 投标担保2.4.5.1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金额为(大写) 元的投标担保。未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2.4.5.2投标担保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或投标保函,投标人应由招标人开户行或其他具有开具保函资格的银行出具。投标保函可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开具。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比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 天。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2.4.5.3投标担保如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形式,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天汇入本须知第2.4.5.2款指定帐户,并在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附相关凭证复印件;如采用投标保函形式,保函原件随投标文件单独递交,投标文件(正、副本)中均应附复印件。2.4.5.4联合体的投标担保由联合体责任方出具。2.4.5.5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2.4.5.6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本须知第2.4.4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原因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或拒绝按本须知第2.10.1条或第2.11.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函或签署合同书。2.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2.4.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2.4.2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 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 份,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副本均须用A4纸装订成册(图页可除外),并逐页标注页码,不得采用活页夹。2.4.6.2投标文件的正本应使用打印或不易退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在规定的位置必须由法人代表签名(或印鉴),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每页均应盖单位公章。副本可复印,并在规定的位置加盖单位公章。2.4.6.3联合体投标文件可只加盖联合体责任方公章,并由联合体责任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2.4.6.4投标文件涂改、插字或删除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修改处签名确认。2.5 投标文件的递交2.5.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5.1.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装袋密封,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封袋密封口加盖密封章。2.5.1.2投标文件封袋面上应写明:1)投标的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3)投标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如联合体投标,须注明联合体投标,并写明联合体各方名称、地址,加盖责任方单位公章);4)在 年 月 日 时(注: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得启封。2.5.2 投标截止时间2.5.2.1投标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投标人应在此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 (地点) 。2.5.2.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后投标截止时间时,将发出补充通知。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也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2.5.3 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本须知第2.5.2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不予接收。2.5.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5.4.1投标人若需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须在本须知第2.5.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签收。2.5.4.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4.6条和第2.5.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2.5.4.3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按本须知第2.4.5.6款的规定可没收其投标担保。2.6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章),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监理大纲、投标价格等内容;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工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12)投标人名称与组成(为联合体时)与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13)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7 开标与评标2.7.1 开标2.7.1.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 年 月 日 时在 (地点) 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均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代表人还需持授权委托书)准时出席,并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2.7.1.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并主持。开标会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担保、投标报价、修正报价(如果有)和其它需宣布的内容等。2.7.1.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负责开标会议记录并归档。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招标监督部门当场核查确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2.7.2 评标2.7.2.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细则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书面提出评标报告。2.7.2.2本次评标采用 方法,评标细则见本招标文件附件二。2.7.3算术性修正2.7.3.1对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校核其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为:1)大写金额与小些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或费率)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或费率)为准,但单价金额(或费率)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除外。2.7.3.2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算术性修正原则修正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确认。如投标人确认,修正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否决。2.7.4投标文件的澄清2.7.4.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2.7.4.2投标人对澄清的问题需书面答复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确认,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7.4.3除按照本招标文件2.7.3.1条规定的算术性修正外,投标人的澄清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内容。2.8 中标2.8.1 中标人的确定2.8.1.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或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2.8.1.2招标人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2.8.2 中标通知在本须知第2.4.4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中标人为联合体,中标通知将同时发送联合体各方),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三。2.9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人少于3个的;(2)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全部被否决的。2.10 履约保函2.10.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 。履约担保期限为监理服务期。2.9.2 采用履约保函的,应由中标人开户行或其他具有开具保函资格的银行出具。履约保函格式应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四。2.11 签订合同2.11.1 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天内,订立书面合同。2.11.2 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又无正当理由,或未按本须知第2.10.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依序与确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2.11.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3、合同文件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工程名称) 工程 (监理项目名称) 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等别(级):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万元5、工期: 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 (施工期、保修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监理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 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